潘伟
潘伟

民选指标,指标选人:把人民对公共领域的利益诉求转化为各级政府的执政目标和竞争标准,依据他们在此标准下取得的成绩来决定晋级者。

有效法的本质必定是分配法(论证)

一、证出“A(认为)行为受(法)规范可以趋利避害”是“A行为受(法)规范的必要条件”。

因为:所有行为都是为了(让自己人)趋利避害。(假定)

又因:受(法)规范的行为也是行为。

所以:受(法)规范的行为也是为了趋利避害。[补上行为主体A并换成“若p则q”的句式:若“A行为受到(法)规范”则一定是因为“A(认为)行为受(法)规范可以趋利避害”。]

所以:“A(认为)行为受(法)规范可以趋利避害”是“A行为受(法)规范的必要条件”。(此结论用①代替)

二、利用第二种正确定义的规范句式把结论①转换成我方行为句式。

因为:(行为)对目的(更)有效即为正确。(第二种正确定义)

又因:我们的目的是实现(法)对A行为的有效规范。

并且:①

所以:我们必须让A(认为)行为受(法)规范可以趋利避害,才能实现(法)对A行为的有效规范。(此结论用②代替)

三、阐明因人类认知出错而引出的我方行为分支(即我方行为在功效层面存在竞争选项)。

因为人类认知可能会出错(此为假定),所以是否利用A认知会出错这个特点就构成我方行为的两个分支。

做法一:利用A认知会出错的特点,通过欺骗或误导使A相信行为受(法)规范可以趋利避害。

做法二:不利用A认知会出错的特点,让A行为受(法)规范后确实可以实现趋利避害,即此处必须有事实上的利害安排,转为我方行为视角:我们必须在事实上把利害调度到此处。

四、阐明做法一因不符合我方目的的隐藏要求而被淘汰。

因为:(行为)对目的(更)有效即为正确。

又因:我们的目的是实现(法)对A行为的有效规范,而此目的有一隐藏的功效要求:(法)对A行为的有效规范是可持续的。

并且:通过欺骗或误导的即使成功的实现了(法)对A行为的规范,但是当A知道自己被骗或被误导之后,就等于知道了相应利害是不存在的,依据结论①可推定:此时(法)对A行为的规范作用将不成立。

所以:只有做法二符合功效要求,即:我们必须对利害进行调度,才能实现(法)对A行为持续有效的规范。

五、结论

我们把对利害的调度称为分配,把“分配”替换上面结论里的“对利害进行调度”便有:我们必须(通过)分配,才能实现(法)对A行为持续有效的规范。我们把这种涉及利害调度的法称为分配法,那么有效法就一定是分配法。鉴于分配对法的有效性的这种关键作用,我们把“有效法所具有的分配属性”视为有效法的本质属性,所以有效法的本质是分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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