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燈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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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劇合約的重大陷阱【北京記憶(6)】

收到一份編劇合約,當中條件之辣,實在令我大開眼界:編劇只要稍有行差踏錯,不只收不到稿酬,更要雙倍賠償劇本費,以及負起聘用方的一切損失。此等割地賠款的不平等條約,並不是清末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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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不太注重合約,總覺得大家出來行,講個信字,但發生在我朋友身上的一件事,卻令我不得不對合約打醒十二分精神。

話說一編劇前輩,前一年接了一個電視劇本,過程一直順利,直至劇本完稿,該收尾期的時候,突然收到對方律師的電話,說他違約,要求賠償。

前輩傻了,好好的寫劇本,怎會惹上官非?律師指,前輩因為交稿時間比合約原定的日期延遲了十八天,導致電視劇不能如期開機,造成的所有損失,需前輩賠償。

前輩至此才明白,當初他沒特別留意合約上的賠償條款,如今卻成了致命陷阱。

前輩入行二十年,一向交稿準時,在他交最終定稿前,該劇的導演說劇本有若干問題,叫前輩先行修改,其中亦不時與前輩討論。前輩不虞有詐,也沒有因此要求把合約中註明的交稿Deadline後延。

由於跟導演一直是電話溝通,最後導演矢口否認此事,前輩亦無任何錄音或書面證據可證明是導演叫他延遲交稿的。

對方一口咬定前輩故意拖稿,除了不肯支付數十萬的尾期外,更要剝奪前輩的署名權。前輩當然不肯,但拖稿的「表面證供」卻成立,即使打官司,也亳無勝算。

幾天之後,對方派一中間人致電前輩,說尾期是無論如何也不會支付的了,賠償方面,只要「象徵式」的賠五萬元,且以書面聲明放棄署名權,便算是庭外和解。

前輩本來想,還有最後一招--電視劇要在中國的電視台播出,必須經由編劇授權,證明製作方合法持有版權。前輩原是打算若對方堅持要他賠償,他便不簽授權書,怎料,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對方竟然在電視劇開鏡時,把劇名改了,而且是很低等的改--原名為《ABCD》,新名是《CDAB》,連編劇名字都同時換掉,完全無視前輩付出的所有心血。

最後,對方始終沒付錢,也沒再要求前輩賠償。錢拿不到,名出不了,還換來一肚子的氣。

想想,這根本就是一個計劃周詳的騙局,製作方既省了大筆的劇本費,更搶走了前輩的功勞。

其實,類似這種有血有淚的圈中騙案,我再寫十篇都寫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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