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琳
穆琳

香港人

[#MeToo] 強姦(Rape)還是半推半就(Seduction)?

最近在讀《苔絲姑娘》,這本維多利亞時代的小說講的大致上是一個村姑如何失貞,遇上真愛結婚後被真愛嫌不是處女而遭拋棄,成了登徒子的情婦,最後老公又哭著回來跪求原諒以及後續一連串的狗血情節。


失貞一幕中,女主角Tess身陷困境,被登徒子救走,兩人共乘的小馬車駛入暗夜中的樹林。Tess睡著了,然後作者哈代就關燈了。


我看完這節以及後續發展,一頭霧水,Google一下才發現這是許多讀者共享的疑問:這究竟是強姦(Rape),還是半推半就(Seduction)?失貞下一幕,便是Tess傷心地離開登徒子家莊園、登徒子送別她的場景。Tess在失貞後又在莊園裹留了數週,接受登徒子買給自家弟妹的禮物,儘管心中厭棄登徒子,卻因不想傷和氣而容許他吻別自己。這些環境證供似乎指向Tess當時是半推半就。聽登徒子的口吻,他也不自覺是強姦犯,而只是成功勾搭上另一位女性。然而也有不少讀者擁護強姦論:在初版的《苔絲姑娘》裹,作者曾暗示Tess被餵下迷姦水。


有些讀者挪用現代概念,將之稱為約會強姦(Date Rape)。或許作者哈代是有意閃爍其詞,又或許在維多利亞時代,一個富紳看上一個窮村姑,好比中國古代的公子拿房裹的婢女把玩,是根本沒必要用上「姦」這個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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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一眾荷里活女星指控製片人Harvey Weinstein多年以來持續性侵害同行,一石繫起千重浪,引爆#MeToo運動,浪潮漫延至東方。然而早在2017年4月,一宗性質略有相似的新聞已在華語圈引發震動:《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作者林奕含自殺離世,其作品疑似以親身經歷為藍本,一度令台灣輿論劍指她從前的補習老師。


「若果讓《蘿莉塔》裹的Lolita自己來寫故事,寫出來的大概就是《房思琪的初戀樂園》」--這兩本小說的背景的確頗為相似。《蘿莉塔》中,戀童癖男主角瘋狂愛(?)上12歲的蘿莉塔,拐帶她出走,《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中,13歲的房思琪被補習老師強姦,為了麻木自我而欺騙自己愛上了老師。當杭伯特呻吟著「我愛她超過這世上我見過、想像過或期盼過的所有一切。」時,房思琪尖叫著「我寧願大家承認人間有一些痛苦是不能和解的,我最討厭人說經過痛苦才成為更好的人,我好希望大家承認有些痛苦是毀滅性的。正面思考是多麼媚俗!可我更恨的,是寧願我是一個媚俗的人,我寧願無知,也不要看過世界的背面。」


林奕含女士離世後,台灣一度輿情汹湧,猜測林女士過往的補習老師是否曾性侵害過她。此公案最終鬧上法庭,法官審視證據後,認為當年林女士與其補習老師間與情侶交往無異,並沒有證據顯示當初曾有不合意性交,故不起訴其補習老師。


這當然符合法理。奇妙的是,一個法院依證據做出的法律決定,最後卻成了證據本身:有些網民似乎認為,法院做出的不起訴決定,證明當初「並不存在不合意性交」。沒有證據證明,與不存在,是兩回事--倒過來講,縱使法律最終判定補習老師有罪,他也可以是受冤屈的。


我一向不認為法庭是尋求性侵害案真相的好地方。有些強姦案很直白:陌生人強姦陌生人,沒甚麼好爭執的。有些界限很模糊:婚內強姦、熟人間的性侵害、職場性騷騷⋯⋯我們如何判定,侵害者當下不是真心相信對方願意?《苔絲姑娘》正正提醒了我這一點:雙方對同一件事的理解可以大相徑庭。登徒子真心不覺得自己在強姦,而Tess呢?讀者們永遠不知道她當初有沒有表達明確同意,但噢可憐的姑娘,她說不定只是嚇傻了不懂反抗罷了。


好法律該寧縱毋枉。我們情願放過性騷擾嫌犯,也不該以法律懲罰自命風流的公子哥兒。然而,寧縱毋枉的原則似乎也該套用在指控者身上。性侵案的界限很模糊,有沒有可能在一場性接觸中,一個人感覺受了傷害,對方卻不自認為加害者?沒有人是加害者,沒有人該被懲罰,受傷的感覺卻是真實的。


因著法律判斷被告無罪,便宣稱指控純屬誣告,又何嘗不是非黑即白呢?我們沉迷抓出加害者,要嘛是性侵犯v.s. 受害者,要嘛是誣告者v.s. 受害者,但拿非黑即白的原則套用在界限模糊的性侵案上,很大機率會造成扭曲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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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奕含事件與#MeToo運動在我眼中只是略有相似,蓋因#MeToo運動的面向實在太廣泛了。


第一個面向,是單純的訴說。不指名道姓,只是單純地講述自己曾受到性侵的經歷。或許有人不能理解為甚麼那麼多人會無條件相信講述者,在我而言,原因非常簡單:我相信機率。性侵害是如此普遍,你隨便問身邊任何一位女性--她們可以是我們的母親,姐妹,朋友,同事--她們都能告訴你一些有關性侵的瑣碎故事。


第二個面向,是公開指控。例如說傳閱性騷擾者黑名單,或是上媒體指證某人。法律有其無法管轄之帶,例如Harvey Weinstein權勢驚人,一度隻手遮天,受害者無法告上法庭;中國大學為保校譽,往往壓下校內性侵事件,令受害者只得另闢蹊徑。


然而事件鬧上公眾席後,便無可避免地引發輿論/公審。性侵案中肯定是人證重於物證,性騷擾者侵害過越多人,越多受害者現身說法,取信於公眾的可能便越大。但如果性騷擾者只侵害過一個人呢?如果只有一個受害者現身指控某人,那我還是傾向一切處於薛丁格的盒子裹:身為旁觀者,我們永遠無法得知有沒有人去侵害,有沒有人去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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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oo運動面對的問題,許多運動也曾面對過。東西德合併後,德人如何包容曾為告密者的鄰人,重新合為同一個德意志?南非民主化後,新生的國家如何處理曾傷害國民的另一批國民?#MeToo運動挖出許多新仇舊恨,當中有誣告,有羅生門,有修飾過的記憶,也有真實。


人與人相處,難免有權力架構以及連帶的欺壓操縱,性只是展示權力的其中一種方式。做為群居動物,我們不得不接納權力架構,在現有架構下保障弱勢,讓公民在衝突中共同生存。如同許多涉及歷史問題的運動一般,#MeToo運動最終大概無法帶來報復式正義--這大概也不是我們想要的苛法;但我們可以朝修復式正義與功利式正義努力,讓關於性侵的故事進入公眾視野,讓所有潛在的加害者及受害者小心避過陷井。我總以為,別人傷害我,有時不是故意想傷害我,而只不過是他為了自己的方便不介意去傷害他人,而我剛好站在那個他可以傷害得到的位置上而已。要是我們能提高性侵的代價,提高性侵被抓包的風險,便能有效減少未來的性侵了。


約10年前,我讀某作家鴻文,講到「當年的大家閏秀是不屑用『強姦』兩字的,就算用也是用較文雅的『強暴』。」我一直猜測,世上有些髒字,比如便血,比如種族屠殺,是因為世上先有此等髒事,才得發明一個髒字來加以描述。無論如何,如今當我們談論#MeToo時,我們已經毋須再談論『強暴』二字是否不雅了。我們該敍述,繼續敍述,敍述使我們強大,也使我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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