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Xi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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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布拉格历史街区二十世纪以来保护之简介

前言

布拉格历史街区于1992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如何保护其中的历史建筑与整体风貌是一项不断被研究的课题。

本文主要梳理布拉格历史街区保护的历史,回顾以城市为形态的文化遗产在保护过程中的成就和得失。

关键词

二十世纪 二十一世纪初 布拉格 文化遗产保护


一、布拉格历史街区情况简介


布拉格历史街区占地866公顷,国家级历史保护文物达2000处。布拉格历史街区建造时期跨度极大,风格繁多,由罗马式到哥特式,又由文艺复兴式到巴洛克与洛可可,再由新古典主义与新艺术运动风格到立体派和超现实主义。目前布拉格历史街区建筑风格以巴洛克和哥特式占优,最大特色为变化繁复的建筑顶部,红瓦黄墙的典型搭配使得色彩感观极为绚丽夺目。

公元870年左右,第一任波希米亚公爵博日沃伊一世下令修建布拉格城堡,此事件可视作布拉格建城之始,尔后布拉格逐渐发展至现今规模。1170年布拉格第一座石桥朱迪思桥竣工于伏尔塔瓦河上,1342年因洪水倒塌后于1357年被新建的查理大桥取代。

1419年到1437年因宗教冲突引发的胡斯战争使得布拉格包括城堡在内的众多历史建筑受到毁坏,1526年哈布斯堡王朝统治布拉格后城堡修复,在此时修建的建筑多保留至今。

17世纪“黑暗时代”后,1784年开始的捷克民族主义运动国民复兴运动(národníobrození)令捷克语言、文化和民族认同重现生机,随后于19世纪开始的工业革命令布拉格经济发展、人口增加的同时也让其城区范围扩大,布拉格历史街区就此定型。


二、布拉格历史街区在二十世纪的保护


捷克当地的遗产保护观念始兴于1850年,当时的奥匈帝国中央政府成立了有关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的职责单位,但直到一战前奥匈帝国仍未订立专门针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法令。

当时,奥匈帝国法兰西约瑟夫二世(Emperor Franz Joseph II)成立并亲自主导“保护捷克文化资产中央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各分会专门研究捷克各地古迹历史,其中重点研究布拉格。委员会与各分会通过测绘保留了古迹的基础数据,为后世修复留下基础参考,不至毫无头绪。

保护捷克文化资产中央委员会旗下有两位负责古迹保存业务的专家,他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分析与方法论研究为捷克之后的文化遗产保护有重要影响。

一位是里耶戈(Alois Riegel),他主要负责相关法案草拟与大众教育,令捷克有了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初步观念。

另一位是德沃夏克(Max Dvořák ),他是第一位提出在文化遗产保护中需有“真实性”看法的学者,曾经批评当时盛行的“理想式修复”对古迹的不可逆损坏,亦总结出如下三大有关古迹破坏的因素:

(1)维护资金缺乏

(2)古迹拥有方因私利牺牲古迹价值

(3)改善古迹方式不当

与此同时,1878年捷克民族法令的颁布下,地方行政权与地方司法权在捷克得到加强,选举权财产门槛降低令在精英阶层与中产阶级中通行的选举权能够进一步惠及农民与商贩,政治气氛更加活跃,1882年布拉格各大学开始采用捷克语作为教学语言,捷克语正式进入高等教育体系,使得捷克本地本民族专业人才有机会得到培养并回馈社会建设。

布拉格在工业革命后已成为捷克境内最大都市与经济、政治、文化中心,以上各项措施都直接回馈至布拉格,并为之后布拉格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各方互动提供环境孕育的土壤。

一战后奥匈帝国解体,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创立,成立了国家文化资产部门与国家档案研究所,但仍未订立专属法规。

不过,此时布拉格已经成立了许多有关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这些组织由各专业人士与热心民众一起组成,在对二十世纪初查理大桥风貌保护中发挥了作用:当时布拉格市政府准备把埋线改成架线,但电杆电线的杂乱无章会破坏掉大桥及周边地区的风貌,相关组织出面反对并出示由专业人士绘制的效果图来说明可能会出现的后果,相关官员听取陈情权衡利弊后最终放弃改造计划,之后索性撤消经过查理大桥的电车线而将其改造成行人专用通道。

民众、历史建筑保护组织、地方政府三者在摸索中形成最初的互动机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虽有盟军误炸与天文钟被毁,但布拉格最终并未造成如德累斯顿般大规模破坏,1948年二月革命后捷克斯洛伐克转型成社会主义国家,随即开启的公有化过程使原本分散在私人及团体中的历史建筑变成国家财产,原属于私人、团体与地方政府的保护责任也转移给国家。

1958年《文化资产保护法》的颁布使得文化遗产在保护、修复、管理上终于有法可依,国家层面上随即创立国家文化资产自然保存部门。尽管在国家层面中有了明确权责认定,由于缺乏充足资金保障,布拉格历史街区内部众多建筑仍不可避免地趋于陈旧,1965年3月18日甚至出现老建筑窗台掉落砸死行人的事故。又因民众与历史建筑保护组织在话语权上的失衡,一些不符合历史街区风貌的现代建筑在未经二者充分讨论下贸然兴建,使得历史街区既被蚕食原本风貌又被破坏。

基于上述两项问题,1987年《文化资产保护法》修正案中(Act No. 20/1987 Coll)增加了有关补助计划与风貌保护的内容,为之后历史建筑的维护与发展进行由点到面的转换建立法律保障。

1989年天鹅绒革命后,原本由国家全面负责的文化资产保护进行权责分割:

(1)自然遗产转为环境部负责并创立新的补助体系

(2)本属私人与团体的历史建筑通过归予原主或继承方来分担保护责任

(3)地方自治市与行政区承担所处该地的文化遗产的保护责任,国家改为通过国家文化资产研究所对它们提供专业支援

风貌保护中,明确规定在保护对象本身的同时也会保护对象周遭的风貌,这一规定变相把整个布拉格历史街区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从而在法律层面上阻止了对历史街区完整性的进一步破坏。

补助计划细则如下:

(1)依据 Act No. 20/1987 Coll的第16条,文化部将提供融资给保存或修复文化遗产的下列所有人。

(2)文化部的补助条件对象为对于保存有兴趣或关心文化遗产修复的人。

(3)文化部会基于上列条件,宣布符合下述遗产计划的人选:

a. 紧急计划:为拯救不堪使用极衰败的建筑物,阻止它继续衰败下去,这样才能进行其他补救,(1992年通过第一批主动求救的计划)

b. 都市遗产保存与都市遗产的复原计划:保存之外的工作,如公共街道铺面等事项,由自治市决定如何处理。不只是去修护特定的建筑,建筑之外的物件也会纳入考量,例如街道的铺设,城市可以自己决定修护的优先顺序。城市除了提出修护计划外,也必须要参与其中,并且有责任帮助私人修护文化资产,如此资源才会如雪球般越积越多,因此文化部会去摹集城市或私人资金。

c. 建筑文化遗产拯救计划:如城堡、修道院、教堂等。

d. 农业遗产保存计划:如农业遗产区域及文化景观区域、郊区的小房子与小教堂。

e. 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复原计划:如教堂裡的画作或雕像。

法案修正与权责分割,重新确立了民众、历史建筑保护组织、地方政府三方互动在历史街区保护上的重要性。


三、布拉格历史街区保护现状


目前布拉格历史街区由多方参与保护,彼此间分工明确,相互支持也相互制约。

文化遗产保护职能机构中,捷克文化部主要负责制定保护遗产的相关政策及处理资金申请事宜,地方政府负责文化古迹改造项目审批与监督,由历史和建筑学家等专家组成的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则负责审核布拉格市区内的古建筑修复与新建筑修建等情况。

令人意外的是,各职能机构的信息公开做得不错。

先以捷克文化部为例,其官网职责栏中第一项便是文化遗产,三项分支分别为古迹维护、纪念品与博物馆收藏、文化遗产保护,各分支内均有相应立法条文、职责权限的解释、补助计划、合作机构、申诉机制等实用信息。文化遗产分支中有国家遗产研究所这一下属分支,当中列出了国家遗产研究所的联系方式、管理的遗产名录、根据1987年《文化资产保护法》修正案下所赋予的权限、有权执行的任务等。

而在国家遗产研究所的官网中,浏览者可以清楚找到各自所需内容,例如关于古建筑修复,国家遗产研究所给出了详细的文书指导与专家免费帮助,甚至还有各地遗产官员的联系方式。

历史建筑保护组织中最重要的为捷克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协会 (ASORKD),其官网列出了该组织近期追踪的文化遗产修复案例、对已修复完毕的文化遗产的独立报告与建设性意见等。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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