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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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试试、想想

言论自由的边界

一般而言,人们对于言论自由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没有什么争议,对言论自由是否应该有边界也很少有异议,但是边界应该设在什么地方,则到目前为止仍然莫衷一是。



笔者自然没能力给边界确定一个具体位置。但是倒有一个原则:言论的边界,应当是在“禁止该言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放纵该言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两者相当之处。而对于这前后两者的衡量比较是决定封杀还是放纵该言论的基点。这个基点随着时势而异: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局势等等。



拿美国来说:

1798年,由于担心与法国开战在即,为约束舆论以免给政府造成掣肘,约翰·亚当斯总统签署《客籍法和镇压叛乱法》,将“任何针对联邦政府的虚假、恶意和诽谤性文字或著作”都视为非法。但是最终,想象中的美法大战并未发生,双方之间只有短暂性的冲突,还几乎全集中在海上。双方于1800年9月签署了和平协议。

1800年底,托马斯·杰弗逊在总统大选中胜出。有学者认为,亚当斯未能获得连任正是美国公众对他压制言论自由行为不满的反弹。

1801年上任后,杰弗逊对因《客籍和镇压叛乱法》入狱的公民予以了赦免。

1802年,《客籍和镇压叛乱法》一部分到期失效,剩余部分则全被废除。


前后不过四年,一部法律的兴废历史进程就完成了,其兴于面临战争威胁,其废于战争威胁解除。




1917年,第一次世界大战,伍德罗·威尔逊政府制定 了《反间谍法》,1918年又制定《反煽动叛乱法》,将对战争期间美国政府行为的批评定义为非法。

1919年,时任美国社会党总书记查尔斯·申克,因散发反对征兵法的传单而被捕。这些传单中指征兵为强制劳役、是宪法第十三修正案所禁止的。申克被判违反1917年反间谍法。申克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地方法院的判决侵犯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

霍姆斯大法官



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在法院意见中,认为下级法院的有罪判决是符合宪法的,判词中写道:

当国家正处于战争状态时,很多在和平时期可以表达的言论会对国家的战争努力造成巨大妨害以至于不能被容忍说出来。只要还有战士在战斗,就不会有法院会认为这些言论能得到宪法的保护。”


此外,霍姆斯还提出了著名的“剧院火警“论:

言论自由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保护一个人在据院中虚假地大喊失火,从而引起恐慌[…...]在每一个案件中,问题在于言论是否被用于这样一种环境,属于这样一种性质,以至于造成了国会有权制止的可能会造成巨大危害的明显和迫切的危险。



从这些判词可以看出,最高法院是基于战时放纵某些言论会比禁止这些言论对社会造成更大破坏的判断基础之上,才做出这样的判决。换句话说,若并非战时,申克完全可能胜诉。




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麦卡伦国内安全法》。时任总统杜鲁门一度予以否决,并批评该法案为“自1798年的《客籍和镇压叛乱法》以来对演讲、出版、集会自由最大的威胁”,是“对人权法案的嘲弄”,是“走向极权主义的一大步”。

很稀奇不是?一国总统嫌法案太极权了。在大多数国家,总统都是唯恐不够集权。但是参议院和众议院都不给杜鲁门留颜面,两院的投票均推翻了他的否决权,于是该法案得以在国会通过。由此,美国正式迎来麦卡锡主义盛行的年代。

麦卡锡主义其实很快就势衰了,但是《麦卡伦国内安全法》却被完整保留了下来。




直到1965年,联邦最高法院在艾博森诉颠覆活动管控理事会案中判密歇根州政府违宪。起因是作为美国共产党领导人的艾博森在密歇根州进行党派登记的时候,发现若如实填写州政府要求其填写的表格,按密歇根州政府1952年通过的《共产党控制法案》,他等于在自证其罪。于是他将密歇根州的颠覆活动管控理事会告上法庭,一直上诉到最高院。此案的判决给废除《麦卡伦国内安全法》开了一个口子。

1967年,美国政府诉罗贝尔案。罗贝尔是一名西雅图的共产党员,在《麦卡伦国内安全法》通过之后,当地也制定了相应法律,要求每个共产党党员必须在“颠覆活动管控理事会”登记。罗贝尔登记之后,政府要求他所在公司开除他,理由是该公司属于国防相关产业,根据《麦卡伦国内安全法》,罗贝尔不能在该公司任职。于是双方开始诉讼,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这一次直接判定《麦卡伦国内安全法》违宪,判词中称:美国政府无权剥夺公民的宪法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即使事关国家安全利益。就此,《麦卡伦国内安全法》被彻底废除。

于是随着时势更易,人们的认知变化,又一部法律完成了兴废的历史进程。



回过头来说,在《麦卡伦国内安全法》受到广泛质疑的时候,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给被压制的媒体言论自由大大扩张了一把。


纽约时报



1960年,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受到阿拉巴马州伪证罪指控,《纽约时报》为其刊登筹集辩护所需资金的广告,其中提及了当地政府一些阻挠民权领袖的行动,但部分失实内容涉及到蒙哥马利市警察。尽管蒙哥马利市民选市政专员沙利文并没有在广告中被指名道姓地点出来,但是鉴于他的职位,加上他的职责是监督警察部门,对于警方行动的失实批评被认为是对他个人的诽谤。沙利文对《纽约时报》提起诉讼,同时还起诉了广告中提及的四名黑人牧师。在阿拉巴马法庭的判决中,沙利文胜诉,获赔50万美元。

《纽约时报》不服,最终双方缠绵上诉到最高法院。1964年,联邦最高法院以9比0作出判决裁定《纽约时报》公司胜诉。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对于政府官员的公职行为的诽谤案中,阿拉巴马法院在适用法律时,缺乏对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赋予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保障。判决进一步认为,为了保障新闻自由,政府官员不得单纯因新闻报导中的内容有失实的部分而提出诽谤起诉。除非他们能证明媒体的报导存在“真实恶意”(即“真实恶意原则”),并且还需证明自己的实际利益因为这一部分失实的内容确实受到了伤害。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政府官员无法证明《纽约时报》公司的这个报导存在真实的恶意,因此判其败诉。


这个判决一出,新闻媒体扬眉吐气,政府官员灰头土脸。因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举证责任不但完全落在政府官员这边,而且要成功举证还十分困难:试问你该要如何才能证明新闻媒体是明知该内容为假还坚持报道呢?这太难了!




时间来到1971年,主角仍然是《纽约时报》。这一次起因是《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获得一批五角大楼机密文件,准备发表。尼克松政府调来纽约地区法庭禁令,要求两报不得出版这批文件。官司又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大法官6比3判《纽约时报》胜,判词中称:若要对出版物进行事先限制,政府必须出示充分的证据表明出版物的出版将会造成“严重和不可弥补”的危险。这个判决等于升级了霍姆斯在1919年的判词,原本只需要证明这危险是“明显而迫切的“,现在还需要证明是“严重和不可弥补的”;难度再次上升了一大截。



从此以后,美国新闻媒体进入狂欢时代,可以放开笔端、“风闻奏事”甚至捕风捉影了,调查记者也真正成为了无冕之王——导致尼克松下台的“水门事件”就是一个最显著的象征。政府官员则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生恐自己有什么边角料被媒体抓到。美国的言论自由也随之进入一个全盛时期。



被恶搞的特朗普


在这里,有一个显著的现象,越是级别高的官员,公民和新闻媒体就对他们越肆无忌惮。比如,美国总统成为大家共同调侃、讽刺、挖苦、嘲弄的对象,很多时候完全可以说是严重侮辱了。比如对特朗普的各种艺术丑化,甚至特朗普的裸身像被放置在广场里,任人殴打;将特朗普的头像做成马桶,印在厕纸上等等不一而足。可以说,越有权力的人个人权利就越受到压缩。而这个现象不仅在政治权力圈里存在,还在一定程度上外延到社会影响力的圈子。比如,明星的隐私、名誉权就大为收缩,商业大亨等公共人物也有类似状况,只是程度较前者轻些,当然这也和前者本身自愿牺牲部分权利以换取利益有关。


为什么会如此呢?笔者认为,这应当是因为权力越大、社会影响力越大的人,他们自我救济的能力远超普通公民,同时在另一方面,以他们的能力,万一作恶也将对社会造成更大危害,若不压缩他们的个人权利,则整个社会对他们的监督能力会大打折扣。简单地说,就是权力越大、影响力越大的人一旦伤害社会必定后果严重,必须予以相应制衡,才能维持社会的平稳运作。


也是从这个意义上,相比普通公民言论自由,政府官员、社会各界贤达包括媒体的言论自由相应地受到了压缩,他们必须比普通公民更谨言慎行。同样的一句话,普通公民说了没什么事,但是政府官员说了就要去职,社会贤达或媒体说了就会受到大量的抨击和指责,甚至可能还要吃官司。当然私人之间的造谣、中伤、毁谤、侮辱等也都各有其界线,遵循原则也是一样,所以美国政府官员告媒体对其诽谤的已经很少,告公民对其诽谤的近乎绝迹;明星们告媒体诽谤的稍多一些,但是告普通人对其诽谤的就很少。



正是因为“禁止该言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放纵该言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两害何者为轻总是随着情势变化而变化,所以我们可以理解911事件之后,美国政府便出台《爱国者法案》压缩了公民通信隐私权利,也可以合理期望,假若有一天恐怖主义不再对美国社会造成严重威胁,该法案也会迟早和《客籍法和镇压叛乱法》或《麦卡伦国内安全法》一样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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