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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平等何以不可能?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要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

作者: 潘兰芳 汉之声

什么是【平等】?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要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 

自古希腊始,平等就是哲学家们最关注的内容之一,比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所谓平等有两类,一类为其数量相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

在《利维坦》第十三章的开头,霍布斯这样写道:“人在身体和智力方面的能力没有太大的差别,以至于我们不难发现,即使一个人体力、脑力都比另一个人好,但将这个人的体力和脑力加起来,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这样的程度,即一个人可以得到他想得到的任何东西,而其他人却不能。因为就体力而论,即使是最弱小的人,也可以运用密谋或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状况中的人联合起来的方式,干掉最强壮的人。而就智力而言,我至今还未发现人们之间的智力差异大过体力差异的案例。这听起来似乎不好理解。但据我观察,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几个人觉得自己比别人笨,甚至,几乎所有人都认为自己比一般人聪明。这也许是因为人们看自己的智慧时是从近旁看的,所以看得清楚;而看他人的智慧时则是从远处看的,所以看得模糊,甚至看不到。”

一个体弱多病的人也可以趁着健美冠军熟睡把他杀死,这是身体上的平等,是每个人都能感受到的。知识分散在许多人手中,这是经过上世纪关于知识论的论争大家所承认的。

“既然人们的能力是差不多的,于是自然也就产生了希望结果平等的愿望。(利维坦)”早在苏格拉底,他就将人类灵魂分为三部分,除了欲望的部分和计算的部分之外,对尊严的欲望构成人类灵魂的第三部分。柏拉图无疑受到苏格拉底的启发,他在《理想国》中将人类灵魂分为理性、激情、欲望三个部分。亚里士多德则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将人的情感因素分为情感、性格和能力。我将重点讨论的是理性和激情。当阿格莱翁之子勒翁提俄斯忍不住去看刑场上的尸体的时候,就是激情战胜了理性。当奥德修斯忍住不立即屠杀追求佩涅洛佩的贵族们时,这是理性战胜了激情。激情的力量是如此强大,以至于有时候仿佛像“一个视力正常的瘸子被一个身体强壮的盲人扛在肩上(叔本华)”

事实上,有这样一种激情,即对平等的强烈冲动,这种激情可以被称作自我尊严、寻求承认。我无意分析人对平等的追求的来源,或许神经心理学和进化心理学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些线索,但是这已经不是我的任务。根据美国Emory大学动物心理学博士研究生布鲁斯南2003年发表在《nature》的论文,南非的褐戴帽卷尾猴也像人类一样具有平等的观念。对人类婴儿、还有黑猩猩的研究也能证明对平等的激情的强大力量。

在《人类不平等及其起源中》,卢梭说:“人们一升始互相品评,尊重的观念一旦在他们的头脑中形成,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有权利受到尊重。从此以后任何人如有不尊重人的行为,就不可能不受惩罚:文明的最初的責任就源于这里,甚至在野蛮人当中也是如此。任何故意伤害人的行为,都将被看作是一种存心凌辱,因为,除了伤害的行为造成了痛苦以外,被伤害者认为对他的人格的轻视往往比痛苦本身还难忍受;每个人都将根据别人对他表示轻视的方式而给以相应的惩罚:报复的手段是可怕的,人变成了凶暴残忍的人。”

黑格尔

卢梭所阐述的人对平等的激情被黑格尔所进一步发扬。虽然黑格尔并未使用主奴辩证法一词,为了便于读者,我将继续使用这一词汇。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认为主奴关系有 “双重的自我意识”、“对立的自我意识的斗争”何“主人与奴隶”这三个部分,其中“主人与奴隶”又是由“统治”、“恐惧”和“培养和陶冶”三个部分组成。

在《精神现象学》一开篇,黑格尔就说“自我意识是自在自为的, 这由于、并且也就因为它是为另一个自在自为的自我意识而存在的;这就是说, 它所以存在只是由于被对方承认。”黑格尔认为,承认是从生死斗争转向主奴支配的。而在主奴关系中,主人获得的承认具有片面性,而奴隶迟早会由于恐惧和劳动认识到自己的主体性。总而言之,主奴关系是必定被扬弃的关系

在黑格尔之后,又有科耶夫的“历史终结”,福山的“平等激情战胜特大激情”,波伏娃的“女性是生成的”,泰勒的《承认的政治》,霍耐特的《为了承认而斗争》。都饱含着对平等的激情的重视。

迄今为止,没有哪一个民族是不追求与其他民族平等的,但是这一要求却没有真正实现过。那么,民族何以不可能平等?

民族平等何以不可能?

在二十世纪后期,差异政治、身份政治、承认政治、文化多元主义、激进民主成为热门的词汇,它们都强调对特定身份尤其是民族认同的正当性,对多民族在同一国家共存持乐观态度,多数情况下还要求对国家内的非主体民族进行承认甚至补贴

身份政治理论的出现可能比一些学者想的要早,比如列宁就显然是身份政治的拥簇者。列宁民族理论的核心是民族平等团结联合。列宁反对民族间抽象的、形式上的平等,他强调各民族无论是形式上,还是事实上都要完全平等,各民族平等是团结的基础,还要重点保障少数民族。早在1913年,列宁就在《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中提出"谁不承认和不维护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一切民族压迫或不平的现象作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甚至也不是民主主义者“。

列宁认为,由于大民族过去对小民族的压迫,为了达到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仅仅程序正义是不够的,大民族理应让渡利益帮助小民族。如果大民族不对小民族进行补偿,看似是形式上的平等,实则是事实上的不平等。1922年12月,列宁在被其政治遗嘱《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中强调要消除各民族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

他认为,“不仅在于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在于压迫民族即大民族要处于不平等地位“,”以抵偿在生活中事实上形成的不平等。谁不懂得这一点,谁就不懂得对待民族问题的真正无产阶级态度,谁就在实质上仍持小资产阶级观点,因而就不能不随时滚到资产阶级观点上去“。【1】

为了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列宁认为大民族对小民族的补偿不仅限于物质,还需要”帮助他们发展语言和图书报刊“。按照列宁的观点,要求大民族,特别是取得革命胜利的大民族,不仅要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必须要采取措施,甚至要牺牲自己的某些利益,以帮助后进的弱小民族实现平等权利。认为惟有对大民族采取“不平等”的政策,才能帮助落后民族在一段时间内赶上大民族的发展水平。1921年布尔什维克把"消灭各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当成一项政治任务向全党作了要求。在列宁的领导下苏俄通过颁布各种法律和实施各项政策在形式上、事实上保障各民族平等。

在某种角度上,列宁的民族理论极富洞见。如果少数民族和主体民族仅仅现有程序上的平等,无疑只会造成少数民族在事实上处于不平等。首先,少数民族由于过去未曾得到承认,如果不对其进行补贴,不对过去的不平等进行矫正,显然是不公平。再者,少数民族相较于主体民族而言处于少数,如果仅仅给予程序平等,少数民族永远只会在与主体民族的竞争中落败。

我无法确定二十世纪后期的身份政治的理论家们是否直接或者间接的受到了列宁的影响。

让我简要介绍一下差异政治的理论。

Iris Marion Young

差异政治的领军人物是艾丽斯 • 玛丽昂 • 扬(Iris Marion Young),其关于差异政治的讨论可见于《正义与差异政治》 和《包容与民主》。杨在《政治与群体差异:对普适性公民观的批评》中提到“在群体之间存在着能力、文化、价值以及行为方式的差别,但某些群体却拥有特权。如果严格遵循一种平等对待的原则,将会使压迫或者弱势状态趋于固化。因此,每个人在社会和政治体制中被包括而且参与的目标有时需要考虑到群体差异(group differences)的特殊权利(special right),以此来瓦解造成压迫和弱势境地的根基。”

杨认为程序平等是不足的“实现普适性公民理念的企图,即公众被具体化为与特殊性相对立的一般性,与差异性相对立的同质性,将使得一些群体被排斥或处于不利之境地,即使他们拥有正式的平等公民身份”,因为“在一个某些群体拥有特权而其他群体被压迫的社会里,坚持作为公民应采取一般的观点只会加强特权,因为特权者的观点和利益易于支配公共领域,使得其它群体边缘化或者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总之,忽视差异就是承认特权,她要求对群体给予一种特殊权利。比如群体代表权、否决权。【2】

已经在本文前半部分论述过平等激情。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的平等,可以粗浅的分为三个阶段:程序平等、特权平等、极权平等

  • 程序平等

程序平等作为民族平等的第一阶段,是主体民族的成员与少数民族的成员,每个个体在政治上是平等。比如具体到选举中来,就是一人一票。当然,如前文所论述的,程序平等完全不是平等,因为过去的不平等没有被矫正,而且少数民族人数少只会被主体民族打败。

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前,“无代表不纳税”已经深入人心,可是当时就有美国绅士提出,就算美国殖民地派出几个议员到英国议会又能怎样呢?美国的议员相比于英国的议员总是少数,那就总是被打败,这种代表毫无意义。即使殖民地居民派出50名议员到下议院,这50人也总是会被英国人的多数票击败。正如托马斯·怀特利所说,殖民地居民将受到“下议院大多数赞同票的约束,无论他们选出的代表同意还是不同意议会所采取的这些措施”。

由于议会中的多数派都不是北美人民,因而也就不能代表殖民地居民(因为根据现在的假设,一个人只能被他投票所支持的代理人代表)。那么,下议院多数通过的法律(在没有得到北美议员支持的情况下),也就不能说得到了北美人民的同意。因此,即使允许殖民地居民获准根据数量比例投票选出议会议员,北美人民也仍将受到外国人意志的统治——下议院中大多数非北美人意志的统治。【3】

  • 特权平等

民族平等的第二阶段是特权平等,即给予少数民族特殊权利,民族间个体进行比较的话,少数民族个体享有的代表权和转移支付更多。叔本华在《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中提出了一种钟摆理论,他认为““人生就像钟摆,在痛苦和无聊之中摆荡”。 赫希曼就社会运动也有一个“钟摆”理论,认为社会群体在私人领域和公众领域之间的流动造成了社会运动。实际上,民族平等也是处于这样的钟摆之中的:少数民族和主体民族在程序上平等,少数民族就会在实际上处于不平等,少数民族不满意;少数民族相对主体民族享有特权,主体民族不满意;平等,始终在少数民族或者主体不满意间摇摆

除此之外,还有生育率的问题。少数民族或许暂时是少数,可是当下世界各个主体民族生育率下滑,少数民族的人口比例在普遍上涨。若是有朝一日曾经的主体民族反而成了少数民族,等待他们的会是特权还是屠刀呢?

如果某个或者某些仿佛天使般的主体,毅然决然的给予少数民族大量特权,这时候平等或许能在政治在实现,却还不能在社会上实现。马克思尤其强调国家与社会社会之间的区别,他批判自由主义是一门权利的学说。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说,“即使人还没有真正摆脱某种限制,国家也可以摆脱这种限制”。

可以把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非难具体到民族方面,国家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要求给予少数民族特权,可是国家如何可能管控社会呢?在很多欧美国家,商家以顾客民族身份为由拒绝提供服务会被裁定为违法,对少数民族展现出某些手势也会受到政治正确的约束。可是法律能够管束一切呢?或许有朝一日法律能够禁止歧视性的手势,可是眼神呢,举手投足呢?少数民族或许能在政治上获得特权而感到平等,可是在社会中他们受到无形的歧视、压制也依然会使不平等继续存在。而试图管束方方面面,又无疑就会走向极权

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平等的浪潮只会一浪高过一浪,这种浪头最终只会把主体民族吞没。可以断言,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的平等永远不可能实现

这种平等的难以实现,导致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每个民族都觉得自己是受害者。

  • 一个具体的例子是奥斯曼
奥斯曼大帝

1839年11月3日,在帝国大臣和各国外交官的见证下,新苏丹阿卜杜勒·迈吉德接受外交大臣穆斯塔法·雷什德帕夏的建议,发布了著名的“玫瑰园御诏”(Gülhane hatt hümayunu),这标志着“坦齐麦特”时代(Tanzimat,意为“改组”或“整顿”,1839~1876)的开始。

在奥斯曼帝国主动承诺进行改革的动机中,显然有力图博取西方同情尤其是英国帮助的成分。“玫瑰园御诏”以革除时弊、返回伊斯兰教正途的名义,宣布实行“新的制度”。“玫瑰园御诏”提出了今后帝国在经济、政治、军事和法律等各方面改革的原则,其中,它宣布国家保证穆斯林和基督徒的名誉、尊严、生命和财产安全,奥斯曼帝国的臣民,不分教派,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玫瑰园御诏”的地位相当于准宪法,有学者认为其目的是创造一个奥斯曼民族,实现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1840年的新刑法中得以重申。1855年5月,奥斯曼政府又实行了两项关于非穆斯林社会与政治地位的改革措施:一是废除了人头税,二是给予非穆斯林以服兵役的权利(尽管非穆斯林已经习惯了交钱免役的做法)。1856年2月,在英法两国的压力下,奥斯曼帝国又颁布了新的“改革宪章”,重申1839年“玫瑰园御诏”的各项原则,并特别许诺所有的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一律享受充分的公民权。

根据“玫瑰园御诏”和1856年改革宪章,在苏丹的支持下,改革派先后颁布了新刑法、新民法、商业法、海上法、土地法和省区行政法等,建立了与传统宗教法律体制平行的世俗法律体制,此外还废除了针对非穆斯林的人头税,允许非穆斯林参军,给予他们在省和市镇议会中的代表权。

可是,这种改革没有带来奥斯曼多民族国家的延续。【4】奥斯曼帝国末期的历史表明,留在帝国境内的非穆斯林有不满和民族情绪;同时,穆斯林虽然已经占据绝对多数,但他们既有自己的怨气,也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也萌生了民族意识。这个时候的奥斯曼应对多元社会的民族主义,总是捉襟见肘,要么是少数民族主义精英的煽动,,要么是主体民族不满意。

  • 另一个例子是米洛舍维奇
米洛舍维奇

2015年2月3日总部设在海牙的联合国国际法院裁定,米洛舍维奇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犯下种族屠杀罪行。在当时,米洛舍维奇被国际上和外族批评为“大塞尔维亚主义”。可是,塞尔维亚内部最大的反对党甚至比米洛舍维奇更加具有民族主义精神。这是将塞尔维亚侵略怪到米洛舍维奇身上的最大障碍(像西加1996年和加尼翁1997年所表达的那样,尽管斯奈德意见不同,2000)。主要反对党领导人德拉斯科维奇呼吁“所有塞尔维亚领土的统一”,对其他共和国提出了领土要求。他宣称,“所有那些喜欢土耳其(即穆斯林)的人都应当到土耳其去”,并说他会亲自砍去任何举着绿旗的人(即穆斯林)的手臂。【5】

奥斯曼与南斯拉夫的例子告诉我们,妥协不会受到异族的感谢,外族来自平等激情的怒火是不会被浇灭的。妥协反而很容易会被自己的同胞视作实现民族主义的阻碍,丧失来自同胞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列宁全集》第2版第43卷

【2】艾利斯·马瑞恩·杨,《政治与群体差异:对普适性公民观的批评》

【3】 埃里克·纳尔,王权派的革命

【4】昝涛,帝国的幻象:奥斯曼帝国的多元主义与因俗而治,《新史学·第十三卷》

【5】迈克尔·曼, 严春松.《民主的阴暗面:解释种族清洗》[J]. 南风窗,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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