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牧人的喃喃自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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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與行淫時被拿的婦人

從耶穌的回應思考公義的課題

在新約聖經之中,要找到關於社會公義的直接教導是十分稀少的。但若我們細心留意和考究,其實耶穌有一些言行是可供參考的,行淫時被捉拿的婦人那一個故事就是其中之一(約翰福音8章1-11節)。

故事中的婦人是行淫時被捉拿,即是廣東話說的「斷正」,沒有開脫的空間。而且耶穌在故事的結尾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也說明了從耶穌的角度,這個婦人的確是犯了罪,而且是死罪。

值得思考的問題是﹕為何耶穌要幫這個婦女? 如果從經文之中了解,「他們說這話是要試探耶穌,要抓到控告他的把柄。」文士和法利賽人想製造一個除掉耶穌的理由,他答處死她就犯了羅馬的規定,當時殖民地是不能私自行死刑的﹔若耶穌答不處死她就犯了舊約律法的規定,所以耶穌怎樣回答也有問題。

因此,耶穌為這個婦女解圍也是為自己解圍。這是很正確的解釋,但解決不到的是,為何只剩下耶穌與婦女二人的時候,耶穌也說「我也不定你的罪? 」因為已經沒有了被人捉把柄的危險,是放過她嗎? 但卻有另一句「從今以後不要再犯罪」的警告,我以前理解這是耶穌的恩典,約翰福音3:18也這樣說﹕「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已經被定罪了,因為他不信神獨一兒子的名。」但那個婦人甚看也沒有「信」的表示,更不要說她是否了解耶穌是神獨一兒子。

直到今天,我想到另一個說法去理解「我也不定你的罪」這說話,就是從「司法公義」的角度去看。姦淫罪要成立,一定至少要有兩個人,既然這婦人是行淫時被捉拿,無理由奸夫可以幸免,很大機會奸夫被放走了,這婦人是被犧牲的棋子。所以耶穌回答質詢的時候說「你們中間誰沒有罪,誰就先拿石頭打她!」在信主的人眼中,每個人都犯了罪,當然沒有人有資格拿起石頭,但在猶太人眼中呢? 見證這件事的人可以有資格第一個拿石頭丟向犯人,況且猶太人對罪的觀念應該不像我們現在悔改信主那樣,因為他們有贖罪的觀念,而且那位少年的官在耶穌跟前很自豪地說從少就遵守律法,自覺是個義人,這些都跟「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這種基督教教義不同。

但耶穌這說話卻令所有在場的人自覺有罪而離開,可以怎解釋? 那個奸夫的缺席就是重點,無論是捉婦人來的人,還是圍觀的人,都知道若沒有奸夫一同審問,這審判就是不公義的,但他們明知這樣是錯的仍然繼續,這就是他們共同所犯的罪。

若從這角度去看耶穌最後的回應,耶穌不定婦人的罪,不是放過她,是因為同樣應該被審判的奸夫不知道什麼原因缺席了,若這樣定婦人的罪是不公義的。幫她逃過審判不代表耶穌不重視婦人的罪,所以最後仍警戒她以後不要再犯。

建基於這樣的理解,如果今天有人因為暴動而被捉拿,但逮捕過程中被過份的暴力傷害,而在審判台上只有暴動的犯人,卻沒有施暴的逮捕者,這是場不公義的審判,因為明知有另外的犯罪者逍遙法外而不處理,這是法庭的罪,是控方的罪,也是眾多高呼「犯法就是犯法」的旁觀者的罪。

這說法是否要教會當暴動沒有發生? 如果耶穌在,祂會怎樣跟暴動者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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