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不是「恋爱」,也绝非「自愿」
作者 / 蔚明
编辑 / Marble
在笔者写作过程中,鲍毓明(微博名「鲍律师」)发表了「十问韩某」,又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此前,鲍毓明接受媒体采访,自述与李星星并非「养父」和「养女」的关系,并拿出自称可证实「恋爱关系」的证据,又指出李星星从这段关系中得到了物质回报,好像两人之间是一种畸形的「情侣」关系。而李星星的多次报警和反常行为、双方的各执一词都让事件看起来更加错综复杂。
本文将就一些材料分析事件、试图解释这些材料中不利于李星星方的疑点、并简述笔者对此事件的反思。
本文分析且仅分析的材料:《「高管性侵养女事件」再调查》(南风窗)、《鲍毓明涉嫌性侵案双方录音曝光(①、②、③、④)》(澎湃新闻)、《十问韩某》(微博,已被发布者删除)、《生命中无法承受之痛》(微博)。
一
材料中一些不利于李星星方的疑点
1
【鲍毓明在对李星星的质问中说:「你说你个子瘦小只有七十斤?其实 15 年十月咱们第一次见面时你已近一米七、一百来斤,咱俩的合影能说明一切。」】
——李星星的身高、体重并不像一个无力反抗之人的身高、体重。
2
【曾经帮助过李星星的一名人士透露,在 2019 年住院期间,也就是芝罘警方撤案之后,李星星仍然瞒着母亲、瞒着帮助她的人,从南京买票到烟台,去找鲍毓明。】
——如果李星星当真是性侵受害者,那么为什么她会离开帮助她的人,转而去找鲍毓明——那个伤害她的人?
3
【在李莹帮忙期间,李星星还没成年,但李星星的母亲存在感很弱,导致了诸多不便。李莹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她不反对让母亲参与进来,也没有阻止我们和她母亲联系。她的状态给人感觉是:母亲也决定不了什么,她可以自己决定。」】
——如果李星星当真被鲍毓明控制,她为什么会给人以「可以自己决定」之感?
4
【李莹说:「那时李星星多次报警、多次自杀,她有严重的抑郁焦虑,是很明显的 PTSD 的反应。」鲍毓明也对李星星的自杀做了回应,但他认为,李星星经常「假自杀」,以「达到她不可告人的目的」。他对媒体回忆说,2019 年 4 月份,李星星给他发了张网络图片,是一张割腕自杀的照片。他急忙冲进屋子,但李星星什么事也没有。】
——似乎存在「李星星假意实施自杀,以获得鲍毓明关注」的可能。或者,这也许还可以说明,李星星证词的可信度存疑——她的证词为什么不能是又一次「狼来了」?
5
【鲍毓明说:「我白天要上班,她手里有钥匙、房卡,她自己一高兴,自己下楼去海边玩,去图书馆看书,我还去接她。」】
——李星星可能未被限制人身自由,这可能说明了鲍毓明没有控制她。
6
【李星星回忆,在 2015 年 11 月,她被鲍毓明带到北京上学。】
【李星星的记忆却完全相反,她说,在北京报警过后,鲍毓明对她严格监控。她的学业被停下,母亲打来电话,她也要在鲍毓明的注视下接听。】
【鲍毓明在对李星星的质问中说:「其实你认识我时就早已失学了,我还帮你找学校复学。其实你有钥匙和门卡,我白天上班时你自己经常出去玩,还告诉我家教老师来家里都夸我对你真好。」】
——如果鲍毓明当真监禁、控制了李星星,那么李星星似乎应该不可能上学,也似乎应该不可能被请家教。
7
【鲍毓明在对李星星的质问中说:「我也对你百般宠爱、真心相待,要星星不给月亮,爱叫什么叫什么,爱叫什么叫什么,吃什么,买什么、去哪玩、看什么电视全都依着你,拼命工作想让你过好日子。」】
【李星星在电话中对鲍毓明说:「你花一大堆钱娶一个女的。」】
——李星星很可能接受了鲍毓明的财物,因此她可能是自愿的。
8
【李星星在电话中对鲍毓明说:「你可以重新再教养一个,但我保证我一定要比她强千倍万倍。」她还说:「如果将来嫁人了,自己老公出轨了,自己都管不着,还是女的吗。」】
——李星星和鲍毓明的一些交流像普通情侣间的争吵。李星星会「吃醋」,而「吃醋」的原因可能是她对鲍毓明有感情,也不希望鲍毓明离开她。
二
简短的事件回顾
1
鲍毓明,1972 年生,曾任杰瑞集团副总裁、中兴通讯独董;曾任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兼职研究员;是中美执业律师、新闻集团 NDS 中国法务负责人和北京泰德律师所合伙人。
李星星,2001 年生,是一个被母亲「送养」的失学女孩。
——很直观地从年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方面看,鲍毓明与李星星之间存在高度的权力不对等。
2
【2015 年,李星星十四岁。她告诉记者,在 2015 年的最后一天,她被鲍毓明强奸了。】
【鲍毓明回应了南风窗记者,他并不否认与李星星的这段「亲密关系」。】
——鲍毓明在李星星十四岁时与她发生了关系。
3
【按鲍毓明的说法,尽管「大了不好相处」,但是,两人相处了下来,于是去办理收养手续。至此,按照鲍毓明的解释,他确实是要收养李星星,初衷是确立养父女关系。】
【鲍毓明解释说,他想到自己是单身,「如果将来感情真能发展到那一步,也不是不可以(先一起生活,等到了年龄再办理结婚手续)」。所以,两人开始了来往——尽管这种想法正常人确实很难理解。】
【据鲍毓明说,他在烟台家里装了监控,生活状态一清二楚。】
——鲍毓明有取得李星星监护权的意图。鲍毓明有监督李星星的人身权益的意图。鲍毓明还在住所安装了监控,用于监视李星星。
4
【李星星在电话中对鲍毓明说:「我遇到你之前我也活泼开朗的。我什么都不懂。」 】
【李星星的自述中有如此描述:「他逼着星星看儿童色情片,爸爸妈妈和女儿的,各种各样的,他教星星说三岁的孩子就可以做那些,说我们小孩的身体是很有弹性的。他说你看爸爸厉害吧,别的恋童癖只能对小孩做,他也可以对大人做,可是(李星星)根本就听不懂他在说什么,内心只有恐惧感。」】
——李星星起初无法理解她经历的事。她可能无法理解她观看的色情片和色情片中内容的意义,也无法理解鲍毓明领她、教她观看色情片这一行为的意义。
三
对疑点的解释
1
【李星星的身高、体重并不像一个无力反抗之人的身高、体重。】
笔者认为,对性行为进行同意的能力需与心智发育相匹配,而非与长得多高多重有关。设想一个成年、身体健全却有严重智力障碍的人,我们似乎不会觉得此人有对性行为进行同意的能力——因为 ta 无法理解性行为意味着什么、理解不了其他人意在发起性行为的言行。如果有人对这个有严重智力障碍的人进行了性行为,我们不能以这个有严重智力障碍的人的身高、体重为由,说明此人拥有对性行为进行拒绝或反抗的能力。
2
【如果李星星当真是性侵受害者,那么为什么她会离开帮助她的人,转而去找鲍毓明——那个伤害她的人?】
我们不可忽略李星星此时所处的境况,她进行如此行为是在「警方撤案后」、「住院期间」、这意味着什么?警方撤案意味着她失去了公权力的帮助,住院期间表明她的身体或精神状态非常糟糕。我们可以相信,李星星受到了很大的精神刺激。在这种缺乏帮助精神又极其糟糕的情况下,李星星去找鲍毓明,是符合常理的——对抗似乎不明智,何况她的精神状态不一定允许她做出明智的决定。
3
【如果李星星当真被鲍毓明控制,她为什么会给人以「可以自己决定」之感?】
能掌控自己的身体和意志只是表面的现象。「为什么会有这种作为表面的现象」可能有多种解释。「李星星给人以『能掌控自己的身体和意志』之观感」的一种解释是「李星星真的能掌控自己的身体和意志」,另一种解释则可以是「李星星对自己孤立无援的现状有所意识——她不觉得诸如她家长的一些人能帮到她什么;她确实被鲍毓明控制,而这控制已然根深蒂固,非常规人力所能帮助她摆脱」。
4
【似乎存在「李星星假意实施自杀,以获得鲍毓明关注」的可能。或者,这也许还可以说明,李星星证词的可信度存疑——她的证词为什么不能是又一次「狼来了」?】
笔者认为,李星星的种种表现,反复、前后矛盾、「撒谎」、多次自杀未遂,不但不能成为其可信度存疑的佐证,反而成为她遭受过创伤的有力说明。性侵犯是很严重的精神残害,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很可能对创伤事件描述不清、企图将记忆抹去。
需要再次重申的是,在权力高度不对等的情况下,从十四岁起被侵犯的李星星有充分的理由成为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患者。我们也有理由认为,在李星星被鲍毓明解读为「存在不可告人的目的」的行为背后,是她因一段无法摆脱的关系产生的、认知失调的依恋。
5
【李星星可能未被限制人身自由,这可能说明了鲍毓明没有控制她。】
但我们不知道鲍毓明允许李星星与外界多少接触。李星星诚然可以去海边、去图书馆,但她是否中社会中大部分人所拥有的、正常的社交生活?不仅仅只有身体的绝对拘禁才是不自由。
6
【如果鲍毓明当真监禁、控制了李星星,那么李星星似乎应该不可能上学,也似乎应该不可能被请家教。】
鲍毓明也许曾给李星星请过家教。这看似很好,但也许这恰恰是限制李星星自由、将她与社会隔绝的方式。很明显,同家教补习与学校生活不同,补习是单一对象的,而非群体的、社会的——同家教补习不能让李星星有她同龄人有的同学。李星星没有处在她应有的社会位置中,也就无从谈起获得应有的社会评价、认可和应有的社会教育。我们也许可以说,李星星被剥夺了处于社会环境中的权利。
应当说,「李星星尽管可能没有了学校生活、却可以同家教补习」不是不利于李星星方的疑点,而是不利于鲍毓明方的疑点。以鲍毓明的身份地位和经济条件,让李星星进入学校、过她的同龄人所过的、正常的生活,并不难。
7
【李星星很可能接受了鲍毓明的财物,因此她可能是自愿的。】
就算李星星接受了钱财也不代表她同意了与鲍毓明的关系。
首先,在李星星将鲍毓明对她的行为称为「教养」的前提下,「她接受财物」可能是鲍毓明教导的结果,可能她认为这与她是否同意了与鲍毓明的关系无关。在脱离社会、认知被鲍毓明引导的情况下,或许李星星认为「接受财物」只代表「她接受了一种关心」,并无社会中诸多人认知的、「对她与鲍毓明的关系许以同意」的含义。
其次,李星星或许对这些财物实质上没有拒绝的能力。她的生活本就仰赖鲍毓明,财物看似是「恩惠」,但也可能是一种捆绑。
8
【李星星和鲍毓明的一些交流像普通情侣间的争吵。李星星会「吃醋」,而「吃醋」的原因可能是她对鲍毓明有感情,也不希望鲍毓明离开她。】
在因警方催促而给李星星的保证书上,鲍毓明写:「给我现在的女儿、未来的妻子。」笔者认为,鲍毓明的这点文字揭示了相当多。似乎,他与李星星存在情侣关系。但这疑似情侣关系的关系是如何形成的?在与鲍毓明的通话中,李星星将鲍毓明对她的一些行为称为「教养」。她称呼鲍毓明为:「爸爸」。我们不妨想,「教养」出的关系,可否还能是真正的情侣关系?从「现在的女儿」长成的「未来的妻子」,可否是一个有恋爱自由的妻子?
「恋爱」这一行为的主体,在真正的情侣关系中,应当是李星星。但当李星星经过了鲍毓明的教养后,她或许已经失去了进行「恋爱」这一行为的主体性。「教养」的目的,未尝不是让李星星成为一个为鲍毓明痴狂、听命于鲍毓明、把鲍毓明当成一切的小女孩。如果李星星起先无法理解她与鲍毓明间的事,如果她对于这些事的了解,一度,都悉数从鲍毓明的「教养」中得来,那么,当李星星做出让旁人有「她在与鲍毓明恋爱」之观感的行为时,她很可能并不在进行通常意义上的恋爱——因为她甚至不知道何为真正的恋爱,只是在按她从鲍毓明处学来的内容行事、只是在进行鲍毓明诱导她进行的举动。
那些不利于李星星的证据,也许不是她与鲍毓明之间的打情骂俏,而是她跌入了鲍毓明的叙事的证明。
笔者还要指出,鲍毓明留存录音的行为本身就非常反常。有哪一个正常的家庭、有哪一段正常的关系会留存录音资料?还安装了监控?
四
一点对此事件中权力关系的反思
在鲍毓明与李星星的通话中,我们似乎听到了李星星的娇纵和鲍毓明的示弱与无奈。似乎,在这段关系中,李星星并不全然是弱势方,她可以反驳、抗拒。如果李星星可以反驳、抗拒却没有,这是否能说明李星星是有些自愿的?
笔者认为这不能。
首先,笔者认为在这段关系中,李星星确实是弱势方。显然,鲍毓明的智识水平、社会地位和金钱财富都优于李星星——而这些智识水平、社会地位和金钱财富不会因鲍毓明的几句示弱与无奈改变。笔者认为,鲍毓明是否是关系中的强势方,不取决于其是否主动在相处中表现出了其相对关系中另一方的优势,因为一些优势无法以简单的言行逃避。
其次,强势方的示弱可能只是想让旁观者忘记他所具有的优势地位。强势方示弱,于是 ta 就仿佛能与弱势方相对抗了、ta 和弱势方就显得平等了。于是人们就可以忽略强势方的优势,进而忽略强势方实质上的以势压人、只注目于某种强势方为事件营造的假象。此时,弱势方作为不完美受害者的不完美处就得以被凸显,弱势方就仿佛是在无理取闹。因此,我们必须知道,权力关系中强势方的示弱也许只是强势方混淆黑白的手段——混淆黑白,更让弱势方进一步失去反抗的合理性。弱势方可以反驳、抗拒,但弱势方的反驳、抗拒将不再能达成反抗原本的目的。弱势方的反抗本应当为弱势方赋权,此时却成为了陷阱里用于进一步致弱势方于不利的手段。
如果说鲍毓明与李星星之间有过「和谐」的时光,那么这种「和谐」就只是表象,因为「他们关系给人以『和谐』观感」的原因并非「他们在真正地、和谐平等地交流与相处」,而是「鲍毓明在以其优势压制、利用李星星」。如果这种压制和利用消失,关系的和谐表象——乃至关系本身——就会崩解。
如果李星星的反抗因为鲍毓明的陷阱而不可能是真实有效、甚至只可能适得其反的反抗,那么,笔者认为,就不能说李星星可以反驳、抗拒。如果一旦没有了鲍毓明的压制和利用这段关系就将不复存在,那么,笔者认为,也不能说李星星自愿进入了这段关系。
五
一点对此事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反思
笔者留意到,存在这样一种论调——判断鲍毓明性侵与否,取决于涉事性行为发生时李星星是否年满十四岁。《南风窗》的报道引用救助律师的话道:「性侵发生时,如果如同她们母女所述的,李星星未满十四岁,情节认定就容易多了。」
将近十四岁与十四岁刚过——人在这两个时间点的心智成熟程度似乎不会存在显著差异,人所处的、可以影响心智的外界环境似乎也不会因为一个生日遽然改变。而能作为判断「性侵与否」的证据的,究竟是心智还是朴素的年龄?笔者认为,因为性侵犯的本质是「发生了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性行为」,所以负责解释「是否发生了性侵」的证据应当也要负责解释「当事人是否做出了『同意』的表达」、「当事人是否有『同意』的意愿」、「当事人是否有『知情同意』的能力」等内容。也就是说,用来作为判断「性侵与否」的证据的,应该是更擅长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有『知情同意』的能力」等内容的证据的。也许,心智与年龄都能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有『知情同意』的能力」等内容的证据,但我们需要知道,年龄之所以能作为证据是因为年龄指示了心智——倘若一个人的年龄无法代表其心智发育程度,我们也就不会用其年龄来解释「其是否有『知情同意』的能力」了。
在「李星星未满十四岁,情节认定就容易多了」的叙事中,李星星在嫌疑人能否脱罪的讨论中被当作一个客体——判定李星星是否受到性侵犯的仿佛是一个简单粗暴的年龄,而非李星星接受的「教养」与虐待是否能让她做出「知情同意」。在实际上的有关「十四岁作为界定性侵门槛」的法律中,李星星也被当作一个客体,「年龄界限本身」似乎较「李星星是否可以真正获得性自主权」被放在了更高的层面。
这可否会使得「十四周岁」的设置失去保护弱势的初衷、沦为某些熟知法律者的玩物?笔者认为,我们在分析李星星事件的法律问题以及其他类似问题时,必须考虑清楚我们的法律应该意图保护谁、究竟应当制约谁的可能会被滥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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