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學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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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是法治社會嗎?(上)

(编辑过)
繼討論《國安法》對澳門司法與人權的影響後,這次我們聊聊另一個法律議題:澳門的法治到底是那一種法治?

作者:房間裏的人(社科研究者)

在上一篇文章〈立而不用的《國安法》和澳門司法制度的新常態〉中,討論了對國家安全的強調,如何影響到澳門司法制度的運作,並進而影響到澳門居民的個人權利。

這篇文章嘗試接著討論一個相關的問題─澳門是法治社會嗎?

回答這個問題前需要首先釐清,當我們談論法治時,到底在談論什麼。前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在2015年的一篇演講中,曾對「法治」的內涵作了精僻和簡潔的描述,這裏我引用了其中的段落作為此文的開端:

「法治」沒有全球同意的定義。很多國家都聲稱奉行法治,但事實上他們沿用的並不是我們所理解的「法治」概念。充其量只是「以法管治」或者一種十分粗淺原始的「法治」,以法律規範個人的行為,令人們遵守當權者訂立的法規。

這種對法治的看法,好像很動聽。

中國–香港的主權國–奉行的那一種「法治」並不是我們一直理解和應用的「法治」概念。她這樣做有自己的原因,我在此不會加諸評價或說三道四。但是不知是否這個原因,香港的官員在他們的公開發言裡出現一種趨勢,就是特別強調法治概念裏面「守法」這一個元素。大家聽來可能會覺得十分滑稽,香港政府近年沾染了一種語言習慣,在解釋它所做的所有事情時,都以「依法」作為開場白,例如: 立法會選舉「依法」舉行、警方「依法」拘捕疑犯、政府「依法」施政、政策「依法」制定和落實。開口也「依法」,閉口也「依法」,這也「依法」,那也「依法」,甚麼也「依法」。

對外行人或思想單純的人來說,這些說法聽來好像對「法治」這個概念必恭必敬,尊重「法治」便要遵守法律和依法做事。但諷刺地,我個人和大律師公會卻覺得這種說法或會適得其反,誤導了公眾有關「法治」的意義。

首先,在坐各位[意指出席世界大律師大會的各國嘉賓]都理解「法治」不僅是只懂盲目地「守法」。「法治」概念更包括:尊重獨立的司法機構、法律條文必對人權作出保障、執法者行使法律賦予的酌情權時必須尊重個人的權利和自由。這些例子都說明「法治」概念遠遠超出單純「守法」。事實上,過份強調民眾必須「守法」(而對其他元素避重就輕或隻字不提),往往是極權政府的特徵:熱衷於利用法律作為整治民眾的工具,而不是用法律約束自己管治的方式。
前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 (Image: 明報)

兩種法治

上述的演講內容描述了兩種對「法治」的理解。第一種是「以法管治」或「依法辦事」;第二種則是兼具形式和實質的「真法治」。如果借用專攻中國法律研究的法學家Randall Peerenboom的分類方法,第一種對「法治」理解可以形容為「基本版法治」(think version rule of law)。在這個版本中,法律就像是工具,具有以下的一系列功能:

1.    能夠維持社會秩序、防止出現無政府狀態和(霍布斯式的)自然狀態下人們互相殘殺的情況

2.    通過法律的形式約束政府專斷獨行

3.    使人們行為的結果更有可預期性,就而促進個人自由和經濟發展

4.    提供一個公平的糾紛解決機制

5.    提高政府的合法性

Peerenboom接著用「進階版法治」(thick version rule of law)來描述第二種對「法治」的理解。和基本版不同,這個版本的法治不止考慮形式,還考慮到法律運行的現實環境和相關的文化價值。即便同樣是「基本版法治」在民主和威權體制下,它們追求的目標和造成的實際效果會非常不同。前者更強調比如個人權利和自由的保護、司法獨立、對政府自由裁量權的約束;後者則更強調國家利益、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經濟發展等工具性的目標。而石永泰所指的「真法治」指代是民主政體+「基本版法治」這樣一對組合。

你也許會問「基本版法治」看上去已經很不錯,澳門(似乎)也滿足這個程度的法治,為什麼還要追求「進階版法治」?

讓我們以一件2020的新聞作為例子,看看如果只有「基本版法治」可能會發生什麼事。話說澳門每年都會在噴水池舉行紀念「天安門事件」的集會,去年澳門政府以防疫為原因不許舉辦。有意思的是當天治安警察局仍然在本來要舉行集會的地點佈置了大量警力,並帶走了當時在板樟堂前地拍照的立法會議員歐錦新的兩個女兒回警署調查,據《立場新聞》的報導原因懷疑是因為她們身旁放置了電子蠟燭和「坦克人」照片。然而在「一國兩制」下,「天安門事件」在澳門並不是言論禁區,於是當傳媒問及帶走兩人的原因,據《力報》的報導,警方給出了這樣的解釋

昨晚議事亭前地疑有「兩人集會」被警方帶返警署調查。治安警察局行動及通訊處處長馬超雄表示,昨晚議事亭前地警員發現有人聚集,涉違犯防疫法律,故將有關人士帶返警署調查。他補充,根據終審法院判決,一人可以構成示威,二人可以構成集會,故相關案件已轉至檢察院處理。他強調澳門一直是言論自由的地方,目前有一個公開透明機制處理相關案件。
澳門六四晚會當晚「一人可以構成示威,二人可以構成集會」現場 (Image: 崔子釗、立場新聞)

上述的解釋明顯有違常識和邏輯,因為這意味著所有澳門市民都涉嫌違反了法律,而按照同樣的執法邏輯,澳門政府去年更是「違法」地舉行每年一度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之類的大型活動,是知法犯法。

由這個例子,便不難明白把法律僅視作為管治工具的「基本版法治」,可以如何失卻「法治」的實質和內涵。

所以到底澳門是不是法治社會呢? 那要看你用那種方式理解「法治」了。

Cover Photo: 澳門特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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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社會科學和歷史背景的作者,嘗試訴說一座名叫「澳門」的看不見的城市。它的故事不止關乎自身,也關乎背後的帝國和邊陲。 👇我們的故事|Podcast|免費電子報|Patreon https://linktr.ee/macaology_emp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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