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ngZe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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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為何寫起matters上來。

要怎樣做才有法治?不僅是制度問題,也是人的問題。

香港沒有法治。有人就問,要怎樣做才有法治。另外有人就答,要三權分立。(忘了具體問答細節,大約如此意思)不論答三權分立還是司法獨立,這些回答都認為沒有法治只不過是沒有制度,有相關制度就有法治。但所謂制度其實沒有那麼神化。

香港沒有法治。有人就問,要怎樣做才有法治。另外有人就答,要三權分立。(忘了具體問答細節,大約如此意思)

不論答三權分立還是司法獨立,這些回答都認為沒有法治只不過是沒有制度,有相關制度就有法治。

但所謂制度其實沒有那麼神化。

制度只不過是一些安排。例如多數人都是嚴人寬己,律己難,律人易,兩個人各自自律較難達成,兩個人互相監督互相規範較易達成,那麼安排兩人互相監督互相規範就是使用制度克服紀律問題。例如依據標準作業程序,無遺留地重複一套步驟,那麼成果就至少有一定最低水準或保障了至少一定程度的安全。

不過制度執行者還是人,不會因為透過制度就能超出人的限界。例如兩個人怎樣合作也好,怎樣安排好,也不會跳高跳出一米百高。例如一個人怎樣依據標準作業程序也好,怎樣無遺留地重複怎樣一套步驟也好,從三十層樓高跳落地一樣會死。

另一種情況就是尸位素餐、虛有其表。例如兩個人根本不想做事,那麼安排他們各自自律也好,安排他們互相監督也好,都沒有用。例如學校教育是一種制度,但學生不想學習,那麼怎樣上學也沒有用。

美國政府是權力分割的。特朗普當政時,一堆人認為他會下令軍隊向越過邊境的難民開槍。當然他不會,但他們認為他會。有軍隊高官就公開說,如果總統下令開槍,他會拒絕。而就算特朗普繞過那軍官下令,軍隊也不會配合繞過的。權力分割是要搭配不配合的覺悟。而之所以會有覺悟,是因為對人已有人權思想,對公民已有公民權利思想,對各人事物有公民意識。

在法治的發源地英國,法治的最初普及傳播者A.V.戴雪的著名著作就指,在英國,憲法是判出來的,以法治貫透,是個人權利的自然結果。亦即,法治能運作得到,法官的公民意識、公民性格必不可少。

香港的情況,早就已可以判的。例如港區國安法,有條文說要保障言論自由,這自然是與其他部份一概抵觸,法官是可以以言論自由的部份去判,取個人權利的部份,棄反個人權利的部份,甚至指出與言論自由抵觸的部份無效,等等。例如基本法也是,法官是可以判,取個人權利的部份,棄反的部份,甚至指出反的部份無效。自然地,中方或港特政府會修改法例和基本法,但如果還剩餘符合公民權利思想的空間,法官可以以公民意識去繼續判,而中方港方會繼續改法例和基本法,法官就繼續判,直至中方完全撕破面皮為止。

然而,事實就是香港沒有這樣的法官,就算還未達到台灣在國民黨專制極權統治時期法官不依上意判案會有生命危險般,就是沒有。相反地,更有法官視搵食是權利(粵語稱賺錢為搵食),譴責阻人搵食,說追求民主不應妨礙別人的權利。這樣的法官沒有公民意識,沒有意識知道民主是人人都應有的權利,從而不認知到,阻人追求民主,不但是放棄自己的權利,更是剝奪每一個人的權利。

香港的司法制度,判案的除了法官,還有陪審團。本來,刑罰嚴重的案件會有陪審團,但港區國安法就禁止了陪審團。因為組成陪審團的人員來自隨機選取的公眾,所以能夠為司法帶入公眾情感、公眾觀點、公眾知識。因為陪審團這種特質,所以陪審團是有可能遏制錯誤的法律。在美國,這稱為陪審團否決權,在英國,這稱為陪審團衡權法。英國這樣稱呼是因為,在英國,陪審團的判決是與法官一樣的,會成為判例,檢控部門以後也會跟隨。不過,不論陪審團否決權還是陪審團衡權法,都不是容易發生的,因為有很多制度上的設計妨礙這種情況發生。就是這種難以發生的情況,中國當局都要在制度上抹殺,改以法官取代陪審團。這亦反映,在香港,本是專業的法官相比業外人,在公民意識上差得多。

未來,就算撇開轉型正義,香港要有法治,這些法官也是要換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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