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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 | 坑位费定性颠覆直播业 新业态监管应防微杜渐

让创新创业者始终走在正确的方向上,让可以预知的风险不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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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书航 2021.12.22

近期,税务部门相继查处雪梨、林珊珊、薇娅等带货主播的涉税问题,其中对薇娅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依法查税并非要打击平台经济,而是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税务部门利用税收大数据,精准判定事实;对不同的偷逃税手段处以不同倍数罚款,体现了宽严相济,执法力度和温度相统一的原则。

不过,在本次查处薇娅时,税务部门“答记者问”中的“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引发了业界讨论。

佣金、坑位费等如果按劳务报酬计算,以薇娅的数额应该按顶格 45% 的税率征收。不过单纯将此算作个人收入,而她生产过程产生的费用都由公司出的话,就会有矛盾。

像谦寻、美 One、如涵这种公司,名义上是 MCN 但实际只有一个人产生核心价值,头部主播本人就是公司的核心资产。商家付给主播所在公司(含一人公司、工作室等)的费用,当然大家想也知道是给主播一个人的,或者说是冲着这个主播才给的钱。但这个钱到手后仍要扣除设备、人员、场地、运营的成本。

李、薇两个头部主播尚且可以在交完 45% 之后用剩下的钱覆盖这个成本,但是毫无疑问流入各个其它环节的收入也同步减少了,整个团队跟着主播一起拼命工作的性价比大为降低;团队内部成员,比如小助理们的工作可持续性也会降低(至于两个主播本人倒是不用担心其“死活”)。那么中腰部主播呢?一开始勉勉强强能赚点钱,税后又变成倒贴钱了。这样,整个直播带货的商业模式就是进行不下去的。

总的来说,这次税务部门对坑位费及佣金的定性,颠覆了整个直播行业以往的基本认知。但是既然已经用“答记者问”的形式固定下来,恐怕就算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意义不大,以后还是要遵照执行的。如此一来,我们就要担心这次“掐尖”带来的,并不是扶持被头部两人压着的中小主播上位,促进主播生态良性循环,而是整个行业都要“凉”了。毕竟,假设从小虾米一路升级打怪、披荆斩棘做到最好,到头来还是 45% 切一刀,或者先不管你,日后再罚,那么这个职业生涯真的很具有吸引力吗?

如同头部主播、短视频拍摄者、自媒体作者等一样,有些个人能力突出,单兵作战能力强的人才往往通过一人公司、工作室等方式,围绕他 / 她个人展开业务往来,偶尔会有助理、经纪人等围绕其设立的岗位。这类公司可以是合伙制或雇佣关系,但共同点都是其创始人这个灵魂人物是公司的核心资产。强如吴晓波频道这样的,甚至距离上市也只有临门一脚。

对这类公司产生的收入,在什么情况下应该算作个人的劳务报酬,什么情况应该算作公司收入?恐怕在直播带货行业查税之后,针对这类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税收问题讨论才刚刚开始。

直播是比以往的推销方式都更有效的一种销售手段,能非常高效的促进人们去买更多东西,拉动内需。为了提升这种新业态的合法性,直播行业的领头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销售精准扶贫农产品、一带一路沿线产品等,确实也体现出一定的社会责任。如果确实有一些消费是假如没有直播,就必然不会产生的,那就不能抹杀直播带货对于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内循环和双循环的正面意义。

也许,过去两三年薇娅在多种官方授予的荣誉和职位中前行,与央视等多家官方平台合作做公益,让她走过的路很难被概括为“野蛮生长”。在这些繁多的合作过程中,大家也都交了佣金和坑位费,难道与此相关的资质审核,不需要对税务、工商、质检、甚至消防等等所有部门进行一个整合的背景调查,以提前知道她商业模式的潜在风险吗?

当然从实际追回损失的角度看,本次查处也许效果不差(有待主播们交清全部款项);但是在“养到这么大”以后再处罚,未能防微杜渐,终究是不理想的。这样的理由,也可能是因为看不清楚新经济形态是怎么回事,在此之前要审慎监管、包容创新。但是,我们有关部门的监管是否可以在现有基础上向前一步,主动调研,对企业不仅要“扶上马送一程”,更要“良药苦口”,及时提供风险预警?

让创新创业者始终走在正确的方向上,让可以预知的风险不爆发,让不可预知的真正的思维盲区、法律空白再被“宽容失败”的方针兜底,这才能让后来人吃上定心丸,让新商业、新技术能稳健、繁荣地生长。

本文同步发表于钛媒体《钛度热评》栏目,发布时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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