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三土
林三土

政治学、哲学、法学

“我也是”:作为集体行动的公共舆论运动(第三节:舆论审判与文革创伤后应激)

作于2019年3月13日,发表于《思想》第38期(2019)第253-324页(台北:联经),预印版PDF可在此下载: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3463859。本文原拟以《“我也是”:集体证言、程序正义与社会变革》为题,后因病未能及时完稿,故分为上下两篇撰写。上篇正文约三万八千字,脚注约八千字,因篇幅过长,无法在本站保存草稿,只能分节发出。以下是第三节。

3          「輿論審判」與文革創傷後應激

當代中國人對「輿論審判」的恐懼,深深植根於後文革時代的集體無意識。以下心態在這方面頗有代表性:「#metoo作為一場運動也有我不喜歡的地方,最簡單而言,我天性不喜歡大鳴大放大字報。儘管我同意很多地方和很多時候,講究法治是一個很奢侈的事情——如果訴諸法律已經沒有可能,那麼訴諸網絡鳴放不失為一個選項,但我還是寧願看到法治途徑、甚至『找單位找親友鬧』這種『私刑途徑』被窮盡之後,大鳴大放大字報作為最後的途徑被使用。」(L.3)用後文革語境中極具負面色彩的「大鳴大放大字報」來定義性侵擾受害者在互聯網上的公開傾訴,甚至認為後者是比「找單位找親友鬧」更加不堪的救濟手段,不能不說是非常有中國特色的思路。

然則「輿論審判」究竟可怕在何處,以至於寧可「找單位找親友鬧」,都要對其避之唯恐不及?本節從正反兩方面對此加以辨析:首先從公共輿論不同於司法審判的幾處根本特徵著手,指出「輿論審判」這個概念本身作為類比的限度與潛在誤導性;其次探討該限度在哪些特定條件下可能被打破,導致真正令人擔憂的後果。將MeToo運動的實際情況從這兩方面加以衡量考察,即可有效分辨:批評者對「MeToo輿論審判」的口誅筆伐,究竟是對真實危險的準確判斷,還是基於誤解和想像的非理性恐慌。

在進入正式討論之前,有必要首先說明:「輿論審判」一詞存在兩種不同用法,有時指的是「公共輿論對司法審判施加影響」,有時指的是「公共輿論取代司法機構自行審判」。英文中的「公共意見法庭中的審判(trial in the court of public opinion)」或「媒體審判(trial by media)」多指前者,尤其是案件公訴人或當事人律師(以及其它利益相關方)通過媒體渠道進行公關操作,試圖借用同情本方的輿論對法官或陪審團施加影響,促成對本方有利的判決[1]。後文將另行討論這類「輿論影響司法」的現象。

與此不同,中文語境下(包括中國的MeToo質疑者筆下)的「輿論審判」一詞,多指「公共輿論取代司法機構自行審判」。比如前引文章在將MeToo輿論類比為「大鳴大放大字報」的同時,還視其為獨立於(而非僅僅旨在影響)司法審判的另一場「公審(show trial)」,並且有其自帶的、獨立於司法定罪與司法懲罰的「輿論定罪」與「輿論懲罰」機制,亦即名譽損失與社會排斥:「如果訴諸法律已經沒有可能,那麼訴諸網絡鳴放不失為一個選項」(L.3,楷體後加);「大鳴大放大字報則是集體性的、遠距離的、帶有狂歡性質的公審」(L.5,楷體後加)[2];「最近的氛圍越來越走向『指控即定罪』的原則——只要有一個人指控過另一個人,『被告』的名字就被反反復複掛出來吊打」(L.7,楷體後加);「性侵犯對受害者可能帶來無盡的傷害和痛苦,但是一個『性騷擾分子』的標籤也可能對一個男人造成毀滅性打擊——即使他並沒有因此坐牢或者丟掉工作,公共領域的身敗名裂也是終身陰影」(L.4,楷體後加)。本節亦在這一意義上使用「輿論審判」一詞。

3.1        公共輿論作為無約束力的複調可再激活進程

審判是解決爭端的諸多手段之一,旨在通過訴諸權威,對特定爭端做出有約束力的(binding)判斷與處置。比如前面提到,在司法審判中,只有斷事者(在衡量庭審舉證之後)對於案件事實的判斷,才能構成由國家強制執行的定罪與懲罰的事實基礎;同時,只有斷法者(trier of law)對於適用法律的判斷,才能構成由國家強制執行的定罪與懲罰的法律基礎(斷事者可能由斷法者兼任,也可能由不同人分任)。再如歐洲中世紀流行的「比武審判(trial by combat)」與「神諭審判(trial by ordeal)」,均以相信上帝的道德權威及其對人間事務的實際干預為前提,審判結果也因此一錘定音[3]

人們在使用「輿論審判」一詞時,往往容易忘記這只是一個比喻,或者說只是一種矛盾修辭術(oxymoron):公共輿論對爭端的評議,無論如何喧囂,總是天然地缺乏「審判」所包含的權威性與約束力。(1)負責審判任何一個特定爭端的權威,無論具體人數多少,在相應爭端中均可作為單一的(singular)整體合而視之;即便不同審判官之間存在意見分歧,整個審判機構內部也必有某種強制性的表決機制,產生出唯一可以代表該「單一權威」意見的審判結論,作為後續執行判決的依據。

相反,「公共輿論」從來不是一個單一的整體權威,而是諸多互有分歧的意見共同構成的複調(polyphonic)輿論場域;這些意見的聲量難免有大有小,有時某一方意見會對其直接對立的一方在受眾人數上取得壓倒性的優勢,但要將這種優勢意見認定為足以代表「公共輿論」單一權威的意見,卻無法由「公共輿論」本身來完成(否則便陷入無限倒退),而需要某個額外的權威機構加以解讀、作為判決的依據(譬如「輿論影響司法」一說,就預設了司法審判者才是真正的單一權威)。

(2)審判是一個有終點的過程。在走完既定的審判流程之後,權威機構將在某個時間點上宣佈其判決結論,對特定爭端的審判至此完結(即便後續可能存在上訴環節,也同樣有其終點);不同司法體系對這種完結性(finality)的規定或嚴或寬,但即便那些並不十分嚴格遵循刑事上的禁止「雙重危險(double jeopardy)」原則或民事上的「既判力(res judicata)」原則的國家(比如中國),也不可能允許在「沒有新的事實、證據」的情況下重新起訴[4],否則審判機構的權威便形同無物了。

相反,公共輿論永遠處在一種「可再激活(reactivatable)」的狀態,其對同一案件、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同一判決的討論,完全可以無止盡地延續下去,也因此永遠不會有一個類似於司法判決那樣蓋棺定論式的「輿論判決」出臺。這當然並不是說一個案件能夠在輿論中長期保持同等的熱度,而是說即便已經很長一段時間不受輿論關注的案件,也隨時可能被舊事重提,引發關於其事實真相及法律判決合理性的又一輪爭議。

事實上,審判的完結性同時也反映了它的不完備性(incomprehensiveness):審判之所以有可能完結,恰恰是因為它是從整個社會互動中單獨劃出的一個有著嚴格邊界的過程和領域。同理,公共輿論的可再激活性,恰恰是對審判的完結性(或者說不完備性)的必要補充:畢竟錯判誤判在所難免,而完結性又意味著這些錯誤將無法(或極難)通過審判程序自身得到糾正,只能在審判程序之外、更廣闊的社會互動過程之中,尋求輿論上的公道。

(3)審判之所以要求權威的單一性與過程的完結性,是因為審判的最終目的是給出有約束力的事實結論與處置方案。在司法審判中,斷事者所認定的法律事實,對隨後的定罪和懲罰具有法理上的約束力;而後者對爭端當事人及非當事人的約束力,又來自國家對合法暴力的壟斷:經由司法審判確定的特定懲罰(比如通過監禁方式剝奪行動自由),將由國家機構強制執行;至於動用私刑(無論是對已被定罪者還是未被定罪者),則本身屬於違法犯罪之列。

相反,公共輿論顯然既無規範層面也無事實層面的約束力;任何一位公眾是否接受所謂「輿論審判」的事實結論(或者更嚴格地說,究竟接受公共場域中諸多不同事實結論中的哪一種)、是否在此事實結論基礎上參與對被指控者的所謂「輿論定罪」及「輿論懲罰」(亦即促成其「公共領域的身敗名裂」),都完全取決於其本人的判斷。這與司法定罪及司法懲罰所附帶的、強制性的「官方譴責之汙名(stigma of official condemnation)」,有著根本的區別:經由司法系統認定的案底、敗訴或服刑記錄,並不隨社會對當事人的態度轉變而消失,而是成為當事人檔案的一部分,直接干預到其後續的求職、租房等日常生活各方面[5];相比之下,缺乏官方強制作為基礎的「輿論定罪」與「輿論懲罰」,其實無非是對人際互動中再正常不過的、由社會一部分成員各自表達的「道德非議(moral disapproval)」的統稱而已。

與此同時,公共輿論的複調性還意味著,在公共輿論已被激活或有待再度激活的任何一個時間點上,任何人試圖對被指控者施加「輿論定罪」與「輿論懲罰」(或者反過來,試圖為被指控者提供「輿論免罪」),都將遭到不同意見者的輿論對沖。——這一點就連「輿論審判」的批評者們也不得不承認,比如下面這段論述:「還有人說,就算是誤傷你了,你可以反擊啊、自證清白啊。這話說的未免輕巧。……熟悉網絡傳播規律的人都知道,謊言總是比闢謠傳播要廣泛和快速得多、自證清白往往是越描越黑、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所有這些,都讓『自證清白」這事變得蒼白。」(L.8,楷體後加)

此處作者已經意識到,「公共輿論」並非某個單一確定的審判權威,而是諸多不同意見的集合,以至於對任何事實主張,均由於不同個體在具體證據評估過程中的判斷差異,而存在「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的現象。但作者並未意識到的是,假如說這種現象降低了「闢謠」的邊際效用,那麼它同時也大大縮小了「公共領域……身敗名裂[的]終身陰影」(L.4)的「陰影面積」。在缺少(類似哈威·韋恩斯坦等案例中的)壓倒性證據的情況下,即便面臨極其嚴重的性侵擾指控,被指控者也並不會因此在整個「公共領域」身敗名裂,相反只是在相信該指控的一部分人們的心目中身敗名裂;而在缺少壓倒性證據時,這部分相信指控的人(尤其在互聯網時代)未必會在日常生活中與被指控者發生任何聯繫(畢竟實際生活中的人際互動本身足以產生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因此也並不總是能夠對後者的生活造成實際的影響。

以2018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聽證期間,福特女士對被提名人卡瓦諾的強姦未遂指控為例。儘管聽證會後的民調顯示,美國民眾相信福特的比例(45%)遠高於相信卡瓦諾的比例(33%),但卡瓦諾不僅如願以償地當上了終身制的聯邦大法官,而且在事後出席聯邦黨人協會(Federalist Society)等保守派組織的活動時,還獲得了全體起立鼓掌的待遇,體現出後者對他的熱烈支持[6]。顯然,「輿論審判」的不利結果遠遠沒有令卡瓦諾在其支持者群體中「身敗名裂」,遑論對其生活「造成毀滅性打擊」。

以上對「輿論審判」概念的辨析,並不是要否認「人言可畏」、「三人成虎」、「眾口鑠金積毀銷骨」等古老格言的智慧,也不是要否認虛假的性侵擾指控確實可能對被指控者造成百口莫辯的名譽損害甚至帶來牢獄之災(參見第4節對虛假指控的討論)。相反,上述辨析有助於我們擺脫修辭話術的誘惑,對MeToo(以及其它公共輿論)運動的是非利弊做出切合實際的評估。倘非如此,則對所謂「帶有狂歡性質」的「輿論審判」的批判,本身恰恰會淪為基於非理性恐慌的智識狂歡。

3.2        製造「群氓」:現實條件與錯位恐慌

對公共輿論的這種非理性恐慌時常流露於MeToo質疑者的筆下。比如用以佐證「輿論審判」之可怕的,竟是下面這樣的事例與思想實驗:「即使是對這幾天被連續指控的某強姦嫌犯,不也有某些離奇的指控(比如趴女廁)據說是釣魚貼而已」(L.6);「如果有人指控你『2005 年 3 月 28 號晚上河邊強吻了我一次』,你怎麼證明你沒有?或者一個姑娘十年前某次和你上床並沒有say no,但是十年後突然說自己是被逼的,你如何證明你沒有逼她?就算你能證明,為什麼網上一個人花個十分鐘寫個命題,你就得耗盡心力、財力、時間去自證清白?萬一你剛證明完、他又寫個新命題呢?熟悉網絡傳播規律的人都知道,謊言總是比闢謠傳播要廣泛和快速得多、自證清白往往是越描越黑、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所有這些,都讓『自證清白』這事變得蒼白」(L.8)。——可以看出,作者並不信任公共輿論(或者說參與公共討論的大部分媒體和活躍網民)具備起碼的分辨力、能夠置「趴女廁」之類「離奇指控」於不理;同樣,在作者心目中,僅僅靠「某年某月某日河邊強吻一次」、「十年前某次上床並不自願」這樣缺乏更多細節與證據的空泛指控,就足以讓嗜血的公共輿論一擁而上,對被指控者「反復吊打」,而後者則不得不「耗盡心力、財力、時間去自證清白」,並且還「往往是越描越黑」。

現實中的MeToo輿論及其反應當然並非如此。諸如「趴女廁」之類的離奇指控,即便確曾出現於互聯網的某個角落,也必定被其讀者不屑一顧而失去傳播力,以至於恐怕絕大多數網民(包括我在內)對此指控均聞所未聞,更不見有人當真將其總結到MeToo運動的曝光成果之中。真正能夠掀起輿論波瀾(遑論能夠令被指控者名譽掃地)的MeToo指控,無不給出了極其詳細的直接與間接證據(比如短信記錄、足夠可信的交往情況敘述、在場人證、心理創傷證明等等),而且情節足夠嚴重、足夠引起輿論的持續興趣;反之,上述思想實驗中那類「點到為止」的指控,儘管可能對被指控者造成一時的困擾(要不要回應?要花多大力氣回應?回應了大家不信怎麼辦?),但只要指控方沒有進一步的證據可以補充跟進,輿論的關注點很快就會轉移,指控也將迅速沉沒在注意力經濟時代的資訊海洋之中。

換句話說,儘管公共輿論並不像司法體系那樣試圖對「引議責任」與「說服責任」做出明確的界定,但其實際運作仍然以資訊受眾注意力的稀缺性及其調配為基礎,隱而不顯地依賴並維持著這兩個不同層次的舉證責任門檻。在MeToo時代用「趴女廁」這樣的離奇指控來「釣魚」,對大多數讀者來說連「引議責任」的門檻都達不到,其傳播自然無從談起;「花十分鐘寫個[十年前某次和你上床其實是被逼無奈]的命題」,即便滿足了「表觀證據」的要求、激起輿論短時間內的小規模興趣,但若無法補充更多細節與更實質的證據,絕大多數圍觀者仍會因為這一指控顯然無力跨越「說服責任」門檻而喪失進一步追究的興趣,「公共領域的身敗名裂」也就無從提起。

當然,這並不是說公共輿論絕無可能淪為「帶有狂歡性質的公審」(L.5),任何時候均可高枕無憂。但這種淪陷是有前提條件的,亦即:公共輿論的複調性遭到破壞(同時相關爭議在較長時間內遭到懸置無從再度激活),令其不再構成真正意義上的「公共」輿論,「公眾(the public)」被「群氓(the mob)」所取代。

(1)社群的規模與緊密度是對輿論複調程度(及其抗擾性)的天然限制;當社群規模小到一定程度、內部人際關係緊密到一定程度之後,輿論的複調性將變得極其脆弱,一有稍大的擾動便可能完全喪失。以MeToo質疑者經常引用的丹麥電影《狩獵》(The Hunt,丹麥語Jagten)為例:片中男教師因為五歲女童的謊言而被全鎮人一致認定為戀童犯,持續遭到排擠甚至私刑威脅。影片情節之所以真實可信,一大關鍵便是故事背景設置在一個地處偏遠而又雞犬之聲相聞的小鎮,人口規模限制了潛在聲部的數量,密切的社交關係又令輿論易於高度同步化。

正因如此,當質疑者用《狩獵》來比照MeToo運動時,便顯得不倫不類。MeToo是互聯網時代的產物,而互聯網這個虛擬公共空間的特點恰恰是使用者規模龐大卻又現實聯繫鬆散(即便在黨派極化嚴重的社會,互聯網虛擬空間分裂為幾個基本上老死不相往來的「同溫層」,各個「同溫層」仍然極其龐大而鬆散)。誠然,互聯網上也存在無數小型的封閉社交群組,但這些群組本身的封閉性並不妨礙組員們各自借助互聯網上的其它渠道獲取和傳播資訊。

(2)毫無疑問,輿論渠道也有可能被選擇性地掐斷或挾持,導致支援某方的資訊與意見在某個龐大的受眾群體中間完全得不到傳播的機會,複調的「公共輿論」因此被統一口徑的「宣傳」所取代。這類輿論操縱可能出自私權,也可能出自公權。

(2a)私權操縱輿論,可以基於少數財團對媒體的高度壟斷。這在傳統媒體時代確有較高的可行性,比如全美最大的廣播集團辛克雷爾(Sinclair Broadcasting),通過大量收購美國各地的地方電視臺,形成了對局部區域內地方電視節目內容的完全掌控,並強迫旗下電視臺的主播們按照集團高層擬定好的稿子播報新聞(比如在2016年美國總統大選中不遺餘力地造謠抹黑希拉蕊·克林頓)[7];其對地方電視臺的高度壟斷,配合上福克斯新聞台這個全國性的右翼宣傳機器[8],令美國局部區域的電視觀眾一天到晚處在右翼宣傳的狂轟濫炸之下,闢謠資訊無從得入,淪為假新聞與陰謀論的重災區。

互聯網上當然也氾濫著各式各樣的假新聞與陰謀論,但與傳統媒體受眾對資訊的被動接收及難以儲用不同,互聯網的留言、存檔、上傳、搜索、超鏈接、自媒體等功能,大大增加了爭論中相互質證的容易程度(儘管一家公司壟斷各大互聯網平臺、全網隨意查刪——或用算法掩蔽——特定資訊的可能性無疑仍然存在)。比如假設有人發帖指控某甲「趴女廁」,不需某甲出面回應,自有網民出言質疑帖子裡的離奇之處,而其它網民也很容易看到這些質疑(並且知道除自己之外還有許多網民看到這些質疑);相反,假如某個高度壟斷電視媒體的廣播集團強迫旗下主播在節目中指控某甲「趴女廁」,那麼只要質疑者不被邀請上節目反駁,觀眾們便無從形成對此類質疑的「共同知識」。

(2b)相比起來,一個強大的威權政府動用公權管制和操縱包括互聯網在內的各種媒體渠道,恐怕要比任何公司都容易得多。那麼有沒有可能,在政府操縱下,中國的MeToo運動淪為質疑者所擔憂的「群氓狂歡」與「輿論公審」,專事造謠打擊政府的眼中釘肉中刺(比如常年批評政府的自由派公共知識份子),令後者在公共領域身敗名裂?理論上的可能性當然存在,但這裡必須注意幾點:

(2b-1)「選擇性打擊」與「虛假指控」是兩回事。公權力可以通過全網查刪針對親政府派人物的性侵擾指控貼,同時放任指控反政府派人物的文章廣泛傳播,而達到選擇性打擊與清除異己的效果;或者可以借著校園反性侵擾輿論的東風,大搞「高校師德整風」之類運動,把有「反黨反政府」言論的教授劃入「師德有虧」行列一併整治。但在這些情境中,對反政府派人物的性侵擾指控本身仍舊站得住腳,故而並不等同於MeToo質疑者所擔憂的:公共輿論無視證據、狂歡式地「指控即定罪」,將明明是被造謠污蔑的人不分青紅皂白地扣上「性罪犯」的高帽子批鬥示眾。

要達到後一種效果,政府必須積極參與到生產虛假指控的過程中(包括讓被指控者「自願」亮相中央電視臺、向全國觀眾公開「認罪懺悔」),或者至少在出現針對反政府派人物的不實指控時,全網查刪後者的辯白與回應,卻對指控貼網開一面任其傳播,造成資訊的高度失衡。不過至少在現階段,後一類定點扭曲網路輿論的方式所需人力成本太高,政府的輿論操縱力還遠遠沒有強大到能夠借機利用MeToo運動而不必擔心引火焚身的地步,於是最自然的也是實際採取的應對方式,便是通過關鍵字識別,對所有MeToo輿論(或者至少是針對特定姓名的指控)不加區分的一併打壓,既防範了民間自組織力量的成長,又給本身就是父權制受益者的政府官員們一顆定心丸。

(2b-2)當公權能夠有效操縱輿論時,往往同樣能夠有效操縱司法。因此,以特定政治環境下的公共輿論可能遭到公權操縱為由,對「違背法治精神」的「群氓狂歡」與「輿論審判」表示擔憂,便成為一個自相矛盾的命題:此時「輿論審判」儘管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卻並不比同一時空中的「司法審判」更加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以種族隔離時代的美國南方為例,黑人男青年常常被無端指控「非禮白人女性」、不經正當程序就遭到白人暴民的私刑。表面上看,這似乎佐證了「輿論審判」的恐怖;但倘若我們仔細考察當時美國南方的社會政治細節,便可發現各州政府在黑人公民(以及同情黑人遭遇的少數白人)的言論自由權、公正審判權、政治參與權等方面均設置了重重限制,一切以維護白人至上主義、將黑人踩在腳下永世不得翻身為最高目標。在對黑人的「專政」制度下,白人法官和白人陪審團將無辜黑人男青年判為性罪犯乃是家常便飯,白人「群氓」的私刑狂歡自然也沒有什麼可以大驚小怪之處[9]。在這種情況下,相比於司法審判一錘定音的「完結性」,公共輿論的「可再激活性」恰恰為被冤枉者保留了一份將來討回清白的希望,儘管這份清白很有可能來得太遲。

(2b-3)文革與此同理,當「群氓」的狂歡式輿論「公審(show trial)」得以可能時,作為其幕後黑手的極權國家早已讓司法審判同樣淪為「公審」的舞臺。前面提到,對「大鳴大放大字報」憂心忡忡的當代中國評論者,之所以有著強烈的「群氓恐慌」,以至於對MeToo等公共輿論運動的「狂歡性」杯弓蛇影、草木皆兵,一個至關重要的促因,是知識份子群體對文革慘痛歷史經驗的「創傷後應激」;然而這種應激實際上是錯位的——其所依賴的文革敘事受到後文革時代官方宣傳定調(比如《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的嚴重形塑與扭曲,往往有意無意地忽略了這樣一個簡單而關鍵的事實:文革時代的大字報並不是什麼人都能貼、什麼內容都能貼。正如我在另一篇文章中所說:

文革中的大字報從來不是對公共空間的真正參與,而是極權體系強行製造的偽社會運動,是最高領袖個人意志的提線木偶、指哪兒打哪兒的政爭工具。最高領袖想要炮打司令部,大家就可以盡情炮打司令部;想要鬥倒接班人,大家就可以盡情批判接班人是內奸工賊;想要侮辱知識份子,大家就可以盡情揭發知識越多越反動。但是反過來,文革期間有人敢寫一張大字報為接班人辯護、敢寫一張大字報批評最高領袖的路線政策嗎?你今天寫了貼了,明天就會像遇羅克、張志新那樣被逮捕、被監禁、被割喉、被槍斃。……
這也不單單是什麼對最高領袖的「個人崇拜」問題。只有在缺乏切實的政治參與、制衡、問責等機制的體系裡,個人崇拜才能被統治者肆無忌憚地製造、維持和利用;而一黨專制的權力結構,正是個人崇拜天然而豐沃的土壤。文革結束後,官方的「痛定思痛」當然不會觸及這一層制度根源,所以除了口頭上嚷嚷要防止個人崇拜之外,只好避重就輕捨本逐末地去禁止什麼「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順便借機打壓一下西單民主牆等真正來自民間、對專制政體構成壓力的呼聲)。把大字報這種形式本身與文革的罪惡等同起來,將草根階層……對公共空間的開拓、參與、競爭視同洪水猛獸,其實是中了專制政體的瞞天過海之計。[10]


[1] 絕大多數英文學術論文均在這個意義上使用「媒體審判」或「公共意見法庭」一詞,略舉數例:Peter A. Joy & Kevin C. McMunigal (2004), “Trial by Media: Arguing Cases in the Court of Public Opinion,” Criminal Justice 19(2): 47-50;Giorgio Resta (2008), “Trying Cases in the Media: A Comparative Overview,”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71(4): 31-66;Michele DeStefano Beardslee (2009), “Advocacy in the Court of Public Opinion, Installment One: Broadening the Role of Corporate Attorneys,” Georgetown Journal of Legal Ethics 22: 1259-1333;等等。

[2] 作者此處所說的「公審」,其詞義須在黨國語境中理解,指審判結果早已內定、庭審只是裝模作樣的「做秀審判(show trial)」,而非允許公眾旁聽的「公開審判(public trial)」。正如前引《世界人權宣言》所示,「公開審判(public trial)」恰恰是法治精神的體現(除非有特殊原因使得案件需要閉門審理,比如保護未成年當事人的隱私、涉及軍事機密等等)。

[3] 當然在實際的「神諭審判」中,真正的「權威」其實是掌握流程設置權及神諭解讀權的特定神職人員。這一方面方便神職人員徇私舞弊,另一方面也意味著在中世紀濃厚的宗教氛圍下,訓練有素的神職人員得以利用普通教徒「上帝無所不知」的信念,僅僅通過案件當事人是否敢於接受火刑等殘酷的「神諭挑戰」,便能準確判斷出案情真相,而不必當真動用這些毫無意義的酷刑。相反,「比武審判」由於完全依賴與案情無關的因素決勝,因此極度偏向於武力資源(包括可用於雇傭武力的財力資源)占優的一方,導致大量冤假錯案。參見Peter T. Leeson (2011), “Trial by Battle,” Journal of Legal Analysis 3(1): 341-375;Peter T. Leeson (2012), “Ordeal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55(3): 691-714。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 [2012] 21號,2012年12月20日,第一百八十一條(五)。

[5] John Jeffries & Paul Stephan (1979), “Defenses, Presumptions, and Burden of Proof in the Criminal Law,” Yale Law Journal 88(7): 1325-1407,第1374頁。比如在美國,雇主慣例要求查看求職者的犯罪記錄;不少人認為這種做法屬於對有犯罪記錄者的歧視,主張通過專門的反歧視法案加以禁止,參見Elizabeth Westrope (2018),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Criminal History: Why an Anti-Discrimination Statute Is a Necessary Remedy,”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 108(2): 367-397。美國另一類更加制度化的「官方汙名」是「性犯罪者登記與通知(sex offender registration and notification)」系統;該制度剝奪有性犯罪記錄者的住址隱私權,將其居住與遷徙資訊自動公開給其所在的社區,導致許多性犯罪者出獄之後難以買房租房,只能流落街頭,引發了關於此類制度利大還是弊大的長期激烈爭論,參見Catherine Carpenter (2003), “On Statutory Rape, Strict Liability, and the Public Welfare Offense Model,” American University Law Review 53(2): 313-391;J.J. Prescott & Jonah E. Rockoff (2012), “Do Sex Offender Registration and Notification Laws Affect Criminal Behavior,” Regulation 35(2): 48-55;Kate Hynes (2013), “The Cost of Fear: An Analysis of Sex Offender Registration, Community Notification, and Civil Commitment Law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United Kingdom,” Penn State Journal of Law & International Affairs 2(2): 351-379;David M. Bierie (2016), “The Utility of Sex Offender Registration: A Research Note,” Journal of Sexual Aggression 26(2): 263-273等。

[6] Domenico Montanaro, “Poll: More Believe Ford Than Kavanaugh, A Cultural Shift From 1991,” NPR,2018年10月3日(https://www.npr.org/2018/10/03/654054108/poll-more-believe-ford-than-kavanaugh-a-cultural-shift-from-1991);John Bowden, “Federalist Society Welcomes Kavanaugh with Standing Ovation,” The Hill,2018年11月15日(https://thehill.com/blogs/blog-briefing-room/news/417054-federalist-society-welcomes-kavanaugh-with-standing-ovation)。

[7] 參見Jacey Fortin & Jonah Engel Bromwich, “Sinclair Made Dozens of Local News Anchors Recite the Same Script,” New York Times,2018年4月2日(https://www.nytimes.com/2018/04/02/business/media/sinclair-news-anchors-script.html)等相關調查報導的揭露。

[8] 關於福克斯新聞台在當代美國右翼中的宣傳機器角色,參見林垚(2016),〈第六政黨體系與當代美國的右翼極端主義〉,《文化縱橫》2016年6月號;Jane Mayer, “The Making of the Fox News White House,” New Yorker,2019年3月11日(https://www.newyorker.com/magazine/2019/03/11/the-making-of-the-fox-news-white-house)等。

[9] 時至今日,美國社會對黑人根深蒂固的種族偏見,仍然使得無辜黑人被司法系統誤判有罪的概率遠遠高於白人,相關資料參見Samuel R. Gross, Maurice Possley & Klara Stephens (2017), Race and Wrongful Convic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s;注意這些冤枉無辜的案例並非「輿論審判」的後果,而是種族偏見對司法系統的影響所致,因此同樣不支援MeToo質疑者對公共輿論的恐慌。至於其中所涉虛假指控問題,本文接下來即將論及。對美國種族偏見、種族主義政策及黑人「犯罪率」畸高之間關係的更多分析,參見Michelle Alexander (2010), The New Jim Crow: Mass Incarceration in the Age of Colorblindness, New York, NY: The New Press;James Forman, Jr. (2017), Locking Up Our Own: Crime and Punishment in Black America, New York, NY: Farrar, Straus and Giroux等著作。

[10] 林垚,〈論最近的大字報〉,Matters論壇,2018年4月26日(https://matters.news/forum/?post=10004ed7-f5a8-4e8f-aee1-05297cac6a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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