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三土
林三土

政治学、哲学、法学

“我也是”:作为集体行动的公共舆论运动(第一节:何为MeToo?MeToo何为?)

作于2019年3月13日,发表于《思想》第38期(2019)第253-324页(台北:联经),预印版PDF可在此下载: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3463859。本文原拟以《“我也是”:集体证言、程序正义与社会变革》为题,后因病未能及时完稿,故分为上下两篇撰写。上篇正文约三万八千字,脚注约八千字,因篇幅过长,无法在本站保存草稿,只能分节发出。一下是第一节。


1          引言:何為MeToo?MeToo何為?

2018年,MeToo(「我也是」、「米兔」)運動的旋風一度席捲中國大陸,從高校、公益圈、傳媒界到宗教界,諸多有頭有臉的人物在性侵擾指控下紛紛現形[1]。與此同時,這場公共輿論運動也在推進反性侵擾制度建設方面取得了一些初步的成果,譬如促使中國最高法院正式將「性騷擾損害」納入關於教育機構責任糾紛的民事案由、一些地方出臺反校園性侵擾工作機制等等[2]

不出意外的是,MeToo運動的短暫成功也引發了強烈的反彈。一方面,官方出於對社會自組織力量及公民運動的恐懼,慣性式地採取刪帖、約談等維穩措施,打壓與MeToo相關的討論與行動,令其在九月份之後迅速從本已相當逼仄的互聯網公共空間中銷聲匿跡;隨著運動的輿論勢頭遭到壓制,一些施害者亦借機反撲,對敢於出面指證的受害者秋後算帳。另一方面,中國民間對MeToo運動的質疑聲從未斷絕,其中既有對其它國家「反MeToo派」主要論點的學舌,又不乏一些頗具「中國特色」的觀念與主張。由這些質疑以及相關回應所延伸出的種種爭論,雖曾在七、八月間形成一場公共說理的小高潮,卻因官方輿論管制的加劇,導致本來有望繼續深入的討論戛然而止[3]

本文不揣冒昧,試圖對MeToo運動質疑者的各種常見觀點與論述,加以較為全面系統的辨析及回應。不過在此之前,或有必要簡單談談MeToo運動的脈絡、機制與訴求,作為後文討論具體議題的鋪墊。

1.1        反性侵擾的脈絡

就其本意而言,「MeToo運動」特指當前這樣一波以反對性侵擾為核心訴求的社會運動:其濫觴於2017年10月的美國,借助互聯網上一個同名標籤的病毒式傳播而興起,並在此基礎上持續動員迄今。當好萊塢製片人哈威·韋恩斯坦性侵慣犯的真面目終於被媒體揭露之後,女明星艾麗莎·米蘭諾在推特上發起#MeToo標籤,鼓勵有過被性侵擾經歷的女性說出自己的遭遇。此標籤當天就有超過20萬條推文採用,反映出性侵擾問題的普遍與嚴重。很快MeToo運動便從線上拓展到線下,演化為席捲全美的反對性侵擾的社會浪潮,進而蔓延至全球其它國家。2018年1月1日,旅居美國的羅茜茜博士在網路上實名舉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陳小武持續性騷擾多名女學生,是為這一波「中國MeToo運動」的發端。

不過圍繞MeToo運動得失而展開的公共爭論,往往並不限於針對當前這一波特定的社會動員,而是泛及一般意義上的「反性侵擾的制度倡議」、「反性侵擾的公共輿論運動」、「在互聯網上曝光性侵擾的做法」等等。畢竟,MeToo運動與之前其它反性侵擾實踐有著高度共享的母題,其訴求、策略、政策建議等等,很大程度上均早已被過往的相關探討所覆蓋(比如應當如何界定性侵擾、性侵擾指控的可信度有多高、何為性侵擾調查的正當程序及恰當證據標準、公共輿論的意義何在),真正的新議題(比如互聯網帶來的變化)為數有限;甚至就連運用互聯網平臺以及「MeToo」標籤來開展反性侵擾動員,也並非這一波MeToo運動的首創[4]。然而由於每一波運動都會吸引來一批此前並不關心或瞭解既有理論及實踐積累的評頭論足者,所以這些質疑中的絕大部分其實屬於閉門造車,而回應者也不得不將許多精力花在對基礎議題的反復澄清上;反過來也一樣,MeToo運動出現之後為其辯護的論述(包括本文在內),基本上都承襲前人的洞見,並無太多獨出機杼之處。

另一方面,無論在MeToo運動的直接發源地美國,還是世界其它地區,反性侵擾的理論與實踐,從話語模式、政策議程到問題意識,均受到各自社會、政治、法律條件以及既有抗爭脈絡的高度型塑,具有隱蔽的地方性,值得別國的借鑒者注意分辨。

以美國為例,自1974年琳·法爾利(Lin Farley)首創「性騷擾」概念之後,如何在美國的判例法體系中為其找到一席之地,用父權社會既有法規與判例的「舊瓶」裝下女權主義概念的「新酒」,便成了同情性騷擾受害者遭遇的法官與法學家們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5]。1986年美國最高法院決定採納凱薩琳·麥金農(Catherine MacKinnon)的理論,將職場性騷擾定義為「性歧視(sex discrimination)」的一種,以便在《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款(Title VII)」中創造相應案由[6];同理,校園性騷擾也被《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款(Title IX)」對校園性歧視的規定所涵蓋。

在這一制度安排下,雇主/學校倘若接受了聯邦政府的撥款,便有責任受理職場/校園性騷擾投訴。這固然加強了對(接受聯邦撥款的)雇主/校方的問責[7],另一方面卻也導致法院只接受當事雇員/師生對雇主/校方不作為或處置失當的起訴、而不再接受職場/校園性騷擾受害者針對作案者本人的民事侵權(tort)訴訟,嚴重限制了受害者申張正義的渠道與賠償額度[8]。與此同時,性騷擾投訴受理權從法院轉移到雇主/學校行政部門,也令後者是否有充分的能力或動機保證內部調查的專業與公平、反性侵擾機制是否會造成「性官僚機構」的過度擴張、職場/校園違紀處分的證據標準應當比照哪種類型的司法審判、雇主/校方究竟多大程度上應該為職場/校園性騷擾負責等等議題,在相當大程度上主導了當代美國關於反性侵擾機制(以及MeToo運動會對具體案例及制度造成何種影響)的爭論(詳見本文续篇第6節)。尤其隨著高等教育院校成為美國當代「文化戰爭」的焦點戰場,圍繞反性侵擾制度的論戰絕大多數時候都把注意力集中在「第九款」的闡釋與運用上。2018年末,部分出於對MeToo運動的反撲,特朗普手下的保守派教育部長貝琪·德沃斯推出了一份「第九款」行政規則修訂草案,旨在大幅削弱奧巴馬時期改良完善的反校園性騷擾機制,再一次將相關爭議推到了輿論舞臺的中心(我參與撰寫了耶魯法學院學生工作小組對德沃斯草案的批評意見書)[9]

美國的種族問題同樣對其反性侵擾運動及MeToo運動造成了深刻的影響。尤其在後民權運動時代美國黑人受困於「大規模入獄(mass incarceration)」的惡性循環、以及黑人男性遭到錯誤定罪及過度刑罰的比例遠高於其它族裔等現實背景下,對於性侵與家庭暴力的處理,出現了認為刑事司法的介入多多益善的「監禁派女權主義(carceral feminism)」,與認為前一方案的種族主義惡果太過嚴重,主張改由民事侵權訴訟、社工干預、暴力傾向強制治療等其它模式取代刑事懲罰的「反監禁派女權主義(anti-carceral feminism)」,這兩大對立陣營。類似地,對於美國高校的「第九款」反性侵擾機制,有人認為由於學校行政人員往往缺乏充分的法律訓練或指導,難以主動排除種族偏見,因此除非提高校園性騷擾違紀處分的舉證責任標準(亦即高於民事審判通用的「證據優勢」標準,詳見後文),否則便會冤枉許多無辜的黑人男學生;但也有人反駁說,學校行政人員的種族偏見其實也經常導致黑人女學生的性騷擾投訴得不到嚴肅對待,如果進一步提高舉證責任標準,對她們就更加不公平[10]。再如美國MeToo運動中不同個案得到的輿論關注度與反應激烈程度,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受到種族偏見的影響,也是運動過程中不斷引起反思的問題[11]

中國的情況則大相徑庭,一黨專制的政治結構、反性侵擾制度建設的一片空白、調查記者業的凋敝、文革造成的集體「創傷後應激」等「特色國情」,共同決定了中國MeToo爭論各方的問題意識與話語策略。比如在中國MeToo運動的支持者與反對者中,各有一部分人採取的是基於「國情」的「讓步式」論述策略(前者譬如:「MeToo運動在歐美法治國家可能確實有點走過了頭,好好的法律途徑不走,非要到網上一哭二鬧,純屬『白左』們沒事兒瞎折騰。但中國的法治狀況就是個笑話,性侵受害者根本求告無門,而且MeToo輿論的熱度還沒有起來就遭到刪帖打壓。這種情況下還擔心中國MeToo運動走過頭,實在是太不接地氣了吧!」後者譬如:「恰恰是因為歐美國家有法治作為保障,造謠誹謗者需要承擔相應後果,加上媒體和民眾的素質比較高,所以MeToo運動才不會走向極端。中國就不同了,民眾素質低容易被煽動,政府更是巴不得利用性侵指控來打擊不聽話的公知。橘生淮北則為枳,MeToo運動到了中國,要是任其發展下去,不變成另一場文革才怪!」);尤其中國的MeToo質疑者普遍將這場運動斥為「大鳴大放大字報」,更與後文革時代官方歷史敘事對一代人的洗腦息息相關(詳見第3節)。

1.2        MeToo運動的三重訴求及三類反彈

儘管各國反性侵擾的話語及議程存在地方性的脈絡差異,但MeToo運動作為一波持續不間斷的跨國社會動員,其機制與訴求則是明確與共通的。概而言之,即通過鼓勵性侵擾受害者做出關於自身經歷的公開證言(public testimony),形成對性侵擾經歷普遍性的共同知識(common knowledge)、以及反性侵擾的公共輿論壓力,從而達到對個案的追責,對性侵擾受害者及潛在受害者的賦能,和對縱容甚至鼓勵性侵擾的制度及文化的促變。

個案追責無疑是MeToo運動中最直觀、最引人注目的部分;當人們總結MeToo運動的「輝煌戰果」時,首先提起的往往也是其成功地將哪些性侵擾犯拉下了馬[12]。不過如果把個案追責視為MeToo運動的首要甚至唯一訴求,就無法理解如下兩點:其一,通過傳統媒體或互聯網平臺曝光性侵擾的案例,過去各國均時有發生,其中一些也引起了巨大的輿論反響,但是為何只有在「Me Too」的集結號聲中,性侵擾的輿論曝光才超越諸多孤立的個案聲討,匯合昇華成公共輿論的一場運動[13]?其二,無論前MeToo時代,還是MeToo運動中,輿論所曝光的性侵擾個案都有很大一部分並未達到追責的效果(比如後文提及的卡瓦諾事件等);然則追責效果的不盡人意,為何無阻越來越多的性侵擾受害者加入MeToo運動的行列,公開訴說自己的遭遇?

在父權社會文化中,遭遇性侵擾是一件恥辱且「不可說」之事,受害者往往在事件本身的傷害之餘,又因身邊親友甚至執法人員的冷漠與敵意而受到二重創傷,以及為社會文化偏見所困,陷入對自我的種種責備、懷疑、厭惡與否定[14]。被壓迫群體的公共證言本身具有療愈(therapeutic)和促進意識覺醒(consciousness-raising)的作用[15],而「我也是」這一表述進一步強調了性侵擾經歷的普遍性與共鳴性,將原本孤立的受害者聯結成心理上的共同體,借此克服現實中的冷漠與敵意、以及由社會文化偏見的內化而導致的負面自我評價,實現集體性的賦能。與此同時,當公共證言的言說內容從個案上升到集體經驗時,公眾對這一原本遭到忽略的集體經驗的共同知識,也將令公共輿論的喧囂沸騰不單只是針對孤立的個案,而是直指其背後更根本性的制度與文化,在個案追責之外推動長遠的社會變革。

MeToo運動的這些訴求,自然也引來了針鋒相對的反彈。大致而言,常見的反MeToo論調存在下述三類「理想類型(ideal types)」——當然在實際爭論中,並非所有對MeToo運動的質疑都以如此誇張的形式呈現,很多時候質疑者的表述要顯得溫和許多;不過即便對於較溫和表述的質疑,倘若深究其背後的預設和話語元素,往往萬變不離其宗,均可在下述三類「理想類型論調」中找到對應[16]

(1)「群氓批判」聲稱:MeToo運動實為文革時代「大鳴大放大字報」在互聯網上的還魂,慫恿性侵擾受害者繞開法治渠道,憑藉社交網路平臺散播一面之辭,煽動不明真相公眾的情緒,狂歡式地展開「指控即定罪」的「輿論審判」,踐踏無罪推定與程序正義原則,結果不是眾口鑠金冤枉無辜,就是上綱上線把只是犯下一點無心之失的人打入十八層地獄。
(2)「弱女子批判」聲稱:MeToo運動是對女性的「自我受害者化」,將其描述成任人擺佈的木偶,配合「邪惡有權男人/無辜柔弱女人」的敘事範本,否定女權主義本該推崇的女性力量、勇氣與能動性,借此開脫受害者自身的責任,連「女孩要懂得自我保護、著裝不要太挑逗」的善意提醒都當作「蕩婦羞辱」大肆圍攻,也令一些別有用心的女性得以扮豬吃老虎兩頭佔便宜。
(3)「道學家批判」聲稱:MeToo運動體現的是官僚式的僵化無趣與清教徒式的談性色變,要麼否認性關係建立過程中「曖昧」與「試探」的不可避免,要麼否認「曖昧」與「試探」的青澀美好,企圖推行「簽約撫摸」、「簽約接吻」、「簽約上床」制度,以一刀切的「同意」標準來規訓任何帶有性意味的互動,不給「情欲流動」留下任何空間。

值得注意的是,這三類「理想類型」之間並非涇渭分明,個中話語元素往往相互糾纏聯繫,比如「道學家批判」所強調的「曖昧」,與「群氓批判」所指責的「上綱上線」過度懲罰,根本上均事關如何恰當界定性侵擾行為、何時判定性侵擾成立等問題;「群氓批判」對「虛假指控」可能性的極盡誇張,背後反映出的性別偏見又與「弱女子批判」的「自我受害者化論」相表裡;等等。此外,由於MeToo運動對個案的曝光與追責,相比另外兩重訴求而言更為直觀和引人注目,相應的「群氓批判」也便成為質疑者最倚重的理想類型,混雜了最多的話語元素。後文的剖析也因此以「群氓批判」為主要對象(第2至4節、续篇第6節),並通過話語元素的內在關聯,兼及另外兩類反MeToo論調(第5節、续篇第7節)。

因篇幅較長,本文的寫作分為兩篇,章節連續編號,分別發表。本篇〈「我也是」:作為集體行動的公共輿論運動〉以下的內容安排如下:第2節與第3節分別考察「無罪推定」與「輿論審判」概念,指出為何質疑者將MeToo運動(以及其它公共輿論運動)視為踐踏法治的群氓狂歡,乃是基於對法治原則的錯誤理解和對歷史經驗的錯位應激。第4節與第5節各自通過對「虛假指控論」與「自我受害者化論」的分析與回應,揭示性別偏見如何隱蔽而深入地扭曲著我們在性侵擾問題上的認知。這幾節的討論,可以認為主要是對MeToo作為公共輿論運動的「消極辯護」,旨在消除人們對這一運動本身的種種誤解與恐慌。

接下來的續篇擬題為〈「我也是」:制度完善與社會文化變革〉,側重探討反性侵擾制度建設及社會文化再造方面的「積極議程」。第6節以美國的校園反性侵擾之爭為例,考察非司法或准司法的反性侵擾制度應當採取怎樣的程序和標準,「性侵」、「性騷擾」、「性失當行為」等分別應當如何界定,以及性侵擾懲罰的比例原則問題。由性侵擾的界定與懲罰,引出第7節對MeToo運動抹殺「曖昧」空間、鼓吹「性規訓」等質疑的辨析,以及關於何為恰當的性教育和性文化的討論。最後,第8節簡單回應其它若干僅僅基於時勢的策略保留(比如擔心MeToo運動在當前社會氛圍下過於狂飆突進,超出了一般公眾的心理接受範圍,將許多原本同情反性侵擾訴求的人推到對立面,令保守勢力得以借機反彈;或者認為反性侵擾雖然重要,卻並非當務之急,MeToo運動消耗了過多本可投入其它戰線的社會政治資源;等等),借此總結社會運動的意義及其推動社會變革的前景。

[1] 本文出於簡便起見,將性侵(sexual assault)與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合稱為「性侵擾」;關於二者之間的區別,以及二者與性失當行為(sexual misconduct)的區別,參見本文下篇第6節的相關討論。對2018年10月以前中國MeToo運動所涉案例及相關輿論的總結,參見端傳媒,〈無法迴避的浪潮:中國#MeToo調查全記錄〉,2018年10月21日(https://theinitium.com/project/20181021-metoo-in-china/)。需要指出的是,由於MeToo運動的社交媒體化、去中心化特徵,想要完整彙集所有相關案例可謂不可能的任務,包括端傳媒這份已然相當用心的「全記錄」也仍有諸多遺漏,比如七月底數名中國學生合作舉報泰國籍華裔教授王光亮(Non Arkaraprasertkul)性侵及性暴力、九月初女權活動家呂頻舉報阿里巴巴高管朱衛國對其性騷擾等案例均未收入其中,由此可知同期實際爆出的MeToo案例總數應當遠遠超出該記錄所稱的36例;此外,該記錄迄於九月底,未能涵蓋2018年最後三個月的事態發展,包括朱軍、周非、鄧飛等若干受指控者對性侵擾受害者及受害者親友的反訴,劉強東涉嫌強姦案等等。亦參見黃雪琴,〈中國「#MeToo」一周年:歷程、成績與限制〉,FT中文網,2019年1月2日(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80907)對18名MeToo舉報者的回訪。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 [2018] 344號,2018年12月12日;以及比如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杭州西湖區教育局,《關於建立校園性騷擾未成年人處置制度的意見》,杭西檢會 [2018] 5號,2018年8月6日(有相關報導稱是全國第一個出臺的反校園性騷擾工作機制)。當然,這些制度倡議早在MeToo運動展開之前就有中國的女權主義學者及運動家提出,MeToo運動的作用則在於為這些倡議獲得採納提供相應的社會意識與輿論助力。參見劉曉楠(2014),〈性騷擾的現狀及法律規制:以港臺地區性騷擾立法為鑒〉,《婦女研究論叢》2014年第4期,第41-48頁;李軍(2014),〈學術性騷擾的共犯性結構:學術權力、組織氛圍與性別歧視〉,《婦女研究論叢》2014年第6期,第44-55頁;等等。類似地,最高人民檢察院2019年2月12日公佈的《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提出「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資訊庫和入職查詢制度」,雖不在這一波MeToo運動的直接訴求範圍之內,卻也不排除相關倡議者從中借力的可能。

[3] 對這場公共說理的前半程小結與檢討,參見紀小城,〈中國#MeToo大辯論:並非劉瑜導致撕裂,裂痕一直就在那裡〉,端傳媒,2018年8月1日(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80801-opinion-jixiaocheng-metoodebate/)。該文提供了當時眾多爭鳴文章的鏈接,這裡遂不備載。

[4] 早在2006年,美國黑人女權運動家塔拉娜·伯克(Tarana Burke)便已在互聯網上提出「Me Too」口號、並成立相應的線下組織,鼓勵遭遇職場性侵擾的少數族裔女性說出自己的遭遇,力圖喚起全社會對職場性侵擾問題以及少數族裔女性生存境況的關注。與主流輿論對伯克的長期冷遇相比,2017年底#MeToo標籤的爆紅,固然有惡跡累累的特朗普當選總統所造成的危機感、互聯網生態的變化等各種因素起作用,卻也同樣反映出美國女權主義運動內部長久以來的種族張力與階層張力,及其對「注意力」這一稀缺資源在分配上的切實影響。參見Angela Onwuachi-Willig (2018), “What About #UsToo?: The Invisibility of Race in the #MeToo Movement,”Yale Law Journal Forum 128: 105-126;以及女權主義理論對「交叉性(intersectionality)」的大量討論。

[5] 參見Lin Farley (1978), Sexual Shakedown: The Sexual Harassment of Women on the Job, New York, NY: McGraw Hill,第xi-xiii頁;Reva Siegal (2004), “Introduction: A Short History of Sexual Harassment,” in Catherine MacKinnon & Reva Siegal (eds.), Directions in Sexual Harassment Law,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第1-39頁。

[6] Meritor Savings Bank v. Vinson, 477 U.S. 57 (1986);Catharine A. MacKinnon (1979), Sexual Harassment of Working Women: A Case of Sex Discrimination,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但最高法院對「性歧視」的狹隘定義,又導致美國司法機構後來在處理同性之間的性侵擾案件時遇到很多困難,參見Katherine M. Franke (1997), “What’s Wrong With Sexual Harassment?,” Stanford Law Review 49(4): 691-772等批評;亦見本文第5節對性侵擾與各類權力結構之間關係的討論。

[7] 相比之下,未接受聯邦撥款的企業及其它機構(比如頻繁爆出神職人員性侵醜聞的天主教會、美南浸信會等宗教組織)卻完全不需要對其下屬的性侵、性騷擾事件負責(儘管它們仍然需要為其下屬除了性侵擾之外的其它民事過失負責)。對此類豁免的批評,參見Martha Chamallas (2013), “Vicarious Liability in Torts: The Sex Exception,” Valparaiso University Law Review 48(1): 133-193。

[8] 參見Joanna Stromberg (2003),“Sexual Harassment: Discrimination or Tort?,” UCLA Women’s Law Journal 12(2): 317-353;Sarah L. Swan (2016), “Between Title IX and the Criminal Law: Bringing Tort Law to the Campus Sexual Assault Debate,” Kansas Law Review 64(4): 963-986等。

[9]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Proposed Rule: Non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Sex in Education Programs or Activities Receiving Federal Financial Assistance,2018年11月29日(https://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D-2018-OCR-0064-0001);Kathryn Pogin, Kath Xu, Alyssa Peterson, Lauren Blazing & Yao Lin, Comment from YLS Community Members re Title IX NPRM,2019年1月30日(https://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D-2018-OCR-0064-31321)。對「第九款」來龍去脈以及圍繞其展開的「文化戰爭」的綜述,參見R. Shep Melnick (2018), The Transformation of Title IX: Regulating Gender Equality in Education, D.C.: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10] 前一類論點參見諸如Lara Bazelon,“I’m a Democrat and a Feminist. And I Support Betsy DeVos’s Title IX Reforms,” New York Times,2018年12月4日(https://www.nytimes.com/2018/12/04/opinion/-title-ix-devos-democrat-feminist.html);後一類論點參見諸如Antuan M. Johnson (2017), ‘Title IX Narratives, Intersectionality, and Male-Biased Conceptions of Racism,’ Georgetown Journal of Law & Modern Critical Race Perspective 9(1): 57-75。

[11] 比如在南亞裔演員阿齊茲·安薩里(Aziz Ansari)遭到匿名指控一事中,有人認為安薩里被指控的情節相當輕微,指控者只是利用白人女性的身份特權小題大做,媒體對此事的過分關注正是種族偏見的反映,見Caitlin Flanagan,“The Humiliation of Aziz Ansari,” Atlantic,2018年1月14日(https://www.theatlantic.com/entertainment/archive/2018/01/the-humiliation-of-aziz-ansari/550541/);但也有人認為,親MeToo運動的媒體其實並沒有把安薩里作為眾矢之的窮追猛打,相反為他辯護或開脫的聲音遠多於責備一方,可見MeToo輿論整體上有著充分的自省與自潔能力,見Osati Nwanevu,“There Is No Rampaging #MeToo Mob,” Slate,2018年1月16日(https://slate.com/culture/2018/01/the-reaction-to-the-aziz-ansari-allegations-shows-metoo-is-more-measured-than-its-critics-claim.html)。另參前註提及的塔拉娜·伯克首倡MeToo運動一事,以及前引Onwuachi-Willig,“What About #UsToo?”一文。

[12] 比如參見Audrey Carlsen et al.,“#MeToo Brought Down 201 Powerful Men. Nearly Half of Their Replacements Are Women,” New York Times,2018年10月29日(https://www.nytimes.com/interactive/2018/10/23/us/metoo-replacements.html);前引端傳媒,〈無法迴避的浪潮〉;等等。

[13] 以中國為例,早在羅茜茜舉報陳小武之前,互聯網上就已爆出過若干輿論影響較大的性侵擾指控,如2017年12月微博網友爆料,南昌大學國學研究院副院長周斌,在院長程水金包庇下長期性侵女生;2017年5月北京電影學院畢業生「阿廖沙」指控班主任之父朱正明以及兩名教授宋靖、吳毅性侵,並指控學校掩蓋事實、打壓舉報學生;2016年8月北京師範大學學生康宸瑋發表長篇調查〈沉默的鐵獅——2016年北京師範大學校園性騷擾調查紀實報告〉,揭露該校教授施雪華(報告中稱「S教授」)等慣犯;2014年6月女生「汀洋」指控廈門大學教授吳春明性侵,其後二百多名聲援者連署公開信要求教育部徹查該案;等等(與後來中國MeToo運動的個案曝光一樣,之前的這些指控中,只有小部分最終實現了一定程度的追責,大多數則遭到打壓石沉大海)。同樣地,在MeToo運動之前的一兩年間,美國互聯網上便已有過若干輿論影響較大的、尤其是關於高校教授性侵擾及校方袒護或不作為的指控。

[14] 參見Jenny Petrak & Barbara Hedge (2002), The Trauma of Sexual Assault: Treatment, Prevention and Practice, New York, NY: John Wiley & Son, Inc.。

[15] 參見Tasha N. Dubriwny (2005), “Consciousness-Raising as Collective Rhetoric: The Articulation of Experience in the Redstockings’ Abortion Speak-Out of 1969,” Quarterly Journal of Speech 91(4): 395-422;Lindsay Kelland (2016), “A Call to Arms: The Centrality of Feminist Consciousness-Raising Speak-Outs to the Recovery of Rape Survivors,” Hypatia 31(4): 730-745等。

[16] 這方面較有代表性的比如劉瑜,〈關於metoo〉,2018年7月27日(首發於其微信朋友圈,轉載地址之一為:https://matters.news/forum/?post=16439143-1a75-497a-bad2-875d2fcd5d28),其中集齊了「群氓批判」(如第3至8段、第15段)、「弱女子批判」(如第2段、第10段、第13至15段)與「道學家批判」(如第5段、第14段)的各種話語元素。另據前引紀小城〈中國#MeToo大辯論〉一文的總結,劉瑜此文當之無愧是2018年中國反MeToo運動一方最有代表性的文本,不但羅列的反MeToo論點最全面,造成的輿論影響也最大;本文因此將其作為主要的徵引與討論對象。以下出於簡便起見,凡引用劉瑜此文時均不再以註腳形式說明出處,僅隨文標註「(L.n)」,其中n為該文自帶的段落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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