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三土
林三土

政治学、哲学、法学

me too运动会制造冤假错案吗?

谢谢@罗勉 在评论里提出下面这个疑问:

目前您主要在理论上进行论述,如果结合MeToo运动在中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实际情况,请教您如何看待在舆论热潮裹挟中,大众对情绪的诉求远远盖过对必要的逻辑和证据的重视?换言之,司法过程有制度性的安排来保障程序正义,但大众舆论并无中心化的权威来协调与管理,大众舆论与民事诉讼在此处的不同是否重要?我们应该如何考虑去防止狂欢式的、非理性的“媒体审判”?进一步说,如果举报成本低(比如匿名)、效果好(可以直接诉诸舆论让对方身败名裂)、撒谎报假案没有惩罚(媒体没有或者无法事实核查以及无人对撒谎者究责)。会不会造成很多冤假错案,让许多人的职业生涯、人格尊严毁于一旦?谢谢呀。
另外澄清一下,我这么说,不代表我支持以上质疑,是我的职业训练让我喜欢观点上的撞击,互相激发,真理应当越辩越明。当然,此澄清本身也说明了,政治正确的大潮给我在进行讨论时带来的一些担忧和考量。

  这个疑问,很重要也很典型,我想有必要单开一帖回复一下。

  我觉得在目前(以及可预见的未来)的社会/文化/技术条件下,对『MeToo运动导致舆论狂热和冤假错案泛滥』的担忧,是不必要地过虑了。这并不是说,在【逻辑】层面,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不存在。而是说,给定【我们所处的经验世界的约束】(这些约束有例外的时候,这个我下面会说),像你所说这种被MeToo运动整个毁掉名誉和人生的冤假错案,充其量是极个别的情况。

  我们不妨从迄今为止MeToo运动的后果看起:迄今为止,反对者能否举出哪怕一例,由MeToo运动导致的、毁掉被指控者名誉与人生的冤假错案?至少我到现在还没看到这样的情况发生。
  相反,我们倒是可以看到如下两种情况:
  一是『试图诬陷(或钓鱼)但无人问津或者被迅速识破』。比如美国共和党参议员候选人Roy Moore恋童丑闻曝光后,其共和党的支持者曾经试图通过钓鱼手段来为其扳回一城:由某女性假装是Moore的受害者、主动向华盛顿邮报的记者『爆料』,希望记者上钩后写出没有根据的报道,从而损害批评Moore的主流媒体的信誉。但是当记者要求该『爆料者』提供证据时,后者马上左支右绌、被记者识破。
  类似的情况,在这几天章文性侵丑闻曝光后也有发生。在最初几名女性站出来指控章文以后,网上很快开始小范围流传一幅声称章文有各种不堪性癖的截图。但是截图内容马上被章文前同事指出不实,极有可能是章文的支持者企图借此把水搅浑,在成功『钓鱼』之后令其它真正的指控一并无人相信。
  二是『事出有因但小题大作、虽然掀起一时风波但很快平静下去,没有造成多大影响』。比如某位和演员Aziz Ansari约会的女性,匿名指控他在约会时不够尊重女方意愿。帖子发表后,大多数评论者都指出,Ansari的做法虽然不妥,但和MeToo运动揭发出来的大多数事情,严重程度上绝对不可同日而语;Ansari在事发后迅速道歉,此后风波也就平息了下去,对他的职业生涯并没有造成什么太大影响。
  所以至少到现在为止,MeToo运动的『命中率』高得惊人,『误伤率』却几近于零。

  当然,这时候我们可以做两类追问。一是:现在确实没有冤假错案,但是怎么保证将来不会有?怎么保证MeToo运动不会逐渐走样?
  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去考察,一个类似事件的曝光和引起反响,具体的机制是什么?比如,你在提问中担忧媒体去中心化、匿名指控的后果,但是我们反过来想一下,假如现在reddit上(或者百度贴吧上)突然出现了一个匿名帖子、指控某某名人性侵,公共舆论会如何反应?是会不假思索地、不需要任何进一步证据地相信吗?
  当然不是。不管出于媒体的市场需求,还是出于涉事方面及利益相关方的利己考量,还是人们对真相(八卦)的热衷,接下来都会有人去挖掘匿名爆料者的身份、去推敲爆料帖中的细节是否可靠、去质询被指控者的身边人对他/她的观感、去悬赏寻找其它潜在的受害者,等等。
  也就是说,不管舆论去中心与否、不管初始爆料者匿名与否,最终一次爆料能够转化成『实锤』、能够形成针对被指控者的谴责和处罚呼声,都依赖于后续的证据补充。否则在网络时代新新闻不断压倒旧新闻、注意力不断转移的时代,这样无以为继的匿名爆料马上就会淹没在碎片讯息的狂潮中了。
  另一方面,实际案件的爆料,其实远远没有想象中那么去中心化。因为一般而言个体受害者既担心报复,又缺乏足够的影响力和渠道,所以要想掀起声势,往往需要有经验、有资源的人作为中介,征集、筛选、发布爆料。而这些中介人为了自己的信誉起见,不能不对爆料的可靠性先做一些判断。比如前面提到的Roy Moore丑闻中的华邮记者;又比如最近沈阳事件中的王敖教授、张鹏事件中的黄雪琴记者等等,还有这些年在曝光美国学界性侵丑闻中扮演重要作用的『feministphilosophers』平台运作团队等等。所以绝大多数时候,就算爆料人对旁观公众来说是匿名的,但她们的身份对于这些中介者和组织者来说却是非常清楚和有保障的
  以上说的是基于经验层面的条件约束,为什么我们不必担忧MeToo运动变成大肆迫害无辜的舆论狂欢。

  不过这些条件约束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被打破的。什么特定情况呢?就是表面上的『公共』舆论,其实只是当权者操纵下迫害特定群体的工具,而缺乏真正的公共性(即允许卷入争议的各方及其同情者公开地参与到相互质证的过程中)。

  比如文革,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大字报上喊着要打倒谁,其实只是最高领袖个人意志的反映。再比如种族隔离时代的美国南方,黑人男青年常常被无端指控『非礼白人女性』、不经正当程序就遭到白人暴民的私刑;表面上看这是南方白人『民主意志(多数暴政)』的体现,但我们如果仔细看历史细节就知道,当时南方对黑人、以及对同情黑人遭遇的白人,从言论权到政治参与权上设置了种种限制,一切以维护种族隔离、将黑人踩在脚下永世不得翻身为最高目标,这种情况下的『舆论』,一开始就排除了特定群体的参与,当然不能以『公共』视之。
  我觉得我们现在应该能够比较有信心说:当代美国不会出现上述的情况,所以MeToo运动不会沦落到类似的境地。中国的体制当然有极大缺陷,有些人也许可以担忧政府会借着MeToo来选择性地清除异己(比如选择性的开除性骚扰学生的自由派教授、却对同样性骚扰学生的亲政府派教授网开一面),或者借机大搞『高校师德整风』之类运动。但一方面,我不认为当今政府对民间舆论有如此完全的操纵力,更不认为政界在这方面干净到让他们敢于借机行动而不怕引火烧身;另一方面,就算政府真有心如此鸠占鹊巢,也仍然不等于MeToo运动本身在制造冤假错案。

  对『命中率』与『误伤率』的另一类追问是:用『命中率/误伤率』的高低来进行评价,这种『效用主义』式的计算方法本身,难道是恰当的吗?就算只是『误伤』了一个无辜者,也是对这个人的声誉与人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害啊!难道我们不应该『宁可放走一千,不可冤枉一个』吗?
  这就又回到了前面提到的『双向性』问题上。社会舆论相信与不相信一个指控,受到影响的并不仅仅是被指控者(嫌疑作案者),同样还有指控者(嫌疑受害者);尤其在性侵问题上,一个指控被周边人拒绝相信,对受害者打击的毁灭性,绝对不逊于错误指控对受枉者的打击。仅仅强调『误伤』对被指控性侵者的打击,而拒绝同样严肃地看待『纵容作恶』对实际性侵受害者的打击,等于是将被指控者的权益天然地摆在指控者的权益前面;这本身恐怕就反映了男权社会的某种偏见。
  注意我这里并不是说:指控者的权益反过来天然地高于被指控者的权益,所以我们完全不必考虑如何保障被指控者不受污蔑(前面也说到,MeToo运动的实际运作情况,很大程度上正是对这方面的保障)。而是说,将『命中率/误伤率』纳入考量,是在平衡两方面权益时不可避免的一个步骤。我们不可能完全抛开这种概率考量、空谈对嫌疑人权益的保障而忽略对受害者权益的保障,只能是尽力将这个平衡取舍的步骤做得更好。而这其中的关键之一,就是通过对性侵心理机制、『强奸文化』等社会现实的更多了解,来不断修正我们以往对证词『默认可信度』的错误预置,争取提高最终判断与实情吻合的概率

补记:在对本文的后续讨论中,有人哀叹MeToo兴起后逼得大家纷纷站队表态、非此即彼、『凡是怀疑MeToo可能制造冤假错案者皆被MeToo的狂热信徒打成性侵合谋』,『世间再无保留nuanced立场的空间』。我认为其实恰恰相反,是持这种观点者自己的思维不够nuanced。
  其体现之一,是未能理解本文最后一部分所说的,在控辩双方权益之间所做的平衡取舍其实是不可避免的,即便在前MeToo时代亦然;因此我们唯一能做的是根据更好的经验认识来调整我们对证据效力与强度的『默认可信度』判断(并且我们过往的相关判断是存在极大问题的),争取在假阳性(冤枉好人)与假阴性(放过坏人、对真正的受害者施加二次伤害)之间找到最好的平衡。
  体现之二是混淆了两类事件:『MeToo运动过程中有某甲对某乙做出不实指控』的概率,与『某乙无法及时洗脱不实指控,从而最终蒙受不白之冤』的概率;前者是一个静态的、单回合的事件,后者是经由往来质证的动态过程达到的结果。只要被控一方有发出辩护的渠道(互联网的出现令这种渠道更加多元、更难以被垄断),则动态质证过程造成冤枉的概率远低于单回合静态事件。考察MeToo的误伤率,应当从其作为动态过程的面相切入,而非止步于某个静态的事件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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