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犀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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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怀念那个时光。你真的让我心动不已。无法回去感受很痛苦,但是我在努力的争取。

超越快乐原则

超越快乐原则



前言:本文是我参考目前三个版本的《自我与本我》(译者分别是车文博等、林尘和徐胤,其中前两个版本为转译标准版,最后一个为德文直译版)自己搞的一个缝合版。总体来说,车文博版更加严谨,术语使用也更规范,但不够圆润,显得晦涩生硬(因为译者不是临床心理工作者)。相对而言,德文直译版比较生动的还原了弗洛伊德优美的语言,但术语使用和某些重要理论描述则不够精确。最后,本文也借鉴了不少台湾版的术语,如后设心理学之于心理玄学欲力之于本能,精神装置之于心理结构。

第一章

精神分析的理论让我们理所当然的认为,心理活动过程受快乐原则的自发调节。它们无一例外因一种不快乐的紧张状态而起,并最终朝着降低紧张感受的方向发展——即是说,避免不快和产生快乐是一致的。如果在这一前提下审视心理过程,我们就把一个经济的观点引入到我们的研究中来了。以目前的认识来看,如果在描述那些过程时,兼顾地形学观点、动力学观点、经济学观点,才是我们所能想象的最完整的论述,这构成了所谓的后设心理学。(metapsychological)。

对于考察快乐原则的假设在多大程度上与任何历史悠久的哲学体系类似,或者采纳了它们多少观点,这并非我们的兴趣。我们不过是在自己的研究领域论述日常观察到的事实,进而得出了这一猜想。优先性和原创性不是精神分析追求的目标;推导出快乐原则的那些现象如此醒目,人们根本无法对此视而不见。然而,如果有任何哲学或心理学理论可以告诉我们,对我们有如”强制命令”的快乐和不快感受究竟有何意义,我们仍将感激不尽。遗憾的是,在这方面我们几乎没有得到任何有用的信息。它是精神生活中最神秘莫测的一个领域,如果我们无法避免要涉及到它,那么在我看来,最大胆的假设也必不可少。我们已经决定,把快乐和不快、与存在精神生活中,但又不受任何方式限制(不与任何事物相联系的)的刺激数量联系在一起,也即用不快代表刺激数量的增长,快乐代表刺激数量的减少。我们并不是要在感受的强烈程度和刺激数量的相应改变之间建立一种简单的关系,至少从心理生理学的实验来看,两者根本不存在一种直接的正比例关系。或许,决定感受的最重要因素是,刺激在一定时间内的减少或增加的幅度。实验或许能为我们找到切入点,但对精神分析师而言,除非特定的观察结果把我们引向此处,否则没有必要去深入研究这些问题。

但当我们发现,如古斯塔夫.费希纳(Gustav.Th.Fechner)这样有深刻见地的学者对快乐和不快的看法,竟然与精神分析的主张如此相近,那我们就不能听之任之了。费希纳的观点收录在他的短文《关于世界万物和有机体进化史的一点看法》(1873,第11部分,附录第94页)中找到,原文如下:“只要意识行为始终与快乐和不快存在联系,那我们也可以认为快乐和不快与心理物理关系中的稳定和不稳定状态存在联系。这也证实了我在别处详细论证过的假设:每一种跨过意识阈值的心理物理过程,只要超出一定界限,达到接近完全稳定的状态,就会产生快乐,反之,当它偏离这个界限一定程度后,就会产生不快,而介于快乐和不快之间,存在着一个对审美平静的空白区域…”

促使我们相信快乐原则在精神生活中占据统治地位的,还有对如下事实的假设:精神装置力求将其中的刺激数量降低,或至少使之维持不变。这实际上不过是换了一套说辞。因为如果精神装置的目的是为了让刺激数量保持在较低水平,那所有会导致刺激数量上升的事物,都会对精神装置的运行造成阻碍,也即是让人感到不快的。快乐原则是从恒常原则(principle of constancy)中推导出来的,实际上,推导出恒常原则的那些事实,也促使我们相信快乐原则的存在。通过更详尽的论证还会使我们发现,我们所假设的精神装置的这一目标,实际上就是费希纳所谓的“趋向于稳定性”原则的一个特例,而费希纳正是将这一原则与快乐和不快的感受联系在了一起。

但是,我们现在必须指出,认为快乐原则主宰全部心理过程的观点,其实是不正确的,假如这一观点成立,那我们绝大部分的心理活动都将伴随着快乐,或将带来快乐,但实际上我们最普遍的经验与此完全相悖。情况只可能是,我们的心灵中的确存在一股遵循快乐原则的强烈倾向,但它受到了另一些力量或因素的反对,所以最后的结果并不一定总是与获得快乐的倾向一致。我们也可以参考费希纳对类似情况的评论(1873,第90页):“…然而,倾向于实现某些目标并不意味着目标已经实现,而且,一般来说目标只能以近似的方式实现…”研究哪些因素妨碍了快乐原则发挥作用,就又回到了一个安全又熟悉的领域,可以广泛运用我们的分析经验来回答这个问题。

第一种快乐原则受阻的情况,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且在我们看来是合理且规律的。因为,快乐原则是精神装置特有的、原始的运作方式,但从有机体自我保存角度来看,面对外部世界的重重困难,它从最初便是没有价值的,甚至是非常有害的。在自我的自我保存欲力的影响下,它被现实原则(reality principle)所替代,现实原则并不意味着彻底放弃对快乐的追求,它主张的延迟满足的获取,放弃某些满足的可能性,在通往快乐的漫长而又迂回的道路上暂时容忍一些不快。然而,快乐原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桀骜不驯的性欲力所使用的运作方式。所以经常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无论是在性欲力的作用下,还是在自我之中,快乐原则都战胜了现实原则,从而对整个有机体造成损害。

但可以肯定的是,用现实原则取代快乐原则,只能解释一小部分、并且不算是最强烈的不快经验。另一种经常出现的、有规律释放不快的情况,可以在精神装置中的冲突和纠纷中被发现,此时自我已经发展到更高级、更整合的阶段。精神装置所有的一切能量,都来自其先天的欲力冲动,但这些冲动并不一定都能获准达到同等的发展阶段。在发展过程中,一种情况反复再现:某些个别的欲力或欲力组分的目标与要求,可能与另一些可以被并入一个包容且统一的整体自我内的其他欲力产生冲突而不相容因此,前者便经过压抑过程从这个自我统一体中被分裂出去,滞留在较低的心理发展阶段中,并且从此失去了满足的可能性。它们,如那些被压抑的性冲动,如果在日后成功的通过迂回路径,最终达到了直接或替代性的满足。这个结果本来应该给人带去快乐,却被自我感受为不快。就在某些冲动试图依照快乐原则寻求新快乐时,由压抑而终止的旧冲突,现在又产生了与快乐原则违背的新裂痕。为何压抑作用能把快乐的可能变成不快的源泉,这一详细过程我们尚且不得而知,或者说还不能解释的很清晰。但毫无疑问的是,所有神经症的不快都属于这一类性质:它们都是一种无法被当做快乐来感受的快乐。

这里所提到的两种不快的情况,根本不能涵盖我们大多数的不快体验。但对剩下的那些体验而言,我们可以不无道理地推论,它们的存在与快乐原则的支配地位并不矛盾。我们所体验到的大部分不快是知觉的不快。它或许是对未满足的欲力所引起的压力的知觉;也可能是对外部事件的感受,这些事件要么本身是痛苦的,要么在精神装置中引起不快的期待——即是说,被它视作一种“危险”。精神装置的本职工作之一,是对这些欲望的诉求和危险的威胁做出反应。这种反应可以以正确方式,由快乐原则或加以修正的现实原则来引导。这样一来,我们似乎就无须对快乐原则进行任何广泛的限制了。但是,针对外部威胁的心理反应研究,恰好可以为我们手头的问题提供新的素料和议题。

收录于话题 #超越快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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