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恩灝
黎恩灝

倫敦大學亞非學院(SOAS)法律哲學博士、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GCAL)研究員。曾在香港積極參與公民社會發展超過十年。研究範圍包括威權及混合政體下的憲法、法與社會、司法政治及國際人權保障;學術文章見於《香港法律學刊》、《共產國家及後共產國家研究》及《亞非研究學刊》等。

[法治的政治之二十二]刑檢的政治

香港律政司長在民陣元旦大遊行後的周日發表網誌,指最近有人塗污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大樓、辱罵個別法官,可能觸犯藐視法庭,並指摘這些行為企圖損害法治。之後,該網誌通篇陳述司法獨立何其重要,在此不贅。

正如筆者早前談及,法治和司法獨立是兩個密不可分的概念,但法治絕不等於司法獨立。邏輯上,法官和裁判官負責審訊經執法部門(警方)和檢控部門(律政司)呈遞的案件,但這兩個份屬行政機關的部門如何選擇、先發敘述案件,即非法庭之責。

其實,刑事檢控社運人士也可以充滿政治色彩。去年年底,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社運人士Carolijn Terwindt出版了一本專著《當示威變成罪行:自由民主下的政治與法律》(When Protest Becomes Crime: Politics and Law in Liberal Democracies),透過比較西班牙、智利和美國針對社運人士的刑檢制度和訪問三地檢控官,嘗試打破「刑事檢控政治中立」的迷思。

傳統智慧認為,民主社會下的法律制度,依從自由法律主義(liberal legalism)的套路,將犯罪視為個人盤算及行為的結果;但從社會學角度而言,刑事法的功能是在分歧的社會,為政府進行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故此,即使檢控官強調刑檢以公益為圭臬、法律以保障普遍的個人權利為依歸云云,但實際上法律往往是不同集團維繫、競逐利益的工具。而檢控官在法庭提出的檢控敘述(prosecutorial narratives),就成為不同利益集團正當化打壓社運或宣稱自己是受害者的基礎。檢控敘述並非單純陳述案情,它隱含控方選擇如何描述處境、詮釋事實、選擇元兇等等。控方如何敘述、描繪、扣連案情與背景,就會影響被控人士「該當何罪」。

在自由民主國家,檢控官確信自己不偏不倚,只是應用經民主制度訂立的法律的公僕。但事實又是否這麼完美?作者走訪三地訪問檢控官,得出的結論正好相反。不少受訪者承認,他們有不同方法將案件事實置於既有的法律規範,決非單單應用法例般(applying the law)簡單。但他們為了維持權威與正當性以「不偏不倚代表公益」,他們就要搬出法律的「神主牌」,掩藏檢控者面對不同利益集團的盤算,強調依法用法而已。

當控方為了服務政權的利益,面對這些社運案件,就會採取兩種策略,第一種是「轉移視線」。當權者以刑事檢控社運人士,就是一個將政治訴求「靠邊站」的策略。這意味着政權將示威者的政治訴求是否合理的爭議,轉移成一個刑事問題,以刑事程序處理。一方面,自由民主政體下的刑法制度強調政治中立、不考慮案情的處境,將政治訴求「掃地出門」。另一方面,政權將與示威者的政治角力扭轉成犯法與否的問題時,就會將示威者塑造成罪犯、暴徒,從而有利政權以至受影響集團拒絕妥協的取向;政權──尤其控方──就有更多空間將公眾輿論和傳媒焦點轉移到刑事案件的法律細節。例如在智利,當原住民馬普切族與外來利益集團爭持土地與天然資源的問題,演變成各方衝突,抵抗者被冠以罪犯之名、檢控官以反恐法控告示威者破壞私產、地主又多番強調「我們不會向恐怖分子妥協」云云,令原住民與外來者的政治矛盾,更難透過談判解決,公眾焦點也會由馬普切族的生計問題,轉移到運用反恐法是否適切上。

第二種策略,就是「上綱上線」。檢控官將個別刑事案件放在大環境以至歷史背景之中,意圖論證刑事毁壞或搗亂是地下恐怖主義活動和分裂國家的一部分,令案件的層次由保障個人及財產安全,上升到國家安全與民主政體的問題。但民主和國安問題,本身不必然有既定時空或指涉具體人事,控方採取的「證據」,就是在刑事敘述中建構行為規律、引用網上言論和公開文本去證成該案件的犯人並非個別人士,而是有組織或集體行為,從而以門檻更低、刑罰更重的反恐法控告示威者。例如智利的檢控官以反恐法起訴示威者破壞私人地方,就能以該法例賦予的權力,有權隱藏證人身分,但馬普切族對族人是否收受利益指控保護家園的示威者,則存有憂慮。至於西班牙,當檢控官以反恐法起訴西班牙示威者時,所用的證據之一,就是有人在示威現場公開展示的分離主義武裝組織ETA成員近照。「上綱上線」的效果,就是以似是而非的證據和論述去強調示威者早有預謀、背後有未知勢力操控,從而引用更嚴厲的刑法去懲罰他們、打壓示威。

作者的比較研究,旨在打破「犯法就是犯法」、「法律與政治無關」的慣性思考,甚至在自由民主體制下的刑事法制,也能成為當權者的政治工具,此中的機制,就在於不屬於司法機關的檢控方如何將政治問題轉換為刑事問題,令示威成為罪名。

筆者認為西班牙、智利及美國的案例,不必然和香港反修例示威有直接比較的價值。畢竟,香港連自由民主制度也沒有。即使香港特區容許有司法獨立,也保證不了檢控獨立,遑論專業執法。倘若執法和檢控兩方不公不正或耍手段,將政治及司法成本加諸被捕人士、又把政治壓力全數轉嫁到法庭,那麼破壞法治的元兇,就是執法者和檢控者。

延伸閱讀:

Terwindt, Carolijn(2019). When Protest Becomes Crime: Politics and Law in Liberal Democracies. London: Pluto Press.

(本文原刊於《明報》觀點版,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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