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恩灝
黎恩灝

倫敦大學亞非學院(SOAS)法律哲學博士、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GCAL)研究員。曾在香港積極參與公民社會發展超過十年。研究範圍包括威權及混合政體下的憲法、法與社會、司法政治及國際人權保障;學術文章見於《香港法律學刊》、《共產國家及後共產國家研究》及《亞非研究學刊》等。

在線討論香港住屋權與土地大辯論的前言

本文旨在作今晚線上討論的引子。除了本文,曉雅今日發出的導言和我早前兩篇在香港報章的評論,亦是重要的參考文章。

為了方便討論,我僅以國際人權標準出發去理解「住屋權」。這裡所指的權利,是國際人權法下的權利,即包括在《世界人權宣言》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內條例列明的適足住屋權,要求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這個櫂利之所以是權利的基礎,是因為這些文件,首先確立了人人皆生而平等,不應因各種先天或後天的因素而遭到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從而維持每人的尊嚴。正如《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前言指出,「唯有創造環境,使人人除享有公 民及政治權利而外,並得享受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始克實現自由人類 享受無所恐懼不虞匱乏之理想」。住房權作為社經權利,是促進公民能安穩地享有自由生活之不可或缺的要求。

在過去的人權運動,運動針對的對象多數是一國之政府,因為政府具有落實政策、強制立法、運用資源落實人權的功能。然至今日,不少牽涉社會經濟權利受剝奪的個案,都和跨國企業、全球市場經濟有關,例如「住屋金融化」,故促進權利,已不純是政府的義務,商界、市場也有責任去修補新自由主義經濟帶來的人權問題。而香港的住屋權問題,正正是忽略了權利的視野,只從土地供應出發,無視土地資源分配帶來的不公問題,進而削弱了香港處身不同社經背景的市民,尤其是基層、老年人和青年人的住屋權利。

我對其他華人地區住屋權的發展不熟悉,希望在線朋友可以指教分享。對於如何實現住屋權,我僅提出三個方向作討論:

一:土地規劃和發展所服務的,究竟是以人的生活需要、質素為本,抑或以國家的戰略發展需要為目的?後者所以相關,是中央政府意圖將香港發展納入大灣區的戰略規劃,那麼,土地發展和住房權所牽涉的資源,就會和中國戰略發展扯上關係。如循此方向,土地發展就會更加輕視住屋權。

二:住屋權所涉及的,除了是住房的質素和可負擔性,也包括保障租戶租主公道的契約關係,以及公民參與住房規劃決策的過程。故此,發展公民的權利、政府和商界的責任,其實是一個權力爭奪的過程。以立法規管租務、房屋空置、囤積土地,甚至改革相關稅制,是合乎現實的做法嗎?

三:從民眾及社會運動出發,住屋作為權利,應作為一種策略上的論述嗎?如何做到爭取實現住屋權利而不流於民粹?我提出這點,是因為香港左翼運動,固然高舉住屋權是普世價值,卻為官商勾結所阻撓,故房屋問題不在供應而在「分配」,就是要打破地產商壟斷土地的利益分配。但對提倡本土意識的右傾團體,她們現正提出另一種說法,所謂房屋問題不在供應而在「分配」,是指公營房屋往往為中國來港新移民所獲,令港人無法優先享有權利。

希望今晚在各位身上學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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