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恩灝
黎恩灝

倫敦大學亞非學院(SOAS)法律哲學博士、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GCAL)研究員。曾在香港積極參與公民社會發展超過十年。研究範圍包括威權及混合政體下的憲法、法與社會、司法政治及國際人權保障;學術文章見於《香港法律學刊》、《共產國家及後共產國家研究》及《亞非研究學刊》等。

[法治的政治之十六] 這是戰爭罪行、反人類罪行

2019年2月28日,聯合國針對2018年以色列軍隊鎮壓加沙示威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公佈調查結果,證據顯示以軍鎮壓,干犯國際人權法和 國際人道法;干犯行為,甚至構成戰爭罪行和反人類罪行(war against humanity)。

獨立調查報告指出,總共有超過六千名沒有武裝的示威者在抗爭期間被軍方狙擊手以實彈擊傷;另有超過三千人被橡膠子彈和催淚彈擊傷。

死亡個案方面,183名巴勒斯坦人被射殺,當中35人為未成年人、3人為現場醫護人員、2人為記者。

根據國際法,除非是合法自衛,蓄意射擊沒有直接參與衝突的平民實屬戰爭罪行(Unless undertaken lawfully in self-defence, intentionally shooting a civilian not directly participating in hostilities is a war crime. )。調查委員會認為,以色列保安部隊個別成員應對遊行示威時,傷害、謀殺沒有直接參與衝突或沒有構成即時威脅的平民,正是戰爭罪行和反人類罪行。

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報告,除了會呈交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和高級專員外,也會提供予國際刑事法庭。

用大篇幅講論聯合國加沙示威調查,也是為了香港。

香港警察剝奪公民遊行示威權利和表達自由、鎮壓示威,槍擊救護員、外籍記者、今日甚至持槍追逐示威者,近距離以手槍射擊未成年示威學生,成為反送中運動開展四個多月來又一轉捩點:在中共國慶七十周年,警察第一次以實彈直接射擊示威者。

香港警察以過分武力鎮壓示威者、濫權侵犯被捕者權利、甚至向示威者施以酷刑,早已「揚名」香港和國際社會。香港警察和上述以軍鎮壓示威者和民眾的行徑,可能只是量的差別,但本質可算無異:為了「止暴制亂」,不惜射殺平民,震懾群眾,豈會顧及人民死活?

香港警察射擊救護員、外籍記者、未成年學生,是戰爭罪行、反人類罪行。香港政府拒絕獨立調查;警察相衛,拒絕展示委任證和警員編號,變相縱容警察無節制、無差別對付市民,濫權濫暴,令監察機構無法監察、法律難以制裁犯法的執法者。

但此舉亦同時告訴香港人:既然無法辨認警察有否違法,那麼個別警察濫權濫暴,等於是全港三萬警察的共業了。這些包庇枉法之徒的操作,等於將全部警察「擺上枱」,成為眾矢之的。

究竟是誰將三萬警察「擺上枱」?前線警務人員,當然沒有權力去決定自己要不要戴委任證。那麼,主管警隊的高層,究竟是為了保護同袍,抑或是加劇警民對立,證明警隊是「止暴制亂」的唯一選擇?

警務處臨時副處長劉業成向警察發信,指「黑警是最大的陰謀謊言」、「根本上是沒有黑警,本來亦沒有仇恨。指控是虛假的、仇恨是不真實的」。相信香港市民會很期待,之後的四點警察記者會,劉業成會出來面對本地和外國記者,一同看看同袍向民眾催淚彈、向記者、救護員、中學生開槍射擊的影片,然後不斷重複他那番語重心長的話。

畢竟,劉業成的言論,也是全港警察的共業。

(本文原刊於《立場新聞》,201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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