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恩灝
黎恩灝

倫敦大學亞非學院(SOAS)法律哲學博士、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GCAL)研究員。曾在香港積極參與公民社會發展超過十年。研究範圍包括威權及混合政體下的憲法、法與社會、司法政治及國際人權保障;學術文章見於《香港法律學刊》、《共產國家及後共產國家研究》及《亞非研究學刊》等。

[法治的政治之十二]法治與帝治

法治今日已成為「萬能Key」。國際組織、特區政府以至社會運動,均會搬出維護法治是核心價值的罐頭語言,各取所需。西澳洲大學法學院學者Dylan Lino去年一篇論文,批判十九世紀末英國法學家戴雪(A. V. Dicey) 法治思想和「帝治」(Rule of Empire)思想的張力,也許能為香港法治論爭,提供一個另類觀點。

戴雪的法治觀,在法律界和法學界眾所周知。其著作《英憲精義》(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Constitution),亦是法學生入門讀物。戴雪的法治觀有三方面:一,政府應依法辦事,按法定程序運作,而非以毫無制約和隨意運用的權力管治;二,任何人不論官民或階級身份,均受同一法律制約審裁,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在法治之下,個人權利由普通法累積的案例捍衛,而非由上而下的成文憲法保護。

Lino 分析,戴雪的法治理念,並非僅為衡量法治制度的發展,它同時是十九世紀晚期文明社會發展的指標。戴雪認為「法治」本身,是英國人出眾的產物、文明的巔峰。他甚至在1898年一篇文章指出,英格魯-撒克遜人(即英美)的文明程度令其他民族望塵莫及,就是源於其「法律主義的精神」。

戴雪的「民族狂熱」和「種族優越主義」,不禁令人質疑,他的法治觀,是適用人人的普遍原則,還是只有英國人才能夠享受的光榮。Lino認為,學界多側重戴雪的法治原則,少談戴雪對大英帝國殖民統治的態度。

戴雪一方面相信英國向殖民地輸出法治,就能建立文明,確立英式自由帝國主義(liberal imperialism)的正當性。但另一邊廂,戴雪又認為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延續殖民地從屬英帝國的大一統(imperial unity),統治者有時要在殖民地放棄法治原則。戴雪甚至認為,只要殖民地自治政府意圖進一步推動殖民地獨立,帝國大一統的原則就應凌駕法治,以保障英帝利益。

例如1883年,有幾位和涉嫌謀殺愛爾蘭殖民官者有干係的愛爾蘭人,試圖移居英殖澳大利亞維多利亞,遭到當地政府拒絕。戴雪先後在泰晤士報撰文,抨擊維多利亞作為大英帝國不可分割一部份的殖民地,做法遠離英國法治。然而,戴雪並沒有提倡英帝國干預維多利亞,在當地恢復英式法治。他認為,為了維持大一統,避免殖民地脫英獨立,即使要維持與英國憲法原則相反的治術,也是迫不得已。同樣,戴雪在1915年版本的《英憲精義》序言表示,維持帝國大一統的代價,就是要英國人容讓殖民地存在種族歧視,例如英國議會要包容澳大利亞殖民地政府,針對非白人實施嚴格移民限制,好能保障澳大利亞人對宗主國的忠誠。

戴雪甚至曾提倡公務人員可以停止依法辦公(official lawlessness),力保帝國至上。1913年愛爾蘭自治運動期間,反對自治的戴雪對阿爾斯特支持統一的武裝分子的態度是「不譴責」武裝反擊自治運動;1914年,戴雪更公開鼓勵軍隊在阿爾斯特拒絕執行英國議會通過的自治法案,等於叫公務員公然犯法。換句話說,戴雪在法治與帝治之間,出賣了自己的自由主義理想,選擇以帝治為先。

總言之,英式法治觀念縱有自由主義基礎,殖民地的法治卻變形走樣,殖民地行政系統只是建立法紀 (law and order),保留歧視性的不平等習俗,透過間接管治換取當地人對英帝國的忠誠。事實上,英國以《英皇制誥》繞過國會權力成立殖民地,手段本身就是迴避自由民主制約的帝治手段。

上述討論,帶給我們三層啟示。

首先是歷史層面。法治理論的誕生,並非純粹的法哲學討論,亦是社會政治產物。抽離歷史,可能會降低理論的說服力。戴雪法治論的困境,在於他所提倡的法治,並非當時大英帝國主義蓬勃的現實。他被迫承認帝國大一統的管治,需要依靠法制不平等和隨意性,而這兩個殖民統治的特徵,正與以自由主義自居的英國及其法治觀相違。

其次是法理層面。認識法治觀的歷史後,就要講清楚法治的內在價值。如果英國當年建立法治,純為證其文明優越,當英帝國的大一統受到威脅,法治唯有讓路,英殖民地續為次等屬土。相反,唯有確立法治是為捍衛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尊嚴,社會才有足夠的道德和理論資源,拒絕以國家利益為名犧牲個人權利。

再者是比較分析層面。外來法治觀念能否在當地生根,不只靠移植者的本事,亦要視乎當地人的接受程度,當殖民者以一套硬制度試圖移風易俗,不單會水土不服,甚至能激起當地人和殖民者的衝突,是故英國在殖民地實行間接統治,爭取本地人信任。比較當年英國和今日中國對香港的治術,中國在天朝主義氛圍下,卻多番試圖移植中共法律意識型態到香港,強調法律是管治武器,矮化法治為守法,執法者權力愈來愈不受制約,令法律逐漸淪為國家機器暴力的一環。

那麼,香港如今是在實踐法治,還是帝治呢?

延伸閱讀:

Dylan Lino (2018)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Rule of Empire: A.V. Dicey in Imperial Context”The Modern Law Review, 81:5, pp.739-64.

(本文原刊於《明報》,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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