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恩灝
黎恩灝

倫敦大學亞非學院(SOAS)法律哲學博士、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GCAL)研究員。曾在香港積極參與公民社會發展超過十年。研究範圍包括威權及混合政體下的憲法、法與社會、司法政治及國際人權保障;學術文章見於《香港法律學刊》、《共產國家及後共產國家研究》及《亞非研究學刊》等。

[法治與政治之四]以立法方式保障勞工權益是體現法治嗎?

在香港討論法治,親政權陣營往往側重守法不守法,違法就是罪無可恕。在商界眼中,法治就是指商業法和司法仲裁能否確保自由市場運作,並得到國際認可。至於非建制派,在過往幾年爭取真普選的大前提下,力陳法治是限制政府權力、促進個人公民政治權利,甚至能為了達到政治公義而違法 – —公民抗命。

而在法學世界,有從自然律或法哲學去討論法治的定義和規範;有從比較歷史和人類學角度去描繪法治觀念如何形成和被詮釋;亦有重視實證研究,透過建構一籃子評價法治的準則,去測量法治的程度。換言之,所謂「法治」的討論,似乎人言人殊,各取所需。

那麼法治和勞工權益,可以有何關係?以立法方式保障勞工權益,是體現法治嗎?以立法方式保障勞工權益,通常面對兩個挑戰︰

一,政府應盡量抽身於有自我完善能力的自由市場,故立法保障勞工權益是影響市場運作,硬性增加中小企負擔,對勞資雙方無利。

二,法律是限制政府權力,而非擴張政府的權力,以立法容許政府規管勞資,只會間接增加廣義的政府權限, 助長政府干預人民生活和社會運作。

實然的政治經濟學分析能回應第一個挑戰。首先,所謂「自由市場能自我完善」的迷思,從國際以至本地經驗足以反駁。九年前造成全球經濟危機的金融海嘯,就是在缺乏監管金融市場的背景下爆發;香港長年在國際享譽最自由經濟體的代價,就是堅尼系數同時高企,貧富愈加懸殊。

其次,香港最低工資立法多年,既無損自由經濟體地位,也逐步改善工資長期低迷的基層勞工生活狀況,足見立法保勞權,不必然影響商業利益。再者,所謂奉行「大市場小政府」,只是政府巧言令色,實際上政府不少政策都直接和間接有利本地和境外資本在港營商,本質上是小政府服務大資本而已。

要回應第二個挑戰,就牽涉如何理解法治。如果我們對法治的理解,只是透過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公民權利、落實公正的政治制度,那麼我們將捍衞法治和爭取形式民主就足夠。不過,我們對法治也可以有一個另類的理解。學者 Brian Z. Tamanaha 在其著作《論法治︰歷史、政治與理論》中,從歷史角度解說法治觀念的演變,並提出一個有別主流對法治的定義。他認為法治除了要建立規矩以取代人治,也要保障人民實質的權利和福利。他認為法治的形式與內容同時並進,在以法管治發展到民主立法的同時,法治亦應從保障屬私領域的個人權利進步到促進公正權和社會福利,為社會帶來實質的平等以保障社群。

循此進路,在香港立法保障勞權的焦點,不是政府增加了多少權力或干預了多少社會運作,而是立法如何保障每個勞動者有尊嚴的生活,令社會發展得更健康。況且香港有相對獨立的司法機關,立法不等於增加行政機關的權力,故真正問題在於立法如何達致實質的公正社會。

例如,香港職工會聯盟(職工盟)2017年發起行動,要求恢復集體談判權法例,就是推動進一步落實勞工權,同時促進更豐滿的法治。香港有別於外國,在職人士雖有參與工會權,但缺少了集體談判的法例保障,故工會沒有足夠地位和僱主討價還價,大大削弱在職人士改善工作待遇的議價能力。

國際勞工組織早於1949年訂立98號「組織及集體談判權」公約,香港雖然在殖民地年代已簽署,《基本法》更列明回歸後亦可適用。但特區政府透過不民主的臨時立法會,廢除經立法局在主權移交前通過的集體談判權法例。 故此,爭取集體談判權,一方面是透過以國際標準立法,恢復在職人士早應享有的勞工權益,另一方面與爭取普選一樣,促進落實更充份的法治。筆者認為,不妨將爭取勞權的運動連結促進法治,絕對會是一個凝聚大眾關注和參與的一個進路。

延伸閱讀:

Tamanaha, B. Z. (2004). On the rule of law: History, politics, the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本文原刊於2017年11月9日《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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