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恩灝
黎恩灝

倫敦大學亞非學院(SOAS)法律哲學博士、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GCAL)研究員。曾在香港積極參與公民社會發展超過十年。研究範圍包括威權及混合政體下的憲法、法與社會、司法政治及國際人權保障;學術文章見於《香港法律學刊》、《共產國家及後共產國家研究》及《亞非研究學刊》等。

[法治的政治之四十九] 袋鼠法庭、審訊騷與威權法院

過去一星期(2021年3月1日至7日),香港人透過媒體報道或親身經歷,見證到香港新時代的「法治」和「司法獨立」,亦促使社會大眾反思法庭審訊的政治含義。我們習慣信奉的理想,也許是「法治是自由民主的重要支柱,司法獨立是良好法治的根基」。可是,司法獨立和民主是否必然互相滋養呢?

事實上,無論在民主抑或威權國家,法官即使能夠行使獨立意志,也可以令法庭成為腐敗和剝削人權的溫牀。例如19世紀的美國,開始流行「袋鼠法庭」(kangaroo court)一詞,有指某些法官需要像袋鼠般「跳來跳去」,在國內巡迴辦案,透過辦案數量和被告人的罰款來決定收入,「袋袋平安」;也有用來形容一些違反法律原則、濫用法庭程序和使用不當程序來審訊疑犯的法庭,例如美國用來關押恐怖分子疑犯的關塔那摩灣,其軍事委員會審訊和拘留疑犯的做法,一直被學者如Richard Abel批評是一個袋鼠法庭,以違反人權的方式去「維護」美國的國家安全和反恐大計。

至於威權和極權國家,司法機構完全被操控作打擊異見人士的例子屢見不鮮,最著名的應該是20世紀初蘇聯的審訊騷(show trials)。審訊騷是蘇共利用法律的面具,以公審來打擊政敵和鞏固統治的慣用伎倆。他們將叛國、反革命和勾結外國的罪名強加在異見分子身上,一方面威迫利誘被捕者認罪、在法庭照本宣讀蘇共一早預備好的陳辭,另一方面又動員文宣機器,大肆渲染這些「叛國者」如何危害國家安全和蘇共領導,甚至在審訊前後會動用群眾上街,要求處死這群罪有應得的「犯人」。

列寧領導布爾什維克黨發動十月革命和結束4年多的內戰後,正式奪取俄國政權,建立「革命法庭」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構去審訊涉嫌反革命分子。列寧當時認為,公審反革命分子是必要的,能夠作為「教育公眾」的模範審訊,加強人民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且要在報章大書特書。在1922年的審訊中,蘇共拘捕在內戰中對抗紅軍的社會革命黨領導共34人,控告他們有反革命意圖、武裝抵抗蘇共政權、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審訊前夕,列寧下令各地要搞群眾運動去打擊革命黨人,黨中央就向地方領導發指引,具體說明如何利用傳媒和黨的宣傳機器在全國搞一場大型動員,要求重判這班「反革命分子」。最終,法庭「判決」22名被告罪名成立,判處死刑;其餘被告就判囚2到10年不等。幾日之後,被判死刑的革命黨領導承諾停止一切「非法對抗蘇共政權活動」,最後改囚終身。

後來上場的斯大林變本加厲,以審訊騷打擊黨內對手托洛斯基的餘黨和反對計劃經濟的異見人士。1920到1930年代期間,他和得力助手、蘇共法學家維辛斯基,舉行多場大型公審,製造政治恐怖,震懾人民之餘,亦達到肅清政敵的效果。

1928年,50個俄國人和3個德國工程師被控在烏克蘭的礦場怠惰,蓄意破壞國家的計劃經濟,被送到莫斯科受審。蘇共找來2000名俄國人和記者「見證」審訊,甚至拍攝了整個審訊過程,用作巡迴全國放演的樣板戲。史料所載,審訊之前,被告多次被嚴刑逼供;斯大林亦指令維辛斯基要牢牢控制法庭程序,確保結果符合心意。本來法庭要判處其中22名被告死刑,但最終斯大林考慮社會和國際反響,下令只要裁決11人判死刑、6人囚終身,其餘監禁1到10年不等。至於3個德國人,兩個無罪釋放,一個被判緩刑。原來在審訊之前,蘇共外交部已知會德國大使:「主審法官維辛斯基一定會展露足夠的智慧來避免破壞德國與蘇聯的關係。」

由此可見,這場審訊騷,不單為了維護斯大林推動計劃經濟的威信,也反映斯大林會考慮現實政治和國際形勢來控制司法判決,反正斯大林用法庭和文宣機器作為清剿異見分子的目的已達到,被告的悲慘結局也令俄國人不敢拂逆蘇共管治。

審訊騷作為蘇共統治手段,箇中關鍵是司法完全不獨立,依附在獨裁者一念之間。不過,時至今日,研究司法政治(judicial politics)的學者透過比較不同國家案例,發現威權政體的法院已經「進化」了。Tamir Moustafa分析了不同的跨國研究,總結出4種策略,使威權法院能保持一定的自主(judicial autonomy)之餘,亦能為政權鞏固權力和建立管治正當性:

  1. 一. 法官基於內部壓力或升遷誘因而自我約束。即使有改良主義的法官會作出保障平權的裁決,但這些人權案例無損政權核心利益,甚至有助樹立威權體制完善的形象。以埃及最高憲法法院為例,它曾頒下數以十計的進步裁決,阻止埃及政府濫權,卻從來沒有就埃及的緊急法和政權將反對派轉介到軍事法庭受審作違憲審查。又例如皮諾切特治下的智利政府,傳統精英控制最高法院,享有覆檢和推薦司法人員銓敍權;下級法官不依從上級,以保障人權角度來辦案的話,自然沒有「上位」的機會。
  2. 二. 政權設立特別法庭或輔助法庭(auxiliary court),以有別於正常法院的規範和程序,來審訊危害國安或政權生存的罪行,這種「法內的例外」既不觸碰原有司法機構和法官的利益和底線,也能懲治異見人士,結果是使司法制度變得支離破碎,行政部門就有更大的司法影響力。
  3. 三. 收窄下級法院違憲審查的權力、削減可審查的範圍、限制人民行使覆核權(如提高法援門檻或入稟門檻)等等,避免法庭成為直接挑戰政權的場所。例如中國有《行政訴訟法》,但國民只能針對個人權和財產權遭官方侵犯而提訴,政治權利則免問。
  4. 四. 政權通過一系列立法限制公民社會組織和集資,令社運人士、非政府組織和律師缺乏資源去組織支援網絡,來向政權興訟和應付司法打壓。

上述跨國經驗啟示可見,法庭和法官可以是鞏固政權治理效率的金湯,但不一定是保障人權自由的良藥。歷史也揭示,偏袒政權的法官,在政治轉型後往往被視為暴政的幫兇,甚至成為追究對象。所以,一旦政權膨脹、法官從庸的話,任何政體的法院都有機會淪為袋鼠法庭;不過,對威權法院不抱期望,也不等於要放棄關注法庭審訊。它們是政權與異見人士角力的場所,審訊過程的種種互動、揭示的醜陋與美善,甚至是抗辯的底氣,其價值可能比預知的審訊結果來得更有分量。台灣戒嚴時代的美麗島大審判,正好是一個借鏡。

延伸閱讀:

Abel, Richard. 2018. Law's Wars: The Fate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US 'War on Terror' & Law's Trials: The Performance of Legal Institutions in the US 'War on Terro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rowe, David M. (ed) 2019. Stalin's Soviet Justice: 'Show' Trials, War Crimes Trials, and Nuremberg. Bloomsbury Academic.

Moustafa, Tamir. 2014. "Law and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Vol. 10: pp.281-99. 

(明報,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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