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恩灝
黎恩灝

倫敦大學亞非學院(SOAS)法律哲學博士、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GCAL)研究員。曾在香港積極參與公民社會發展超過十年。研究範圍包括威權及混合政體下的憲法、法與社會、司法政治及國際人權保障;學術文章見於《香港法律學刊》、《共產國家及後共產國家研究》及《亞非研究學刊》等。

[法治的政治之五十六] 讀鄒幸彤的諍議

支聯會副主席、大律師鄒幸彤被警方撤銷保釋,正式被落案起訴干犯「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提堂後被拒保釋,還柙後審。

鄒幸彤在被撤保釋後一日,各網媒先後發表她早已準備好的一篇文章:〈「只談法治,不談政治」的抗爭七步殺——香港法治迷思與司法抗爭諍議〉,內容對香港法治神話和司法迫害兩大爭議觀察入微,值得在此細味和反省。

鄒幸彤文章開首,便點出香港社會的法治想像和法律本質之間的矛盾。她認為香港人對法庭、法官、法律人以至法治抱有「近乎宗教性的信仰」,但事實是法律和法律制度本身,「從來就反映權力的意志」;法律條文也可能是統治者的武器而已。她以國安法為例,認為該法利用了香港普通法的程序和仍有點公正形象的法庭,「賦予執法者、檢控者近乎無上的權力和正當性」;法庭也要不斷國安法生產判例和判詞,形容是「歪理說直」。

國安法的問題,坊間學者和筆者過去也先後評議,在此不贅。但鄒文的重點是,既然法律的本質不能離開政治權力,那麼「模糊籠統地談「堅守法治」「法律與政治區隔」,尤其是強調處理政治檢控的「法律專業性」,無疑是裝睡之舉,更是消極地附和了政權,助長「依法暴政」」。

所謂「法律專業性」,鄒幸彤的意思可能是,在政府檢控、回應檢控的語言,往往被法律專業人士和法律技術的語言所壟斷,在公共討論裡面排除了以政治角度分析法律問題和司法程序的重要性,掩蓋了法律、法庭、檢控、甚至法官也不能避免的政治操作和權力關係問題。

鄒幸彤繼而扣問讀者,是否理解政權將政治問題法律化的效果,並反思採取的立場、回應,「究竟是在助長政權控制社會,還是在抵抗權力的政治操控?」她先分析中國大陸以法治人的政法環境(在大陸,司法為黨領導,是政法一體的模式)作為比較案例,指出國內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尋釁滋事罪」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等可任意挪用的「口袋罪」、經濟犯罪甚至消防法規,皆用作滋擾、拘捕、監禁異見人士和抗爭者的法律武器;至於規管日常社會運作如社會信用系統和監控公民社會組織的手段,也是透過法規文件實現。凡堅持抵抗者,如國內少數的人權律師,結果往往是被吊銷執業照、律師事務所也被勒令除牌。

鄒幸彤斷言,上述一套政治問題法律化的策略,已複製到香港。她概括了國安法後香港,無論是政治異見人士、民間眾籌、傳媒工作、時事評論、教育專業、電影工業、政治選舉,甚至與外國領事交流,統統可成為涉嫌犯法的理由。她點出當權者的目的,「不外乎消耗其資源、噤聲、分化、污名化、消滅生存空間,同時建立自身論述、合理化自己的行為」,繼而條分理析,列出政權透過法律來對付異見人士的「抗爭七步殺」:

  1. 利用法律的正當性 (legitimacy)將政治打壓合理化
  2. 利用法律程序的長周期將事件冷卻,消聲
  3. 利用法律的語言重新包裝及論述社會事件或運動
  4. 利用法律程序消耗民間資源
  5. 利用法律的專業性隔絕公共討論及個人參與
  6. 利用專注個體的法律程序瓦解運動的集體性
  7. 利用法律的制度性使異見者無法在公共空間中生存

上述七點,鄒幸彤在文章逐一解釋,讀者不妨自行參詳。不過,這套「抗爭七步殺」能夠在香港大行其道,除了是來自沒有民主制度約束之下,當權者權力膨脹的結果外,也要有一定的文化和意識型態土壤去讓這些殺著得以在司法系統生根。

第一種土壤,就是鄒幸彤文首所指出的法治神話,甚至可以說是一種法律宗教化的文化。由於英人在地緣政治考慮下一直拒絕在港實施民主,唯有以強調工具理性而非價值理性作為改善吏治的意識形態,政府就將自命中立的法治和司法獨立作為香港面向國際的牌匾,港人亦因這塊金漆招牌帶來的經濟進帳及文明形象而自豪。因此,當政權利用法律和司法體系的「神壇」去對付異見分子時,就能以「事件進入法律程序」、「檢控是專業判斷」來巧言令色,迴避司法迫害的政治本質,社會輿論也礙於對法庭和法律程序高度專業化、去政治化的形象而難以更深刻地直斥其非。

第二種土壤,就是對「專業」的迷思。香港社會發展以來,往往視擁有專業為人生事業、富裕生活的階梯,只著眼專業的技藝,忽略專業本身是被社會信託、可以壟斷某種社會分工的一群,有利他主義和促進公益的向度。如果真的要強調專業,首先應強調專業人士本身也是要講公民德性和公共價值的公民。

香港的法庭,本來可以作為抗爭空間的功能,被法律專業──包括法官、檢控、辯護律師──所凌駕。當案件聚焦在被告個人的法律後果和控辯雙方在法律知識、技藝的較勁,以及法官如何依法駁論定罪的話,社會對案件的視野,可能只剩下「睇辯論」或者「判幾多」兩方面。在庭上抗辯的法律專業當然是以「利他」──客戶的最大利益──為依歸,所以一般而言,被告愈少發言,辯護律師全權操刀,就能確保抗辯的穩定性。不過用大我小我的角度看,被告人親自陳情駁法,甚至直指司法系統的政治本質,推動公共討論、鞏固法治的普世標準,亦是一種「利他」的行動。自2019年戴耀廷親自陳詞開始,被告者陸續發現法庭抗辯陳情的對象,不只是法官,也對社會大眾有同行、啟蒙的作用。

要掙脫專業迷思,就要堅守專業。此說是否矛盾?不,我們要堅守的是專業之於社會的「利他」一面,不以專業的「利己」面向為優先。

鄒幸彤在文章結語,指出要應對政治問題法律化,有人會寧願暫避其鋒,在政治審訊不浪費資源爭拗,消極地否定政權的司法迫害、甚至換取減刑空間;也有人會選擇直斥其非,點出法律和法治精神及內涵有普世標準,並非當權者說了算。但鄒認為最不可取的,是「是假裝看不見政治權力對司法體系的滲透,順從地做法律系統的螺絲釘,順着權力對「法律」的解讀去調整自己的行為、調整自己的意見,繼續扮演「守法良民」「專業人士」甚至「制度捍衛者」的角色」,因為這等於「讓「法治」一詞變為空洞的統治口號的幫兇。」

鄒幸彤作為法律專業一員,身緣司法系統的大山之餘,仍能抽身勾勒司法不離政治的真面目。她的微言大義固不能一時三刻改變什麼,但對香港社會,尤其是司法界,可謂一記當頭棒喝。祝願身陷囹圄的她安好。

(原刊於《明報》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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