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恩灝
黎恩灝

倫敦大學亞非學院(SOAS)法律哲學博士、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GCAL)研究員。曾在香港積極參與公民社會發展超過十年。研究範圍包括威權及混合政體下的憲法、法與社會、司法政治及國際人權保障;學術文章見於《香港法律學刊》、《共產國家及後共產國家研究》及《亞非研究學刊》等。

[法治的政治之二十] 破壞法院等於破壞法治嗎?

剛過去的星期日(2019年12月8日),民間人權陣線獲得警方不反對通知書而再次舉辦遊行,大會宣布有八十萬人參與,是八月十八日民陣「流水式集會」之後,最多人參與的一次遊行。

政府繼續無視遊行民眾的「五大訴求」,似乎已成常事。然而,經過六個月的逆權抗爭,仍然有八十萬人參與遊行,其實是一個明顯的標記:香港人仍然有韌力、堅持以遊行集會去維持整個運動。

可惜的是,政府當晚的聲明,聚焦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先後被人縱火,指對香港法治造成極大傷害。

究竟,攻擊法院是否衝擊法治?終審法院外被噴上「法治已死」四字,又是否確切?

要回答這兩個問題,首先要拆解三個觀點。第一,法治是否已死,端視乎我們認為法治是什麼。如果我們認為法治只是依法而治,那麼香港的法治當然未死。因為不論法律的內涵本身是否保障人人平等,抑或是嚴刑峻法,只要依法而行,就有法治。在這意義上,納粹德國和中共都是法治健全的地區。

不過,如果我們對法治的要求再高一點的話,問題就來了。比如,我們常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官宦抑或庶民,都應受到法律保障權利和被法律制裁。然而,單靠法庭,其實無法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例如近年「DQ」立法會議員和選舉參選人的事件,明顯是政治篩選,是歧視個別政治意見和信念的舉動,現時卻有人大釋法加持,高等法院亦確立了選舉主任有權力進行篩選。從此可見,如果一個司法管轄區的憲法本身並不保障平權,那麼即使法庭有違憲審查權,具歧視性的法律,也不必然因違憲而被廢除。

而且,究竟執法部門和檢控部門,是否依從上述原則,公正地拘捕、檢控犯法者到法庭接受審訊,也是疑問。

具體的例子,就是今次反送中運動,近六千市民被捕,被落案起訴者只有約一成;然而,沒有任何警務人員因為違法濫權而被捕。不少傳媒錄像和即時轉播均顯示有前線警員使用過度及不必要武力(例如實彈)的情況,多個人權組織也以實證報告指出警察濫權的情況。但不少前線警察從不佩戴委任證、警方也從未拘捕任何涉事警務人員,和2014年雨傘運動拘捕「七警」和朱經緯的做法大相徑庭。

第二個觀點,法治和司法獨立是兩個不同但非常相關的概念。司法獨立是保障法治的重要一環,但並非法治的全部。法官能否有獨立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外來壓力影響,一定是衡量法治是否健全的指標。香港的法庭並非包青天,沒有主動調查案件的權力,什麼人會被帶到法庭審訊,是警察和律政司的責任。

如果執法者能公正地處理同袍違法的行為、如果律政司選擇性檢控被捕人士,法庭雖能有能力就案件作出公正裁決,但從大環境來看,單靠法庭就難以滿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第三,任何破壞法院建築物的行為均屬刑事罪行,但這不等於法治受到破壞。如果我們要將破壞法院與破壞法治或司法獨立連上關係的話,我們首先要考量的是,破壞行為是否旨在或有否影響司法程序。例如,破壞者有否藉其行為,提出針對法官、訴訟方甚至司法裁決的警告,或者當時破壞行為是否意圖或實質妨礙了司法程序,例如阻延聆訊、燒毀文件,甚至威嚇或傷害法院人士等。其次,究竟現時有沒有證據推論破壞者的身份和動機,仍然有待調查。此外,過去不時有報道,一些輸掉官司的市民在法庭會「踢檯踢櫈」、甚至敲打法院內的門窗洩憤,但這些破壞行為肯定無關法治。

綜合上述三個觀點,攻擊法院,和衝擊法治確無必然關係;香港法治是否已死,其實很取決於我們認為法治應有什麼內涵。如果我們將維護法治的重任單單壓在法庭身上,而忽略行政機關的影響,其實對司法機構相當不公平。

在遊行示威期間發生燒法院大門的事件,客觀效果是將法院制度拖入政治爭端。但妥當的處理方法還是要返回基本,以刑事程序的準則確定涉事者及事件真相。

警方有責任將涉嫌干犯刑事的人緝拿歸案;只要執法者、檢控者和法庭秉公辦理,法治就得以維持;反之,如果警察和律政司不斷縱容干犯刑事的警員,就真的破壞法治了。

(本文原刊於《明報》觀點版,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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