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茶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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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隻喵,發自真心地練功中(叫我他/伊都可以,伊比較好)

《不就是吵嗎?論議事規則》第一集之「那些年,那個六個月後的今天」

大家好,今天我決定了要開始一系列的文章,向大家講解議會的運作和議事規則的有趣之處。

我一直都對公民政治參與有很大的興趣,甚至在學校搞了一個專題研習,提倡香港分割直選選區大小到每一區一席,功能組別改成可轉手單票(Single Transferable Vote,STV),三十五個議席由全民直選。而搞這個系列的目的,正就是因爲發現華語世界礙於各種因素和各個華語爲主民主政體民主政制仍未完全成熟而令華語世界裏面關於議會和選舉的資料貧乏。中文《維基百科》上關於選舉的條目祗有選舉結果、選區列表、和選舉制度的簡單描述,而議事規則方面則祗記載平凡的「一讀、二讀、委員會/朝野協商、三讀通過、首長簽署」過程,並沒有記載議會中各種少爲人知的動議/議案的意思,令想理解立法機關的人無從入手。幸好的是,外國有大量的文獻,可以翻譯、參考,而且西方社會的普法教育和法律改革(Law Reform)開始得比較早。

可是,那些天天想要改變政制、革新政制的人,反而沒有向人積極解釋政制和爲甚麼要改變它,天天說功能組別壞、臺灣的不可轉手單票(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SNTV)制壞,卻沒有努力地透過現今非常發逹的媒體媒介向普羅大眾宣傳爲什麼這個壞,也沒有努力地向普羅大眾宣傳爲什麼自己的方案是在所有的方案中優勝那一個,長期處於一個令人感覺他們祗不過是一班「在體制內搗亂的人」的狀態。隨着反送中運動帶來的一股要求政制改革的浪潮,那些渴望政制改革的人更應該把「莫等閒、白了少年頭,空悲切」變成自己的左右銘,努力啟蒙普羅大眾。

我們經常聽到人(特別是年紀比較老的人)說議會的用途就是用來吵架。雖然這樣的話和理論不相乎,它或許就是我們的現實。在一個成熟的政制,您不會經常看到立院/立會全武行,而會見到的是議員發言有序,雖然偶爾有幾聲喧嘩打斷發演講,但是議長/主席仍然可以控制場面,而且程序問題不會變成長篇大論的演講。還有,拉布不會發生。而令政制改革回歸秩序的雖一方法就是要學習政制,而且監督代議士的工作,主動表態支持改革。

而我要寫的這一系列文章,正就要從第一步開始。


在一些兩院制的西敏制(Westminister system)議會(如英國、澳洲、印度、加拿大國會),當法案開始二讀時,除了否決「此法案現在予以二讀」(That this bill be now read a second time.)的動議之外,議員還可以做一件事,令不單祗議會不再處理法案,也令法案的提出者無法在會期內再提出法案。

而這件事究竟是甚麼?和今集的主題又有何關係?首先,我們必需理解甚麼是修正案,其處 理程序,以及一點兒的議會程序史。在一個西敏制的議會,所有的程序皆源自動議(motion),就如二讀是自「余/我/本人動議,此法案現在予以二讀」(I move, that this bill be now read a second time)開始的。而修正案也不例外,也是動議,可以修正法案或其他動議。這些修正案全部都是次議案(secondary motion),比起主議案(Primary motion)優先表決。修正案的措辭大概如下:

刪除議案/法案字句:

余/我/本人動議,上述議案中,「以及雞蛋」字句予以刪除。(I move that the words "and eggs" be omitted.)
余/我/本人動議,上述法案中,第五條第七項予以刪除。(I move that section 5(7) be omitted.)

修改字眼:

余/我/本人動議,上述議案(第〇條)中,「每天」改爲「每週」。(I move that the words "every day" (in Section 〇) be amended to read “every month".)

加入新字句、部分:

余/我/本人動議,上述議案第三條,第(e)款後,加入以下一款:(I move that, after section 3, subsection (e), a new section be inserted, as follows:)
(ea) 以及大米;

而議員爲了防止法案提出者在餘下會期,正就是動議修正二讀動議,把「現在」改爲「六個月後的今天」(this day six months),次序如下:

秘書:「《2020/108年雞蛋法案》。」(The CLERK: The Eggs Bill 2020.)
議員一:「本人動議,此法案現在予以二讀。」(Member #1: I move, that this bill be now read a second time.)
議員二:「本人動議,上述議案中,「現在」改爲「六個月後的今天」。」(Member #2: I move, that in the above Motion, "now" be amended to read "this day six months."
議長:「表決題目爲修正案是否應該通過。所有同意的請喊出同意!」(The SPEAKER: The question is that the amendment be agreed to. As many as are of that opinion say Aye!
附和議員:「同意!」(Members in favour expressed their agreement.
議長:「不同意的請喊出不同意!」(The SPEAKER: on the contrary No!
附和議員:「不同意!」(Members opposed expressed their opposition.
議長:鑑於不同意的議員少於五人,毋需進入正式表決。我宣佈修正案通過!

而二讀議案則因爲已經被修正案改得變成沒意義,所以不會付諸表決。那麼,六個月後的今天究竟是甚麼呢?這一個令法案「壽終正寢」的公式源自1832年四月九日,一位英國上議員嘗試用這個公式攔截《1832年改革法令》(Reform Act 1832)失敗(《英國官方國會記錄》2007/11/26,第1085行)。當時,每一個國會會期(不是任期)皆是六個月,而在會期中動議法案六個月後的今天予以二讀,超過了會期本身,變相是在說自己會在二月三十一日二讀法案!所以,「六個月後的今天」又被議事規則研究愛好者戲稱爲「那個永遠不會到的日子」(李應通)。

這個動議的公式近期已經比較少用(在英國自2000年祗有四次),在英國的最後一次使用是當〇七年三月上議院野方成功終止了《詐騙(無陪審團審訊)法案》。而且,這個公式會令一些不懂議會的人頓時不知所措。就比如2006年Joffe公爵的《末期病患者安樂死援助法案》被其他貴族議員施以「六個月後的今天」修正案時,英國的國會資訊中心(Parliamentary Information Office)被一班不知發生什麼事的大眾瘋狂致電。(《英國官方國會記錄》2007/11/26,第1085行)

在〇七年十一月,上議院程序委員會(Procedure Committee)在其第五次報告向上議院建議把這個修正案修改的措辭改爲「本院拒絕給予此法案二讀That this House refuses to give the bill a second reading)」。這個報告被上議院接納了,而「六個月後的今天」正式在其發源地英國壽終正寢、走進歷史。

在澳洲,國會仍然保存這個議案格式,《眾議院執行程序》(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Practice)第六版仍然列出它爲一個阻攔/暫緩法案通過的方式:

There are many ways in which the passage of a Bill may be prevented or delayed: e.g.(有不少可以用來阻攔/暫緩法案通過的方式,例如:)
  1. It may be ordered to be read (say) this day six months.(它可以被更改成六個月後的今天宣讀。)
  2. It may be referred to a Select Committee.(它可以被送往委員會。)
  3. The debate may be repeatedly adjourned.(會議可以被不斷休會。)
  4. The Bill may be "filibustered" by unreasonably long discussion, in the House or in Committee.(法案可以被人以無聊地長的討論在大會或委員會予以拉布。)
The first of these would leave no room for doubt. To resolve that a Bill be read this day six months is a time-honoured way of shelving it.(第一個方式沒有任何懷疑的餘地。決議法案六個月後的今天宣讀是一個歷史悠久的終止方法。)

不過,澳洲下議院第146條議事規則在2013年11月13日被修正爲:

146 修正以棄置案(Amendment to dispose of bill)
以下表決題目可加以修正:
此法案現在予以二讀。
將「現在」改爲「不」,若果題目通過,將最終棄置法案。不得向此等修正案提出修正。

雖然動議的措辭被修改,其功能卻不變。

香港、台灣應該有這種動議嗎?

香港議事規則第54(6)條明文規定「不得對現即二讀法案的議題作出修正。」臺灣立法院議事規則第10條則明文規定「經否決之議案,除復議外,不得再行提出。」雙方似乎處於兩個極端。

究竟你認爲香港和台灣應不應該引進類似的條款呢?歡迎大家在回應欄中討論。

引用參考

英國官方國會記錄(上議院)(Lords Hansard),2007年11月26日,第1085行https://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ld200708/ldhansrd/text/71126-0003.htm。2020年4月6日讀取。

Li, Yingtong:《This day six months: The day that never comes》(六個月後的今天:那個永遠不會到的日子),2017年6月4日。https://yingtongli.me/blog/2017/06/04/six-months.html。2020年4月6日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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