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健
郭永健

工黨主席

收回地產商囤積土地 符公眾利益

最近社會不少聲音要求以《收回土地條例》(下稱《條例》)收回地產商的囤積土地,可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卻表示,動輒使用《條例》,可能會面臨漫長的司法覆核程序,導致土地無法釋放。土地供應專責小組主席黃遠輝則認同行政長官的說法,並指出如果社會普遍認同公私營合作可能更具效益,由獨立架構制定一套公平、公開及透明的機制,已可釋除公眾對官商勾結的疑慮。

可是,政府動用《條例》是否便會帶來如此大的爭議?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政府便曾為一百五十四個公共工程項目及市區重建局的項目引用《條例》收回私人土地,當中十三個是公營房屋發展、五十五個是市區重建局的項目、兩個項目涉及新市鎮發展,其他包括興建排水渠、進行修復河道工程和水務工程、興建學校、街市、康樂設施和安老院及鄉村遷置等。

動用《條例》不罕見

從以上數字可見,政府動用《條例》並不罕見,並且是土地發展的最強武器。同時,《條例》帶來的司法爭議是否有非常巨大?過去二十年來,有關的司法覆核的個案只有八宗,且全部未能成功。

雖然反對者指出私有財產權是《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引用公權徵收私人土地必須小心行事。基本法第一○五條下:「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條文中的「依法徵用私人和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當中的實行法例便是《條例》,訂明了政府收地的權利及補償的義務。根據條例第3條:「每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須收回任何土地作公共用途時,行政長官可根據本條例命令收回該土地。」

此外,條例第九條亦訂明:「除本條例條文另有規定外,不得因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收地導致任何人蒙受損失或損害而對政府或任何其他人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進行任何訴訟。」因此,過往的司法爭議主要為補償金額的爭議,而非政府有否權力收回土地的爭議。

發展公屋非「公共用途」?

另外,有反對者認為條例中「公共用途」的定義不明,會遭到地產商挑戰。可是,根據政府回覆立法會質詢的文件,作「公共用途」的收地計畫通常包括新市鎮發展、公共房屋發展、政府通過工務計畫發展社區設施如學校、公園、醫院、福利服務大樓等。同時,條例亦訂明,「收回作公共用途」的定義包括:「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為公共用途的任何類別用途而作出的收回」。簡而言之,就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何謂公共用途。

過往,市區重建局便多次引用《條例》進行重建。大家試想,假如市建局引用《條例》收回小業主的業權,然後向地產商招標發展豪宅,竟然亦符合「公共用途」的定義。難道發展公屋居屋、安老及殘疾院舍,便不是「公共用途」?

就以市建局上月底收到二十個發展商,包括新地、信置及會德豐地產等入標的深水埗通州街項目為例,便是三年前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定,動用《條例》,收回一百七十項私人土地業權。毋庸置疑,此項目又再次成為天價地產項目,普羅市民難以負擔。

簡而言之,當四大發展商(長實地產、新鴻基地產、恒基地產及新世界發展)持有的棕地農地,便有九百七十八公頃,較政府的土地儲備還要多時,政府竟然把《條例》這把「尚方寶劍」棄而不用,實在是置公共利益於不顧。相反政府建議的公私營合作,提供基建設施及放寬地積比,換取發展商交回部分單位作資助房屋用途,公眾難以監察協議及選址的準則,並非政府說「OK」便能釋除官商勾結的疑慮。

郭永健

工黨主席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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