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r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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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 | On Liberty

孟凡禮譯本,2019年4月1版1印。

第一章 引論

▪ 行使權力的“人民”和權力所施對象的人民並不總是同一的;所謂的“自治政府”也不是每個人自己治理自己的政府,而是每個人受所有其他人治理的政府。

▪ 一般說來,那些在思想和感覺方面都走在社會前面的人,也未從原則上對這種情形提出批評,儘管在某些細節方面會和它發生衝突。他們更願意過問社會的好惡應該是什麼,而不去追問何以社會的好惡應該成為個人必須遵守​​的律條。

▪ 對於他自己,對於其身體和心靈,個人就是最高主權者。

▪ 僅當每個人的行為事關他人利害時,這種利益才有權要求個人的自主性服從外部控制。

▪ 在個人與外部發生關係的所有事情上,從法理來說,他都應該對與之有利害關係的那些人負責,並且如有必要,還要對作為他們保護者的社會負責。

人類自由的適當範圍...它包括如下幾個方面。首先是人類內在的意識領域的自由:它要求最廣義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對舉凡實踐、思想、科學、道德、宗教等所有事物的意見和態度的絕對自由。 ...第二,這一原則要求品味和志趣自由:自由地根據自己的特性規劃生活,做自己喜歡做的事並願意承受一切可能的後果;只要我們的行為不傷及他人就不受人們干涉,即使在他人看來我們所行是愚蠢的、乖張的或錯誤的。第三,由個人自由可以推出在同樣限制內的個人聯合的自由:人們可以在不傷害他人的任何目的下自由聯合,但參加聯合的人必須是成年人,並且不受強迫和欺騙。

▪ 唯一名副其實的自由,是以我們自己的方式追求我們自身之善的自由,只要我們沒有企圖剝奪別人的這種自由,也不去阻止他們追求自由的努力。

◆ 第二章 論思想言論自由

▪ 以符合公眾意見來使用強迫,跟違反公眾意見來使用它同樣是有害的,甚或是更有害的。

▪ 即使整個人類,除一人之外,都持有一種意見,而只有那一人持有相反的意見,人類也沒有更好的理由不讓那個人說話,正如那個人一旦大權在握,也沒有理由不讓人類說話一樣。

▪ 我們永遠不能確定我們所竭力要禁絕的意見是錯誤的… 即便我們可以確定其錯誤,禁絕它仍為過錯。

▪ 人被賦予判斷之能,就是要使之得以應用。豈能以判斷可能被誤用,就告知人們根本不該使用?

▪ 如果我們因害怕會出錯,就從不依照自己的意見行動,那我們豈不是要漠視一切自身利害,廢棄一切自身義務?

▪ 要想確保某一信條至為正確無誤,除了長期延請整個世界來求證其誣枉之外,別無任何保證可以依賴。

▪ 認為真理僅僅憑其為真理,就天然具有抵禦錯誤的力量,能夠戰勝地牢與火刑,乃是一種空洞無憑的僥倖心理。

▪ 真理的真正優勢在於,如果一項意見是真理,它雖可能被撲滅一次、兩次以至多次,然而在悠悠歲月之中,總會有人重新發現它,直到有一天它的重現恰值一個有利的環境,成功地逃脫了壓迫,再到它經受住了隨後所有鎮壓它的企圖而大步前進。

▪ 在無神論者必定說謊的假設之下,它認可了所有願意謊稱信神的無神論者的證詞,反倒拒絕了那些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公開坦承信奉一個令人嫌惡的信條,也不願說謊的正直者。

▪ 如今這個時代,日常狀態的平靜表面,不獨被追求新利益的想法所攪動,還常常被意欲恢復舊日邪惡的企圖激起波瀾。

▪ 我們為此智識世界的太平景象付出的代價,卻是人類心靈中道德勇氣的全部犧牲。在這樣的狀態下,多數最積極最熱愛鑽研的智者總是將自己信念的一般原則和根據深藏於心,當其向公眾講說之時,總是試圖盡可能地使自己的結論符合那些他們內心中早已放棄的前提;如此狀態絕對不會產生出,那種曾經裝點過人類思想世界的坦蕩無畏的勇者以及嚴謹無欺的智者。

▪ 在普遍的精神奴役氛圍中,已經出現過甚或還會再出現個別偉大的思想家。但是,那種氛圍從未也絕不會產生出智力活躍的民族。

▪ 只有公開的論辯涉及的都是足以點燃人們激情的重大主題,才會在根本上激發人們的心靈,且激發出來的動力足以提升智力最一般者進至作為能夠思想的人類的高貴之境。

▪ 因為完全箝制一切議論畢竟不大可能,當議論一旦出現,未能真正深入人心的信念就會在論辯的只言片語面前輕而易舉地屈服。

▪ 假設真理能常駐心中而不倒,但卻是以一項成見、一項不靠論證且不准論證的信念而深踞其間的,這也不應該是具有理性的人類持守真理的方式。這算不上是懂得真理。如此被持守的真理,毋寧說只是一個迷信,只不過碰巧撞上了能宣示真理的字句而已。

▪ 在每一個可能具有不同意見的主題上,真理必有賴於兩組相互衝突的理由的公平較量。

▪ 自由討論的缺失,不僅使意見的依據被人遺忘,就連意見本身的意思也常常被人拋諸腦後了。表達意見的詞句,已不再能夠讓人想起它的意思,或者僅能提示其原本用來傳達的意思的一小部分。清晰的概念和鮮活的信仰蹤跡難覓,剩下的僅僅是些死記硬背下來的陳詞濫調;或者其意幸而有所保存,也僅剩皮毛而已,早已精華盡失。

信仰彷彿總是在心靈之外,結成硬殼並使心靈僵化,以抵擋一切訴諸人性中更高尚部分的其他影響;它不能容忍任何新鮮而生動的信念進入,以此來展現它的力量,但它自身除把門放哨致令心靈空虛之外,對人的意識或心靈可說是毫無用處。

▪ 除非人們對如何對待否定性批評再次受到系統訓練,否則將幾乎不會出現偉大的思想家,並且除了數學和物理,在人類思維的任何方面,也只會出現較低的一般智力水平。

▪ 純樸的生活更為可貴,造作社會中的種種束縛與矯飾只會令人萎靡頹喪。

▪ 縱然世人是對的,那些異見者為自己辯護的話中,也總有一些值得我們一聽的東西,若禁止他發言,則對真理而言往往就會有所損失。

▪ 所謂的基督教道德,或許更該稱之為神學道德,並非出自基督及其使徒之手,而是出自更為晚近者的手筆。

▪ 基督教道德(姑且如此稱之)具有反激運動的一切特徵,它大部分都以對異端信仰的抗議形式出現。其理想多消極而非積極,多被動而非主動,但求清白而不慕高義,力避邪魔而非一力求善,故(誠如有人指出的)其訓誡裡“你不可”一類的誡語遠遠超出了“你應該”一類的勸善。

▪ 如果還存在任何胸襟開闊、心性高潔、人格尊嚴以及榮譽感等品質,也都完全來自於我們接受的人文教育而非宗教感化。

▪ 在人類心靈未臻完善的狀態下,真理的利益需要意見的紛歧。

▪ 片面真理之間的激烈衝突並不可怕,可怕的是以半截真理相鎮壓以致萬馬齊喑。

▪ 意見自由以及意見表達自由對人類精神幸福(它決定著人類的其他一切幸福)的必要性。
一、即便某一意見被壓製而至於沉默,但其實我們未必真的不知道,那個意見有可能是正確的。拒絕承認此點就是認定我們自己絕對不會出錯。
二、即使被壓制的意見是錯誤的,它也可能包含並且通常確實包含部分真理;而由於在任何主題上,普遍或通行的意見難得是或從來不曾是全部真理,只有通過與反面意見的碰撞,餘下的部分真理才有機會得以補足。
三、縱然公認意見不僅正確而且是全部真理,除非它允許並確實經受了極其有力而又最為認真的挑戰,否則大多數接受它的人抱持的僅僅是一項成見,對其所以然的理性根據毫無理解或體認。
不寧唯是,四、信條本身的意義也將變得岌岌可危,其可能由隱晦而至於消失,對人的身心言行將不復有積極影響的能力:最終,由於信仰僅僅剩下形式,非但無益於為人增福,而且還因破壞了根基,從而妨礙了任何真實而又誠摯的信念自人類理性或個人體驗中生長出來。

▪ 最主要的冒犯則來自於除非通過他自己不經意的洩露,否則就極難證明其罪過的那種類型。其中最嚴重的是,強詞奪理地詭辯、隱瞞事實或論據、顛倒事件的要素、曲解對方的意見。

▪ 爭辯者所可能會犯的最壞一種冒犯,就是污衊抱持相反意見的對手乃是不道德的壞蛋。

▪ 顯然法律和權威當局都無權限制任何一方,而是應當由輿論根據每一件事的實際情形做出裁決;由輿論去譴責每一個在辯護方式上表現出缺乏公正、用心不良、褊狹固執、毫無度量的人,而不論他站在論辯的哪一方;不能根據一個人的立場推斷他有上述不道德的地方,儘管他在該問題上的立場跟我們恰好相反;同時對於每一個不論抱持何種意見,都能冷靜了解並誠實說明對手及其觀點的真正情形,既不誇張任何對他們不利的地方,也不隱瞞任何對他們有利或被認為可能有利的地方的人,也應該給予應得的讚譽。這是公共討論的真正道德

◆ 第三章 論作為幸福因素之一的個性自由

▪ 無論何種行為,但凡沒有正當理由而貽害於人,都該受到反對意見的抑制,如有必要還應通過人們行動上的干涉加以阻止。

人的(真正)目的,或曰由永恆不變的理性指令所規定而非變幻不定的喜好所表明的目的,乃是令其能力得到最充分而又最協調的發展,使之成為一個完整而一貫的整體。

▪ 心智與道德的能力,跟體力一樣,只有運用才能得到增強。

▪ 在人類正確運用人生以求完善和美化的各種功業中,最重要的無疑還是人自己。

▪ 在我們的時代,從社會的最高級到最低級,每個人都生活在懷有敵意的目光與令人恐懼的審查之下。不光在關涉他人之事上,而且在僅僅關涉自身之事上,個人或家庭也不敢依照自己的意見問一問什麼才是我想要的?什麼才適合我自身的性格和氣質?什麼才能讓我身上最優秀與最高尚的東西得到公平發揮,使之得以茁壯成長?他們問自己的反倒是,與我的身份相符合的是什麼?與我地位與財力相仿者通常都做些什麼?更糟糕者,要問比我地位與財力更高者通常會做些什麼?我並不是說,他們本有自己的好惡,只是在做選擇時屈從於習俗。其實他們除了從俗之外,根本就談不上有什麼嗜好。於是,心靈本身也向束縛低頭:乃至尋樂自娛,首先想到的也是要從俗合流;他們樂於混跡於人群之中;即便有所選擇,也是在諸多眾人慣行之事之間選擇而已;獨特的品味,反常的行為,在他們恰如犯罪一樣避之唯恐不及。開始只是擱置自己的本性而不用,最終至於根本沒有了可以遵循的本性,因為他們身上為人類所獨具的性能已經枯萎乃至衰竭了:他們已無能力再生出強烈的願望與固有的快樂,而且一般也喪失了根於自身或可以歸之於他們自身的意見與情感。然而,這是不是人性應有的狀態呢?

▪ 要想讓人類成為值得矚望的尊貴美好之物,不能消磨一切個人所獨具的殊才異禀使之泯然於眾,而只能在無損於他人的權利和利益的範圍內使之得到培育與發揚;而且既然作品總是能夠反映創造者的性格,那麼經過同樣的過程,人類生活也會變得更為豐富多彩,生氣盎然,還會給高尚的思想和崇高的情感帶來更充分的滋養,並通過讓所屬族群更值得個人為之自豪而加強每個個體與族群之間的聯繫。

▪ 要使每個人的天性都得到公平發展,最關鍵的就是要容許不同的人去過不同的生活。

▪ 只要個性在其之下還能得以存在,即便是專制也還沒有產生它最壞的惡果;而凡是摧毀人之個性的,卻都可以稱之為暴政,無論它以什麼名目出現,也無論它宣稱執行的是上帝的意志還是人民的命令。

▪ 人們不僅總是需要有人去揭示新的真理,指出過去哪些真理已然不再正確,而且總是需要有人開創新的慣例,為人類生活樹立更文明的行為以及更高尚的品味和情趣。

▪ 一項僅僅不屑苟同的先例,一種僅僅拒絕向習俗屈膝的姿態,其本身就是一種貢獻。

▪ 一個社會怪誕之行的多寡,一般說來也跟其所含創造才能、精神活力以及道德勇氣的多寡恰成正比。今日敢於獨行怪癖之人寥若晨星,正是這個時代大為可懼的標誌。

▪ 沒有理由說一切人類生活都應該被一個或少數幾個模型所築造。如果一個人具備相當的常識和經驗,其以自己的方式籌劃生活,就是最好的,並非因為這種方式本身就為最好,而是因為這是屬於他自己的方式。

▪ 不同的人需要不同的條件以成就其精神發展;在一種相同的道德氛圍和風氣之下,人們不可能健康地生活,這正如所有各種各樣的植物不可能在具有相同空氣和氣候的自然環境下健康地生存一樣。

▪ 公眾輿論的趨向有一個特點,即對任何顯著的個性流露都特別不能容忍。

▪ 對於仁愛精神的實踐來說,再沒有比提升同胞的道德與智慮水平更具誘人田地的了。

▪ 習俗的專制在任何地方對於人類的進步都是一種持久的障礙,因為它總是不斷地反對志在發現優於習俗之物的那種氣質,根據不同的情況,該氣質或被稱作自由精神,或被稱作進步或改良精神。

▪ 進步唯一可靠和恆久的源泉卻是自由。

▪ 進步的原則,不管它表現為愛好自由還是崇尚進取,其與習俗的統治權勢總是相反對,起碼含有要從那種束縛中解放出來的意思。

▪ 一個民族可能會在一個相當時期的進步之後,陷入停滯:然則停滯始於何時?必是在其不再擁有獨立之個性的時候。

▪ 我們要以中國為前車之鑑。那是一個人才興盛並且在某些方面極富聰明智慧的民族,以其難得的幸運,這個民族在草昧時代就有了一套特別優良的風俗制度,這幾乎是一項即便最文明的歐洲人在一定限制之下也必須承認的聖哲之士開創垂範的功業。同樣令人稱奇的是,他們運用傑出的手段,竭盡可能地將他們所擁有的聰明睿智深印在社會的每一個人心中,並且確保最富智慧的人佔據尊貴顯要的高位。想必能有如此成就的民族已經發現了人類進步的秘密,必能使自己的行動穩居世界先列。然而恰恰相反,他們卻從此變得靜止不前,而且一停就是幾千年;欲使其再有更進一步的改善,必得有賴於外人。

▪ 除非個性總是能夠成功地掙脫束縛而伸張自己,不然歐洲雖有恢宏的祖業和基督教的信仰,終將變成另外一個中國。

▪ 與過去相比,如今他們閱讀相同的書報,耳聞相同的論道,眼觀相同的事物,去往相同的地方,好惡相同的對象,享有相同的權利和自由,其主張權利和自由的手段也無往而不同。

◆ 第四章 論社會權力之於個人的限度

▪ 人類之所以能夠分辨是非進而避惡從善,實是有賴於彼此互相幫助和互相鼓勵。人們也該永遠互相砥礪,促進各自優異才能的發揮,提升各自的情操與志向,使人在目標與計劃的方向上,日益鄙棄愚蠢而趨向明智,日益遠離卑暗而嚮往高明。

▪ 一個人如果性格輕率魯莽、頑固倔強、剛愎自用,雖小康之家不足以自養,放縱於有害的嗜好而不知節制,只知追求獸慾的滿足,對情感與智慧的享受不屑一顧,則他必鬚麵對的是眾人對他的不齒,也幾乎不會博得什麼人的好感。

▪ 暴戾殘忍、陰險惡毒、嫉賢妒能(這是所有人類情感中最反社會且最讓人不齒的)、虛偽狡詐、為不值當的事暴跳如雷、受了一點刺激便大為光火、喜歡高居他人之上、一心貪圖非分之利、為壓低他人抬高自己而洋洋自得,以及一切以自我及自我所屬為重心並依一己私利決定所有未決之事的唯我主義——這些都是公德上的缺陷,它們構成了卑劣可憎的道德性格。

▪ 當一個人純粹涉己行為的結果,是令自己無力履行對大眾應盡的確定義務之時,他就是對社會犯了罪。

▪ 無論何時,只要某人的所作所為對個人或公眾造成了確定的傷害,或有傷害的確定危險,事情便超出了自由的範圍,而宜為道德或法律所過問。

▪ 當大眾對個人行為進行干涉時,莫不以自身為標準而斷定那些不同於己的做法和想法為罪大惡極。

◆ 第五章 論自由原則的應用

▪ 第一,只要個人行為僅關一己利害而與他人無干,個人就無需對社會負責。第二,對於其任何有損他人利益的行為,個人都應對社會負責,並且如果社會覺得為了自身安全必須施予某種懲處,則行事者還應受到社會輿論或法律的懲罰。

▪ 自由原則不允許一個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而允許一個人讓渡自己的自由,也不是真正的自由。

▪ 在利害止於一身的事情上,一個人當然可以隨自己的喜歡自由行動,但卻不可藉口別人的事就是自己的事,而自由地隨自己的喜好越俎代庖。

▪ 人類通常之重視權力,遠遠過於珍愛自由!

▪ 人如果對於子女只知生而不能養,非但不能為其身體供給衣食,更不能為其心智提供教育與訓練,這不論對那個不幸的孩子還是對社會來說,都是一種道德罪愆。

▪ 若說整個人民教育或其任何重大部分應該操在國家手裡,那我之不以為然絕不後於任何人。

▪ 將一個生命帶到世上這一事件本身,就是人類生活中最需負起責任的行為之一。

▪ 如果公路、鐵路、銀行、保險、大型股份公司、大學以及公共慈善事業等等,所有這些都成了政府的分支;又如果城市自治會和地方議事會,連同目前所有交付它們管理的事務,都成了中央行政系統的附屬;如果所有這些不同事業的僱員都要由政府任命和支付薪酬,乃至終其一生每一升遷都需仰賴政府;那麼,縱有再多的出版自由和民主的立法機關,都不足以使英國和其他國家變得真正自由,除了徒具自由之名而已。

▪ 若一國之內所有才俊都被納進政府,則政府本身的精神活力和進取之勢遲早都會喪失。

▪ 如果想永遠保有一個靈活而有效的官僚團體,尤其是想擁有一個能夠創新且願意接受改進的官僚團體;如果不想讓我們的機構陷入腐敗,那麼,這個團體就切不可把能夠塑造和培育人類政治治理所需之才的所有職位,都完全包攬在自己手中。

▪ 一項安全可靠的實踐準則,一個值得矚望的理想,...在不違效率的前提下,盡最大限度地讓權力分散;同時由一個集散中樞盡最大可能地讓信息得到收集和傳播。

國家的價值,歸根結底是組成這個國家的個人的價值。

▪ 一個國家為了要使它的人民成為它手中更為馴服的工具,哪怕是為了有益的目的,而使人民渺小,終將會發現,弱小的國民畢竟不能成就任何偉業。

▪ 它為了達到機器的完善而不惜犧牲一切,到頭來卻將一無所獲,因為它缺少活力,那活力已然為了機器更加順利地運轉而寧可扼殺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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