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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會】《政治學》- 羅斯金等人(上)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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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2018台版) - Michael G. Roskin[等]著 ; 林承正[等]譯,譯自: Political science : an introduction, 14th ed. (2017出版)。

一、政治基礎

(一)、政治與政治學

作者認為政治是“人與人之間不停地競爭以形成他們所偏好的政策,這通常發生在團體中”。政治權力(Political Power)則是指”使人們去做他們不會那樣做的事,而且有時候會讓他們認為這麼做是出自本身的想法“。對於政治權力的產生,作者舉例了多方面的解釋:從生物的角度看,很多靈長類的和其它哺乳動物也存在領導者和追隨者這樣的組織形式;從心理的角度看,研究也發現人類存在順從團體氛圍和權威的行為;從文化的角度看,價值通過家庭、學校、教會、傳媒等型塑一代又一代人;從理性角度看,是人們權衡利弊認為理性的權力比無政府狀態更好;從非理性的角度看,人類是衝動和盲目的,可以被領袖的魅力所控制。權力可能是上述各種因素複雜結合之下的綜合產物。權力政治中最重要的成分。

政治學是「如何研究政治的方法」,是“訓練對政治冷靜與客觀的分析”。研究的要點是“絕不對事實生氣”,而是去試圖了解其為何如此發生。為了避免自身的偏見影響研究,應當注意保持理性,即誠實表達自己研究中假設的部分;平衡,承認自己的研究只是眾多研究路勁和眾多觀點之一;證據性,有充分的可供他人檢驗的證據;理論性,不能只是描述事實,而是需要嘗試建立或者修正學科知識體系中的理論。這樣的研究可以為我們積累智慧,促進進步,預警錯誤,建立通則。

政治研究中的資料往往是需要通過某種理論性的框架去組織和呈現出來,否則就會散亂無章令人無法理解。常見的理論框架有:行為主義強調對政治行為進行數字上的統計測量,但也受限於可以觀測數字的內容和自己對於觀測的選擇取捨,遠離了實際和不斷變化中的政治,由此後行為主義也開始結合其它方法研究政治;新制度論強調因制度而設立的機構的自我生命力,以及它們所塑造的正式與非正式的規則;系統理論則強調政治中各方需求與影響的互動過程,但實際過程往往比假設的複雜;理性選擇理論強調政治行為者根據自我認知的利益而採取趨利避害的行動,但正如其中最重要的一支賽局理論學派(博弈論)研究所顯示的那樣,建立”正確評估“和“可預期的結果”往往是檢驗歷史記錄時才能做到的事。

政治的規範性理論(更常用的另一個名稱是「政治哲學」),是指「從事情應該怎樣運作」來研究政治的理論。古希臘的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為開山祖師,但在非西方世界諸如中國的孔子、印度的柯提利亞(Kautilya)、北非的伊本卡爾頓(Ibn Khaldun)等也提出了自己的政治哲學理論,但對西方政治理論的發展沒有造成什麼影響。西方先是以馬基雅維利為代表的現實主義,提出為達成任何良善之事而理性且強硬的施展權力,而後霍布斯、洛克和盧梭等契約論者,提出人們為了離開某種自然狀態而自願性的結合成公民社會;馬克思提出經濟和生產活動,創造出擁有生產工具的資產階級和被資本家攫取剩餘價值的無產階級,社會根據上層階級的意志而運作。馬克思預言的階級統治失效後的資本主義崩解卻從未到來,因為資本主義也具有彈性與調適性。

(二)、政治意識形態

意識形態是「認為可以藉由跟隨某些教條來改善社會的信仰體系」,是人們對良善社會意象的表達和建構良善社會的主要方法。它們不以冷靜、理性的方式來理解政治體系,通常是基於某些被簡化了的政治和經濟理論以向大眾兜售,經常將「應然」與「實然」混淆。本章所介紹了幾種主要的意識形態: 

  1. 自由主義源自蘇格蘭經濟學家亞當-史密斯於1776年出版的著作《國富論》,由此產生的古典自由主義強調市場藉由自由競爭、自主運作和免於政府干預,由此帶來經濟繁榮(也稱自由放任主義 Laissez-faire)。到19世紀晚期,自由放任導致壟斷和赤貧階級,繼承壓倒了競爭,以英國人托馬斯-格林為代表的現代自由主義誕生。其主張政府應當介入市場,以保障生活,維持自由,使人們免受經濟制度不公帶來的傷害。
  2. 保守主義在18世紀末以柏克(Edmund Burke)的古典保守主義為代表,認同自由市場,反對激烈變革,認為人們的行為僅部分理性,部分受熱情驅使,而正是傳統、制度和道德存在使得情況得以被控制,因而改變只能漸進,以使人們有時間調適。現代保守主義則恪守“古典自由主義”的傳統,極度推崇自由市場,反對政府干預,以至於其在歐洲仍被稱為“自由主義”。同時其也重視宗教與傳統,是亞當-史密斯的經濟思想和柏克傳統主義的混合產物。
  3. 社會主義在19世紀貧富差距日益擴大時出現,其認為改革並不能解決問題,而是需要推翻資本主義體系。馬克思是引領這一理論的思想家,他雖然預言了資本主義的滅亡,勾勒出了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圖景,卻並未說明清楚社會主義的確切運作方式。這導致其他社會主義思想家提出各自的社會主義觀點,並聲稱自己的觀點是馬克思真正的思想。社會民主主義以德國社民黨和伯恩斯坦(Eduard Bernstein)為代表,伯恩斯坦認為馬克思關於資本主義崩潰和革命的看法是錯誤的,勞動者可以通過改革的方式實現社會主義。他們放棄國家對企業的控制,以福利措施而非國有企業來改善生活條件,代價則是需要徵收高額的稅金。共產主義則堅持馬克思原本的看法,列寧認為發達國家借助海外殖民擴張的帝國主義獲得市場和、原料和勞動力,補貼本國勞動者,避免了革命在本國爆發,因此推論那些資本主義發展較晚的貧窮國家更容易爆發革命。列寧認為在這些地方發動革命需要依靠小型的、秘密的、由專職革命家組成並在中央領導下的組織。蘇聯的統治者在掌權後似乎只將共產主義用以裝點門面,而毛澤東以游擊戰起家,在掌權後卻依舊進行自我毀滅式的不斷革命。南斯拉夫的狄托(Tito)則以分權、去官僚化和工人自我管理來改良制度,但其制度的不穩定性使其在狄托本人去世後便無法維持。
  4. 民族主義是作者認為的意識形態中真正的贏家,它是一種對一個民族在文化、歷史、領土、團結以及功業等方面高度認同乃至言過其實的意識和信念。民族主義誕生於法國大革命,以人民和對外國統治的憤慨為基礎,從19世紀的歐洲散佈至20世紀的世界各地。以意大利的馬志尼為代表主張國家民族主義,認為藉由對國家的歸屬,個人才能贏得真正的自由。進幾十年來則出現因被不喜歡的民族統治,而主張從現有國家分離的區域民族主義。德國和意大利的民族主義在二戰前發展為法西斯主義,其強調軍事組織、紀律和中央權威,推崇種族優越論。但“法西斯”這個詞經常被濫用到一些人所不喜歡的每件事情上(有點類似港台某些人對“極權"的濫用,以後有空會講),像西班牙的弗朗哥(Francisco Franco)、巴西的瓦加斯(Getulio Vargas)、美國的三K黨也被稱為法西斯,但他們與典型的法西斯主義都有顯著差別。
  5. 當代的(新)意識形態也在不斷發展與產生:1980年代以來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已不再為人所相信。新保守主義出現於1970年代的美國,它是自由主義意識型態受到現實打擊後轉向保守而形成的,是對自由主義不切實際以及其後果的反感。自由意志主義則在1960年代開始緩慢形成,它反對政府對經濟自由和個人自由的限制。女性主義在1970年代成為了歐美一股政治力量,其指出社會上女性相對於男性的弱勢地位,以及脫離生理差異、通過教導灌輸而形成的「性別角色」是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環境保護主義在1960年代的發達國家開始興起,認為人類應該限制污染和對地球資源的過度消耗。作者將伊斯蘭主義舉為案例,其混合了宗教、民族主義、社會主義以及對現代的憤怒,但其內部遜尼派與什葉派的矛盾、缺乏經濟計劃與極端殺戮可能令其從長期來看會走向凋零。

1960年代以來,貝爾(Daniel Bell)、福山(Francis Fukuyama)都曾認為意識形態的爭論將隨著資本主義民主國家成功、福利國家的興起而結束,政治爭論將聚焦於技術和政策。然而共產主義的崩潰並未否定馬克思的原始思想,出現了“新興且危險”的諸如伊斯蘭主義和中國的威權資本主義的意識形態挑戰,自由民主國家本身也存在許多的意識形態觀點。爭論似乎仍將繼續。

威權資本主義容許在國家的全面掌控之下存在部分市場經濟,卻不採行民主政治。如中國的權力集中於由七人所組成的政治局常委會,其制定經濟控制的路線。幾十年來中國享受高經濟增長,但觀察家們懷疑其能否長期成功,除了過度投資、收入不均、貪腐問題、依賴出口等等,最大的問題或許是欠缺一個穩定的方式將權力交接,從而形成接班危機。

(三)、國家

民族(nation)是指具有某種自我意識、凝聚力、共同歷史文化,而且往往有共同語言的一群人。國家(State)則是一個政府結構,通常擁有最高統治權而且有足夠權力來執行命令。作者認為雖然許多人覺得民族產生在國家之前,但大多數情況下是國家創建了自己的民族。

政治制度是政府的運作結構。權威是對政治領袖的尊重,它是流動的,需要持續維繫。一個政治制度會確立權威並使其穩固,人們則對其運作有穩定的期待。獨裁者很少將個人的權力制度化,他們所建立的制度往往在他們死後崩解。研究制度的一種基本方法是鎖定政治體系中最有權力的職位,答案除了參考憲法外也要檢視權力的實際運作過程。國家的類型有君主政體共和政體,但這並不等同於“好壞”或者“民主”。

作者認為有效運作的國家是能控制領土全境,法律為大多數人遵守,政府照顧一般大眾的福利與安全,貪腐情形較少,能夠征收到相當數量的稅款,會不斷進步並成為有自由公正選舉的民主國家。弱國家(weak state)的特征則是政治與犯罪相互滲透界限模糊,政府無力維持法紀,正義靠收買,選舉經常舞弊,能征收到的稅金很少,天然資源收益被某些個人中飽私囊。失敗國家(failed state)則實質上沒有中央政府存在,境內各種武裝力量為所欲為。學者福山提出了政治發展的三階段理論,即先建立能夠控制叛亂和由官僚有效運作的國家,再產生包括統治者在內的所有人都受某些道德標準和是非觀念約束的法治,最後則出現相當於民主的“課責”制度。這理論似乎可以解釋美國在阿富汗和伊拉克建立民主的嘗試為何會失敗。

國家的領土結構有單一制聯邦制單一制的治理以首都為中心向外輻射,授予區域的自治權很少,一級行政區大部分由國家機關操控,如法國和荷蘭的省、瑞典的郡、日本的縣,地方政府和公民生活通常受到更多來自上級政府的控制。1970年代地方主義(regionalism)有所發展,許多單一制國家也嘗試改革,如英國在1997年對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的權力下放,法國1981年開始實施的地方分權,西班牙的自治區制度。單一制國家的權力可能過度向中央集中導致政府無法回應民眾需求和民眾的疏離感,但政府單位之間權力界線明確,首都可以安排經濟資源並協調計劃制定和發展。聯邦制國家賦予一級行政區較大的自治權,地方行政區擁有某些無法被中央政府輕易撤銷的權力,如美國和巴西的州、德國的邦、瑞士的州。中央通常負責外交、國防、財政等,地方則控制教育、警政、公路等事務。該制度下民眾能更好的感受和影響政策的形成,地方也能嘗試自己的新計劃。但地方政府也可能缺乏資源且貪腐,以及存在溝通不良的情況。維持聯邦制並不容易,蘇聯和前南斯拉夫的聯邦制都崩潰了,加拿大和美國也都有各自的問題。在單一制和聯邦制以外還存在過地方凌駕中央的邦聯制,但其運作結果往往不是四分五裂就是聯邦化,難以長久存續。

選舉制度會影響一國之政黨數量、政府穩定和公民對政治的興趣程度。單一選區制是指一個選區只選出一名得票數最高者當選,參選的政黨們會發現如果有多位立場相近的候選人只會讓其支持群體分散投票,使對立立場的候選人更容易當選,所以立場相近的政黨最好合併推出一位候選人,這有利於形成兩黨制,即一國中有兩大主要政黨。該制度傾向於促使政黨向主流民意靠攏,但也容易導致民意無法被適當或公平的反應(未當選者獲得的選票無影響力)、按黨派利益劃分選區(為了讓本黨支持者在盡可能多的選區占多數而劃出各種奇形怪狀的選區)、政黨意見趨同等問題。比例代表制是以在一個選區中選出多位當選者的“複數選區”制度為基礎,它按照每個政黨在該選區所獲得的票數所佔比例,按政黨所提供的候選人名單上的順序,決定當選者。如果一個選區應當選10人,政黨A就會提交一個10人的名單,政黨A如果獲得選區中30%的選票,則政黨A名單上前3位候選人當選。該制度更能適當的反應民意和政黨的力量,但也更容易產生更多的政黨,影響政治穩定。

國家與經濟的互動,可以根據國家對經濟的持有與管理程度,以及國家財富被重新分配的程度,分為四種類型:在自由放任制度下,政府很少擁有企業,在福利方案上也沒有太多行動;在福利國家制度下,政府很少擁有企業,但通過征稅將財富通過福利重新分配給較貧窮的人;在國家主義之下,國家擁有大量的企業,卻很少提供福利;在社會主義之下,實行國家對經濟的持有,以及廣泛的福利政策。在實際運作上,政府通常兼具這四種制度的要素。美國人基本不希望政府介入太多事務,但在世界其他地方,國家權力是能得到認同的,如法國式的強國家(strong state)傳統。

(四)、憲法與權利

《憲法》是組織政府的基本原則,描繪了政治制度結構,是規則與慣例的集合,不論是否成文。當前幾乎所有國家都擁有《憲法》,但在混亂、貪腐或是獨裁的制度中,《憲法》的影響有限。有些國家如英國和以色列,並沒有一部成文的《憲法》,但還是形同擁有真正的《憲法》。大多數的《憲法》也明確陳述了個人的權利與自由,但這種情況是近年才發生。研究《憲法》不僅涉及條文內容,還有其實際運作狀況。如美國的《憲法》條文很簡略,卻也留下了許多詮釋空間。大多數晚近成立的國家製訂了長篇大論的《憲法》,企圖把每件事都說的清楚明白,但卻未必能將權利落實。

國家採用《憲法》是為了建立國家的最高法律。《憲法》是衡量政府或人民活動的準則,因此也不適合被輕易修改。不斷制定新憲法,既象征了不穩定,也意味著憲法本身並未深入人心。《憲法》也無法事無巨細的規定,需因特定事件而被加以解釋。從美國開始,如今約有30個國家賦予國家的最高法院司法審核權(judicial review),裁決政府行為是否合乎《憲法》,但這樣的安排仍有爭議。有些國家將這項權力保留給立法機關,如英國國會。

政治文化對憲法的實際運作有很大的影響。憲政主義意味著政府的權力受到《憲法》限制,以確保人民的基本權利不受其侵犯。相對而言,無論《憲法》內容為何,極權主義或是獨裁政府不受《憲法》制約,那麼他們為何還要編寫《憲法》呢?《憲法》有幾個目的:陳述國家(起草者所認為的)理想、型塑政府結構(分權/極、中央/地方關係),建立政府的正當性(國際與國內的認可)。

鑑於二戰的教訓,1948年聯合國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建立了多數國家都不願公然違反的基本戒律和規範,儘管並不能強制執行。其確認了政府不能任意剝奪的基本民權人權:生存權、集會自由、言論自由、行動自由、宗教自由以及政治參與的自由;其也規定了許多經濟文化方面的需求:工作權、受教育權、婚姻權、組織及撫養家庭的權利以及按照個人文化背景生活的權利。但實際中,權利和自由難以被界定,幾乎所有國家都以某種方式來限制公民的自由,而少數群體的公民或文化自由常常打折扣。權利包括了人權(human rights)、民權(civil rights)、經濟權(economic rights)等,人權為人之天性所表達,政府通常只有在正當理由下才能剝奪,常以“免於……的自由”這樣的消極形式來表達;民權與現代民主國家的成長相關,為其公民之需求;經濟權則關注物質領域,通常以“做……的自由”的積極形式來表達。權利或多或少是“人為而來的”或是“社會建構的”。事物通常被納入憲法或法令後才得以成為權利。

美國的《憲法》並未詳細規定很多內容,但其運作則根據實際有彈性的調整。政黨制度、議案通過的方式、法庭判例的效力、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核權等即未被《憲法》所規定。在美國,“攜帶武器的權利”和“言論自由”皆為美國《憲法》所提及,但其實際運作則經歷過各種爭議和調整。在美國各州的國民兵之外,個人是否也有擁槍權利一直是爭議。1939年最高法院在“米勒案”中裁定運送槍身鋸短之獵槍的行為違法,但2008年在“海勒案”中裁定家庭可以因自衛而持有手槍。

美國的言論自由受憲法保障,但仇恨言論的影響卻提醒人們定義言論自由的困難。政治局勢會影響涉及言論自由訴訟的裁定。1971年的“五角大廈文件案”的判決則迎合了多數美國人對越戰的厭惡。近年言論自由又在“政治正確”和網際網路上遭遇爭議。2010年聯邦法院推翻法律中某些限制大筆競選獻金的條款,也與人們認為競選獻金屬於言論自由有關。美國歷史上在煽動叛亂的立法、判決和執行上,即有多次爭議和調整。《煽動叛亂法》《間諜法》《史密斯法案》《麥卡倫法案》等引發了各種訴訟、司法解釋和調整。九一一事件後,恐怖分子嫌疑人模糊的身份定位造成法律空白和人權問題。權利的大小往往與國家機構對危險的認知和感受相關。作者認為我們在觀察其他國家對人權和民權的法律限制時,應該謹記權利大小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社會背景。“言論自由”並非只是一件美好事物,其與政治密切相關。

(五)、政體

在獨裁和民主之間存在著各種不同的政體,在它們之間進行分類並不容易,本書所提供的下表僅僅是一種嘗試:

第115頁

民主(democracy)是有大眾參與、選舉競爭、人權與公民權保障的政治體系。這個概念本身具有多種含義,並不能等同於自由,也存在著不自由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即雖有選舉但缺乏諸如公民權保障及有限政府等特徵的政權。民主為一個複雜且巧妙平衡的系統,需要深思熟慮的公民、限制權力、法治、人權以及公民權方可促成。民主一詞直到19世紀都還帶有負面含義,因為受到古希臘思想家將直接民主視為暴民統治的評論影響。直接民主因規模因素往往難以執行,代議式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則被認為是唯一可行的民主制度,但它也不是能夠簡單且自動開始運作的,必須經過多年建構。

代議式民主有幾個特徵:政府對人民(制度性的)負責,當領導者被認為不稱職時,人民能夠通過改選、任期限制等方式令其失去職位;政治競爭,讓選民有在有差異的選項中選擇的機會,也擁有獲得各個選項相關資訊的機會;權力交替,可避免執政黨操弄規則確保優勢,也有利於控制腐敗,作者認為沒有權力交替的政體,如中俄,毫無例外的腐敗;不確定的選舉結果,促使政治人物需要爭取不同選民的支持;人民代表,是由選民選出的立法者,以為其發聲並捍衛利益,但代表應該以被授權的方式更嚴格的滿足選民的直接願望,還是應該以受託人的形式以社會整體利益為行事依據,作者似乎更傾向認同後者;多數決定,但少數人的意見也很重要,因此一個獨立不受政權影響的司法部門對於維護少數人的權利是必要的;表達異議與不服從的權利,人民有權抵抗那些他們認為不正確或不合理的政令,如以公民不服從這種「透過非暴力的途徑毀壞不公正的法律,藉此服膺於更高的法律」的行為;政治平等,所有成年人都能參與政治;人民諮商,領導者通過各種方式了解民眾之需求和意見並回應之;新聞自由,讓大眾媒體提供公民以事實,喚醒公民意識,並不斷讓當局回應群眾的要求。

民主的實踐中有精英主義多元主義之爭議:因為政治權力很難被平均分配,總會出現精英與一般民眾之差別,在精英應該對民眾負多少責任的問題上,精英主義者認為不需要負太多責任,少數精英站在權力的金字塔頂端統治大多數;而多元主義者則相反,認為精英與大眾形成共同的利益團體彼此相互碰撞。作者認為綜合二者說法則更接近實際狀況,即學者羅伯特-道爾所說”多頭精英政治“,或學者李帕特所說”協和式民主“,精英們協調和管控衝突,團體根據規則獲取利益。道爾提出權力的「影響方式」理論,將方式按「從好到壞」排列為:理性說服、操縱性說服、勸誘、恐嚇、強迫、武力。作者認為穩定民主必須藉由大量受過教育的中產階級向下紮根,貧窮國家的人民往往關心生計問題大於民主與否,剛被賦予選舉權且不經世故的選民,常常被煽動家所迷惑。

極權主義(totalitarian)是一種國家企圖全面掌控人民的政治體制,精英在其中全然不必對人民負責,作者認為當前只有北韓維持純正的極權主義,這樣的統治方式只是在20世紀才開始出現。其六大特徵根據佛列德里希(Carl J. Friedrich)和布里辛斯基(Zbigniew Bezezinski)的總結如下:無孔不入的意識形態,所有人都應當信奉研讀;單一政黨,由建立崇拜的單獨一人所領導;組織化的恐怖統治,秘密警察同時以心理及生理手段使人民服從;溝通壟斷,大眾媒體的功能在於宣傳官方的意識形態;武器壟斷,消除武裝反抗;經濟控制,對經濟資源的掌控,和對民眾消費需求的無視。極權主義也從未完美實現,上述模型從未與現實吻合,該模型更多是統治者全面控制的企圖心,而非已實現全面控制的目標。右翼極權主義與共產主義有所不同,其不尋求革命,而是強化既有社會階層並尋求榮耀國家。

威權主義常常被與極權主義混淆。其政權由一組小型團隊統治,人民的參與比例被降到最低,但他們也不打算控制每一件事,許多事務留給個人去處理。其限制個人自由、獨斷稅金的使用、只以民主裝飾權威、媒體和學界靠”自我審查“保住飯碗。目前,觀察家發現一種新的威權統治型態,即中國和俄羅斯的”威權資本主義“,其容許市場經濟存在,卻保持嚴密政治控制。威權主義政權會自我改革,極權主義政權則不會。作者認為21世紀的大難題是中國的局勢接下來會如何發展。二戰後,多數第三世界國家的民主體制都維持不久,很快落入威權主義統治的狀態。

1974年起,有幾十個國家拋棄了極權主義或威權主義體系而改為民主政體。某些經濟成長迅速的威權政體,經過一段時間改頭換面走向民主,這闡明了”現代化理論“,即經濟成長培養出一群受過教育且要求民主的中產階級,他們與體制有利害關係,希望改革制度而非推翻,不易為煽動者、極端思想和買票所迷惑,也更清楚自己的利害所在並將之表達,市場本身也教導民眾自立、多元、寬容且不要有太多期待,這就為發展穩定民主政體做好了準備。作者認為台灣自1984-2000年間實踐了這一過程並成為了朝氣蓬勃的民主國家,中國大陸則很有興趣的觀察之。

石油輸出國家則不受此趨勢影響。石油出口將財富和權力集中於少數人身上,公民仰賴政府提供的工作機會和救濟,形成不了中產階級。共產主義政體經濟上表現慘淡,但控制過多無法改革,改革意味著承認錯誤,隨即造成政權瓦解。前共產國家中,中歐似乎建立了穩定的民主,但東南歐的民主則不太順利,在伊拉克這種國家目前則完全不具備條件。民主和平論認為民主國家之間不會爆發戰爭,因此多數學者對民主的發展保持樂觀態度,因為世界越民主就意味著越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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