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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間裏自殺,誰之過?

主播在直播間裏自殺,主播個人、觀衆、平臺、家屬的責任如何辨析。
本文只是在分享筆者個人對此案的分析與評論,意在討論其背後的道理。因此,本文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對該案任何意義上的法律或其他意見。

基本案情

10月15日,主播「羅小貓貓子」在直播中喝農藥自殺,經搶救無效去世引發關註。17日,家屬稱事發時直播間有網民起哄,考慮追究起哄者責任。死者友人稱,死者患有抑郁癥。

觀點

可追究的是平臺和家屬責任,而不是網友責任。

分析

這個案件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問題,也即被害人自陷風險問題、平臺的監管義務問題、以及家屬的保護義務問題。

被害人自陷風險

此案中的危險行為(喝農藥)的實行者是被害人自己,同時如果被害人已經成年,那麽她也應該有對危險的認識與控製能力。畢竟,藥是她自己買的,而且當時也不會有人可以強製她喝。因此,危害行為屬於被害人自陷風險,網友無需負責。

可以說的是,網友起哄顯然是不道德的,我們也應該譴責他們,但是他們的行為應該並不構成犯罪行為。

平臺的保護義務

首先,直播平臺作為直播活動發生的實際場所(即使它是一個虛擬空間),運營方對其負有管理的義務。其次,主播與直播平臺簽署了直播協議,因此直播平臺有責任基於該業務,對主播在平臺上的活動進行保護。

這裏的爭議在於,網友的言語是否可以被當作一種危險行為。在日常生活中,起哄顯然不能算是一種危險行為,但作為網絡空間幾乎唯一的「行為」方式,直播間這一特定場域裏的言語是否可被看作是某種「危險源」,有待進一步辨析。

雖然主播的行為屬於被害人自陷風險,但是如果網友的言語在直播間這個特定場域有造成實際危險的可能,那麽直播平臺就有進行管理並盡力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的義務。實際上,目前已經普遍存在房管製度,就說明了直播平臺具有這樣的保護能力。

請注意這裏的邏輯關係:平臺並不是要保護主播在物理世界裏的安全,而是要管理直播間裏可能出現的危險源。而後者也要基於我們是否能將虛擬空間裏的言論視作實行行爲而定。

被害人家屬的保護義務

後續報道中提到,去世主播長期患有抑郁癥。如果該癥狀並沒有影響受害人的行為能力,那麽可做上述兩點分析。但是,如果主播患有嚴重的抑郁癥,並已經導致其喪失判斷能力和完全行為能力,那麽家屬就有義務保護受害人,不應讓其暴露在有可能傷害她的環境之中。如果家屬沒有盡到這一義務,相應應該追究家屬的不作為責任。


注:本文提到了平臺管理責任,但這裏並不是想要擴大平臺的監管權力。本文想要指出的是,平臺其實已經有了管理的能力,也正在別的內容上使用著這一能力。對於本案所涉危險的管理,屬於「能為」且「應為」卻「未為」。

而所謂「限製監管權力」實際就是對平臺管理能力在使用上的限製,也即區分什麽時候可以使用這一能力,什麽時候不可以。這就如同平臺對仇恨言論的封禁,並不應擴大理解為對任何言論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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