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久寧 Jonnie Cheng
鄭久寧 Jonnie Cheng

哲學、神學與藝術耕耘者。

論:信與不信不可同負一軛

「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林後6:14)難道保羅真的是針對婚姻說這件事嗎?我真的不能和非基督徒結婚嗎?這是基督徒生命必然遭遇的問題,尤其在基督徒比例甚低,又主內弟兄比例不如姐妹的台灣社會中,這是年輕人理所當然的質問。

近來又發現,還是有許多人困惑著「能否與非基督徒結婚?」一事。這讓我不禁又想表達一下我的想法。這個問題確實令許多基督徒困擾,我們可能很愛一個人,或著某一個人深愛著你,但是一想到聖經中保羅卻說「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林後6:14)我們的心就沉到谷底。故內心自然會有一種反饋說:「難道保羅真的是針對婚姻說這件事嗎?我真的不能和非基督徒結婚嗎?」這是基督徒生命必然遭遇的問題,尤其在基督徒比例甚低,又主內弟兄比例不如姐妹的台灣社會中,這是年輕人理所當然的質問。然而,我們不能隨意說「沒有關係」,也許我們應當好好在此反省,保羅深邃的提醒。

首先,我們需要理解這個比喻的意義。「軛」是指耕地時牛背上的耕地器具。因此經文的意思應該很容易理解的,即是指兩個方向不同的牛,不可能一起耕地;又或牛驢本質的不同,不可能一起上同一副軛(申22:10、利19:19)。故很明顯,「同負一軛」是指「同心齊意的共同承擔某件事情」。

那麼,最重要的問題是:本段經文是在指婚姻嗎?有人對此即指出,這裡應是提醒信徒不可與異教者一同拜偶像等作惡之事,或所謂「不信的」是指「拜偶像的」而非「非基督徒」[1],又或此教導是針對工作、友誼等其他相對應的人際關係...等。劉劍玲便在〈我的情敵是上帝?──論「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一文[2] 中反諷地強調「為何不是向父母傳道五年還是不信,便要對父母說:『你不信主,我要與你分居甚至斷絕關係』;為何不是向僱主傳道五年後還是不信,便應辭職?」然而我要說,這段經文以及其後(林後6:14-17)的各種對比:「你們」與「不信」(14節);「義」與「不義」(14節);「光明」與「黑暗」 (14節);「基督」與「彼列(撒但)」(15節);「信主」與「不信主」(15節);「神的殿」與「偶像」(16節)處處都顯示保羅在強調信仰上帝與不信仰上帝者,他們的路徑是絕對不同的[3]。簡單的說就是:兩個關係親近的人要同行,並且共負一軛,必要是共同望向一個目標的。

信仰是一個人之為人的根本。一個人之所以成為現在這個樣子,與他相信什麼「必然」有關。為什麼?在此我談的「信仰」不是指宗教信仰,而是一個人作為一個人,他的「終極信念」(ultimate beliefs)。相信是一切行動的根源。你不相信,你就不會行動;反之,你因為相信,所以你行動。一個人不會什麼都不相信,什麼都不相信的人是死人。一個宣稱自己什麼都不相信的人,至少相信一件事,那就是「什麼事都不可信」。因此不會有人什麼都不相信,什麼都不相信的人,他不會說「我什麼都不相信」,因為他根本沒有說出這句話的能力。說穿了就是死人,因為他什麼也做不了。因此,我們可以很直接的說,你的所思會坦蕩蕩的呈現在你的行為上。

所以換言之,一位基督徒與非基督徒,他們的生活模式與所思所想,難道可能同步嗎?好吧,就算你的配偶極端的寬容,她包容你一切在信仰上的堅持與所信,但是倘若她不相信上帝,你能夠真正與她交流心靈嗎?你能夠真正與她親密的合一嗎?柯志明教授在其著《愛之義》之〈婚姻中的基督〉一文裡,將聖經中「成為一體」分成三個意義上的「一體」,分別是:身體的一體、存在的一體與信仰的一體(關於三者分別為何?請參[4])。並且這樣深刻地說道「除非夫妻在信仰上是一體的,否則不可能擁有真正的身體一體;...一樣,除非夫妻在信仰上是一體的,否則他們也不能共同承擔命運、彼此負責,因而存在的一體也就不可能。」最後又再強調「因為有共同的的信仰,使得婚姻之苦可以承受,也使得身體合一有意義。」(頁89)又另外,提摩太凱勒(Tim Keller)於一次對話中解釋道,你如果作為一位基督徒,你的生命將完全以上帝為優先。而倘若這時,你的另一半不是基督徒,你生命的優先權應該要給誰?當你以上帝為優先來思考時,你的另一半將無法與你同步,你們之間就失去親密性;反之亦然,你若為了增進親密性,那麼你將放棄上帝在你心中的首位。一山不容二虎。[5]

因此,我必須毫不誇張地說:雖然保羅在此可能並非針對著婚姻說「不要同負一軛」,然而婚姻乃是「最」需要「同負一軛」之人際關係。

劉劍玲的文章,基本上就是強調幾個重點:「應用(聖經經文)之餘也要尊重經文原意,否則應用就變成挪用和斷章取義了。」、「經文應用的選擇性是基督教右派的議程」、「『信與不信不能拍拖結婚』的教導是一種『自我滿足的預言』」芸芸,這些論調在我看來,某程度上是正確的,也是可能的,但是我認為太過篤定與絕對,並且案例可能都是少數。試問:將保羅的話延伸教導婚姻,就是一種挪用與斷章取義嗎?教會使用這樣的教導方式,真的是其右派的引導與作祟,而僅是為了「限制只能於信徒間覓伴侶有助減少婚前性行為」或「穩定信眾人數的潛議程,生怕信徒與非信徒結婚後會減少到教會聚會等因素」嗎?就算是為了避免減少婚前性行為或減少到教會聚會等因素,難道這就不對嗎?[6]又教會這樣的教導竟才是戀人分手的元凶嗎?難道戀人彼此的相處就完全沒問題嗎?怎麼不可能正是因為信仰不同而導致關係分殊呢?

不過最令我感冒的是其文章的結尾談到「要相信自己的身體經驗,這段關係若是令你更快樂更自在,生命更開闊的,不妨放膽去飛去試,繼續攜手經歷人生更多的高峰;這段關係若是令你萎靡、窒息、負荷太重,臉上光彩不再,也許正是時候思考是否需要分開。」我不認為將這種情感問題完全訴諸「感受」是一個好方案,試問:哪一個人在交往熱戀的時候會覺得「萎靡、窒息、負荷太重」?不會的,魯益師(C.S.Lewis)甚至提醒我們說:「我們絕不能毫無保留地順服於以神的聲音向我們耳語的愛情。」[7] 因為「愛戀中的人不會被善意的勸說打動,遇到的反對愈厲害,就愈覺得自己是烈士。」[8] 雖然劉劍玲爾後有補述「把自己打造成會『發問』的信徒,讓理性、感性與身體經驗配合無間,持續開放越發光芒,生命從此不一樣。」不過以整篇文章的導向來看,我認為這裡所謂的「理性」僅僅是為「追隨感性」而背書罷了。

「愛情」那種令全人投身於其中的愛,可以讓我們相當直接的明白什麼是「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主你的神」(路10:27),不過也正是因為這樣,所以在愛戀中的人們很容易放棄上帝。這是不可推諉的事實。而這樣的狀態,在對方不是將生命主權交給上帝的情況下,難道不是變向的成為你生命的一種試探而非祝福嗎?我們務要知道,就算是婚姻關係也當降伏在上帝裡面。

婚姻的意義也許難以三言兩語概說,但是基督徒核心的視角應該不難理解,那就是:榮耀上帝。婚姻的意義不在滿足自己,而在榮耀上帝。如果一個人期望透過婚姻來滿足自己,那麼他必終將失望,因為婚姻是人的組成,人就是不完美,人的不完美不會因為婚姻而完美,婚姻本身沒有這種能力,甚可能因為婚姻而使我們的醜陋更顯出其糟糕;因此婚姻之美完全建基在耶穌基督的身上,因為我們的婚姻正是指向那終末的教會與基督。

最後,我們還是得承認一個事實,那就是:作為基督徒未必即適合(這就是劉劍玲其中一個提到的理由:「已決志已受洗=基督徒?」)。不過我在此指的純粹是個性上的不合,而不是作為基督徒身份上的不合。我認為,若作為基督徒的兩人在核心信仰上有衝突與矛盾,顯見必有人對信仰的認識、理解與實踐是有問題的(也可能兩個人都有問題)。故雖未必作為基督徒都必然相合適,但是我依然認為這不能成為與非信徒結婚之理由。原因我上頭已提及,在此不贅述。

高銘謙博士在其臉書專頁「高銘謙的釋經世界」上曾討論過這段經文的解釋,在結尾時他說道「當然,去到結婚的階段,我們還是期望結婚的雙方是信主的,然而,若在拍拖時等候價值觀能與自己『同負一軛』的未信者信主,還是比價值觀與自己不能「同負一軛」的信徒結婚更理想。畢竟,『同負一軛』的比喻是針對離開敬拜偶像與價值觀一致的堅持所說的。」(2016/8/28)對此我基本上認同,而我個人的意見亦是:我並不嚴格排除與非基督徒交往的可能,因為對方可能深受你信仰的生命影響,轉而皈依耶穌基督(這亦是榮耀上帝絕美的機會)。不過我同時也認為,當我們抱這樣的期待時,實實在在必須好好「尋求上帝」,明白到底這場戀愛是出於上帝?還是出於私慾?不可否認,如上述所言,這「尋求」將會出人意外的難。至於論到結婚,我的立場卻是堅定不移的反對與非基督徒結合。不過倘若你是婚後才信主,那麼你應該要繼續把持婚約,並且努力為配偶日夜禱告(林前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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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這裡,『不信』這個字用的是 apistos ,是指沒有信仰的人。的確,在那個時候大部分不信的人都參與敬拜假神(哥林多前書10:27)。但是 apistos 的意思並不是『偶像敬拜者』。表示偶像敬拜者的那個字是 eidololatres (哥林多前書6:9)。一個不信的人就是沒有得救的人,包括但不僅僅限於偶像敬拜者。」(William Lane Craig;QA#19)

[2] 劉劍玲〈我的情敵是上帝?──論「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網址:https://ecumenicalchannel.scmhk.org/%E6%88%91%E7%9A%84%E6%83%85%E6%95%B5%E6%98%AF%E4%B8%8A%E5%B8%9D-%E8%AB%96-%E4%BF%A1%E8%88%87%E4%B8%8D%E4%BF%A1%E4%B8%8D%E8%83%BD%E5%90%8C%E8%B2%A0%E4%B8%80%E8%BB%9B-4b1da86c02b9

[3] 劉劍玲強調經文所謂「信」與「不信」僅是哥林多教會的黨派之爭。她的理解是「你們(哥林多教會會眾)和不信的(猶太教基督徒領袖)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主張因信稱義的保羅派)和不義(猶太教基督徒領袖)有甚麼相交呢?」主張這樣的用詞是針對當時的猶太教領袖(或可稱其為假使徒;參林後11:13-15),因他們不相信因信稱義,換言之就是以行律法稱義,故被稱為是不義。說明「在這種處境中,我們才會明白信與不信,為何不能同負一軛而必然要割蓆。」(雖然就我的理解而言,這裡不是專指猶太信徒,因為16節經文還有提到「神的殿」與「偶像」的對比,我較傾向高銘謙博士的解釋,說其經文「主要針對信徒不可參與未信者的偶像神明的祭祀與禮祭,免得污染自己。」然而我認為這節經文應用在所謂保羅派與猶太領袖之間也未嘗不可,正如我自己在本文強調的論述一樣。故某程度而言,劉劍玲在此的論述也應證了我的論述。)不過我必須提醒,基督信仰正是這樣「二分」所以冒犯人。試問:除了基督徒以外,還存在著哪幾種人?沒有了,就剩非基督徒。除了上帝的兒女以外,還存在著哪幾種人?沒有了,只剩不是上帝兒女的人。請注意,這不是命題的問題,而是聖經就是這樣啟示我們(也許詩篇與箴言最為明顯),告訴我們人生只有兩種人與兩條路,一是相信耶穌基督的,不然就是拒絕耶穌基督的。故保羅在此的話語不應僅限於當時後的時代背景:信與不信確實本來就不可能同負一軛。倘若可以,那可能兩個都是不信的。

[4] 「身體的一體包含以合一愛情為基礎的任何肉身接觸與性結合。」(87)「存在的一體則是指面對各種遭遇與命運——一切存在處境——時,所展現的生死與共——的全然委身(total commitment, Punzo 1997:222-223),正如一般所謂的『命運共同體』。」(88)「信仰的一體是指思想與信念的互通、分享、欣賞、激勵、糾正與合一,這個一體乃是身體與存在之一體得以延續與維持的關鍵。」(88-89)

[5]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9CiCBCwmVo&t=9s

[6] 我認為,在「榮耀上帝」的前提下,這樣的擔憂是絕對沒問題,而且正常的。主要是教會該如何勸導與陪伴,這才是重點。

[7] C.S.Lewis,《四種愛:友愛.親愛.情愛.大愛》,立緒,2012,頁131。

[8] 同上書,頁132。

(附錄)高銘謙撰之〈同負一軛〉解經文章:https://www.facebook.com/KoMingHim/posts/1089788111098810/

2019年攝於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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