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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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協助自殺和法律,道德

霍金生前多次公開對「安樂死」(euthanasia)表示支持,並曾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身心健全的人有能力自殺,但是殘障者卻沒有能力自殺,如果禁止殘障者接受安樂死,那就是對殘障者的歧視。如果自己成為至愛負擔,他會考慮用「協助自殺」(assisted dying)的方式結束生命。

「安樂死」這個詞,涵蓋了很多種型態,容納了各種關於善終的想像,在全世界少數合法化的國家和地區的主要型態有兩種,一種是「自願安樂死」(Voluntary Euthanasia),指意識清醒的病人在罹患疾病無法治癒的情況下,因無法再承受痛苦的情況下,可以要求醫療人員協助他使用藥物死去。這個方法要實施的條件也極為嚴謹,需要證明生命不足六個月,發起要求的人大於18歲,要經過精神科檢查無精神疾病影響判斷,有兩個星期以上的冷靜期,在法庭人員的第三方監督下才可以實施。目前僅限於比利時、盧森堡、荷蘭,加拿大,哥倫比亞,以及在去年11月,剛合法化的澳洲第二大省維多利亞。該省也是澳洲目前唯一一個合法化的地區。

而霍金提到的「協助自殺」(Assisted/Accompanied Suicide),與「自願安樂死」的差別在於,醫療人員僅幫當事人開處方,準備好藥物,而且這張處方需經兩名醫生和一位高等法院法官逐案審批,最後由神智清醒的當事人喝下或是按下藥物注射的按鈕。法案不允許非致命殘障患者或老年癡呆症患者在他人協助下結束生命,並規定醫務專業人士有權拒絕求死協助要求。協助自殺目前除上述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之外,還包括瑞士,美國奧瑞岡州、華盛頓州、蒙大拿州、佛蒙特州、加州、科羅拉多州等州合法。

而這兩種型態對執行者來說有相當大的區別,不能混為一談。

安樂死這兩種型態涉及複雜的倫理問題,並非社會公共利益部分,是一個人的生活狀態,放置在所處社會大背景裡,一個人在痛苦無法逆轉之中,到底有沒有自我決定生死的權利。

對質疑安樂死的論者,首先被問及的問題則是,假如人在極端的病患處境下,例如曾被稱為「生命鬥士」的香港市民鄧紹斌(斌仔)的處境,應否接受安樂死呢?斌仔因意外而四肢癱瘓,臥床20年。2003曾先後去信政府、立法會表示希望「有尊嚴地結束生命」,要求安樂死。同樣,真人真事改編的西班牙電影《深海長眠》(Mar adentro),主角因跳水失誤導致四肢癱瘓,卧床28年,長期要求安樂死,最後自行安排束生命。《深海長眠》的主人公在臨終錄像裡說,20多年來,自己沒有一刻感到過幸福,「時間流逝對抗意願」。如果人的生命質素已經到生無可戀的階段,對醫護人員或社會學,哲學的工作者來說,要如何回應呢?

試著總結一些質疑安樂死的論據:第一協助自殺的方式,涉及醫療倫理。

第二,從宗教出發,生命不是你自己的,是神的。

第三,這是被討論得較多的部分,反對者提出如果一旦合法,就會產生「滑坡效應」。荷蘭從2002年開始,安樂死便合法化,最初的標準相較之後非常嚴格:18歲以上,疾病處於不可處理的症狀,無精神病,有兩個星期的冷靜期。而後標準開始「滑坡」,即便是精神病患者,承受心靈痛苦的人也可以申請;而在2017年,這個標準更是疑似被放寬給「人生完成者」,這個詞的定義就更為模糊了,是否是長者?還是覺得人生圓滿的人即可?

第四,是義務論的生命觀。也就是說,生存的本身就是責任,一個生命是有價值的,不能被這樣放棄。

支持安樂死的陣營主要是從生命質素,生命自決,絕症患者能得以「帶著尊嚴、體面、平靜地辭世」。裡面含有一個「死亡權」的問題。

台灣老一輩主播傅達仁去年到瑞士尋求協助自殺組織的幫助。因為瑞士是全球為數不多允許外國人來實施安樂死的國家。他找到「尊嚴」(Dignitas)組織,成為了他們的會員。這是一家非營利組織,1988年由人權律師莫奈利(Ludwig A. Minelli)瑞士創立。他們的主要工作不是協助自殺,而是提供自殺防治、臨終諮詢以及推動生命選擇權的相關立法。並希望世界其他國家能修法,讓民眾能夠選擇結束生命的方式,就不必赴瑞士進行「自殺之旅」。

尊嚴組織曾向媒體澄清他們在做的不是安樂死,因為經由他人之手結束生命的安樂死在瑞士是不合法的。他們提供的是協助自殺,結束生命的動作是由意識清醒的病人本人,經過審慎評估之後所啟動,他們提供的是器具及諮詢。組織者說關門大吉是目標,但在此之前,增進醫療專業人員的臨終教育,把「尊嚴」所做的事補進醫療照護和社福體系是組織勢在必行的行動,「只要人們還需要我們去捍衛選擇的自由,需要去讓其他國家的人也擁有這份自由,我們就會繼續做下去」

我們能理解的是,成年人若想自殺或拒絕維生醫療,完全不是非法的行為,哪怕他並不用自願安樂死的形式。不過,如果是正常人想要協助他人結束生命,這個行為就非常需要被監督和考究了。然而,患者自己為了要讓自己可以透過最不痛苦的方式結束生命,他人的協助往往是必要的,尤其罹患的是某種嚴重的神經系統退化性疾病,因為它使得你必須完全仰賴他人。

但是,協助自殺受到了「道德」的鉗制。在這篇文章《協助自殺究竟是種道德錯誤,還是必須加以合法?》中,很清楚地探討了這個問題被《歐洲人權公約》與法律實證主義者之間的衝突。雖然對生命的極端重視,未必意味著安樂死就是錯誤的。但如果把反對意見視為純粹基於實務或法律而與道德無關,卻是錯誤的做法。有些人會指出,在一個允許協助自殺的社會裡,可能不會那麼看重生命的價值。

這是一個非常難以化約的問題。

BBC對安樂死所涉各議題詳盡解釋的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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