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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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问:精神病患是否应被限制投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26条规定: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香港《区议会条例》 第24条:

(3)任何民选议员如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被裁断为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的,亦即丧失担任议员的资格。 (由2002年第33号第8条修订)
(4)如在其后有关人士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被裁断为已有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则第(3)款并不阻止该人在选举中担任候选人。 (由2002年第33号第8条修订)

台湾《公民投票法》对精神病患的投票权未作限制。


你认为,精神病患是否应被限制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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