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渝
张家渝

A freelancer in Beijing. 著有《麻辣人世间》、《爱这个世界,虽然它不够完美》。

对媒介审判新景观的探讨——以李庄伪造证据案的报道为例

旧文




[摘要]2009年备注关注的李庄伪造证据案,重庆本地及全国主要媒体关注的力度空前。在重庆打黑除恶的大背景下,重庆当地的媒体表现可以说是空前的:以集体作战的方式对李庄进行审判。同时,中国青年报也介入其中,形成了笔者认为的媒介审判新景观。

对这样一种有组织的媒介审判,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探讨了媒介审判的历史及李庄案给我们的新思考。


关键词:媒介审判 李庄案   反思


     2009年12月12日,因涉嫌串谋他所代理的重庆涉黑嫌犯龚刚模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庄被重庆警方依法刑拘。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喧嚣一时的律师李庄伪造证据案终于尘埃落定。但在李庄被刑拘后到法院终审判决,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内容与报道方式却非常值得新闻学界研究。在笔者看来,针对该案件的报道,标志着被业界诟病已久的媒介审判进入到一个新阶段:那就是某地域各类媒体集体通过报道来审判,以及跨地域雇重点媒体进行审判。这种现象在笔者看来是媒介审判的新景观,其产生的原因和带来的严重危害以及我们应如何反思,则是本文要探讨的内容。


     一、媒介审判的概念与中国案例


“媒介审判”这一名词大量出现在新闻学界或一些评论性文字中。2010年2月24日下午五点,笔者通过中国知网的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查询,共有492条文献中出现了媒介审判。而以题名“媒介审判”搜索,则有41条记录。虽然关于该现象为主题的研究论文数量并不算多,但笔者发现,近两年研究的成果最多,比如2009年就达到12篇,2008年则达到13篇。此外,时间跨度也非常大,从2001年的第一篇研究文章开始,此后每年都有该主题的研究。

魏永征在《中国记者》2001年第5期以《媒介审判何时休》为题,提及当年公审张君案的报道,有个别报道仍然不能摆脱“媒介审判”的模式,在审判进行中间,有一家全国性大报发表的《重庆满街声讨“魔头”》就是一例。因此,他提出:禁止“媒介审判”(trial by medla)是国际新闻界的共识,因为这种报道方式干扰司法独立,影响审判公正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有“公审、声讨、枪毙”这样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很深。

那么,什么是媒介审判呢?“新闻审判”(trial by newspaper)、“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原初是西方新闻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按维基百科“Trial by media”条目,媒介审判是指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流行的一个词汇,用来描述电视、报纸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通过广泛报道以造成人们对被报道对象有罪的判断。

从以上可以看来,媒介审判这一概念的提出的历史并不长。此外,它的最大的特点是与法治精神相违背。在笔者看来,媒介审判之所以能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主要是因为通过持续或倾向明显的报道来影响民众,形成一定的舆论氛围,进而影响到司法判决。

不过,这一判断并不适用于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魏永征就指出,“在我国,在新闻媒介被当做阶级斗争工具或专政工具的年代,新闻媒介可以凌驾于司法之上,直接宣布他人罪名,实行‘专政’。最著名的个案是1955年‘胡风反革命集团’冤案,当时报纸以‘关于胡风反革命集团的材料’为标题公布了胡风和他的朋友之间私人通信摘编,判定胡风和其他有关人员都是反革命分子,然后才是对他们实行逮捕,而对他们的正式判决则是在十年以后”。

在新中国历史上,以报纸当法庭的做法并不鲜见。比如在反右扩大化和“文革”等政治运动中,这种先由报纸定性、然后采取“专政措施”的做法更是成了惯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民主与法治的旗帜被高擎,显然这样的现象已经不存在了,无罪推定原则通过法律规定,已经成为社会常识。

但是,自1990年代以来,媒介审判却屡见报端。最大的特点是它与重大案件或一些热点事件紧密相关。比如1997年《大河报》等关于张金柱驾车撞人致死的报道。有研究者就认为,新闻媒体特别是针对张金柱的警察身份大做文章,说其知法犯法“张金柱非杀不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正是在新闻媒体的“喊杀”中,迫于舆论的压力法院不得不判张金柱死刑。而在执行前,张说:“不是法律杀了我,我死在你们这些记者手里!”事后相当一部分法学家认为判刑过重,他本不该被判死刑。

2000年,关于辽宁刘涌为首的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公开后,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以新华社为代表的官方媒体曾在《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和《“黑道霸主”是如何“当”上人大代表的》等多篇报道中对其涉嫌犯罪的行为有过披露。2002年4月17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涌等人死刑。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为由,终审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终审判决结果公布之后,舆论大哗,仅在搜狐评论栏目中,有关刘涌案件的网友留言就超过8万条,此后包括《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等传统媒体也加入进来,纷纷对此一判决表示质疑。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则有“黄静案”。湘潭临丰小学女教师黄静裸死在自己的卧室,其男友姜某迅速被公安机关传讯。经媒体炒作特别是各大网站以及中央电视台的报道,此事迅速引发出有关机关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质疑,引起了湘潭市、湖南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给办案机关造成巨大的压力。经前后五次尸检、六次鉴定,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促发死亡”的鉴定结论。2006年7月10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姜俊武无罪,但要负一半民事责任,赔偿黄静家属经济损失近6万元。在法院依法最终宣判姜某无罪之前,姜某已被司法羁押九个月,精神状况受到严重影响。

从有典型意义的“张金柱案”到“刘涌案”和“黄静案”,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新闻媒体的报道在案件的判决起到了重要作用。不过,在“张金柱案”和“黄静案”中,新闻媒体在案件判决前就大量报道,以形成强有力的舆论氛围,而在“刘涌案”中,媒体则在法院审判后强力质疑,从而改变了一审判决。

对于近年来的“媒介审判”案例,有研究者指出,以“刘涌案”、“足球黑哨风波”、“抚顺幼女小兰受残害案”、“哈尔滨宝马撞人案”等案件中的传媒与司法之争,已经与以往的冲突有了很大不同。在这一类型的报道中,大众传媒之所以频频与司法机构发生冲突,并非传媒守法意识越来越差所致,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市民社会”在依附于国家的状态之下,仍然非常艰难地谋求自身生长的空间,而大众传媒,正是所谓“市民社会”的重要表征之一,换言之,大众传媒表达公众舆论的功能,在这种市民社会的成长中逐渐得以强化,而这一功能恰恰是与其传统功能——国家权力之喉舌相对立的。因此,当大众传媒此一功能逐渐显现之时,与国家权力之代表——司法权力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结论有失偏颇。媒介审判在中国大陆地区之所以存在,并非由于大众传媒表达公众舆论的功能与其传统功能——国家权力之喉舌相对立。因为传媒在中国大陆地区,不仅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也是人民群众的耳目喉舌。恰恰由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新闻媒体基于竞争的考虑,重视收视率、发行量,在定位上,更多地收集乃至放大民意。但最终指向并非司法权力,而是对现实社会中“违法未究”或“执法不当”等现象进行广泛报道或评论。这实际是新时期构建法治社会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一种现象。只不过,媒介审判的结果往往容易矫枉过正:本要追求公正、正义,最后可能换来的结果却是偏颇和不正义。

   二、媒介审判的新景观:“李庄案”媒体报道的问题


从以上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在不少重大案件中,媒体的报道产生了非同小可的作用,并影响了司法机关最终判决的结果。最重要的是,媒体在“媒介审判”的进程中,往往是积极、主动的角色。如果说有外力的作用,也不过是民意的力量。

但在李庄伪造证据案的相关报道中,由于事关重庆打黑除恶行动,所以出现了重庆媒体集体通过报道来“审判”李庄,另外一种现象是,重庆当地有关部门则雇用重点媒体《中国青年报》进行媒介审判。这样有组织、有策略的新闻操作,在笔者看来,是媒介审判的新景观。

2009年12月12日,北京律师李庄被重庆警方刑拘。随后,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后被重庆检方批捕。令人惊讶的是,2009年12月13日,《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开始大篇幅披露李庄案情。

以《中国青年报》为例,该报2009年12月14日发表长达4600字的报道《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记》。在李庄案的首篇报道中,分为四个部分,标题分别为:《涉黑“老大”按响报警铃:我不想再与贪婪律师共同造假》、《律师李庄的确能“装”,一手“捞人”一手“捞钱”》、《李庄要求龚刚模出庭只说三个字:不知道》和《李庄等近20人被捕,律师何以知法犯法》。仅从标题看,李庄造假已经铁板钉钉的事,虽然该报12月20日才报道,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对李庄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提起公诉。

在上述长篇报道中,记者言之凿凿地写道:李庄一到重庆,就滔滔不绝地讲述自己多次“捞人”的“成功案例”。……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通篇报道像是对李庄的判决书,唯独缺少消息来源。最重要的是,没有李庄本人的回应。直到12月16日,中国青年报才以《李庄:“我没罪”》为题报道了李庄的态度。不过虽然记者没有变,但报道文字不到300字,而且只报道了李庄回应的两句话。

这样的操作手法显然是不符合客观、公正、平衡的新闻专业主义精神。与以往媒介审判不同的是,这篇重头报道却被同行揭穿:据新京报报道,12月14日,重庆警方披露,北京律师李庄被捕当日,警方就组织人为该案写了两份通稿。记者对比发现,一媒体当天刊发的报道与其中一份通稿基本一致,略有删改。此外,记者整理发现,在此案尚未经法院审判定罪的前提下,警方提供的通稿里出现大量定性词语(能“装”、一手“捞人”一手“捞钱”、混迹、讼棍等语词)。

不过,与警方“雇佣”中央级媒体更一进步的是,重庆本地媒体则在李庄被批捕后、公诉前的这段时间里,以集体作战的形式,对李庄进行火力甚猛的媒介审判。以下以重庆日报、重庆卫视和华龙网为例进行说明。

重庆日报的表现如下:

日期

版次

标题

类型

作者

内      容

20091214

头版

我市一涉黑杀人案辩护律师李庄 

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批捕

消息

记者

文峰

李庄要龚刚模在法庭上避重就轻,否认故意杀人、涉黑、涉毒等重罪……“如果如实供述将被枪毙”。……帮助被告与他人串证……他甚至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吊了八天八夜、打得大小便失禁”等谎言。

20091215

头版

我市社会各界热议律师“造假门”事件

律师不端行为践踏法律、为人不齿

消息

记者

刘洋

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段茂兵:“有这样的同行,我感到莫大耻辱!”“我从业19年,从没听说有当事人主动举报律师,可见李庄的作假行为是多么卑鄙、低劣。”

市民张先生:“对这种不讲法律、不讲道德、不讲公信、不讲良心的律师,早就应该吊销他的律师执照,不准他再从事律师职业了。”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梅传强教授:“李庄被捕折射出了律师圈内的黑幕。”

20091216




头版

对于律师涉嫌犯罪的一些看法

评论

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大明

此次李庄涉案也给那些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企图挑战法律威严的不法律师敲响了警钟。

头版

市民呼吁:

律师,用好你的“辩护权”

消息

记者

刘洋

见习记者 李幸

市民张先生:“李庄身为一名法律人,却知法犯法,伪造、歪曲事实,性质实在恶劣。”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王新:“‘涉黑’审判需要律师,但不需要这样昧良心的律师。”市民李女士:“‘李庄’绝不仅仅只有一个。”

二版

“黑律师”比黑社会危害更大

多数网友严词抨击涉嫌造假律师

消息

记者

何清平

选用包括重庆网友在内的数位网友的观点。其中新浪网友“爱国青年”:一些律师为了金钱,随意践踏法律,泯灭良心,抛弃了职业操守。这样的“黑律师”,不是比黑社会还要可怕吗?

二版

敬畏法律 依法执业

评论

正奋

李庄的行为,妨害了司法公正,让律师这个名称蒙羞。……李庄却知法犯法,打着法律的幌子,干着违法的勾当。也许在李庄看来,法律就是自己手里的橡皮泥,想怎么玩就怎么玩,想怎么捏就怎么捏。

20091217

二版

加强监督 斩断违法“黑手”

评论

张启华

李庄事件告诉人们: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监督管理,斩断违法的“黑手”,已刻不容缓。

二版

网友:但愿李庄只是个案

消息

记者

何清平

再度引用五个网友的观点。新浪重庆论坛网友“冰忆无痕”:李庄为代表的“打捞队”……“打捞行动”是他们道德沦丧,人格丧失的体现。

20091218

头版报眼

律师更不能越“雷池”

评论

张启华

正如一些网民所说:“黑律师”的危害,一点不亚于黑社会组织。整治律师中的“害群之马”是众望所归。

头版

黎强案代理律师赵长青:

我的律师权利得到了充分保证

消息

记者

刘洋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原重庆市刑法研究会会长赵长青表示,律师在办案时,应严格依照《律师法》规定,不得违法取证、教唆当事人翻供、作伪证,不得践踏法律。如果相关方面能出示确凿的证据,证明李庄违法确有其事,那么李庄理应受到法律惩罚,这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的公理。

20091219

二版

代理8起涉黑案的律师事务所主任说:“我们所有律师都认为代理很顺利”

消息

记者 余虎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文志在分析李庄案成因时认为,涉案律师把功利放在首位,违背了律师起码的基本职业准则,是其铤而走险、违法办案的重要原因。

二版

市司法局:坚决清除律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消息

记者 余虎

市司法局局长林育均说,“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的案件,重庆也有个别律师参与其中,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20091220

头版

北京律协就“李庄事件”表示:相信重庆司法机关会依法办案

消息

新华社记者 赖 臻

北京市律师协会以文字的形式通报,“李庄事件现已进入司法程序。任何人的罪与非罪都应当由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最终的判决”。

20091221

头版

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李庄被提起公诉

消息

署名本报记者

昨日,记者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已对龚刚模的代理律师李庄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提起公诉。

     同样,重庆卫视也对李庄案做了大量报道。笔者搜索发现,从2009年12月13日以《重庆一涉黑杀人案辩护律师因涉嫌伪造证据等罪被批准逮捕》为题报道至21日的报道《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李庄被提起公诉》,共有七篇报道。这些报道的标题主要有《网友热议李庄事件》、《网友持续热议李庄事件》、《律师“造假门”事件:市民谴责 律师自律》、《社会各界持续关注律师“造假门”事件》和《律师观点:严格执业纪律 依法履行职责》等,和上述重庆日报的报道一样,属于典型的“有罪推定”。

    笔者特别在华龙网上搜索“李庄”,找到相关网页约 169 篇有关“李庄”的网页。其中最早的文章出现在2009年12月14日,有七八篇文章,作者为该网记者和网友。《“史上最牛”律师李庄在重庆打黑正义声中应声落马 》、《 李庄重庆落网是多行不义必自毙的必然结局 》和《“狗头军师”李庄栽重庆,只因读不懂一个“军” 》等标题触目惊心。

    通过重庆日报、重庆卫视和华龙网的例子,我们可以轻易地看出,在李庄被正式起诉前的一周内,重庆媒体已经开始铺天盖地地进行“审判”。通过发表消息、评论、引用民众意见和网友评论,进而对李庄进行斥责。其中,引用网友评论这种方式则在上述三大媒体中都予以运用。在2009年12月18日的重庆日报上,署名张启华的评论《律师更不能越“雷池”

》居然放在头版报眼位置,可见对李庄案的重视程度。让人惊讶的是,在受访的人员中,不少是法学专家,但只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原重庆市刑法研究会会长赵长青的言论才是基于“无罪推定”,称“证明李庄违法确有其事,那么李庄理应受到法律惩罚,这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的公理”(2009年12月18日头版)。

    三、反思:媒体在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作用

     事实上,对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近年探讨的文章非常多。但是,由于李庄案中媒体的表现,这让我们不得重新思考一个更宏大的主题:媒体在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作用。结合李庄案,笔者认为至少应该明确如下几点:

    (一)法治社会中的媒体角色

1948年,拉斯韦尔发表了《社会传播的结构与功能》一文,提出大众传播的三种基本功能:监视环境、协调社会和文化传承。而普利策的经典名言则是对监视环境功能的阐释: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嘹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

尤其在法治社会,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那么,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媒体显然应该体现其预警作用。而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报道中,同样,也要秉持法律至上的准则。同时,对司法界目前存在的问题,如法官素质的低下,司法腐败,司法本身的不独立等问题也应及时、公开揭露。

因此,在法治社会中,媒体首先应该是知法、守法、护法和传播法律知识的典范。这应是媒体的底线。同样,传媒工作者首先也应是懂法、守法的公民。2006年3月11日—12日在杭州举行的“公开与公正——司法与传媒关系研讨会”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高级编辑徐迅提出了12条媒体的自律规则:

1.记者不是警察;2.避免罪案报道的副作用;3.媒体不是法官;4.尊重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5.弱势群体予以特别关切;6.对不公开审理案件之案情不宜详细报道;7.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8.平衡报道,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9.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10.判决前发表的批评性评论应谨慎限于违反程序行为;11.批评应当抱有善意,避免针对个人的品行学识;12.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

如果我们以李庄案的报道为例,就会发现,所涉媒体都违反了“平衡报道,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和“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两条。同样,“对不公开审理案件之案情不宜详细报道”这一条规则被完全打破。

(二)法治报道与宣传纪律之关系

 之所以笔者将李庄案的报道视为“媒介审判”的新景观,主要原因之一是重庆当地媒体集体作战。从这个角度,笔者推测这是由于当地有宣传纪律这根指挥棒的作用。一个重要的表现是,对在2009年12月14日至21日的报道甚至之后的报道,从没有李庄本人的采访及回应。另外,重庆本土外的媒体对龚钢模采访内容(“使了一个眼角”教唆)引发的质疑,其后对李庄律师对龚刚模案及李庄案的程序合法性问题进行质疑等多方争议,重庆本地媒体并没有将其作为报道重点。

    据新京报报道,2009年12月28日,重庆市委一名官员透露,应重庆市高层要求,西南政法大学等院校已组织一批学者和专家研究打黑。在重庆学者的课题报告里,西南政法大学一名学者提出,重庆方面在处理执法、司法与媒体关系的问题上一直比较成功,但对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一案的信息发布方式存在严重问题。

    该学者称,根据搜集的资料,对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重庆公安机关以通稿的形式,向媒体发布消息,当天晚上的重庆电视新闻台又以采访龚刚模、吴家友(龚刚模另一辩护律师)两人的形式,向社会证实李庄的犯罪嫌疑。随后,又允许媒体采访了诸多证人。 该学者认为,这些做法不仅不利于维护正常的侦查秩序,也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无罪推定”的权利。该学者认为,在侦查、起诉过程中,不应当公布证人情况和证据内容,应当成为侦查、起诉中处理与媒体关系的一条基本规则。

这些反思不无道理。重庆公安机关以通稿的形式,向媒体发布消息,可以看作是进行议程设置的一种方式(比如提供给中国青年报)。但对重庆媒体以整体的方式进行媒介审判,笔者认为还应从宣传纪律这一角度入手进行探讨。事实上,媒体在报道的题材取向,与新闻管理部门的政策指向和现实指导是密切相关的。比如有人指出,党的宣传部门在面对公共舆论事件时,我们更多的常规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选择:“拖”、堵、删和等。关于“等”,则更多地涉及司法案件,我们完全可以慢慢地等司法部门调查,按照法律的程序走下来。要把这个案子办完是比较漫长的一个时间,到那个时候公众的知情权无法满足。

但与上述“等”的做法相反,李庄案却是以有关部门主动出击为特征,从而人为地构造一个舆论氛围。但在结果看,却引发了公众的质疑,其混淆视听的功用也大打折扣。在新闻法制不健全的当下,新闻管理部门的一个电话、一个传真可能会深度影响媒体的报道,在这种情景下,如何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是李庄案后人们应研究的新课题。

     (三)新闻专业主义的呼唤

 之所以出现媒介审判这种现象,笔者认为可从媒体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考察:从外来说,主要是市场的压力(争夺收视率、发行量、点击率等。以民意的名义。)和利益集团的压力(如政府部门,当事方。以指令或金钱交易 ),而从内部来说,则主要是从业者专业水平不高。

前文已经探讨在面对外部影响时,我们应该反思的地方。在笔者看来,实际上内部影响力其实上在媒介审判中的权重更大一些。在这种背景下,重提新闻专业主义确是当务之急。

贺卫方曾指出,由于我国的主流媒体是所谓“机关报”类型,机关报式媒体的最大特点是它要以所隶属机关的意志为意志,而不能够单纯地以新闻事业的规则去运作。在一定程度上说,机关报式媒体不过是我们古典的邸报型官式媒介在现代的翻版。这也说明为什么有的媒体(包括报纸、电视、互联网)往往以政府公权力的延伸自居,在报道时完全摒弃了新闻传播规律,俨然成了一个法庭。

所以笔者认为,倡导新闻专业主义对新闻媒体来说是永不过时的。郭镇之认为,“专业主义(professionalism)是是西方新闻工作者恪守的最主要的新闻职业规范。新闻专业主义核心的理念,一是客观新闻学,一是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的独立地位和独特作用。” 陈力丹则指出,新闻专业主义的内涵包括以下内容:“1.专业意识(监督社会环境的责任意识);2.职业规范意识和评价标准;3.专业知识、技能和培训; 4.专业资格的认可;5.专业内部的自律; 6.专业精神的范例。……其最基本的要求是将传媒的责任、使命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在笔者看来,新闻专业主义对新闻工作者的益处体现在:遵守职业高标,获得职业尊严;提升媒体的公信力;更好地服务公共利益。

显而易见,由于媒介审判的主角——各大媒体连基于的新闻操作规范都谈不上,如果实现新闻专业的最高理想——传播真实、真相或真理呢?所以,如果新闻专业主义没有成为大多数新闻工作者的内在理念,那么,媒介审判将成为屡被诟病的顽疾。

  注 释: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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