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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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江上之清风

[兔主席]香港的法治瘫痪及“两个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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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香港的几则新闻,有些哭笑不得,但还是要坐下来理性分析。


第一则新闻是在沙田侮辱国旗(践踏国旗,并弃于城门河)的人士罗敏聪被判处社区服务200个小时。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jA4MjA4MA==&mid=2654732651&idx=1&sn=aeccfd0e0e5273c6ad7f0070ddb31412&pass_ticket=CqEWWpeDdhD%2BMcR6IeURFgdzaR2mNRa0xl6jquzHMDg7teNKShulu2BKbtUD0qRA


法官判词大意:


“裁判官李志豪指案件性质严重,但由于没有量刑指引,考虑到被告初犯,坦白认罪,亦有家人支持,报告正面良好,亦幸好案情不涉及更严重的焚烧国旗。感化官建议160小时社服令,李官则认为须提高时数以反映罪行严重性,判处200小时社服令。


基本上也就是找个理由轻判了。如果把这个事件孤立来看,发生在“和平年代”,与任何政治运动没有关系的,那200小时社服令可能也可以接受。


但这个事件发生在过去几个月香港反对派的暴力运动的高潮时分(今年9与22日)。


同时,有一个可供参考的案例。数月前,一名涂抹美国领馆的人士被判四周监禁。


http://www.sohu.com/a/335383301_652017


http://www.sohu.com/a/335490712_260616


“据香港“东网”报道,现年37岁的秦姓内地男子持港澳通行证赴港,8月18日晚前往美国驻港澳总领事馆,试图用喷漆在领事馆大门喷涂“中国必胜”字样。但他以红漆喷上“中国必”三字、未喷完“胜”字就被美国领事馆保安发现并制止。”


“8月22日,秦某即被香港东区法院指控一项刑事毁坏罪,判处监禁4周”。


两件事情的判决差别如此之大,使得前特首梁振英在社交媒体上表态,说此举明显不公,“会引起全国公愤”,要求“律政司必须上诉”。


很显然,两者性质全然不同。


侮辱中国国旗事件发生在中国主权治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首先是违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保护国旗、国徽”之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旗及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三年”。


其次,事件发生在反对派系列暴力运动高潮之中(反中、脱中是暴力运动的重要主题),侮辱中国国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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