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克实
姜克实

日本近代史专攻。日本冈山大学名誉教授。從事日中两方战争档案史料的学术考证。以正学术风气,留真相于青史。

姜克实:有关“南京大屠杀”的历史记忆和研究现状——写在南京事件84年之际

(编辑过)
明镜编者按:2021年12月11日,明镜主办题为《“南京大屠杀”的历史记忆和研究现状》研讨会,邀请日本冈山大学名誉教授姜克实先生主讲,引起各方学者和观众的思考。姜克实教授随后整理出自己的演讲。值此南京大屠杀国家公祭日之际,全文刊发于此,与读者分享。

作者:姜克实(日本冈山大学名誉教授)

(1)有关南京大屠杀认识问题的现状

作为历史研究者,我认为今日有关“南京大屠杀”的历史记忆和研究方面,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基本上可以说,现在“南京大屠杀”的事件已经被政治化,逐渐脱离了历史研究领域。其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政治利用,二是教育利用。

1.1.南京事件的政治利用

在政治方面,南京大屠杀可以说是“中日两国间历史认识问题”的焦点,国家政治对的桥头堡。每当中日两国间发生政治冲突,领土纷争,经济摩擦时,为迫使对方让步,是政治家首先喜欢动用的外交筹码之一。

由于国家政治,通过行政管理,资金控制介入学界,使学界的南京大屠杀研究也发生御用化现象。一有外交事端,大学的研究者会首先被召唤出来,按照国家政治指针发言,追究大屠杀的责任,妨碍了个人的自主研究,自由思考。

可以说政治目的是没有节操的,有关南京大屠杀的利用方法也同样。有必要时(关系紧张,感情恶化时)立即利用,宣传会变本加厉。没必要(关系缓和时,或蜜月时)时从不提及,即使有人提及,政权也会出面封锁,压制,以求“维稳”。为的只是政治面的效应,并不在大屠杀的事实真相如何。此为政治利用的特征。

1.2.南京事件的教育利用

比起政治利用,更甚者是教育利用。现在,南京大屠杀也被利用作为传播民族仇恨、怨恨的工具。历史研究的本来目的,应是吸取教训,防止战争和犯罪行为的再发,促进后代人的民族和解。而南京大屠杀教育的结果正相反,历史仇恨的传宗接代,妨碍了战后国家,民族间,民众之间的和解。

虽然有相同的战争体验,但二战后欧洲国家很快就形成和解,而亚洲国家,在战后76年,南京事件后84年的今天,仍继续着在历史问题面的对立。其理由,即在对后代不断进行一种感情面的仇恨教育。可以说在教育中对后代传递仇恨的现象,民主体制的国家中并不存在。多为全体主义的独裁,专制国家,或极端民族主义国家的一个象征。

问题还在教育中的怨恨、仇恨等,并不存在理智,大都是一种感情化的东西。这也是学校教育(主要指高中以下的有教科书的,国家指导的义务教育)在方法面的特征。每个亚洲国家的学校教育中,都具有类似倾向。不注重被教育者的思考能力,只求得到一种政治效果。即要爱党,爱国,爱领袖。要保卫国家领土,要憎恨敌人。在灌输这类内容时,是不需要人有思考能力的。

1.3日本“和平教育”的例证

我是日本近代史的研究者,教育者。所以首先介绍一下日本的情况。现在的日本是民主国家,进行的是“和平主义教育”,但也存在用方针诱导,灌输感情的倾向。吸取了近代战争教训后,战后日本的教育指导方针是“和平”。所有的日本青少年,都是在这种教育下成长的。其内容,主要是宣传战争的悲惨性。问题在国家的干涉,管理(教科书检定)下,选择的材料都是自己民族,国家的战争被害体验。所有的教科书中,肯定有以下三个内容。

1.美军对东京的无差别地毯轰炸(1945年3月10日,称东京空袭),燃烧弹引起的火灾,使约10万民众丧命。

2.冲绳战(1945年4-6月,美军对日本本土登陆作战第一步),约三个月的战斗中,5万军人包括民间人共10余万人丧生。

3.原爆的被害,发生在1945年8月,在广岛,长崎,美军投下的两颗原子弹。使20万人丧生。

以上内容可见,在国家管控的教育下,灌输的都是自己民族的战争受害体验。可以说,这种战争受害意识,既是日本年轻人发誓“不再进行战争”的和平主义的原点。

感情面灌输的方法特征,即不讲授战争的起因,屠杀的构造,而用影像,遗留物,照片,艺术作品(原爆绘画),当事人的控诉,体验谈等作为教育手段,或利用上课时间,带领学生集体参观战争纪念馆等方法,进行感化教育。

可以说,此种感情诱导的教育方法是片面的,有意图的,也是有害的。国家控管的教育内容,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并不在澄清事实真相。结果会出现以下两种偏向。

1.用自己的受害体验,掩盖了加害者的一面。受教育者并不能全面,深刻了解自己国家的战争责任。当然,对他国的加害,如南京大屠杀的惨状等,不会在此类感情灌输的内容内。

2.感情灌输的结果,使受教育者失去理智的思考能力。成为感情面的和平主义者。常见日本的原爆团体的受害者和受过教育的年青人,到世界上控诉原爆的惨状,却往往得不到所期待的同情效果。我认为,原因在不能解释战争的始因,其把原爆投下的理由,责任都推给他国,他方。

原爆纪念馆的展示内容中,也可见一种偏向,即并不触及自己国家的责任,天皇制的责任,传播的只是美国想用原子弹来结束战争,从而造成大量无辜民众的受害。纪念馆的留言簿中,也如同南京大屠杀纪念馆一样,记录、传递的都是参观者对加害者的仇恨感情。一般,日本人并不恨美国人的,但从纪念馆出来的参观者,却都充满着仇恨。

原爆投下的原因,是日本政府拒绝了无条件投降的波次坦公告(美,英,中,1945年7月26日发表)。实际上劝降条件的内容,基本都被接受,最后仅剩下一条,即战后保存天皇制的保证。由于7月26日公布的正式内容中不能明确此保证,所以日本政府拒绝了公告。为了保持一个天皇制,使20万人丧命,难道自己的国家,政府的行为中没有责任?

这个细节,当然不会出现在教科书中,日本的绝大多数人至今几乎都不知道此真相。这就是感情灌输教育的结果。

1.4.南京大屠杀感情灌输的例证

和日本的和平教育同样,南京大屠杀的教育,传递的也只是一种感情。日本只是传递战争中自己被害、悲惨的一面,而中国除此之外,传递的内容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层面,即爱憎感情和历史仇恨的意识。可以说“悲惨,受害”的感情是消极的,被动的。而仇恨,报复心理却是积极地,有行动力的,会形成一种容易被政治利用的,大众民族主义的社会基础。

课堂之外,教育场所也包括南京大屠杀纪念馆一类的战争纪念设施。在国内,每一个历史纪念馆,战争纪念馆门口,肯定要有一个金字招牌,即“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告诉你,到此地的目的是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并不一定是来了解事实,查看资料的。出于这种目的,国内的战争纪念馆中,缺乏文字,书籍,档案资料,多为便于灌输感情的图片展览,影像,实物,证言。让你感动,激动,满腔仇恨,热血沸腾。

为了追求教育效果,上世纪80年代,大屠杀纪念馆曾经把日本人拍摄的通州事件(1937年8月,在河北通州,日本侨民被杀害)的照片,也作为大屠杀的证据,摆到纪念馆陈列的图片中,不料被前来参观的日本人识破,成为日本右翼主张“大屠杀虚幻”论的理由。

2014年立法开始的公祭日的仪式活动,追求的也是这种教育效果,强调要继续牢记血泪仇,民族恨。此公祭仪式,若开始于事件不久后的战前,是有意义的,因为记忆犹新,受害者的亲人也在世。但战后69年,始立法新设的目的到底在何处? 追求的又是何种效果?

同样,30万人的数字,也是一个非理智的,被政治利用的代表。缺乏科学的事实证据。但现在代表着国家立场,党的原则,被作为大屠杀研究的前提。使30万这一数字脱离了科学研究领域,变为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控诉状,一个神圣的感情符号。阻碍了学术研究的正常发展。

(2) 历史事实与怨恨教育

2.1.怨恨的传代是本末倒置的历史现象

以上讲的是南京大屠杀政治,教育利用的现状。下面讲一下历史的继承问题。南京事件的政治化,爱国主义教育化的结果,产生出不应有的历史怨恨,仇恨的继承现象。而应该有的学问研究,真相追究,历史教训吸取面,却不能得到发展。可以称这是一种历史机能本末倒置的现象。

也许有人会说,难道应该忘记民族仇恨和侵略者的血债?我们决不能忘记过去!

不忘记过去,并不是一句错话。但我想提醒的是,记住怨恨,仇恨,并不等于“不忘记过去”。不忘记过去,有更重要的另一层面的含义。

现在,哪个国家在教育中都说“不要忘记过去”。但事实上所继承的到底都是什么内容?如同以上所讲,在日本,被解释为自己国家,国民的战争受害体验。在中国大陆,被解释为“牢记血泪仇,民族恨”。共同点,即都是一种不理智、不全面的对立感情,代表着一个国家,政权的立场。强调自己是受害者,缺乏宽容与民族和解的精神。会导致历史复仇意识的滋生。难道这类狭隘的民族主义,应是不要忘记过去的内容?

2.2.今日有没有继承怨恨的必要?

有没有继承怨恨的必要?我认为,现在并没有必要。可以说三代人以前的怨恨,很难忘记的。此时加害者可能还活在世上,被害也属于当事者的直接体验,或是在体验者影响下的直接经验的继承。如爷爷会将家族受害的体验讲给儿子,孙子听一样。

但第四代以后,直接经验者和加害对象已经不存在时,我认为并没有经过宣传手段、人为地“再生”这种民族怨恨的必要。此时若不进行宣传灌输,怨恨会很自然地消失。怨恨,仇恨只是一种感情,不会有益于将来,也不能成为有普遍性的文化遗产,永世被继承下来。

为什么要提倡忘记历史怨恨?有三个理由

第一,是现在的怨恨,仇恨,是一种再生的,第二次形成感情。而再生过程中,会受政治,教育方针,方法的影响,出现偏差,偏颇现象。前述学校感情教育的结果,就是一个例证。

还有一个例证,是现在,国内年轻人中可以看到的一种倾向。即把战争的责任,犯罪,残酷行为的原因,从国家转嫁到民族,个人。大屠杀,被解释为来自日本民族性的残酷,来自日本鬼子性格的残忍。我接触的年轻大学生,包括高一级的研究生中,都流行这种在文化面,用民族性来解释日军的残酷的方法。

可以说,若没战前的军国主义教育,忠君爱国教育和上级命令,日本人是不会到战场残忍杀人的。如今的日本人也在同样的传统,和文化背景中长大。但几乎所有的人,连一只鸡都不敢杀。这既是天皇制国家的忠君爱国教育,和民主主义国家的和平主义教育的不同结果。所以,战争和屠杀,从根本看,都是国家的责任。可是今天继承了历史仇恨的年轻人,看完抗战神剧的老百姓,几乎没有恨侵略国家的,都是在骂,在憎恶日本鬼子。鬼子一词,指的到底是国家,还是个人?很多人并不思考,善良的日本民众是怎样变成鬼子的,怎样变成屠杀者的,责任到底在何处。

第二个理由是为了将来,为了人类,世界的共生。 中华民族若永远不忘对满清统治的民族仇恨,怎么会有今天的中国。欧洲人若牢记不忘对发动二战的德意志民族的历史怨恨,又怎么会有今日的EU共同体?所以在文明社会,现代社会中,人要宽容,要展望世界,展望将来,谋求共同的新生活。特别是没有直接战争体验的第四代人之间,所需要的并不是历史怨恨,而是民族的和解。

第三个理由,是怨恨不可能传代,而历史事实可以流芳千古。历史是记录事实的,却不能传递感情面的东西。人为的传递,在历史上也不会超过百年。古代战争,同样有残酷的杀戮,也有对他民族,他国家兼并和种族灭亡的惨剧。但对现代人来说,只是客观的一个历史场面,并没有血腥味,传递不了屠杀时的悲惨。相反,屠杀者,胜利者,也往往被描绘为史诗之中的英雄。所以历史的怨恨是不可能永存的。可以说,灌输民族怨恨,是国家政治的需要,政权统治的需要。而不是人类生活的需要。一般只能与一个国家政权同命运。但哪一个政权能长命百年?

以上讲的主旨,即南京大屠杀的历史继承,研究乖离了科学,走到传播,继承民族怨恨的一个相反,极端的方面。怨恨和控诉,在事件后,在当事人生存的期间内,是有必要的,须尊重的。不仅是历史正义问题,也是法律(国际法)问题,人道问题。但在事件后84年的今天,不认真研究历史真相,总结历史教训,仍然对第四代人,继续灌输民族怨恨方法,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错误。

(3)南京事件研究方面的诸问题

下面讲一下研究方面的诸问题。南京事件研究的目标,应是还原历史事实,吸取历史教训。使其脱出狭隘的民族怨恨,成为有普遍性的历史教训遗产。

所以研究面,不仅要有学问的严谨性,公平性,重要的是必须越过国境,超越民族仇恨,赋予其在世界上被认同的普遍性。在此,增强国际面的理解,开展国际化研究都是很重要的层面。但事实上,这种国际化研究,受到前述政治化,教育化,感情化的阻碍,很难正常开展。下面看一下阻碍学问正常研究的几个原因。

3.1.政治介入历史研究

一是,政治介入历史研究。研究者要政治挂帅,代表国家立场,服从党的指导。研究需要的经费,研究者的学术评价,也按此与学术内容无关的原则重点分配。从而影响了学问的自由发展。拿政府的钱,事先要有政治审查,导致了研究者的党人化,为政治服务,被政权御用的倾向。

另外为了配合教育,研究中也会出现感情化偏向。如注重渲染悲惨的情节,描写屠杀的场景,控诉犯罪者残酷等内容。很多学术论文中也充满着不需要的形容词。把学问研究与法庭控诉,与民族怨恨的教育混同到一起,影响了学术质量。

我个人认为,“南京大屠杀”一词,本身即是一个法庭的控诉用语。代表着民族的历史仇恨。但学术面定的定义并不清楚。在今天的研究中,使用“大屠杀”作看板的话,会渲染政治气氛,感情气氛,客观面会使部分国外的研究者,特别是日本的学者很难接近。

此外,大屠杀纪念馆,公祭日仪式的现场,也都充满感情,可谓杀气腾腾,同仇敌忾。这种在感情面的煽动手法,目的都是要激发狭隘,非理智的民族主义,爱国主义情绪,巩固政权统治,是阻碍研究国际化的要素。

所以我认为,至少在研究中,在学问界,应避开使用“大屠杀”一词,改为 “南京事件中日军对平民,俘虏,伤病者的大量杀害”。这样定义明确,语气平缓,会引起更好的研究效果。

3.2.缺乏公允的共同尺度

二是缺乏一个公允的研究尺度。我为什么刚才说,要使用“对平民,俘虏,伤病者的大量杀害”一词,因为这是一个国际化研究的尺度。在国内,一般人都认为,在日军南京攻略战中出现的所有牺牲者,都属于大屠杀的受害范围。但这只是中国国家的立场,并不能通用于世界。

对南京事件感兴趣,想追究事件真相国外学者,主要的目的都一样,即想证实日军的“战争犯罪”行为。

什么叫战争犯罪?实际上有一个共通的尺度,即战争国际法的日内瓦条约,又称(红十字会条约)。在此,战争犯罪的研究对象,仅限于对民间人,俘虏,伤兵,患病者的杀害,虐待。相反战斗中的相互残酷杀害并不包括在内。也许对遭受侵略的国家讲,这个原则并不公平,但现在是唯一可以通用于世界的共同标准。对此,很多中国的学者都不明白,30万的数字中,也没有明确区分。若能按此一尺度开展战争犯罪研究的话,会形成共同的研究平台,出现更好的国际化合作效果。

3.3对犯罪构造研究的不足

三是缺乏对犯罪构造的研究。可以说,要从历史中吸取教训,研究战争犯罪的构造是一个最重要的课题。即为什么会出现战争犯罪,原因在何处。大屠杀的原因,绝不是能用日本民族的残酷性,日本鬼子的残忍一句话,可以不了了之的问题。

在政治利用,教育利用的影响下,现在国内的大屠杀研究者,都热衷于堆积数字,描写惨景,或搜集军队情报,确定有责任的当事部队。可称目的都集中在“追究犯罪责任”一面。实际上,这都是法律,法庭的问题,现实问题。并不代表历史研究的本职。历史研究应着重分析犯罪构造,寻找日军为什么杀害平民百姓,杀害俘虏,伤兵的理由。

3.4对今后的建议

基于以上几个问题,下面是我作为历史研究者的建议。

1.为了研究的严谨和国际化发展,在学问界,“南京大屠杀研究”的标题,应该更换为《南京事件中侵华日军对平民,俘虏,伤病者大量杀害的研究》。去掉感情色彩,以战争国际法为准则,树立研究前提和研究方向。

2.方法以构造研究为主。从现状看,可以避开已政治化,感情化的南京,对其他较小型的,容易找到确实根据的例证进行研究。这样有利于分析战争犯罪的构造。

我在战史研究的过程中,就触及过数例。一是山西省的阳高惨案,发生在1937年9月9日。由于证据确凿,所以对此案件,日本国内的研究者也有很大关注。包括右翼的历史学者。目的都是要追究此犯罪事件的责任。阳高惨案,是日记侵华后可明确的首次战争犯罪,是宪兵的犯罪,又发生在战斗行为结束之后。作为执法机关的宪兵,为什能残杀平民百姓?所以,研究者推测肯定有上级命令存在。谁下的命令?现在已追究到关东军参谋长东条英机本人。指出阳高惨案,属于军队组织的犯罪。

另一个是台儿庄战役前阶段,山东省滕县的战斗中的“北沙河惨案”,发生在1938年3月15日晨。研究者利用日军作战史料(命令,行军路线等),结合当地人的证言,得出令人信服的完整结论。遇难者为83名与战斗无关的村民。都明确到姓名或家族关系。日军的犯罪部队,也可以按命令确定到中队单位。虽然规模不大,但史料的完整性高,证据确凿,对犯罪构造的研究很有价值。可以从中了解,日军在战斗行进中,对平民的杀害是一个普遍现象,绝不仅仅发生在南京。

(4)战争犯罪的构造

第四节,我具体讲一下战争犯罪的构造。研究构造的主旨,是从体制上寻找犯罪原因。有利于吸取历史教训。

4.1.战争犯罪的根本责任在国家

首先要了解日军为什大屠杀,战争犯罪是谁的责任。关于这点我已经重复过很多次,即根本责任在于国家。在于忠君爱国,为政权殉死的国家主义教育中。 将责任推诿给下级士兵(日本鬼子),推诿于日本人的民族性,是历史仇恨教育,感情教育的结果,不可能从构造上理解战争犯罪原因。

4.2.殉国教育的负面影响

其次,可以说忠君爱国,不做俘虏的殉死精神,也是导致战争犯罪的原因之一。战前日本的学校教育,军队教育中,都在宣扬忠君爱国和殉国精神,耻作俘虏。可谓陆军大臣东条英机颁布的《战阵训》(1941年)。殉死,殉国,可以说是一种封建思想余毒。从本质面讲,所谓的殉国,并不在爱国,而是忠君,奖励的是为君主,天皇殉死的精神。

爱国是近代西洋的思想,封建时代的日本和中国,只有对君主的忠诚,并没有统一的国家意识。日本在近代化过程中,此意识发生了一些变化,加入了爱国的定义,而没有进行过近代洗礼的中国,此类忠诚(对领袖,政党)教育一直延续至今。日本近代教育中的“忠君爱国”,是近代思想和封建思想融合的产物。在向西洋学习的过程中,把西洋的“爱国主义”,和封建的“忠君思想”混同到一起, 1890年,作为国民道德,导入《教育敕语》。因为中心是为君主殉死的封建思想,当然不会存在人权意识。成为日本军队轻视俘虏,虐杀俘虏原因。即为君主殉死的封建“美德”,导致了轻视俘虏人命的结果。

日军在否定日内瓦条约中俘虏条项的理由中,就存在此种解释。称“我们不教育士兵作俘虏,如果仅保护,优待你们的俘虏,条约就失去平等性”。还必须注意,这种东方式的殉死意识,并且并不都发生在战前的日本,在中国大陆,甚至现在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4.3. 军队战术面的构造

第三,看一下军队的战略,战术面的构造。中日战争初期,日军的战略方针是急速扩大战线,以少精锐兵力进行快速进击。此种战法,特征是不具备收容俘虏的能力。特别是在国军的大规模抵抗下,战斗之后经常会出现大量俘虏。上级没有俘虏政策,一意只命令部队继续前进,结果产生出“处分”俘虏的现象。

战争初期的战斗战役中,中日两军的人数对比,一般都在7-10倍以上。

平型关战役日军约5000-10000名(正面战场),而国军的统计为15万,实际投入战斗者的人数,约6-8万。有十倍以上大差。共产党的平型关大捷也同样,八路军115师6000人的对手,仅为450名辎重兵。一方的八路军主力有迫击炮重机枪,另一方的日军辎重部队,只有不过5挺轻机枪,这样战斗,还要打4个小时,显示出战力之差。

这种兵力悬殊的情况下,作战中若出现大量俘虏,根本无法处置。从体制面看没有法规,从战力面看没有余裕。南京大屠杀,主要是对降服者的大量虐杀,即发生在此背景之下。属于战略,战术面的缺陷。这些都是应该进行犯罪构造研究的对象。

4.4.日军“扫荡”,“战场清理”行为分析

第四,是日军的战场扫荡,战场清理行为。“荡”词义为彻底清除。战斗中,或战斗后的扫荡行为中,都包括对民间人,对俘虏,伤兵的残杀。原则既是全部处死,不留活口。南京的惨剧,可以说就是战斗后扫荡行为的结果。

战斗后的战场清理,都可以说是重要的战争犯罪现场。战争初期,打歼灭战,清理战场的主要是日军。但我所接触过的各种日军的战斗记录中,从未见过敌方伤兵的统计。俘虏也十分少见。1938年3月18日,滕县被日军占领后,担任作战的步兵第十联队进城扫荡半日以上。最终记录了“敌遗尸3100具”的数字。此数字和缴获的枪支武器根本对不上数。也没有一名负伤者记录,几名俘虏也仅为报功用的将校。据当地人的证言,战斗后的扫荡中,不仅俘虏,伤兵,连守店铺的伙计都被日军处决。此现象和南京事件的“屠城”非常相似。

一面,在国内的战史记录中,不仅不研究这种多疑的细节,却总是自豪地称,“滕县川军3000名将士无一投降,全部壮烈殉国”云云。这一类“壮烈殉国”的文章表现很多,包括共产党,国民党,鼓吹的都是宁死不做俘虏的精神,结果是自欺欺人,为成全自己的脸面,掩盖了日军的战争犯罪行为。

日军的战场记录中,为什么只有“敌遗弃尸体”数,为什么从来未有过伤兵记录?大量的俘虏又都去向何方,这些都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4.5. 从社会学角度看人间的复仇心理 

第五,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还有一种普遍性的犯罪原因,即人间的复仇,报复心理。不仅限于日军,在战场上可以说是一个普遍现象。中国话中的“以血还血”,指的是这种心理。对俘虏,投降者的无差别的杀害,多发生在战斗出现损失之后,或战友牺牲之后。这种报复行为,若发生在战斗过程中,一般会作为“战斗行为”掩盖下来。但也存在不少战斗之后的报复性集团残杀。

前述过的阳高惨案,就是一种报复行为。由于轻敌,步兵第三联队强行攻城时,战死猪股准尉以下39名。战斗后把城内壮年男子3-400人全部抓捕。目的就是为了报复。

台儿庄战役滕县的战斗中,在东关一带,战斗后也发了对平民百姓的屠杀。从战斗记录可知,由于四川军的抵抗,东关的巷战打得很苦,日军(步10第一大队)一整天也未攻下。道路被完全封锁,日军只能一个院落,一个院落,破墙而入,一步步扩大战线。混战中两名士兵失踪。推测是闯入民宅后,被当地老百姓所收拾。百姓害怕事后日军报复,又把尸体隐藏起来。日军因为找不见尸体,不能交差。向当地人的询问又不得结果,最后将被询问者和其家属全部杀害。

4.6 战争国际法的教育的不在

还有一个方面,即战争国际法的教育问题。虽然日中两国都加入,或部分加入了日内瓦条约,但却没有在军内教育,宣传。所以军内不存在守法意识。八路军的优待俘虏,也只是一种敌工工作,宣传策略,并不是依照国际法,遵循人道主义的结果。

日中两军的作战记录中,都有杀害敌方伤兵,袭击野战医院的记录。特别是专打敌后勤部队的八路军,表现更为突出。1937年11月,山西正太线方面八路军的广阳的大捷中,日军共死亡102人。其中占比例最大的,即是第20师团的一个野战医院,医护人员死亡近40名。死亡者中,还有多数被日军雇佣的东北马夫(运输监视队)。对此日军并没有留下确切的死亡统计,若加上歼灭民夫的数字,战果会超出平型关大捷。国军中,也有孙立人将军在缅甸坑杀1200俘虏的轶话,大概不会是真事,但都作为英雄美谈至今仍被自豪地传播。反映了当时的日本和中国军队的国际法意识的低下。

以上所述的各种犯罪构造研究,目的是吸取教训,杜绝犯罪事件的再次发生。在南京事件后84年的今天,冷静地弄清犯罪的构造,科学,正确地记录犯罪过程,澄清历史真相,从中吸取教训,比只控诉屠杀的悲惨,描写侵略军的残酷,进行仇恨感情灌输要重要得多。

(5)日军内俘虏政策的变迁

 5.1优待俘虏的历史

战前的日本政府和今日的日本右翼,并不将1937年7月之后的日中战争称为 “战争”,公式用语是“支那事变”。自己称为战争的,仅仅是1941年12月8日(珍珠港事件)以后的“大东亚战争”的三年半。而之前的四年半的“支那事变”期间,对外称为“平时”状态。如1941年12月20日,大本营联络会议《有关今次战争的称呼与平时、战时界限》一文中规定的那样,“1941年12月8日,为平时与战时的分界线”。

此“支那事变”的称呼有多层政治含义,第一为逃脱国际舆论指责,缩小侵华战争的国际影响。第二为逃脱外国政府的经济制裁,从中立国家购买战争需要的物资,军火。第三个目的,是意图逃脱战争国际法日内瓦公约(红十字会条约)束缚,摆脱对战争犯罪行为的指责。下面从本讲义的内容关联面,着重看看第三点。

日军在中日战争(1937-45)和太平洋战争期间,对俘虏进行残杀,虐待是有名的。1937年12月中国的南京事件,和1942年4月的菲律宾巴丹岛死亡行军即为代表事件之一。

但以前并不如此。现在日本国内仍然存在着许多日俄战争,和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日军优待俘虏的佳话。此类佳话,也是日本政府为了抹销侵略战争的负影响,现在最愿意提及,宣传的内容,即日本式的“正能量”。

日俄战争中、日军曾将7万余名俄国俘虏带回国内,松山(爱媛县)俘虏收容所(分散收容约6000人),就是其中的一个代表。对苦战中的俄国士兵来说,日本国内的俘虏收容所,比起残酷无比的战场来说,可称是一个人生乐园。日军优待俘虏的佳话,在战场上曾广为流传。据说,曾有过不少高喊 MAZUYAMA(松山),举枪投降的俄国士兵出现。松山俘虏收容所,多设立在地域的寺院,公会堂等条件优越的设施中。伙食,营养,医疗,外出活动方面的自由也都能受到高度(超越本地居民生活水准以上)的优遇。

此外,第一次世界大战日军攻陷青岛时,也获得了约4000名德军俘虏,之后被分送到日本国内各地。现在德岛县的板东收容所,即是其中的一个代表。

关于板东俘虏收容所优遇俘虏的传说更多,现在已成为有名的观光地。21世纪后,甚至被搬上舞台,拍摄成电影。有一部名为《板东的乐园》的影片,即是在描写收容所内的战俘生活。下面是电影内容的介绍文章:

奇迹般的战俘收容所出现在德岛县的板东。所长叫松江丰寿,会津旧武士家族出身。他违背陆军上层的意志,尊重俘虏的人权,为其提供了优待,宽容的生活条件。俘虏们可以自制面包,印刷发行小报,演奏乐器,甚至经营啤酒店。他们被允许和言语,习惯,文化不同的当地居民交流,在与地域的接触中,更使俘虏们感触到人生的喜悦。在日本,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喜的合唱’,最初即诞生于此收容所。

以上内容为故事性的情节宣传,内容并不准确,所长因为是会津出身,所以违反上级意志优待俘虏(幕末战争中,会津武士曾作为维新政府的反叛者受到歧视,之后文艺作品中经常出现对其反判精神的渲染)的说法,属于情节创作,但优待俘虏的事实,不仅来自于日本方面的记录,很多贵重的记录和照片等,都是当时的俘虏所保留下了的。

5.2 日中战争中的态度变化

日内瓦公约,是战时国际法的代表,现在内容包括优待伤兵,患病者,及战俘两项。又称红十字条约。战俘优待条项的最终形态,是1949年8月的日内瓦条约第三条。

明治维新后,日本政府于1886年加入内瓦条约。1906年,条约改正时再次加盟。同时也开始遵守海牙第二公约中新设的优待俘虏的国际义务。日俄战争和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优待俘虏的政策,即发生在此背景之下。

改正条约批准后,1908年,当时的陆军大臣寺内正义,在“陆训第10号”训令中对下级颁布条约内容,称,为了提高“皇国之品位”今后“必须严格遵守条约的各项内容”。此训令作为军人的义务,传逹到各级部队,及在乡军人会的组织中(预备役,后备役军人组织)。

问题在尊法的动机,并不是人道主义,而是为了“提高皇国之品位”。目的是与先进国家的诸列强看齐,提高日本的国际地位。

优待战争俘虏的国际法,最初产生于1899年7月,《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又称海牙第二公约)中,自此,优遇战伤者和患病者的战争国际法(日内瓦条约)中,又增添了战俘优待的新内容。

1929年日内瓦公约改正时,对战俘的优待,也被导入条约内容之内。使条约从以前的优待伤兵,患病者的一项,增加到优待战俘的两项。

日本是此条约产生时的签约国,但“战俘优待”的新条项,最终却没有得到国会批准。

反对者,为日本政府中的军部(陆海军省),海军省提出的反对理由有以下三条。

一、日本在对军人的教育中,并没有鼓励军人作俘虏的观念和内容(宁死不投降),所以仅优待敌方俘虏,对本国军队说,并不平等。是一种片面义务。

二、优待俘虏,需要动员人力,物资,会影响作战的进程。

三、管理大量俘虏,会泄露军事机密。

结果,日本政府放弃了承认优待俘虏的条项,最终只批准了改正条约中的一条,即对伤,病者的优待。1937年7.7事变后,1935年批准颁布的日内瓦条约的一部(一半)即优待伤者,病者的条约内容执行,变为现实问题。

关于条约的遵守事项,1937年11月9日,陆军省传达了《有关红十字条约颁布之件,对陆军全体的通知》一文件(陆普第六七六〇号)。

以陆军省副官栉渊鍹一的名义,向陆军全体通知,即1935年,日本政府曾批准,加入红十字条约的第一条。内容是优待,保护战斗中的伤,病者。

可紧接上述内容之后,文件继续说明,“由于此次支那事变并不属于战争范畴,所以不受本条内容的制约”。也就是说,日军没有遵循义务,但可以在有条件范围内,尽量注意遵守。

可见,曾是优等生的日本政府,在日中战争开始后,不仅没有批准优待俘虏条项,对已批准的,优待伤,病者的一条,也以“支那事变”为理由,模糊了遵守义务。

从文件审议的草案中,更能看到军部有意将通知内容改恶的痕迹。

一,原案(稿)内容,本为以陆军大臣杉山元的名义颁布,但审议过程中,将“陆军大臣杉山元”的署名删除,改换为以陆军省“副官”栉渊鍹一名义“依命颁布”。即降低了文件的重要等级和权威性。

二,对于遵守程度的表现中,也做了一番手脚,原案内容为遵守义务“准拠スベシ”。改恶后变为“尽量周知,注意遵循” (准拠スル仪ト承知相成度)、即取消了义务的表记。

从此处置,解释的文件中,也可了解,南京事件中日本军大量屠杀俘虏行为的体制面、构造面的原因所在。

以上本讲义的主旨,在明确什么叫 “不要忘记过去”。战后已经过4代人的今天,不需要再继续传递历史仇恨。仇恨是一种不理智的感情,也不能永远遗留在历史中。现在此类的民族仇恨,经政治,教育利用,已蜕变为鼓吹民族主义,破坏战后民族和解的政治工具。今日最需要的应是澄清历史事实,吸取历史教训,研究战争犯罪的构造。以维持人道,人权和世界和平,防止战争和犯罪的再次发生。这才是“不要忘记过去”的真内容。(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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