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ome
Jerome

連續兩年寫作不間斷,可以稍微自稱是個「文字堆砌人」。曾於多領域任職與創業,帶隊完成金氏世界紀錄項目挑戰。現音樂產業 x 文化活動產業與夢想家共同追逐獨角獸中。

案件合作時的合同重要性

在討論一件合作案的過程中,無論是出資的金主爸爸,還是付出勞力、創作甚至是表演的另一方,在許多次往返的溝通中即使再花時間也是得面對,因為在彼此透過口頭或是文字信息往返之後,最終都得面對真正的合同簽訂這一個流程。

在討論一件合作案的過程中,無論是出資的金主爸爸,還是付出勞力、創作甚至是表演的另一方,在許多次往返的溝通中即使再花時間也是得面對,因為在彼此透過口頭或是文字信息往返之後,最終都得面對真正的合同簽訂這一個流程。

進入了合同階段後,就又是另外一個層次。過去接觸過太多大大小小的合作案,往往在合同這一個流程不是過度用力就是過度忽視。

過度用力者,多為有著建置完善的法務團隊,或是有長期法律顧問的合作方,他們的窗口會在進入合同期後開始把相關法律文件都交給專業團隊處理。想推托責任者就會將所有的審核與風險控管的事物都丟到所謂的「專業團隊」手上。但事實上許多前期的溝通細節,例如在某些方面的讓步換來另一方面的便利,或者在付款的條件上有著特別的調整條款,這些在專業團隊處理過程中如果沒有被細節一一展示呈現出來,最終就會發現怎麼被修改出了一份這麼不切實際的合同?很有可能在這個合同的溝通階段就拉了長長的數個工作日,甚至直接影響合作。

過度忽視者,則是往往覺得「跟這麼大、這麼有知名度的對象合作不會有什麼問題吧?」的這樣心理出發點,於是用隨意甚至完全不審核直接閉著眼睛就蓋章的方式把合同簽了,也許對這些人來說,更重要的是先把事情成了,把錢賺了。這些所謂的「繁文褥節」根本就對事情推進沒有幫助啊!

不管是哪種出發點或是處理方式,最終並不見得會有什麼差異,因為多數的商業合作其實還是基於一定的共識與準則,對於提供產品或是服務者而言,可以得到對等的金錢或是其他收益,也就沒有太多其他要求。而對於支付成本或是其他有形無形條件的買方而言,則是確保能獲得自方所希望得到的無論是解決方案或者產品,那也就不會有過多的差池。

可惜的是,事情往往總是會有許多的「意外」。付款的一方可能會有意無意的發生資金問題,最終無法按時支付費用。這讓提供產品或是服務的一方自然就會蒙受相應的損失。相對的如果付款方依照進度付了款後,如果沒有照時間進度得到對應的成果,自然也可能會影響甚至延誤事情的規劃安排。

遇到了狀況,彼此當然就進入「處理」階段,倘若找到共識可以解決與推進,這可以算是意外發生時的最優劇本。但如果因為狀況導致協商破裂,甚至反目成仇,那很有可能最後彼此就是要進入合同條款的細節執行。甚至最終就是依照合同對簿公堂。

最常看到的另一大類狀況,就是在要透過合同條款解決事情,甚至在法庭上要調解事情時,才發現當初怎麼簽了一個滿滿都是漏洞的合同?不僅無法保障好自己的權益,還被另一方吃得死死的完全沒有迴旋餘地。最終即使再怎麼悔恨,卻只能因為是白紙黑字紅印的有效法律文書,有苦自己吞了。

在合同的往來中自然也有很多需要衡量的情節,畢竟大家不是為了最終要上法庭,才彼此簽約執行這個合作。因此每一個條款的進進退退,事實上都是有著許多權衡與考量,一時半會怎麼可能馬上被解讀完成?或許未來也可好好觀察身邊的人事物,這樣對待合同的或急或徐,或真誠或敷衍的事件比比皆是,把故事看完,最終的結局是好是壞,其實很可能一開始就決定了未來的走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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