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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選舉遷戶,會構成妨害投票罪嗎?

遇到投票大選時,你都怎麼做?

最近和國外的朋友聊到了投票選舉的事,發現不論是哪個國家,每當遇到有選舉、投票的場合時,似乎很多人都會在幾個月前,遷移自己的戶口好在該區做投票,但是,你有想過這樣的行為究竟是否構成民事問題嗎?

選舉前遷戶,真的是可以的嗎?

我想很多人應該都跟我一樣,會有這樣的疑問,那我針對這個遷戶的問題,我也跑去問我我一位在做台北律師的朋友,他就也分享一個類似的案例給我。

案例:

甲為某鄉之鄉長選舉候選人,其妻乙、兒子丙、丁為了在選舉中支持候選人甲,意圖使甲當選鄉長,由甲同意實際上並未持續居住在其戶內之乙、丙、丁於選舉投票日前一年將戶籍遷入甲戶內,乙、丙、丁並於選舉投票日前往該鄉投票所投票予甲。

本件檢察官對甲、乙、丙、丁以刑法第146條之妨害投票正確罪起訴,地方法院判處渠等均有罪,甲、乙、丙、丁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遭駁回,上訴最高法院後發回更審,經高等法院更審後改判無罪。

若意圖使某特定候選人當選,需負刑事責任?

除此之外,我那一位有律師事務所的朋友也告訴我,他說其實按照《刑法第146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46條之妨害投票正確罪,旨在防範以詐術或虛偽遷徙戶籍等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故96年1月24日增訂第2項時,其立法理由已說明:因就業、就學、服兵役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或為子女學區、農保、都會區福利給付優渥、保席次或其他因素而遷籍於未實際居住地者,有數百萬人。

「然此與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進而遷徙戶籍之情形不同,並非所有籍在人不在參與投票均須以刑罰相繩,是以第2項以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者,為處罰之對象」。

亦即,因求學、就業等因素,致「籍在人不在」者,與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徙戶籍」者,不能同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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