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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流芳——“讲故事”与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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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内法学家推崇“法言法语”、“原汁原味”的时候,国外法学教育(无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推行“讲法律故事(legal storytelling)”的教学方法都已超过三十年之久——不仅法律诊所、法律写作、模拟法庭推行这种叙事式训练,连合同法、侵权法、刑法、宪法等必修课也因叙事式训练而更接“地气”。用上述关键词检索一下英文文献,可发现无数有关讲法律故事论文,而教授们创作的“法律故事”也有十好几本了,而有关的中文论文、著述仍处在“十年磨一剑”的构思状态。


为什么讲故事能融入法学教育?或者说,三十年左右的实践证明了讲故事训练有哪些优势?


1. 与个人身份结合在一起的叙事情节,彰显制度、文化、族群特征的习惯用语,远比“法言法语”更能让人听得进去——引起共鸣或激发反对,这都是故事预定的效果—与“三段论”、“要件论”、“通说”、“主流观点说”......相比,语言生动的叙事更能吸引受众。


讲法律故事的前提是:在制度框架之内,“讲述者”和“听众”的角色分配已经确定,如:诉讼的讲述者是对抗双方的律师,聆听者主要是法官、陪审团和有兴趣获得庭审信息的外部人士;法律课堂的聆听者是学生(在苏格拉底教学法,就某一具体问题的讨论而言,学生是讲述者,老师是提问者);法律新闻的受众是大众,讲述者是记者、编辑;聘请律师的场合,当事人讲故事,律师聆听和提问。


2. 撰写案列摘要是法学院训练的重要方法,而案例摘要就是一种叙事,叙事的真实性是可以检核、查核的。


当学生撰写案例摘要时,事实问题虽已由陪审团或法官认定、法律问题虽已由法官敲定,但学生撰写案例摘要仍有原创空间:(1)将长篇大论浓缩为简明的摘要,而又不丢失原文要点,不偏离原文主线,这样的写作训练胜过一百篇命题作文。不理解叙事的艺术,文章要么写成强撑门面,无话找话说、重复无止境的“论文”,要么写成琐碎、杂乱的记事文;(2)摘要还可以恰如其分地质疑或指向“法言法语”可能掩盖的事实,含蓄地评论法官归纳和回应“争议点”的方法及其一致性,从而为批判性解读进行铺垫。


3. 在陪审团制度下,律师最重要的作用之一是通过质证而说服陪审团。陪审团成员不仅没有学过法律,而且相当反感法言法语,因此,律师能像新闻记者那样吸引普通人注意、引起普通人共鸣,那就是价值无量的言说能力。面对“法盲”的质证,与中国的“死磕律师”通过社交媒体、对大众讲法律故事颇为相似,不过,“死磕律师”的用武之地常常是被釜底抽薪式地压缩到了极限。


即使没有陪审团制度,法官倾听律师谈论应当适用什么法律规则、某项法律规则的意思是什么、某项“司法解释”有哪些意义的耐心是相当有限的。法官至少是和律师平起平坐的法律专家,除非应邀而为之,法官很难欣赏律师在法庭上有关法律问题(法律条文的释义、概念的大陆法系或普通法系源流)的高谈阔论。因此,把法律和叙事融合于个案的能力就成为一种立足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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