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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特案

如果在法庭中依據一般法律,民事法律所做成判決,會限制到言論自由,限制了基本權利的話,法官必須衡量這項基本權利的意義和一般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價值。這必須要就個案綜合通盤情況判斷。如果法院做出了不恰當的權衡結果,就會侵害這項基本權利而構成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起憲法訴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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