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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命法官

基礎概念!

民事訴訟法§319

①審判長因使證人之陳述明瞭完足,或推究證人得知事實之原因,得為必要之發問。

②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對於證人發問。



本條規定之目的在於發現真實,並在確定證言之憑信性。

Q:第2項規定陪席法官,那受命法官呢?受命法官可以問嗎?爲什麽沒有規定呢?

A:受命法官僅僅存在於準備程序!在案件審理、審判長訊問時,受命法官已不存在了,其地位即爲陪席法官(右陪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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