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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闻】为洗清不白之冤山东两名法官上访整四年

本文为《北京青年报》 2001年01月16日报道,记者: 王进

普通人恐怕很难相信,奔波在上访途中的人流中居然还有法官。

山东平邑县法院阮德广、靳学英两位法官自己也没有想到,他们会在上访申冤中度过四年的法官生涯。幸运的是,在经过上临沂,到济南,进北京近百次的上访,花费数万元钱款之后,他们终于能以无罪之身跨入新的世纪。

“法律公正防线最后的守卫者”,何以要走上访申冤之路?他们还能有别的选择吗?

法官判案被定罪

今年1月8日,《法制日报》以“法官,法律为你主持公道”为题报道说,1月3日上午山东平邑县法院阮德广、靳学英两位法官激动地打电话告诉该报记者,山东省检察院撤销了对他们的免予起诉决定。他们已是无罪之身。

去年1月10日该报题为“法官,谁为你主持公道”的报道,刊登了这两位“身心已几近崩溃”的蒙冤法官的遭遇。

两位法官是因审判一起民告官案后,被平邑县检察院认定有罪的。

1995年间,平邑镇一村马传海不服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1995年对其做出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向平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2月25日,法院受理案件后,由阮德广、朱明春和靳学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临沂市劳教委对家住农村、没有流窜作案的原告马传海决定予以劳动教养,属劳动教养对象错误;被诉劳动教养决定适用了无法律效力的鲁公发(1994)76号文,属适用法律不当。

1996年1月31日,平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临沂市劳教委对马传海的劳教决定,并判令赔偿马传海。临沂市劳教委不服提起上诉。1996年3月21日,临沂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半年后,噩运突然降临到阮德广和靳学英身上。当年12月20日和23日,平邑县检察院向两位法官各签发了一份“免予起诉决定书。“决定书”中认定,两位法官在审理这起行政案件中,收受当事人贿赂2000元现金及其它物品,且“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枉法裁判”,做出了错误判决,构成徇私舞弊罪。因“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免予起诉。

上访四年诉冤屈

今年的1月11日,阮德广、靳学英向本报记者讲述了为洗清罪名,从1997年初开始直到2000年四年间,他们走过的艰难而又漫长的申诉之路。

1996年12月24日、31日,阮德广和靳学英先后拿到了平邑县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书”。他们不服,均向临沂市检察院提出申诉,由此走上申诉之路。

从平邑到临沂大约要坐两个多钟头的公共汽车。每次去临沂,他们清晨五六点钟就要起床出门,八点钟左右赶到临沂,正好各部门上班。

多数时间他们当天返回平邑,到家差不多就是晚上八九点钟了。偶尔在临沂过夜,只能住30多元的小旅馆。阮德广说,太贵的住不起,太便宜了怕不安全。

在临沂他们找市检察院、法院、人大、政法委、市委组织部等各部门反映情况。各部门大都表示,事情还得由检察院处理。

半年后的1997年7月11日,临沂市检察院做出了“驳回申诉通知书”。“通知书”认为平邑县检察院的决定是正确的,他们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免予起诉决定。

两位法官依然不服,紧接着向山东省检察院提出申诉,并进济南、上北京找各部门诉说他们的冤屈。

平邑县到北京有过路的直达列车,路上大约要走十几个小时。到了北京他们住在招待所里。每天早上吃三元左右的早点,中午吃点馒头,晚上还是馒头加方便面。就这样,来一趟北京也要花去八九百元钱。

到了北京,他们先后去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中纪委、妇联、国务院和《民主与法制》、《人民日报》等多家新闻单位。靳学英说,当时真有点“疯了似的”,该进的门他们就进。

又过了三年多,2000年11月28日山东省检察院终于答复说,他们是无罪的。省检察院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撤销了平邑县和临沂市两级检察院的决定,认定他们当年审判案件时“有明显的徇私行为,但不构成徇私舞弊罪”;所谓收受贿赂之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当年12月26日下午,两位法官在平邑县拿到了山东省检察院的决定书。为此,他们付出的代价是,四年的光阴,各花去三万元左右借来的钱,八十余次奔波于平邑县城与临沂、济南、北京之间。

定罪没有走程序

《法制日报》报道了两位法官被定罪的过程。1996年9月8日21时许,平邑县检察院传唤并隔离审查了阮德广、靳学英,还搜查了他们的住宅,然后以徇私舞弊罪将两人刑事拘留、逮捕。两个多月后即认定两人在审理案件中收受贿赂,错误判决,犯有徇私舞弊罪。

据了解,按正常法律程序,检察院如果认为法院经过二审的判决有错误,可依法提起抗诉,启动法律监督程序。

一旦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必须再审。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审判没问题就维持;如认为有问题,可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如认为原审判法官在审案过程中有收受贿赂,枉法裁判嫌疑,法院将会启动错案追究机制。当事法官如涉嫌犯罪,由检察机关依法另案提起公诉,交法院审判。

平邑县检察院对阮、靳做出的决定,显然没经上述法律程序。在平邑县和临沂市两级法院就马传海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一案,先后做出一二审判决后,临沂市劳教委没再申诉,检察机关也没提出抗诉。法院判决已经生效。

阮、靳两位法官说,没想到检察机关会用他们想不到,也从未听说过的办法审查他们。

有罪无罪有争议

平邑县检察院认定阮、靳两位法官有罪的决定一直都有争议。

就在两位法官申诉期间的1997年12月9日,临沂市中级法院明确表态说,“我们认为,检察机关认定阮、靳构成徇私舞弊罪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这是该院答复山东省和临沂市领导批示,在“关于阮德广、靳学英被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有关情况及建议”中表明的。

同时,最高法院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高级法院的意见也很明确,认为平邑县和临沂两级法院就马传海一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认为,说该案为枉法裁判是完全错误的。

尽管山东省检察院已经做出撤销平邑县和临沂市两级检察院的决定,认定两位法官不构成犯罪,令记者吃惊的是,平邑当地还有人士认为,山东省检察院的这个决定是不对的,认为两位法官有罪。当年签发免予起诉书的原平邑县检察院李景才检察长就表示了这样的态度。至于原因何在,因李景才先生不知道记者是否同意他的观点,所以不愿多谈。

想被审判没机会

解决公民是否有罪争议最好的地方,也是最该去的地方就是法院。

阮德广、靳学英两位法官说他们一直拒绝承认自己有罪,表示希望案件被起诉到法院,由法庭来裁判他们的清白。可惜他们没得到这样的机会。

靳学英讲,最高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说,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犯罪后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免予起诉。一是自首,二是立功,三是有悔改表现及退赃。

她说,三个条件她一个都没有,检察院就对她不能免予起诉,应该把她起诉到法院去。

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只能做出“起诉”或“不起诉”两种决定。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再也无权不经法院审判就给人定罪,然后再做出免予起诉决定。

有关人士分析说,阮、靳两位法官如被告上法院,很可能被判无罪。检察机关在1996年底做出免予起诉决定。这个时间差,实际上就剥夺了被告人接受审判的权利和为自己辩护的机会。检察机关的做法也让人置疑,是否有能够证明两位法官有罪的真凭实据。

法律原则之一就是,接受公开审判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

申诉到期没答复

阮德广、靳学英先后于1996年12月24日和31日,拿到平邑县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书后,都在检察院规定的7天之内,向临沂市检察院提出了各自的申诉。而临沂市检察院是在半年后的1997年7月11日,才答复驳回他们的申诉。

依然不服的两位法官在规定时间内,再次向山东省检察院提出申诉。山东省检察院直到2000年11月28日,才对他们的申诉做出答复决定。

靳学英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内部明确规定,复查免予起诉的申诉案件,期限是一个月,最多不能超过一个半月。因此,靳学英说她原以为顶多三个月申诉就会有结果。所以开始时她对上访并不积极。申诉迟迟没有答复,她才急了,同阮德广一道走上了漫长的上访之路。

据介绍,法律规定,被害人接到不起诉书后必须在7日之内,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超过时限被害人就失去申诉的权利。但法律却没规定检察机关必须在多长时间做出答复,更没规定不按时答复有什么制约。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洪道德教授指出,这是明显的不平等。他认为,法律完全可以在规定被害人7日内提出申诉的同时,规定检察机关答复申诉的时限。关键是要改变只能官要求民怎样做,民不能要求官怎样做,“官本位”的立法观念。否则公民尽管按时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却无法使权利得以实现。他说,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虽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但没有制约。

建议扩大“民告官”

两位法官的上访引起了各方重视。问题是,两位法官除了上访之外还能不能有别的选择?检察机关不按时答复申诉的行为,申诉人能否告上法庭?

《法制日报》报道说,1997年的下半年,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最高法院都曾致函山东省检察院要求该院复查阮、靳案件。山东省委书记吴官正同志向临沂市委做出过批示。临沂市委书记又批转临沂市政法委限期审查。报道指出,阮、靳事件之所以迟迟得不到解决,根本症结在山东省检察院。

洪教授说,检察机关不能因此成为被告。因为检察院是司法机关而非行政机关,其行为属司法行为。这也是现在没办法约束司法机关不尽职责,不作为行为的一个原因。

由此洪教授提出,将来“民告官”范围能否考虑扩大。“民告官”不要光是告政府,告司法机关行不行?他说,行政诉讼被简称为“民告官”,那么“官”都有谁?他置疑道,司法机关历来认为是“官”,可在“民告官”时说他不是官。那他是谁呢?

靳学英法官赞成法律上做出这样的规定。

法官现在挺尴尬

阮德广1982年转业到平邑县法院,后任行政审判庭庭长。靳学英1986年从河南新乡地区中级法院调到平邑县法院后,任行政审判庭审判员。

事件发生后,他们的法官资格并未被免去,但现在只在法院做些一般性工作,没再审理案件。两位50岁左右的法官表示,他们并不后悔,还想有更多的作为。

据了解,国外的法官是不能轻易被追究的,也只有议会才能审判法官。而我国尚无这样的规定。专家担心,如果法官轻易被定罪,有损法律的威严。

阮、靳两位法官为何因审案被定罪,在平邑还是一个令人忌讳的谜。但专家已分析出其中奥妙,并指出这暴露出我国刑事案件立案缺乏监督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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