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克的功課
龔克的功課

旅法媒體人,關注政治、法律及社會話題寫作,王小波門下走狗,徒步爱好者

今後在法國虐待貓狗致死,後果可能是蹲五年牢房加75000歐元罰金

全面強化對虐待及殺害動物的懲處措施,無疑是此次立法中最引人矚目的進展。

(本文首發於鳳凰·風聲評論,原題為《擼貓吸狗、虐待遺棄與娛樂觀賞:法國新「反虐待動物法」能給中國哪些啟示》,此為上半部分)


11月18日,法國參議院以332票贊成、1票反對和10票棄權的壓倒性優勢,表決通過了《打擊虐待動物及加強動物與人類之間聯繫法》,而此前兩天,國民議會(下議院)已經通過了這一法案,這意味着相關立法工作在議會兩院已經全部完成,經總統簽署後將正式成為國家法律。

這一法案的通過也意味着,法國的動物保護立法走過了170年的漫漫路程後,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從生產工具、表演手段到陪護伴侶,動物保護的觀念與制度越發深入到日常生活。

尤其是全面強化對虐待及殺害動物的懲處措施,無疑是此次立法中最引人矚目的進展。

然而,倘若仔細審視這份法案卻不難發現,保護小貓小狗的健康與生命,或許是最簡單、最少爭議的環節,而從單純的心底柔軟情感出發衍生出去,動物保護事業構成了一個放射性的問題域,它不得不面對堅韌的社會習慣、和堅硬的利益關係,這是法國語境中真正的難解之題。這些題目或許對於中國來說還為時尚早,但只要不倒退,我們早晚也會有面對這些題目的一天。

從桌椅板凳的同類,到「有感知的存在」

在西方社會的現代性進程中,1804年的法國《拿破崙法典》被視為人之自身法律身份的一次劃時代轉變,它確認了大革命的遺產(雖然也有倒退之處),將人從舊有社會關係中解放出來,但動物仍被視為一種「動產」,主人可以像處理自己的桌椅板凳一樣,對動物行使生殺予奪的支配大權。

19世紀中葉,歐洲各國的動物保護運動逐漸興起,1845年,動物保護協會(SPA)在巴黎成立,而1850年的「格拉蒙法」(loi Grammont)則是法國第一部關於動物保護的立法,其中規定,在公開場合以過分方式虐待家養動物者,可被判處1-5日監禁及5-15法郎罰金。

在馬車尚未被汽車取代的年代,動物保護(尤其是禁止當眾虐待動物)的主要考量因素,尚不是作為陪護動物的貓貓狗狗,而是作為工具的馬匹。在公眾場合殘酷毆打馬匹,或者對其施加難以承受的負荷,會被文明社會視為毫無同情心的野蠻人。

例如騎兵軍官出身、推動並被命名1850年法律的格拉蒙(Jacques Delmas de Grammont),不僅出任過SPA協會的主席,而且還創辦了另一個名為「法國馬匹保護聯盟」的協會。而在19世紀後半期,SPA協會通過日常監督、抗議動員等多種手段,扮演了「格拉蒙法」得以貫徹實施的關鍵角色。

1959年,法國刑法典取消了虐待動物行徑限於「公開場合」的規定——「無論是否公開進行,在無必要之情形下虐待家養、馴化或捕獲之動物者」,均應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受虐待的動物可能會被移交給保護機構。而1963年法律又引入了「殘忍行為」的概念。

但真正具有時代轉變意義的,則是1976年法律,其中不再將動物視為純粹的客體,而是一種「有感知的存在」(êtres sensibles),該法第9條規定:「所有動物都是一種有感知的存在,主人應將其置於同其種群之生物所必需要求相符的條件下。」

1992年新刑法典更進一步,規定動物在法律上不再被視為「財產」,並將虐待和遺棄動物的行為入罪,第521-1條規定,「無論是否公開進行,對家養、馴化或捕獲之動物施加嚴重虐待或殘酷行徑之事實,處以兩年監禁和30000歐元罰款」,而遺棄家養動物也可判處同樣刑罰。同時,刑法典還將「無必要情形下導致家養、馴化或捕獲動物死亡」列為第五級違法行為(亦即不屬於犯罪、但性質最嚴重之普通違法行為)。

到了2015年,此前一直將動物視為「動產」的法國民法典終於跟進,也將其界定為「具有感知能力的活體存在」。2018年的「農業與食品法」則針對飼養業的虐待動物行為進行了規制,規定了一年監禁和15000歐元罰款。而此次的「打擊虐待動物法」則將此前既有規則予以強化、漏洞予以填補,以「加強動物和人類之間的聯繫」。


法國「打擊虐待動物法」的主要規定

在法國每年十萬宗棄養動物案例中,相當大一部分是出於衝動而購買寵物、卻又在遭遇困難時輕率棄養。為制止這種「始亂終棄」,此次立法對寵物獲取和轉讓方面作出多項規定:

- 首次擁有寵物(無論通過購買還是贈與)的主人必須簽署一份「承諾並了解相關物種特定需求之證明」,而且在簽發證明到獲得寵物之間,設立了7天的「冷靜期」,以打消部分人的一時衝動。
- 從2024年1月1日起,法國的寵物店將停止出售或贈與貓狗;不允許在臨街櫥窗內展示動物;禁止進口未成年犬類;寵物店可以和收容機構合作,在店內展示被棄養的動物,並提供收養服務。
- 原則上禁止個人通過網絡發布轉讓寵物的啟事,除非相關網站為此開闢專門欄目,提醒寵物飼養相關信息,並對相關啟事進行審查和標記(否則予以7500歐元罰款);在線出售寵物的業務僅限於養殖場和寵物店;禁止郵寄活體脊椎動物;禁止使用「不滿意就退款」等類似促銷承諾;在未得到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同意的前提下,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或贈與寵物。
- 所有家養貓狗,均須進行強制身份認證(目前強制認證僅限於1999年1月6日以後出生的狗、以及2012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貓)。
- 每一市鎮(或跨市鎮行政單位)均應提供設立流浪貓狗收容所的公共服務;市鎮可以直接設立、或者在達成協議情況下在其他市鎮設立收容所,也可以委託給具備收容場所的基金會或協會。收容所的衞生狀況應足以保證流浪貓狗的健康。
- 在該法頒布5年內,作為試驗性質措施,中央及地方機構將提出流浪貓管理行動計劃,各地可自願加入,由行政長官簽署協議,並提出相關職能及手段,旨在改善對流浪貓的管理和照顧。該協議持續時間以三年為限,屆時由政府向議會提交評估報告,說明協議的實施情況。

法案還對刑法典進行了修改,針對虐待或遺棄動物予以更嚴厲處罰:

- 對動物實施「嚴重虐待」或「殘忍行徑」,監禁上限從兩年提高到三年,罰金上限從30000歐元提高到45000歐元。當此類行為導致動物死亡時,刑罰進一步提高至五年監禁和75000歐元罰款。在未成年人在場情況下實施此類犯罪,被視為加重情節;如果具有加重情節但未造成動物死亡,最高判處四年監禁和60000歐元罰款。犯有虐待動物罪行的人還可能由法官酌情判處接受訓誡課程。
- 以圖像方式拍攝虐待動物行徑,視為虐待犯罪人之同謀,以嚴重違法行為論處;在互聯網上傳播此類圖像,則可判處兩年監禁和30000歐元罰款,但如果記錄、擁有或傳播此類圖像是為了公共利益、引發公共辯論或者作為法庭證據,則不在此列。(例如,如果出於變態心理而在互聯網上傳播虐貓視頻,以犯罪論處;如為曝光虐貓行徑而公布此類視頻,則不視為犯罪。)
- 獸醫(包括其助理)有義務向檢察官舉報在其執業過程中發現的嚴重虐待或殘忍行徑。
- 此外,在並無虐待情節、但在沒有合法事由下殺死動物,也定性為輕罪(delit),而不再僅僅是普通違法行為(contravention),可判處六個月監禁和7500歐元罰款。犯罪人可能在最多五年期限內禁止從事和動物有關的職業或社會活動。(但該規定不適用於鬥牛和鬥雞比賽)
- 在可能造成動物立即或迅速死亡的條件下(如酷暑、嚴寒或丟入河中)、且當事人對此有認知的情形下遺棄動物,視為加重情節。
- 法案還加強打擊獸姦和動物色情行為:刑法典中關於拍攝、傳播色情信息並影響未成年人的相關條款中,對「色情」一詞擴大至「動物色情」,最高可被判處三年監禁和75000歐元罰款。對動物進行性侵犯,可處以三年監禁和45000歐元罰款;如果有聚眾、未成年人在場、身為動物主人或看管者等加重情節,提高至四年監禁和60000歐元罰款。提議和慫恿對動物進行性侵犯,處以一年監禁和15000歐元罰款。
- 如果動物主人被判有罪、或主人不明,法庭可以下令沒收動物,並轉交給動物保護協會看管。

在以野生動物作為招徠公眾並營利之手段的場合,法案進行了諸多限制,尤其給馬戲團行業造成了不小衝擊:

- 禁止「旋轉矮種馬」(manèges à poneys,即類似旋轉木馬、但使用矮種馬)的遊樂項目,「通過固定旋轉裝置來剝奪動物的行動自由」。立法者對此採取了擴大解釋,事實上不限於矮種馬,而包括一切馬科動物。
- 禁止「流動機構」獲取、買賣和繁殖「非家養動物」,以向公眾展示(兩年後生效)、或持有、運輸和展示「非家養動物」(七年後生效)——這意味着法國各個巡迴馬戲團從2023年起不能再向公眾表演野生動物項目,從2028年起不得再擁有野生動物。在過渡期間內,國家將向這些馬戲團提出野生動物安置建議,幫助這些動物安度餘生。而作為重點種類,該法特別規定對於熊和狼的持有、獲取和繁殖禁令從兩年後即生效。
- 2026年起,法國將禁止海豚和虎鯨表演,同樣,除科學研究用途外,海洋館中將不再容納鯨類動物。
- 舞廳夜店和私人節慶禁止使用任何種類動物進行表演;從2023年起,電視綜藝節目禁止使用野生動物。
- 禁止在法國境內飼養美洲水貂和用於皮草的其他野生動物,同時禁止新建、擴建和轉讓水貂養殖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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