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kTH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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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大叔一名,土生土長香港人。斷斷續續寫文超過20年。從最初個人的信仰反思,到香港時事評論,還有零星的書影視歌評。現在的我很想早點退休,多些時間睇書、寫文。而我仍會繼續寫下去。

伸延中共魔爪的惡法

「明修棧道、暗道陳倉」是不少政治謀略家經常使用的策略,藉此擾亂敵人的視線,暗地裏卻一步步落實背後的真正意圖。最近特區政府就著《逃犯條例》提出立法修訂,正是中共意圖為日後的《基本法》23條「加辣」,將中共的魔爪伸延至香港。

因為一宗香港人在台灣發生的兇殺案未能將疑犯由香港移交至台灣進行審訊,特區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表面上條例只是建議把涉案的逃犯以個案方式移交,並將有關安排與一般長期移交安排作出區分。實則上卻是設立一次性個案移交的機制,將中共緝捕疑犯的範圍伸延至香港。

移交逃犯的法律基礎

參考特區政府於1999年9月的新聞公佈:「雙重犯罪原則」是安排移交逃犯的先決條件。即是說逃犯涉及的犯罪行為,必須同時在香港和提出移交的國家均屬違法,並且兩地也要源於相同的司法制度,確保逃犯在兩地同樣得到公平的審訊,這樣兩地逃犯的移交才有啟動的基礎。

明顯中港兩地的法律源自不同的司法體系:香港是根據前殖民地宗主國實行普通法(Common Law),然而中共的大陸法(Civil Law)卻是受到前蘇聯的社會主義的法律系統影響而訂立。所以當兩地採用不同的法律體系,我們便無法確保留在香港的疑犯被移交後可以得到公平的審訊。

乘虛而入的中共魔爪

正如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所說,主權移交前香港訂立的《逃犯條例》並不包括中共在內是「故意的選擇」,因為中共的司法制度無法滿足香港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如今特區政府藉著一宗台灣兇殺案提出修訂條例,卻不是直接與台灣商討如何解決這宗案件移交逃犯的安排,反將問題「一般化」地適用於所有一次性的案例,促使修例後的移交安排擴展至中共的境內,司馬超之心已是路人皆見,昭然若揭。

雖然法例「仿效」歐美國家的做法,列明由特首決定是否批准移交請求。然而主權移交後香港和中共已是一個「被牢固」的從屬關係,所謂的「把關」安排形同虛設。今天特區政府早已事事聽命於中共的指示,當中共提出任何移交的請求,這個實質上由中共欽點的特首根本不敢拒絕。可以預計如果有關法例的修訂通過後,假如中共要求特區政府移交前銅鑼灣書店的負責人林榮基,難道特區政府夠膽拒絕嗎?

移交逃犯安排只為中共服務?

另一方面,有關條例被修訂後,歐美國家也會擔心他們來港工作的僱員隨時會被香港移交至中共監禁及處置。尤其是近期中共與美帝及加拿大因為貿易矛盾和華為高層孟晚舟被捕的事件而出現緊張的關係,歐美國家對此條例出現的憂慮絕非杞人憂天。目前美帝與香港有雙邊逃犯的移交協議,照理協議足以保障逃犯被移交到香港後不會被轉移給其他國家,不過事情已經出現例外的處理。

日前美帝審訊何志平的涉嫌賄賂案,從控方提供的文件中顯示一名澳門人聯同另外兩名被告入侵了紐約一間律師事務所的內聯網,偷取了多家上市公司的訊息,他們更以盜取得來的內幕資訊進行交易,從中獲利300萬美元。後來該名澳門人入境香港,於是美帝通知特區政府希望將該名逃犯拘捕,同時移交給美帝進行審訊。2016年12月特區政府拘捕了該名逃犯,但特區政府卻在九個月後將該名逃犯移送至北京,理由是中共正對此人進行刑事行動。不排除這是出於中共向特區政府提出的移交要求,縱然美帝和香港早已簽訂了引渡的協議,特區政府也要斷然拒絕美帝。

主權移交快將22年,中港之間的引渡協議一直無法達成,這是因為特區政府與中共的法制有所差異,當中涉及極複雜的問題,一切必須小心進行及仔細審視各項細節。過去中共只有透過「洗頭艇」的方式大費周章地捉拿藏在香港的「逃犯」,如今特區政府卻將逃犯移交的安排「恆常化」,將自己的中門大空,任由中共將其魔爪伸至香港,事情引發的嚴重後更是無法估計--不排除美帝隨時因此修改「香港關係法」,因為香港的「一國兩制」已經進一步被蠶食。

好打得說這次法例的修訂與《基本法》23條立法沒有任何關係,表面上似乎是的,但實際上卻是23條的「加辣」替代品,並且成為中共任意在香港捉人的尚方寶劍。如今香港人唯一的選擇是:遠離中共(有生之年不要返大陸),避免隨時跌入中共的網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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