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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的内容与渠道:twitter封号侵犯川普的言论自由权了么?

转载 本文作者:cutestone

原创 cutestone cutestone 1月11日

1. 本短文在政治哲学层面探讨言论自由权,而不是基于特定法律文本与实践的言论自由权;后者是一种实定的法律权利,而前者提供了对实定权利的批判性思考。这个限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许多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是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框架的。按照主流的法律解释,此修正案被认为用来限定政府权力,并不适用用于私人(团体),因此它并不保护川普享有不被twitter(作为私人公司)封号的宪法权利。换言之,在这个法律框架下,封号这事似乎没有太大法律争议(当然可以有法律之外的哲学争议,而这正是本短文所要涉及的)。但也正因为此,这解释框架也经常误导人们对言论自由权(无论作为一项法律权利,还是作为一项道德权利)的理解,似乎只有政府才会侵犯个人的言论自由权。这一误解常见于如下观点中:“因为言论自由只保护个人言论不受政府干涉,所以A在微博上拉黑B并不侵犯B的言论自由。”但其他私人(团体)其实同样可以干涉一个人的言论自由。设想A在社区的公共草坪上发表支持特定候选人的演说,而另一个持相反观点的邻居B就在A旁边大声播放摇滚乐,那A的言论自由就受到了B的干涉。因此A言论自由权同样保护其言论自由不受其他私人(如B)的干涉。不过,微博上的“拉黑”确实并不侵犯对方的言论自由权,但这是基于不同的理由(我在上一季的文章中有论述)。简言之,言论自由权并不意味着权利所有人与特定他人交流的权利(交流不同于言说,交流需要有一个“对象”),所以“拉黑”其实是在行使交往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的权利。

 

2. 按照一种对言论自由的常见理解,言论自由权保护的是:当个人无论通过什么渠道发表其观点时,她/他的发表行为不因其发表的内容(即观点)而受到他人乃至政府的干涉或禁止。【当然,事实上我们不可能对所有言论内容都给予这种保护。但大体上,我们可以说对言论内容的容忍度越大(比如容忍纳粹言论),则言论自由权越强健(robust)。】但如果我们接受这个言论自由观(我会在第5节回应对此言论自由观的一个挑战),那么有一点是非常清楚的,言论自由权并不会给个人在获取特定发表渠道方面任何的帮助或保护。比如,作为一个热心政治的普通美国公民,Adam有一揽子政治意见,但他可能一辈子也没能在其经常订阅并倚重的主流媒体上发表任何观点;对他而言,也许唯一能够表达其政治立场的渠道是在自家草坪上树一个支持特定候选人或特定公共政策的牌子(让我们假定那时还没有社交媒体)。但我们通常不会说Adam的言论自由权受到了侵犯。同样地,言论自由权并不给予川普获得任何发表渠道的权利,由此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Twitter对其封号并不侵犯其言论自由权。这个结论是初步的,因为我们可以想象很多人会指出“主流媒体如华盛顿邮报拒绝发表Adam的投稿”和“twitter对川普封号”这两者之间有重要的差别。那么这个/这些重要的差别到底是什么?

 

3. 这个关键差别不可能在于社交媒体(区别于主流媒体的)社交属性,如信息的扁平化、分散化等。设想一个相当小众的社交媒体Quitter,它要求注册的用户只能在这个平台上发表“生无可恋”“已弃疗”等丧气话或分享令人沮丧的故事,目的是通过相互比惨来缓解压力。如果用户在这个平台上发表励志或鸡血的故事,则用户会被禁言,三次违规则注销;如果用户在丧气话中夹杂“凡尔赛”则一次性永久封号。假设我因为发表了凡尔赛式的丧气话而被quitter永久封号,我的言论自由权是否受到了侵犯?显然没有。个人身份的差别同样是无关紧要的。无论是总统还是一个普通公民,只要是以个人身份在quitter上注册,或以个人身份投稿给华盛顿邮报,言论自由权并不保护她/他不被quitter封号或不被华盛顿邮报拒稿。

 

4.也许真正关键的差别在于twitter的规模:它营造了一个华盛顿邮报完全无法比拟的巨大的公共空间和观念市场。OK,但为什么规模构成了重要的差别?

4a:一种回答是,媒体的规模之差意味着封号对个人参与观念市场的“剥夺”或排斥程度不一样。无法在华盛顿邮报上发表文章,这关系不大,因为还有很多其他发表渠道可以去争取,但被禁止在twitter上发表观点,则等于是在最重要(之一)的观念市场中被“剥夺”了发声渠道。但那又怎样?如果我们认为在纸媒时代中,Adam的言论自由权没有受到侵犯,尽管他事实上没有获得任何媒体渠道去发表自己的意见(也即,Adam被“剥夺”参与观念市场争鸣的程度是相当彻底的), 那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因twitter封号,川普的言论自由权就遭到了侵犯。事实上,就遭受“剥夺”的程度而言,Adam“受伤”远深于川普(他还可以去注册别的社交媒体,甚至自己创立新的媒体)。诉诸个人遭受的“渠道剥夺”的论证之所以失败,是因为它依赖于一个前设,即个人有权获得某个渠道,而我们在节2中已经说明言论自由权并不赋予个人这样的“渠道权”。

4b:另一种回答则聚焦于twitter规模对于整个观念市场以及公共舆论的可能影响:给定twitter本身已经成为观念市场的最重要承载地(之一),twitter的封号规则及其证成规则的理由将极大影响观念市场的意见多样性,进而影响(为民主社会所必须的)公共舆论的视野与活跃度,而保持公共舆论的广阔视野和持久活力正是赋予个人言论自由权的一个重要理由。我认为这个回答点到了问题的要害,但它尚不能让我们直接得出结论说封号侵犯川普言论自由权。

我这里所谓的“要害”是指,给定管制观念市场的规则与开放、活力的公共舆论的重要联系,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原则:一个观念、意见平台越接近垄断整个观念市场的规模,则其管制规则所具有的权力越接近于政府所颁布的法律(两者都可以决定让哪一种“声音”从观念市场上消失或至少大规模压制),因而对这一平台权力的审查和限制就越要等同于对政府权力的审查与限制。按照这一原则,quitter的管制规则(包括封号规则)是可以相当任性的,因为它对公共舆论几乎没有影响(这样一种任性的管制规则能否让quitter脱颖而出则交由用户“用脚投票”来决定)。在另一端,如果有一个意见平台(称其为Universe)大到吸纳了所有其他媒体和意见平台,那么当我们指责其管制规则侵犯用户的言论自由权时,我们其实是在说,这样的管制规则不利于培育开放、活力的公共舆论(虽然被销号的用户仍然可以在自家草坪上树牌支持某个政党或政策)。由于Universe的规则将和政府的法律具有同等的影响力,那么像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那样的对公权力限制就同样适用于Universe。

现在的问题是,给定twitter的现有规模,它具有什么程度的影响力?显然,它远远没有到垄断整个美国观念市场的影响力。在当下美国的观念市场中,“玩家”不但有除twitter之外的其他重要社交媒体平台,还有立场各异的传统纸媒与电视网,以及各种出版公司等。给定twitter的规模,它的性质更接近于Quitter而不是作为垄断者的政府。因此,不同于政府的言论管制规则,twitter的管制规则(及封号决定)并不会显著或决定性地影响公共舆论的视野与活力,也就谈不上它的封号决定侵犯了用户的言论自由权。同样地,既然twitter远没有垄断观念市场的规模,那么对其管制规则的审查和限制就要弱于对政府权力的审查和限制(在这个意义上,我尝试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说明为什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只适用于美国政府而不是twitter或quitter)。

另外,即便twitter具有垄断性地位,这并不意味着其对川普的封号决定就必然侵犯川普的言论自由权。因为如在第二节开头所说,不是所有言论的内容都受到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我在这里无意也无力介入“川普最近的煽动性言论是否足够危险以至于应该被压制”的讨论。现在我们能观察到的fact是,除twitter之外的其他平台也独立的做出不同程度封杀川普的决定。对于这个fact,一种opinion当然是“主流媒体日益左倾,联合起来封杀川普”,但另一种opinion——“会不会是川普的言论实在太危险了?”——也值得认真对待啊。

 

5.我在节2中提及“言论自由权并不会给个人在获取特定发表渠道方面任何的帮助或保护”,但我在4b中又提及“保持公共舆论的广阔视野和持久活力正是赋予个人言论自由权的一个重要理由”。或许有读者会指出,这两个论述之间是有张力的。因为给定“保持公共舆论的广阔视野和持久活力正是赋予个人言论自由权的一个重要理由”,则为了培育一个开放、活力的公共舆论,言论自由权应该更为“厚实”,即它应该保障所有公民享有某种最基本的“平等渠道权”去发表意见(而不是任由公民像Adam那样只能通过“树牌”来表达)。进一步地的,在这个互联网时代,这种“平等渠道权”或许意味着只要twitter、facebook等大平台还在运营,每个公民都应该被保障有权在这些平台上注册账号。因此,如果我们假定川普最近的言论没有危险倒足以引来压制乃至惩罚(当然,这一点是可争议的),那么twitter对川普的永久封号侵犯了这种平等主义的言论自由权。

 

这个论证线路不是没有困难。首先,我们并不清楚保障所谓的“平等渠道权”就一定能提高公共舆论的质量。在某种程度上,互联网上的诸多社交平台恰恰提供了“平等渠道权”给公众(虽然这些平台是基于商业的考虑),但我们却也越来越担心社交媒体上的信息茧房、舆论极化。与之相对,在华盛顿邮报上发表文章的门槛要高很多,但这至少也是它受(部分)人尊敬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即便“平等渠道权”可能利大于弊,我们也不清楚要把“最基本的平等渠道权”的门槛定在哪里,以及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因此,我们很难从“平等渠道权”这里推出来“每个人都有权在twitter和facebook注册、保留账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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