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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案】「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有六月檢控時限 《立場》6月將評論等文章下架 大律師:在其他平台發佈或仍違法(轉眾新聞)

《立場新聞》前日(29日)遭警方國安處搜捕,多名前高層及董事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被捕,其中前總編輯鍾沛權、前署理總編輯林紹桐及《立場》公司其後被起訴並還柙。本案引發檢控時限的法律爭議,涉案條例設有6個月檢控時限,前董事一早辭任,加上《立場》早於6月27日已下架所有評論及轉載等文章,律政司被質疑是否有權用此條例提控。

政務司司長李家超前日被問到有部份被捕人早於半年前辭任,為何仍成為被捕對象?李當時回應指,任何人士犯下刑事法,法律責任是追究終生。

翻查資料,《刑事罪行條例》下控罪的確不設檢控時限,除非個別條例訂明,例如本案涉及第10條「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就設有6個月檢控時限。換言之,控方須在該人犯案後6個月內作出檢控。

控罪書指,鍾沛權、林紹桐及《立場》公司去年7月7日至今年12月29日期間,連續刊登煽動性報道及文章。

另外5名被捕人士,包括《立場》前董事周達智、吳靄儀、方敏生、何韻詩及《蘋果》前副社長陳沛敏。4名前董事早於今年6月27日辭任,而《立場》亦於同日將今年5月及之前在網頁刊出的博客文章、轉載文章和讀者投稿等下架。

專責刑事訴訟的大律師陸偉雄認為,雖然單計董事在任時間,是超過檢控時限,但若控方相信該人辭任後仍干犯罪行,亦可提出檢控,「辭任董事只係其中一個考慮點」。他認為有人被捕後獲警方擔保,亦有人被落控,這顯示警方掌握證據的多少,「如果有證據,理應會怕潛逃,反對擔保」。

若轉發被指為「煽動」的文章或違法

警方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前日在《立場》拘捕行動後記者會,提到《立場》在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涉煽動意圖的文章例子,當中有羅冠聰、許智峯、梁頌恒、何桂藍及鄒幸彤文章,另包括去年初選前何桂藍的專訪。

若撰寫及發佈文章的時間,距離檢控超過6個月檢控時限,理論上筆者不會被控。大律師指,要視乎該筆者後來有否將被指控違反的文章繼續發佈到其他媒體、平台;若文章已被裁定違法,市民轉發或會觸犯法例。在本案中,警方於記者會提及某幾篇涉煽動文章例子,大律師認為因應「現時嘅環境唔同咗」,即使法庭未裁定是否違法,在現時政治環境下,為避免誤墮法網,亦需自我監察。

煽動條例於1938年引入香港,是港英殖民歷史的產物,立法原意為規管反殖民的左派行為,包括針對「憎恨英女皇」,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敵意」等。多份左派報章,包括《大公報》、《人民日報》、《田豐日報》曾被控。自六七暴亂後至2019年間,政府未曾動用條例,案例絕無僅有。

大律師指,「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除列明檢控時限,另亦須獲律政司書面同意才可落控,有多重保障,看似嚴謹,希望能減低濫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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