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偉棕
鄧偉棕

律師,中大社會系畢業,努力捍衞說真話、尊重人權的核心價值;追求落地的基督教信仰;熱愛行山。

「法」力無邊



〈港區國安法〉令人難以接受,但在7月6日頒布的〈實施細則〉,更加把我們殺個措手不及。


〈實施細則〉的權力來源,是〈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指特區行政長官可會同國家安全委員會(不是會同行政會議!)制定〈實施細則〉。我們還未消化〈港區國安法〉的內容如何苛刻,七天內就橫空頒布〈實施細則〉,不須諮詢、討論,更不須經立法會通過。〈港區國安法〉及〈實施細則〉果然「法」力無邊,令人難以招架。


本來,〈港區國安法〉只是告訴你會判什麼刑罰,還有一些心理距離,但〈實施細則〉就令你即時感到,威脅就在左右。


其一、可對危害國家安全者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連律師珍惜的法律保密特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即律師與客戶的討論可保密的權利也會喪失。雖說要懷疑律師有份參與,才會喪失法律保密特權,但律師為涉及國安法疑犯辯護,隨時就與國內維權律師一樣,被視為是參與者。


其二、警察在所謂特殊情況下,沒有手令也可進入有關地方搜證,屋企也可能隨時暴露於警權之下;其三、是可要求受查人,即並未被起訴的人交出旅行證件;其四、可要求電子平台移除訊息,變相限制網上發表言論的自由。


其五、是強制可能擁有資料人士回答問題、提交資料;其六、是在未定罪前,也可扣押疑犯財產;其七、是要求外國組織提交資料。


上述部分權力,在某些現行法例也存在,但在有關法例下,執法者行使權力時,都是涉及真正嚴重的罪行,行使起來並且受到嚴格規限。但試想想,如果持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而被控違反國安法,因而財產受扣查,不能再自由進出香港,會是怎樣的一種情況?


不過,以上還不是最壞。如果國家安全公署接手查辦,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六十六條,他們「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主佑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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