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幽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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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定的社會觀察者

黑白集∣江國慶命案–冤死的靈魂終得雪(01.上)

無辜的靈魂因蠻橫、粗暴又破壞法治的軍法審判消逝,終在15年後沈冤得雪(上)
(圖片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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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
║ 案件背景...................................................01.上
║ 重要時序整理........................................ 01.上
║ 因測謊開頭的悲劇................................01.上
║ 充滿嚴重瑕疵的軍事審判..................01.下
║ 廢除死刑的有力論證?.......................01.下
║ 寫在之後...................................................01.下
║ 參考資料...................................................01.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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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背景

這是我國司法上相當著名的一個冤案,也是史上金額最高的刑事補償案件,高達新台幣1億318萬5千元。江國慶(1975/10/10-1997/08/13),永和人,於1995年入空軍服役,原預計於1997年2月退伍,孰料謝姓女童乙案,讓他再也等不到退伍那天。

測謊未過成為主要疑兇

1996/09/12,5歲謝姓女童被發現陳屍在台北市大安區空軍作戰司令部福利餐廳後方水溝,遺體有遭暴力性侵的跡象,內臟及下體均有嚴重傷害,該女童是福利餐廳員工之女。迫於廣大輿論及破案壓力,軍方立即組成「0912專案小組」偵辦此案,迅速過濾出4名士兵恐涉嫌疑,並送法務部調查局進行測謊,其中江國慶因測謊未過(鑑定人李復國),被軍方鎖定為主要疑兇。

不正程序非法取供

時任空軍作戰司令的陳肇敏,在0912專案會議上指示將本案全權交空軍總部政四處反情報隊負責,並以江國慶誤導偵訊為由,於1996/10/02起對他處以21天禁閉處分禁閉處分期間,反情報隊成員反覆播放謝姓女童相驗解剖影片予江國慶觀看,言詞動作中又對江國慶各種恐嚇、威脅,並要求江國慶做體能,導致江國慶體力不支並承受極大心理壓力。歷經至少37小時的疲勞、不正訊問,江國慶在反情報隊成員誘導(教學指導)下做出自白書,坦承犯行

翻供喊冤仍遭判死

由於江國慶為現役軍人,本案由軍事法庭依《軍事審判法》進行審判。江國慶於初審時翻供,稱自己是因為遭到刑求而自白,但仍遭初審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嗣後國防部以下列理由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但更審庭仍判處死刑。江國慶於1997/08/13遭執行槍決,死前仍高喊冤枉,不曾認罪。國防部撤銷原判發回理由:

  1. 扣案兇器是否與女童傷勢吻合,仍待確認。
  2. 原判決就女童死亡時間有不同紀載,未明確說明。
  3. 國軍法醫中心1996/09/30之鑑定書中,竟引用1996/10/07的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時序顯然有誤。
疑似真兇自承犯行

在江國慶案判決確定前,另外有一名叫做許榮洲的士兵,承認自己才是殺害謝姓女童的人。軍方一樣將許榮洲送法務部調查局測謊,鑑定人李復國竟在沒有實際進行測謊鑑定下,直接發出對許榮洲的鑑定書,表示許榮洲的自白是被逼迫承認,而排除許榮洲涉案的可能。

監院糾正終獲清白

由於各項證據顯示許榮洲恐怕才是真正的犯人,且江國慶家書指證反情報隊非法行為歷歷,再加上江國慶案軍事審判過程中的各種重大瑕疵,監察院於2010/05/12正式依職權糾正國防部。國防部終在2011/09/10再審庭宣判江國慶無罪,於15年後終還其清白。

■ 重要時序整理

⊙ 1996/09/12 謝姓女童遭性侵殺害。
⊙ 1996/10/02 江國慶遭禁閉處分21天並施以不正訊問。
⊙ 1996/10/22 空軍作戰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黃瑞鵬以強姦殺人罪名起訴江國慶。
⊙ 1996/11/05 江國慶翻供喊冤。

⊙ 1996/12/26 空軍作戰司令部對江國慶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初審)。
⊙ 1997/03/27 國防部撤銷初審判決,發回更審。

⊙ 1997/05/04 許榮洲因性侵幼童,遭以現行犯逮補,解送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偵辦。
⊙ 1997/05/05 許榮洲於看守所中自承犯下謝姓女童乙案。

⊙ 1997/05/06 許榮洲就謝姓女童乙案進行現場模擬,再次坦承犯行。
⊙ 1997/05/28 軍方接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通知,表示許榮洲可能涉嫌1996/12/29女童性 侵傷害案,該案作案手法與謝姓女童案類似。
⊙ 1997/06/17 空軍作戰司令部再次對江國慶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更審)。
⊙ 1997/07/21 國防部覆判核准原判決,死刑確定。
⊙ 1997/08/13 江國慶遭槍決身亡。

⊙ 2010/05/12 監察院監委馬以工、沈美真、楊美玲作成糾正文,正式糾正國防部。
⊙ 2010/05/26 法務部函請最高法院檢察署調查許榮洲涉案部份。
⊙ 2010/06/08 最高法院檢察署發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重啟調查許榮洲涉案部份。
⊙ 2011/09/10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宣告江國慶無罪(再審)。

⊙ 2011/10/26 國防部依《刑事補償法》准予補償江母王彩蓮,補償金額新台幣103,185,000元。
⊙ 2011/12/1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許榮洲有期徒刑18年(一審)。
⊙ 2013/04/02 臺灣高等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許榮洲無罪(二審)。
⊙ 2014/03/19 許榮洲無罪確定。

⊙ 2014/05/2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宣判陳肇敏、曹嘉生、柯仲慶、何祖耀、李天賀、李欣榮等人應共同賠償國防部,黃瑞鵬免賠。
⊙ 2019/02/15 陳肇敏等人賠償判決確定。

■ 因測謊開頭的悲劇

江國慶被軍方強烈認定為犯嫌,很大一個理由是因為他測謊未過。測謊究竟是什麼?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的地位為何?測謊真的是突破犯嫌謊言的萬靈丹嗎?

什麼是測謊?

測謊的原理,是認為人處於高度緊張、恐懼、驚異的狀態時,因為認知和生理的交叉作用,刺激交感神經,會產生微小的生理反應,這些生理反應可能是肉眼無法觀察到的。鑑定人在詢問受測人的過程中,透過測謊儀蒐集受測人的呼吸、心跳、血壓、出汗情形、音調、膚電反應、瞳孔縮放等各種生理狀態,再由鑑定人透過圖像數值分析受測人有無說謊情形。

測謊報告的疑慮

測謊結果究竟具不具備可靠性,在實務上一直飽受爭議。測謊屬於科學證據的一種,科學證據最重要的就是「再現性」和「可複製性」,然而,測謊卻會因為受測者的人格特質、生理狀況、睡眠情形、情緒、甚至是鑑定人擬定問題的差異,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再者,雖然人會因為說謊造成的心理波動,引起上述各種生理反應,但這些生理反應是否可以全部逕自回推為因為說謊而生?在這種情形下,要把測謊報告直接用作判決的依據,恐怕有待商榷。

測謊報告在刑事證據上的地位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明確定義測謊報告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實務上,法院沒有否定測謊報告的證據能力,在測謊符合基本程序要求之下(包含受測者同意、受過專業訓練的鑑定人、良好經校正的儀器、受測環境良好等等),法院仍認為測謊報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只能作為「補強證據」,仍需要與其他證據綜合判斷,且證明力、信賴度到哪種程度,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未完待續........)


後記:

先說明,我絕對沒有要富奸的意思,實在是這個案子太大、議題太多了。我會分兩個部份寫,一個是江國慶案的部份(會分成上下兩篇,所以補了大綱),另一個就是許榮洲案。

這次花了不少時間整理時序表,對這個案子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稍稍認真看一下時序表,可以讀出不少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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