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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双标”的分析

这篇文章想要分析我们判断双标的办法,我们对双标的指责可以做到什么程度,是不是存在合理的双标,又或者是不是所有人都必然会双标?

一般来说当我们认为一个人是双标的,即是认为他对于同一类行为给出了不同或者相反的判断。在我们看来,如果他的判断要保持一致性,那么他应当对同一类行为给出同样的判断,但是他在给出不同判断的同时并没有认为自己失去了一致性,所以在我们看来他在做出两个判断的时候适用了不同的标准,也就是双标。

我们先从最基础的定义开始:有两个行为a和b属于同一类,而一个人对a和b做出了不同的判断,他是双标的。

例如,一个人P杀了人,Q对此进行谴责,但是Q之后自己杀了人,却为自己辩护。由于P和Q杀人的行为是同类的,所以Q存在双标。

如果我们要通过这个定义裁定一个人双标,那么我们必须确认两个行为a和b是同类的。一种稳妥的方法是让当事人自己认可两个行为是同类的,但是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会提出一种辩护,即行为a和b实际上是不同类的,他可以提出一种新的分类方式,来为不同的判断正名。

例如,Q可以说,在P杀人的时候,P是为了谋财,而他杀人的时候,他是为了自卫。在这种新的分类方式下,两个杀人行为并不在同一类,因此我们没办法要求Q对两类行为的判断保持一致。

因此,双标的判断可以视作一个对行为的分类问题,怎么样的行为和怎么样的行为是同类的?

当两个人P和Q对行为采取了两套分类方法,而依据这两套分类方法,他们做的判断都是一致的,他们都不存在双标。那么如果P要指责Q双标,他实际上在说:我的分类方法优于Q的分类方法,而采用我的分类方法才是正当的。

如果指责他人双标实际上是在声明某种分类方法更正当,那么实际上谴责双标更多应该着墨于如何支撑某种分类方法,谴责者对这种分类方法的支撑越有力,则对双标的谴责越有力。

根据我们的哲学背景知识,对先验的分类问题,我们可能根据定义导出确定的正确分类方法;对后验的分类问题,我们实际上没有办法确定某种分类是正当的,除非我们接受某种柏拉图主义预设。因此,我们其实并没有能力宣称他人双标,我们只能宣称:我的标准因为某某原因,比他使用的标准是更好的。

有人可能会指出,一个人对某类事物使用的标准,可能在时间上是有同一性的,我们可以用这种同一性来评判一个人的双标程度。例如,一个人从来是按法律来判断杀人的好坏的,但是这一次他否认法律做出的判断,本来同一个标准应该在时间上保持一致,因此他是十分双标的。

那么这个人对自己的辩护方式也是显而易见的,他会说这次应用的标准是比往常更好的,所以我们又会回到对好的标准的争议上。

有一种比较好判断的情况是,此人如果曾经承诺过他会遵照法律做出判断,那么我们就可以断言法律代表的判断是更好的,如果我们认为一个人应当保守承诺。

另外一种可能的评判方式是,一个人的标准应该随着时间推移,和观测的案例变多,而变得越来越细致。如果一个人在已经有了一个细致的标准后,因为偷懒只用了一部分而得出一个粗糙的结果,那么他是十分双标的。例如,一个人在判断杀人的正当性时,一直会考察当事人的动机,而这一次他不考察动机便直接做出了判断。

要使这样的批评成立,我们需要这样一个前提:越细致的标准是越好的。这个前提可能会被接受,但并不是绝对成立的,有些关于经济性的论证可能会反对这个前提。另外,我们往往会认为一个人在应用过一个细致的标准后,会默认一种以后会同样细致的承诺,这是一种信用,例如一个学者的信用会让我们倾向于相信他会一直做出同样细致的判断。于是这也可以转化为一个关于保守承诺的考察。

对以上论述做个总结,我知道了指责他人双标是无意义的,如果我有指责他人双标的冲动,我应该让他尽可能明确地写出他的判断标准,也就是对行为的分类方法,再看看我是不是有好的理由反驳这个分类方法。对于一些关于双标的批评,也许转化为关于承诺和信用的批评是更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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