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间里的大象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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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是机器”为什么是重要的

前几天在一个群里有人提到英国和法国的政治制度对应诉诸传统和诉诸理性,我一直更青睐英国的制度,也很希望能为此做出一些辩护。实际上,这两种观念的差异是非常深远的,甚至会远远延伸到政治制度以外。

在这里先简要介绍一下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很多人可能对“三权分立”这个名字比较熟悉,或者会觉得三权分立是西方政治制度的代表,但是实际上大部分的民主国家并不是应用三权分立的,而更多采用英国的“议会至上”制度。在议会至上的体系下,议会拥有最高的权力,只要是议会通过投票做出的决定,其效力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而在三权分立的体系下,存在着总统和议会的相互制衡,例如议会做出的决定,总统可以使用否决权拖延,而议会可以对总统的工作进行质询,以及发动弹劾。英国的首相,如果议会对其不满,可以通过一次表决立即使他下台;而美国的总统,只要不明确违反法律,基本无法被中途下台。美国总统的权力并不是由议会的决议授予的,而是由制度保障的。

上面说了英国和美国,那么法国呢?实际上三权分立的制度正是由法国人孟德斯鸠提出的,这是法国人的制度在美国发扬广大。法国现行的政治制度是“半总统制”,是一个在三权分立上的更为复杂的制度,在此略去不表。

议会至上和三权分立在实际使用上的差异并不会很大,都能完成它们最基础的限制政府的初衷,它们的差异是很微妙的,但是这也正是有趣的地方。我们可以感受到,议会至上是比三权分立简洁得多的,那么我们要考虑这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设计一个复杂的制度?这是因为我们相信“理性”的推断,我们可以从理性上认识到一个制度是更好的。于是我们先相信人有理性,再相信理性能设计出好的制度,再相信人类只要遵循理性的制度,就可以变得更正确,然后让社会变得更好。

由古至今,“暴民”一直是政治学者最关心的问题,这个是民主制度的内在缺陷,如果用投票来做决策,那么最后做出决策的很有可能就是大多数的“更为远离理性的人”,而远离理性的人做出的决策总是没那么好的。从这一点上看,我们可以认为议会至上制度对暴民的限制是更小的,因为议会投票决定一切,而三权分立对议会的决议至少会由总统进行审视和制衡。

有群友提出“苏格拉底之死”的例子阐述权力制衡的重要性,这个例子离近代的政治制度过为遥远,但是用作思想实验是很不错的。假如一个社会里大多数人都想某个人死,那么议会也很自然会做出想他死的表决,在议会至上的体制下,表决出来直接就发配执行了,而在三权分立下,如果总统是一个理性程度比较高的人,他可能会用自己的权力阻止这种执行。当然,这样的表述是不太准确的,因为无论在议会至上还是三权分立,司法裁决都是由独立的一个司法分支进行的,因此英国实际上是两权分立,议会做出的意见表决还是要通过司法分支来审视,但我们先忽略司法分支。

如果两种制度都判你死,它们传递出来的信号也是不同的。英国的制度告诉你“你死是因为大家都想你死”,美国的制度告诉你“你死是因为大家都想你死的愿望没有得到良好制约”。前者强调的是简单粗暴的现实,人就是会想要不喜欢的人死,后者强调的是制度不够好,没能把符合理性的正确的判断从暴民的意见里挑出来。如果说你的死是一种错误,那么在前者中,责任在于每一个投票让你死的人,而在后者中,责任在于制度不够好。那么问题来了,人承担责任很好理解,制度怎么承担责任呢?

如果你非常信任理性和理性导出的制度,那么你的体系里一定会存在一种权责不对等,本来应该由人来承担的责任,后来变成了由制度承担,也就相当于没有人会承担,因为人们会倾向于认为这是制度的问题,而不是我的问题。

举另一个更直观的例子,假如你是一个纳粹公务员,你觉得你只是在执行命令,而真正有“罪”的是别的什么人或东西,和你是无关的,你只是一个执行命令的机器而已,就像我们会责怪杀人犯而不会责怪一把刀,做一个机器当然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我只是一个普通人,我要做的只是干好本分工作,上面的人构思的大局不是我能懂的,也不是我需要关心的。最终发生了大屠杀,我只能说希特勒真坏啊,真是太坏了,我们每个人内心都是好的,也很努力,可惜很遗憾没有阻止悲剧发生。

而这个世界的奇妙之处在于,没有螺丝钉的支持,希特勒就无法犯下影响那么深远的罪行。你说一切责任都是希特勒的,那是说不通的。人是人,人不是机器,人既然可以做出选择,也必定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如果每个人在执行命令的时候都在心里问一句,你自己觉得这样做是对的吗?也就相当于要在议会里投一票,那么由于不能简单地把责任推给制度或者上头的人,支持残暴行径的人就会大大减少。但是由于现实中意识不到自己责任的人太多,大屠杀是无法避免的,甚至可以说是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的。大屠杀和其他被放大很多倍的罪行,是蕴含在这种权责分离之中的。

现在可能各位更加能理解我为什么更喜欢英国的制度,而且我更是一个直接民主的支持者,尽可能多的决定都应该由全民公投做出,因为这样投票的行为能尽可能避免权责分离,大家可以更好意识到你确实对某种判断提供了支持,因此也负有责任。你的选择就是你的选择,没有任何其他人能为你兜底。类似的现象也可以用经济学阐述,如果把人的选择视作市场,那么一个权责分离的市场就是一个典型的失灵的市场,因此效率会很低。

权责分离的问题在法理学上也一样存在。法律形式主义认为,法官做的就是按法律条文来推导出判决,也就是说,法官相当于一个执行规则的机器,好的法官就是能准确执行法律条文的那些。但是法律现实主义认为,法官是基于自身对事实的认知做出判断的,法官并不是机器,而是一个在做选择的人,裁判是他整个人认知的体现,而法律条文只是辅助甚至是无关紧要的。法官先做出了判断,再找出对应的法律条文进行支撑。法律现实主义还有一个著名的观点是,法律条文并不能保证判决的唯一性,也就是你完全有可能做出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但是这两个判决都可以找到法律条文来支撑。

对比这两种看待法律的方式,显然后者里的法官对做出的判决承担了更多的责任,而前者的责任是在法律上面的,或者可以被推到立法者身上。虽然把责任归于立法者是没问题的,但是法官如果真的把自己当作机器,而不认为自己负有责任,这显然是对责任的逃避。法官是人,会像人一样做选择,那么他就不可能没有责任,认为自己是机器就是最大的问题。因此法律现实主义更能让人意识到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

一个人在做选择的时候,可能会想有一些理由能表明自己做出了正确的选择,这样能获得一种心理的安全感。但是如果你不把自己看作一个机器,你就越不能判断你的决定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要判断一个机器的正确很容易,只要看他是不是按规则执行就好了。但是判断一个人的选择正确与否非常难,机器有设计图纸,但人没有,我们并没有一种先天正确的规则来判断一个人正确与否。如果你非要觉得自己的某个选择是正确的,那么只能是把自己当作一个机器,你只负责“正确地”执行某种规则,然后把正确与否的责任转移到规则上去。但是实际上,你选择去执行这种规则本身就是一种选择,而这种选择的正确性是没有任何保障的。

从这个角度看,人其实是一种无助的生物,人必然会遇到这种困境。人会被迫做出他们没办法确定正确的选择,而这些选择都有后果。在投票的时候,你的选择就是非黑即白的,你要么支持某种做法,要么反对某种做法。如果你保持中立,那么实际上你就是在支持主流意见所支持的做法。因此,对于一个社会的任何做法,没有一个人是无关的,他无论如何都做出了自己的选择,也应当为这个选择承担责任,这属于一种现实。我们需要承认这种现实,直面这种现实,而不应该无视或隐瞒这种现实。

当一个社会逐渐败坏的时候,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报复社会的行为。人们可以轻易引用法律来谴责他们,为什么要伤害无关的人?但是从生活在这个社会开始,就已经没有人可能是完全无关的了。你真的认为自己没有做出过任何选择,从而毫无责任吗?社会是一个有机体,所有人都密不可分。我们的每一个选择相互影响,叠加而形成了一个社会的样子。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的英国诉诸传统的含义。一个社会的道义不在制度,不在法律,而就在每一个人心里。再好的政治制度也不能阻止以色列,曾经的大屠杀受害者,转变成另一个纳粹,而只有每一个人都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才可以。

更进一步地,我们必须把关注点放回到人的身上。一个人的选择有天然的正当性,而并不由理性的规则赋予。没有人天生应该按你所认为的规则行事,尽管你有一万个理性的理由去“证明”它对社会更好。而实际上,这样的规则也是无用的,要报复社会的人并不会因为你设立了某种规则就不那么干。而要减少这类事件,只能多和他人交互,观察他人的需要和选择,靠承担责任来换取他人对你的尊重,这是构成一个良性的社会的唯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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