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斜槓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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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個味覺白癡,味蕾分辨不出100塊的澳牛和1000塊的和牛差在哪裡,希望不要再打鐵了。 「打鐵」是指投籃不進,球打在籃框上就會聽到「噹」的一聲,就像鐵匠打鐵的聲音,有點引申為作白工的意思。 有拍盡力回拍,也歡迎關注,歡樂共享。

保險筆記 話術攻防 保單非親簽/代簽 (二)

父母基於對子女的關愛,往往會優先考量子女的需要,而勝於自己的需求,幫子女買保險常常是父母送給子女的一份大禮,這筆保險金可作為子女長大後的教育基金或是日後作為家用。當父母幫子女投保時,子女往往年紀還小,父母會以為,未成年的孩子沒有行為能力,只能由法定代理人的自己代為在要保書上簽名,且保險業務員也掛保證說,大家都這樣做,沒有聽說過有發生甚麼問題,但實際上,有可能會碰到甚麼問題呢?


案例

新北市一名陳先生從15歲開始,由於母親對於孩子的關愛,他就陸陸續續幫陳先生保了6份保單,保單上頭的簽名,由於母親認為陳先生還小,對保險完全不了解,所以先由母親代簽,打算之後等陳先生成年出社會後再跟他解釋,等到陳先生出社會開始工作後,發現銀行帳戶被扣款,才知道原來之前母親幫他買的保險,開始從他的帳戶扣款,因為6份保單的壓力壓得他每月捉襟見肘,一氣之下怒告母親及郵局業務員偽造文書,走上法庭。


解讀

七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民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這也是為什麼未成年人需要父母或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而身為法定代理人的父母,替七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購買保單,並且代替孩子簽名,在法律上的效力是被承認的,並不會觸犯偽造文書罪。


七到二十歲未成年人

至於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法律上認為已經有辨認是非對錯的能力,但尚未成熟,因此進行或接受意思表示時,必須要有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才能生效。


已年滿二十歲的成年人

民法第十二條規定,「 滿二十歲以上的成年人,具有行為能力,有獨立的思想與判斷力,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能獨自負擔法律上所有的權利義務。」所以只要被保險人符合年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宣告等條件,就不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親自簽名就具有意思表示的效力。


許多父母都和前例的陳媽媽一樣,誤把未成年人意思表示,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當成是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意思表示,因而沒有經過七歲以上的孩子同意,就自行替孩子簽名買保險,而誤觸偽造文書罪。


補救措施

1.辦理補簽名: 根據法律規定,所謂被保險人同意,包括事前同意及事後同意,事前同意為允許,事後同意為追認。為了避免糾紛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論是投保人還是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未親筆簽名的,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補簽名手續,以留存書面證據。補簽名實質上是對他人代簽簽名行為的事後追認,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護。

2.與保險公司協商處理: 如要保人、被保險人不認可所購買的保險,可依法予以撤銷或與保險公司進行協商作退保處理,分清締約過程中的過錯和責任,對退保的金額達成協議;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結論

網路上充滿了種種以訛傳訛、積非成是的說法,現代人面臨的最大問題並不是找到資訊來源,重點反而是如何釐清正確的資訊。擅自在保險契約相關文件中填寫或簽章,將涉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第210條偽造文書及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等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幫子女投保保險是幾乎每個父母都會做的行為,雖然子女控告父母的情況不多,反而是常發生在離婚夫妻之間,擁有兒女監護權的一方不希望另一方繼續持有以兒女作為被保險人的保單,才會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告訴,為了避免日後爭端,傷了人倫,最好趁可以處理時盡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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