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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日大學生。面對未來,我茫然失措,只能「摸著石頭過河」。

美國對日本的支配 超越你我想象

大家都知道日本有駐日美軍。可是絕大多數人不知道,駐日美軍在日本享受多大的權力。美軍不僅有日本上空的制空權,理論上還可以在日本任何地方部署軍事力量,甚至在日本全境享有治外法權(extraterritoriality)。另外,有一個叫做美日聯合委員會的機構,每個月會在東京的美軍基地中,由日本政府高層和駐日美軍高層軍官進行兩次秘密會議,而且會上決議的事項無須向國會報告,也沒有對外公開的義務,更不必受任何監督。會上的協議,最終決定權在美方。換言之,這個秘密會議的地位,超越日本的國會和憲法。以下內容的主要來源為矢部宏治所著的《非正常國家:透視美國對日本的支配結構》(原文書名:知ってはいけない隠された日本支配の構造)。以斜線標示的文字為書內原文翻譯。

背景

1945年7月26日,在二次大戰終結前夕,中美英三國在德國波茨坦發表了《波茨坦公告》。這份公告的主要內容為:日本應解除所有武裝力量並且無條件向盟軍投降,投降後由同盟國暫時佔領日本,直到確保其建立民主國家為止。在日本拒絕接受這份來自盟軍的最後通牒的一個多禮拜。。。

同年

8月6日 美軍在廣島投下原子彈。

8月9日 在長崎投下原子彈。

8月14日 日本無條件投降,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所有條件。

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將軍接手了改造日本這項大工程,《波茨坦公告》是法理、以及所有其衍生權力的來源。1945年到1952年這段期間,以美國為首的同盟國協助日本制定新的憲法(爭議的憲法第九條源於此,會另外寫一篇說明),解除財閥(zaibatsuざいばつ),組織工會,給予女性參政權等等一系列措施,功不可沒。

麥克阿瑟(左)、裕仁天皇(右) 圖片來源:US National Archives


《波茨坦公告》第12條規定:「上述目的(落實自由民主政體)達到及依據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傾向和平及負責之政府後,同盟國佔領軍隊當撤退。」同盟國佔領軍也的確在1952年撤離,唯獨美軍還在。為何在達成「上述目的」之後美軍可以繼續駐扎日本?這跟上個世紀中葉在朝鮮半島的一場戰爭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這一戰讓美國人意識到日本在其戰略地位的重要性。

1951年,隨著日本軍國主義在國內消亡殆盡,政體步上自由民主的正軌,為了遵守《波茨坦公告》第12條,盟軍於9月8日簽署《舊金山條約》,公佈自1952年4月28日起結束臨時佔領日本的狀態。

然而,1950~1953這段期間爆發了韓戰(朝鮮戰爭),美國總統杜勒斯(Dulles)在面對韓戰這個重大的歷史事件時,為了讓美軍可以使用日本列島作為軍隊的推進基地,想出了一個妙計。當時的情況是:蘇聯和中共試圖在全球範圍內輸出共產主義,遭到以美國為首的民主國家的強烈反對。而日本在所有武裝力量被解除的情況下,毫無抵抗之力。以美國為首的聯合國部隊參加韓戰後,美國想到一招可以讓美軍在日本合法設置基地。

法理上,韓戰還未結束。 圖片來源: 維基百科

法理上的支配

在簽署《舊金山條約》之後,日本理論上應該恢復主權,這個時候如果有外國軍隊或基地駐扎在日本就會很奇怪。於是,美國利用「聯合國憲章第43條和106條」,解決美軍基地問題。憲章第43條中,「聯合國正規軍」是最重要的相關條文。106條則是「暫定的條款」,這是指在聯合國軍實際組成之前,安理會的五大常任理事國,可以代替聯合國執行必要的軍事行動。這本來是聯合國憲章中短期的過渡條款,但在聯合國軍沒有成立的情況下,反倒給了五大國非常大的特權,於是就這樣保留下來了。杜勒斯建議麥克阿瑟,把這兩條放在一起詮釋的話,就法理上來說,美軍在佔領期結束後依然能駐留日本。第43條有提到「加盟國有義務提供基地給聯合國軍」,那麼用106條來詮釋,日本在聯合國軍成立之前,必須提供基地給「代表聯合國軍的美國」。而後的「美日安保條約(舊)」就是和「聯合國軍(實際上是美軍)」的特別協定,其衍生出來的各項新條約和密約源自於此。美國以韓戰這個正當理由,利用以上條文實現了美軍合法進駐日本。實際上,雖說韓戰法理上沒打完,但南北韓已經脫離全面戰爭的風險了,儘管如此,美軍依舊維持進駐日本的狀態。

在《舊金山條約》(由多國簽署)生效的同時,還有兩個條約同一天生效,分別是: 

  1. 美利堅合眾國與日本國之間互相合作與安全保障條約(英語:Treaty of Mutual Cooperation and Securi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日語:日本国とアメリカ合衆国との間の相互協力及び安全保障条約,簡稱為美日安保條約
  2. 日美行政協定(英語: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under Article III of the Security Treaty betwee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日語:日米行政協定,簡稱為日美行政協定

根據《舊美日安保條約》:「美軍有權在日本部署美軍。」「其部署內容取決於行政協定。」

根據《行政協定》:「為遂行安保條約第一條,日本有義務提供必要的基地設施,具體內容由美日聯合委員會裁定。」「美國在美軍基地中擁有絕對權限,在美軍基地外也有必要權限。具體內容由美日聯合委員會協議。」「所有具體協議,皆由美日聯合委員會商討。」

美日聯合委員會:「此委員會的議事錄和協定文件,原則上不公開。」「此委員會裁定的美日協定,無須經過日本國會同意。」

這就是所謂的「安保法體系的三層架構。」

1960年岸信介首相(安倍晉三的外公)根據此修訂《新美日安保條約》,當時自民黨於國會強行通過,社會嘩然。

日本上空

日本首都圈的上空是由美軍管轄的凡是飛過美軍劃定的區域,都需要跟美方申請許可,動不動就要申請許可太過麻煩,因此日本航空和全日空的班機,只好以非常不自然的飛行航線,繞過這一大片宛如巨大山脈的空域。只要在「橫田空域」(包含世田谷區、中野區、杉並區等,東京西邊的大片領域)的分界之內,美軍可以實施任何軍事演習,無需經過日本政府同意。除此之外,有覆蓋中國、四國地區的「岩國空域」。同樣地,民航機要前往這片空域內的松山機場,必須按照岩國基地美軍管制官的指示飛行。涵蓋日本首都圈上空的巨大空域,受到外國軍隊管轄,這件事並沒有任何國內的法源依據。

圖片來源:攝影-陳威臣


更廣為人知的是位於沖繩的「嘉手納空域」,其管轄範圍,涵蓋整個沖繩本島的上空。當飛機要降落那霸機場的時候,會在前方幾十公里處降低飛行高度,維持好一段時間的低空飛行(對飛行安全帶來巨大風險)。也就是說,為了維持外國軍機的安全起降角度,自家民航機竟然被迫進行危險的低空飛行。「嘉手納空域」在2010年歸還日本,但背後卻隱藏著一個巨大的「美軍優先空域」,使得空域歸還完全沒有意義。凡是高度600公尺以上的範圍,都是美軍巨大的優先空域。

1959年美日結締協定,把日本本土空域歸還,然而背地裡,美軍增訂密約規定:美軍基地與其周邊不在此限,把「與其周邊」的意義無限上綱。

1975年密約:「對於實施軍事演習的美軍軍機,日本政府會優先給與管制權。」也因此「美軍在日本全境的上空,可以隨意設定像沖繩那樣的優先空域。」根據日本國內法的條文,航空法特例法第三項:「關於前述的航空機(美軍或聯合國軍機),不適用航空法第六章規定。」換言之,美軍軍機在日本上空進行再危險的飛航,也都屬於合法行為。

航空法第六章牽涉到:

一、起降場所

二、禁止飛航區域

三、最低高度

四、限制速度

美軍的軍機,不敢飛越美軍家屬在日本的住所,因為美國的國內法禁止這樣的危險飛行,而這樣的規定也適用於海外,卻不適用在日本人身上。

美軍的治外法權

根據以上,美軍在日本的領土上行動不必遵守國內法規。也因此,美軍在日本各地時常舉行危險的軍事演習(多數人不知道)。譬如,夜間的超低空飛行訓練,造成日本民眾財產、生命的損失時有耳聞。

2004年,美軍直升機在沖繩國際大學發生墜落事故;2016年魚鷹式傾轉旋翼機在邊野古對岸發生墜落事故,兩起事故的後續發展都一模一樣。兩次墜落現場的周圍,都被美軍用黃色布條(上面寫英文字)封鎖起來,日本人一律不得進入。外面的日本警察也要幫忙拉起封鎖線,任何人(除了被允許的日本警察)不得入內。除非美軍處理完事故離開現場,否則封鎖線是不會拆下來的。當然,美軍帶走的事故物證,也絕不會交給日方。

所謂治外法權,是指在其他國家生活,不受該國法律制裁的權力。大使館或外交官都有這樣的特權。這在戰前是一種常見的現象,就是戰敗國把領土的一部分租借出去,其他國家在那塊區域享有治外法權。當國內有一塊土地不受法律約束(除使館內),接下來主權就會受到侵害,危及到國家的獨立自主。

1953年美日聯合委員會密約:「日本當局無論在任何地方,都不會對美軍財產行使搜索、扣押、調查的權力。」無論在任何地方是否≈美軍在日本全境享有治外法權?

日本無國境

舊安保條約第一條前半段:「《舊金山條約》和《美日安保條約》生效時,日本承認美國有權在日本國內和周邊部署美軍,而美國也接受這樣的權力。」然而,日本沒有限制美國在特定場所設置基地,美國可以在任何地方「部署」美軍,這又稱為「全境基地方式。」

以上特別加粗的「周邊」是個令人納悶的用詞。何以容許美軍部署在日本周邊?當作者研究「橫田空域」後得出答案。東京首都圈有數個美軍基地,從太平洋到這些基地的上空,都在「橫田空域」的範圍下。所以美軍與其相關人士,無須經過日本政府查核,就能隨時降落首都圈的美軍基地。降落以後,美軍人士離開基地「入境」日本,也不必接受日方查核。換言之,對於美軍和相關人士來說,日本是一個沒有國境的國度。

圖片來源:JDM Expo


「美國有權部署美軍」這句話的意思,不只是「能在任何地方設置基地」,同時也代表美國能以基地為據點,任意採取軍事行動(戰爭或演習)。

根據舊安保條約第一條,美軍在日本境內,不必遵守日本憲法和國內法,可以任意進行下列活動

一、在任何地方設置基地

二、任意採取軍事行動

日本坐擁憲法第九條(非戰),卻給予全世界最愛戰爭的美軍下列兩大權利:

一、在國內自由設置基地的權力

二、從基地飛越國境,對其他國家發動戰爭的權力

最令人意外的是,在《美日安保條約》和《地位協定》中,沒有「駐日美軍」這樣的概念。這些條約和協定適用的對象,僅限於「在日本國內的美軍」。簡單說,在條約的約束下,日本持續提供特權的對象,不光是「駐留在日本基地中的美軍」。還包括了「暫時前來日本基地的美軍」,以及「通過日本領空和領海的美軍」。這變相等於:所有美軍都可以通過「路過」日本的方式進出。

世界上只有韓國和中華民國,曾和美國簽訂一樣的條約,給予美國「在國內和周邊部署美軍的權力」。除去中華民國,在日本和韓國領土上,美國依然擁有「自由跨越國境攻擊他國的權力」,也就是說,在很大程度上,日本和韓國尚處於美國的軍事支配下。

美日聯合委員會

美日聯合委員會的本質是一個協調機構,主要是讓美軍在日本的法規下,順利維持他們巨大的特權。日本的政府高層,每個月會在首都的美軍基地中,和駐日美軍的高層進行兩次秘密會議,而且會上決議的事項無須向國會報告,也沒有對外公開的義務,更不必受任何監督。會上的協議,最終決定權在美方。換言之,這個秘密會議的地位,超越日本的國會和憲法。有人形容美日聯合委員會為「美軍的遙控裝置,幫他們在戰後日本維持佔領期的特權。」美日聯合委員會開會時,日方有六人出席(文官),美方則有七人(軍人)。唯一的例外是:美方七人中有一人是美國大使館的公使,也就是外交官。有趣的是,美國公使曾數度批判美日聯合委員會這個組織。施奈德首席公使認為:美國軍人不該和日方官僚進行協議,甚至對他們下達指示,委員會的做法是錯誤的。因為不管在世界上哪個國家,最先和對方政府交涉的都是大使或公使這一類的外交官。雙方談妥後,才會把內容傳達給軍人,這是民主國家的原則,又稱為「文人領軍」。

之所以會造成今天的局面,是因為過去美軍佔領日本的時代,美國大使館尚未存在,美軍和日本官僚產生了不正常的直接關係,而這個關係始終沒有結束。當時,在佔領期結束的前兩年,也就是1950年初的時候,美國軍方堅決反對讓日本獨立。理由是美國和中蘇間的冷戰即將開打。

法制崩壞

在委員會各種「密約」的保障下,《舊安保條約》和「行政協定」的內容依舊具有效力。

在舊安保條約和「行政協定」中,記載著:

一、美軍相關人士不受日本法律制裁(裁判權)

二、美軍可以任意使用日本國土(基地權)

「行政協定」中記載著:「關於基地外的犯罪情事,日本當局有逮捕美軍相關人士的權力,但逮捕以後要立刻交給美軍。」意思是警察可以逮捕罪犯,但沒有拘留和審問罪犯的權利。參考「吉拉德事件。」

在日本司法史上,曾經有法官下達判決認定《舊美日安保條約》的內容違反憲法第九條第二項(關於不保持戰力)。也就是說,法官認為駐日美軍的存在違反了日本憲法。

由於砂川裁判是關乎駐日美軍違憲性的判決,美方不斷對日方施壓,造成的結果是:1959年最高裁判決,十五名裁判官一致同意,駐日美軍並無違憲,一審判決被推翻,退回東京地裁重審。這意味著,《安保條約》立於日本憲法之上。

美國總統(左)和徳仁天皇(右) 圖片來源: Associated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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